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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漢族,山東青州市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後出站留法學研究所工作。先後從事過警察、教師、律師、檢察、科研職業,曾任山東德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等職。曾獲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十傑、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和全國優秀教學管理獎等稱號。現就職於中國社會科學院,任方誌出版社社長、總編輯,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系常務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合作導師。
主要研究方向:
刑事訴訟法學、刑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實證法學、法律教育學。
主要社會兼職:
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律師執業行為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監獄工作協會常務理事,中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協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院校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復旦大學、廣西大學、煙台大學等院校兼職研究員、教授,民政部等部委法律顧問,北京、山東、河北等政法系統專家諮詢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後合作導師。
主要學術成果:
《控辯平等論》(專著);《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研究》(專著);《婚內強姦問題研究》(專著);《建立中國刑事辯護准入制度理論與實證研究》(著作第一作者);《中國法學教育現狀與發展趨勢》(著作第一作者);《監所暴力與監所體制改革研究》(著作第一作者);《中國改造罪犯模式之轉型》(著作第一作者);《協商性糾紛解決機制比較研究》(主編);《司法制度新論》(主編);《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主編);《依法治國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發展與展望》(主編);《最新刑事訴訟法釋評》(主編);另主編、合著、參編著作、教材三十餘部,發表學術論文二百餘篇。為中央宣傳部社科規劃辦、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成果要報》、《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領導參閱》、《學術動態》等選用科研成果、研究報告四十餘項、篇。
承擔主要課題:
獨立承擔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構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控辯平等";獨立承擔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後期資助課題"世界刑事訴訟的四次革命";獨立承擔完成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項目"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研究";獨立承擔完成由加拿大國際開發署提供資助的加拿大律師協會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國際刑事辯護與司法改革課題;獨立承擔完成中外合作國際課題"協商性糾紛解決機制比較研究";獨立承擔完成中荷法律制度改革研究課題之子課題"辯護律師的角色定位與准入制度"。主持完成中國社會科學院重大、重點課題"和諧社會語境下的控辯關係"、"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建立中國刑事辯護准入制度研究"、"法律監督統一立法研究";主持完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治國情重大課題"改造罪犯的中國模式"等;主持完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疑罪不訴的證據問題研究"等;主持完成中國法學會課題"遏制監所暴力與監所體制改革研究"等。
主要學術獲獎:
第一屆全國法學博士後科研成果一等獎(專著類);第二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專著類);中國法學會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成果一等獎(專著類);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教育部等單位優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獎若干。
主要學術觀點
一、提出並論證了"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在致力於解決中國轉型時期糾紛多發與有限司法資源矛盾的對策研究中,提出了"控辯協商"的概念,倡導並構建適應中國實際需要、富有中國特色、具有中國氣派、切合二十一世紀法治時代精神的中國控辯協商制度。
二、發展了"控辯平等理論"。在法學界關於控辯平等主要是"平等武裝"的傳統理論基礎之上,提出並論證了"平等對抗"、"平等保護"和"平等合作"的新學說,賦予了控辯平等新的內涵;以論證控辯平等應當是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統一為理論基礎,結合實證研究剖析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備受詬病的根由,主張應當通過平等武裝和平等保護,實現平等合作與平等對抗。
三、提出並論證了在建設和諧社會的語境之下,重構中國控辯關係的設想。即從目前控辯雙方的"敵視"、"非理性、不平等對抗",轉向"控辯平等";在控辯平等的基礎上,控辯雙方既可以平等對抗,也可以平等合作。基本方案是:控辯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首先尋求平等合作,用以解決80%左右的案件,以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合作不成的20%左右的案件,平等對抗,以促進實現公正;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一體化改造,實現建立公正、權威、高效司法制度的目標。
四、提出並論證了以"簡者更簡、繁者更繁"為中心的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主張以證據開示為前提,設置問罪程序,通過罪狀認否對案件予以繁簡分流。被追訴人作有罪答辯的,進入正當簡易程序,視案情清楚與否及證據充分與否而分別適用速決程序或者控辯協商程序,簡化庭審前的準備與庭審程序中的諸多環節,做到"簡者更簡";被追訴人作無罪答辯的,進入正當普通程序,賦予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全面的實體與程序的權利保障,實現"繁者越繁"。
