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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命口訣》解讀(1)

  原文:大凡看命,先看月支有無財官,方看其他,月令為命也。

  註解:論命,先察看月支有無財官印諸般貴物,此是論格之首選。因月令為命,五行之氣,惟月令當時為最。

  原:月取支神,年取天干,日取天干,流歲取天干,大運取支神,年為本,日為主。

  註:此言宏觀方略:用神從月令而取及論日為主,太歲為統攝,流歲重干,大運重支,年、日為本主一對體用關係。

  原:如月有正官及偏官,而時又入他格,只以月中取,他格無用。如月令全無可用,方看他格。

  註:若月令有格可取,又入日時等格局者,要以月令為主,兼論他格,不可言他格無用,月令格局和他格亦是相輔相成的關係。若月令全無可用之物、無格可取,則察詳日時內外入他格與否。

  原:《古歌》云:「三宮帶格混難詳,不曉憑誰是貴方。一任三宮皆帶格,除非只得用提綱」是也。

  註:三宮指月日時三宮,此句表達的是取格之方略,即:命局中有多處「格局」出現,如月令正財又合魁罡、歸祿等,此時以何為重呢?當以月令為主,他格為輔,即「一任三宮皆帶格」,依然要論月令在先。而「除非只得用提綱」的意思是:若月令無物可論、無貴氣可尋,當尋求他格,但是亦無他格有成,此時只好「強行」論月令了,暗示著難得富貴。「一任三宮皆帶格,除非只得用提綱」其實是暗藏了中間兩句。

  原:月令用地支,假如官星,須要上下干支透出為妙,或干透出,支中不透,主聰俊。

  註:月令取官星,最宜干支皆現,如甲生辛酉月之類,干透而支不透,如癸生戊辰月。

  原:忌年與時沖,月支、日支自沖,不妨,大運及歲君來沖月支,則禍。

  凡思註:用神不喜年與時支來沖,若日支自沖無大礙,因日支為我自身之物。註:但要考慮是何物來沖,若是官星被傷官衝剋,在哪兒都妨。

  凡正官一位,乃君子、貴人篤厚純粹,剛直廉明,年時有印,尤妙;多則反主成敗。四位純官,仕宦虛名。

  註:吉神多喜生旺純一,官亦不例外,見印則是官星配印,官星多了視為濁,但只是影響程度深淺或應事象,不影響格局成敗,若有別處配合,亦然可以大格局,如劉墉造即雙官顯露。

  原:凡七煞一位,聰明伶俐;二位、三位,先清後濁。四柱純煞有制,貴;無制,貧。

  註:七殺本主伶俐,殺眾若用印化,亦喜。先清後濁不是從格局角度,而是從七殺特性的角度。

  原:凡財,一位務要得時,富貴成家,為人性躁,緊急;二位,性氣減半;三位、四位,耗氣身衰。若身旺甚,則可成立;弱則勞苦生受。

  註:財星主急是也。耗氣身衰是指財多身弱的情況,身旺無妨。

  原:凡印,不論一位、二位、四位都好;格中不宜見財破印。大凡行好運,日干傷流年歲君,幹頭禍輕;行不好運,日干傷歲君,幹頭禍重;若已發,過則死。

  註:此印指正印,印若有情於我,不忌多位,見財破印是專指正財VS正印。日犯歲君要察大運吉凶而定程度深淺。

  原:辰戌丑未,各有三分餘氣。如行午運,至未有三分火氣;行子,至丑有三分水氣之例。不可全作土論。

  註:此行運之法,參照三會局即可,行四庫之地,不可作土論,要考慮為何物之庫。

  原:凡陽刃格,歲運最怕沖合。

  註:原局更怕,即便是官星衝剋陽刃,往往也吉自吉、凶自凶。

  原:太歲干合日時干者,為晦氣煞;

  註:晦氣煞,則諸事阻滯,欲速不達。

  原:日時干支與流年干支同,為轉趾煞。如庚申日見庚申或庚寅、太歲之類,輕則遠遷,重則毀屋破財。

  註:轉趾煞最為靈驗,格局權衡,吉則升遷、新居,凶則破房毀屋折足。

  原:凡年、月、日有吉神,要時引歸生旺之處;有凶神,要時引歸制伏之鄉。若時上帶吉神或凶神,亦要年、月、日上吉者生之,凶者制之。月上有用神,得祖宗之力;時上有用神,得子孫之力。反此則否。

  註:時辰為歸息之地,吉凶全在時消息。故時辰之地最喜扶喜抑凶,若時辰自落凶神,大要歲干別處制之。月、時有用神之說是結合宮位而論。

  原:凡看命,以日干用為天元,是以干為祿;日支、月支用為地元,是以支為命。假如壬癸日、己未月,干支透出財官是也。

  註:干祿支命是也。

  原:財官論原有原無,地支原有財官,天干不露出者不問;若地支無財官,只是天干透出,雖行好運,亦不濟事。

  註:原局的輕重緩急為根本。歲運只是演繹。

  原:看流年歲君,只用天元。若行運雖重地支,亦要看運天元。人命柱中或有官星,或有偏官,有制伏太過,而運干見官煞,可發;運支無財,而運干是財,亦可為福運;支無煞而運干是煞,亦可為禍。

  註:流年重干、大運重支之謂。此是從君臣之道的角度而言,歲為君而運為臣。後句諸語均是從大局的角度「泛指」,實際應用則必須全面考慮,更要注重原局有無。

  原:人命以當生之月為運元,最怕大運並歲君來沖為禍。以當生官星為祿元,最怕沖壞。如丁日生人,以壬為官,而生亥月,亥中有壬,是丁之祿,若年與時有巳字則沖壞祿元。

  註:當生之月怕歲運來沖,多論事象,如丁生亥月,有巳來沖,根本傷不得格局。只是既有沖,必有所忌、所應而矣,須看巳字所帶何物、幹上何物綜合而論。

  原:以當生財星為馬元,最怕劫奪,如庚日生人,以甲乙木為財,而生寅卯月,寅中甲木偏財,卯中乙木正財,若年時有辛字,卻有爭奪之患。歲運同論。

  註:財星畏劫,不易之理。原局無劫,歲運逢之,未必應災。

  原:凡年幹上有日之官星,福氣最厚;有日之七煞,終身不可除去,官星為祿,財星為馬,行官星發官,行財星發財,二者不可缺一,各有所用。

  註:年為統攝,籠罩一生,故得官星福厚,得七煞其凶難去。

  原:年月上有財官,必生富貴之家,祖父根基,少年便行官祿運,多是幼年拜命,早發功名;年月無財官,日時有之,則是自己成立。

  註:此是結合宮位而論。又日時為「本」,為我自己所特有的東西。

  原:人命以財官為本,柱中但得其一,亦可發福;若四柱原無官星,不入他格,年、月、日、時干支財多,又行財旺運,亦能成就功名,以財旺自能生官,須身旺方許。

  註:此是言「財旺生官」的格局。即可生官,則不要見官。

  原:年月無財官,幼年又行不好運,多是出身卑微,破祖傷父。無見成之福。

  註:此是以年月為初主論福氣,不享現成之福。

  原:凡命,官煞混雜,傷官合神重,男子犯之,耽迷酒色;女人逢之,不媒自嫁。

  註:官煞混雜無制或帶傷官、合多(干合)之謂。

  原:凡看命,專以日干為主,取提綱所用之物為命。譬月令以金、木、水、火、土為用,但有一件,取其節氣先後、輕重、淺深,成局破沖,細加考究,日官、曰印、曰財。日煞、日食神、曰傷官,以此六法消息之。

  註:論日為主,專取六格。

  原:逢官看財,逢煞看印,逢印看官,取四者不偏不倚,生克制化為上;遇破害休囚,為下運;有生有去為福,有助有剝為禍。亦有用年、日、時支合成格局者,然皆以月令為用。假令月用金只用金,用火只用火,十八格內取六格為重,用相生定格合局,卻用年、日、時下以推輕重淺深。