五、提出並論證了"附定罪條件逮捕制度"。認為應當建立在對提請或者移送批准逮捕案件作分流處理的前提下,以證明標準的層次性理論為正當性基礎,以附定罪條件為實質,以特殊犯罪控制與一般人權保障為訴訟價值追求,以國際公約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為設計坐標,立足中國刑事司法現狀,對我國強制措施制度予以訴訟化改造。該論證對於糾正實務界錯誤認識,澄清學術界的誤解,建構逮捕制度的正當性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六、在刑事辯護領域率先提出"刑事辯護三難說"。即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和1997年刑法增加第306條後,刑事辯護中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被法學界和法律界引用至今。
七、提出並論證了"公檢法律車輪說"。認為"在法治視野之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公、檢、法、律是推進社會法治進程不可或缺的四個車輪,缺乏現代辯護律師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永遠不可能駛入現代法治的軌道。為此,公安司法機關必須改變過去長期以來形成的那種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會給偵查、起訴、審判工作造成困難的觀念,樹立律師參與訴訟是為了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程序公正的現代法治觀念,在刑事訴訟中平等的、善意的對待辯護律師,與辯護律師攜手並肩,共同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
八、提出並論證了"刑事辯護准入說"。關於在我國建立刑事辯護准入制度的總體構想是:必須取得司法部統一頒發的刑事辯護執業證書的律師才能從事刑事辯護。凡是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並通過專門的刑事辯護考試者,可以在基層法院從事刑事辯護;在基層法院從事三年以上刑事辯護的律師,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可以在中級法院從事一般刑事案件的辯護;在中級法院從事五年以上一般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可以從事死刑案件的辯護。同時,建立與准入機制相配套的培訓機制、考核機制和退出機制。
九、提出並論證了"刑事辯護木桶說"。指出:一個國家穩定和發展最不可或缺的制度莫過於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中最不可或缺的制度當是刑事司法制度,而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又依賴於刑事辯護制度,特別是辯護律師能否真正履行好辯護的職責以及辯護律師能否建立起公眾的信賴。形象地說:法治是"社會木桶"最短的一塊木板,刑事法治是"法治木桶"最短的一塊木板,刑事辯護是"刑事法治木桶"最短的一塊木板。評價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從其刑事辯護狀況的考察中即可得出確定性結論。
十、提出並論證了"婚內強姦犯罪化"主張。提出了婚內強姦犯罪化立論的新原點--"耦合權利義務說"。揭示出婚內強姦的起動原因乃性違約,由於性違約從而導致性暴力。但是,從法律邏輯上,性違約則不一定必然導致性暴力,尤其不必然導致性暴力之合法性。認為在權利規範從社會本位走向權利本位之後,人權保障功能和提供社會公正功能將是任何一項法律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功能。這種理念反映在對婚內強姦問題的認識上,即是衝破婚姻關係對婦女性權利保護的羈絆,走出"只要夫妻正常婚姻關係存續,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姦行為成立犯罪"的誤區,實現"告訴乃論"為前提之婚內強姦犯罪化立論。
十一、提出並論證了"法學教育中國模式初步形成"主張。認為: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中國法學教育經歷了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學習蘇聯模式,到有計劃商品經濟時期的借鑒大陸法系模式,又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學發展觀提出後中國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變遷過程。法學教育中國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標誌集中體現在如下五個方面:第一,以法學學士、碩士、博士教育為主體,以法學專科教育等為補充的多層次高等法學教育體系已趨成熟;第二,法學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繼續教育有機結合的多元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基本形成;第三,普通高校、科研機構的法律素質教育和專門學校的法律職業教育與全民的普法教育互相銜接的多軌製法學教育制度初步完善;第四,法學教育和統一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密切關聯的互動型教育就業機制逐步建立;第五,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業指導與法學教育行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學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體的法學教育管理體制日益協調。
十二、提出並論證了中國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正在從以培養法學碩士為主轉向以法律碩士為主。認為:中國2009年法律碩士(法學)的恢復招生,標誌著法科研究生從以培養法學碩士為主到以以法律碩士為主轉型的開始。在未來中國法科研究生的發展和培養方向上,政法系統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行將停招;全日製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應當將培養目標定位於複合型、實踐型高級專業人才,主要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法律知識與相應系統專業知識複合的實踐應用人才;全日製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應當將培養目標定位於專業型、實踐型高級法律人才,主要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和高級警官;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定位於學術型、研究型高級法律人才,主要為法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培養教師和科研人員。
十三、提出了"刑事訴訟第四次革命"的命題。認為:刑事訴訟的第一次革命是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刑事訴訟的第二次革命是審判權與控訴權的分離;刑事訴訟的第三次革命是控辯平等(或者控辯平衡);目前,世界正在進行刑事訴訟的第四次革命--控辯關係從以對抗為主、合作為輔,轉向以合作為主、對抗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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