  註:月令論格局為主,年日時支配合論斷以定成敗、深淺。

  原:如逢官用印不怕煞,是煞局印,印局身還,作上局取之;逢印看煞,但有官煞在命,行官煞鄉,亦作貴論。月令通官,柱中遇財,財旺生官,乃富貴。柱中見財,要入財旺運,發福。但見一煞,則以煞為重,不可用財;若行財旺運,乃財生煞黨,作貧賤言。凡格以煞為重。

  註:官星佩印,遇煞自可化之,此印之功;印逢官煞,亦是印之功。月令正官逢財,是明官騎馬,為其真官;財逢煞則要考慮七煞的制化,「凡格以煞為重」,即「有殺先論殺」之說,蓋七殺為致凶之物,不管何格局,出現了七殺為忌神時,都要考慮它的制化問題,俗論以為有殺就要以七殺來定格局,誤之又誤。

  原:凡命,先看干神有無克制,支神有無刑沖,干支納音有無戰鬥、降伏。如甲以寅為祿,而寅上有何干?甲以辛為官,而辛得何支?干不侵支,則天乃尊;支不犯干,則地乃卑;五行不相賊,則人乃順;四孟不相害,則馬乃能馳。若干侵支犯,五行相賊、又當分別主本,有氣無氣,有用無用,有救無救,成格不成格,則干支錯綜,五行變化,造化在其中矣。李淳風云:五行生旺,觀福氣之往還;五行死絕,在吉神之救助。著五行得地,納音相生,吉神無助,亦榮;五行無氣,納音相妨,縱有吉神,不用。

  凡命,天元喜地元有祿,如甲己喜四季,乙庚喜申酉,丙辛喜亥子,丁壬喜寅卯,戊癸喜巳午。地元喜天元有合,如子丑喜戊,寅喜己,卯辰喜庚,已喜辛癸,午未喜甲壬,申喜乙,酉戌喜丙,亥喜丁。天元、地元皆有,一生福氣。高崇皆無,名利無成。壞天元者,三十九歲以前名利難發;壞地元者,四十歲福不如前。若天元秀氣坐祿,如癸得子,甲得寅之例,不貴即富。地無忌天元相剋,如子丑怕己,寅怕庚,卯辰怕辛,巳怕甲壬,午未怕乙癸,申怕丙,酉戌怕丁,亥怕戊,更看喜忌何如,不可執定。

  註:此皆為「配合」,非言主導、大局,固然重要,然不可喧賓奪主。

  原:凡命,取干支與納音同類,壬子、壬午真木,己酉、己卯真土,丙子、丙午真水,戊子、戊午真火,乙丑、乙未、庚辰、庚戌真金,若乙西日、庚辰時為精金,丁已日、丙午時為精火,癸亥日、壬子時為精水,己丑日、戊辰時為精土,甲寅日、丁卯時為精木,以上遇者,俱主富貴。若火人丙日辛時、辛日丙時,木人甲日己時、己日甲時,土人戊日癸時、癸日戊時,水人壬日丁時、丁日壬時,金人庚日乙時、乙日庚時,雖為五行真貴,重犯減福。

  凡命,取五行真氣交互。如辛亥,金人得丁巳土,有丁壬合真木往來,有丙辛合真水往來;丁巳,土人得癸亥水,有戊癸合真火往來,有丁壬合真木往來;如戊戌,癸亥、丁巳、辛亥,交互真氣全,乃宰相命也。戊午火得壬子木,中有丁壬真木,戊癸真火;丙申火得乙酉水,中有丙辛真水,乙庚真金;庚寅得已卯土,中有甲己真土,乙庚真金,如庚寅、己卯交互全,乃兩府命也。

  凡命,先論化氣。考《五運篇》,以甲丙戊庚壬合五陰乾為太過,乙丁己辛癸合五陽干為不及。太過不及之間,有權存焉。考《天元變化書》,又分晝夜。如六甲,日生木,夜生化土,故六戊人得甲,取日生為鬼,夜生為官用;六己人日生用金,夜生用木,故六己人見之,日生為官,夜生為鬼。獨六己、六庚不變。是以五陽干晝生為本體,夜生作化看;五陰乾夜生為本體,晝生作化看。六般陽命,男犯祿鬼,倒食,須取夜生,反凶作吉,呼鬼為官,倒食為喜神,卻以日生為順;六般陰命,男犯祿鬼、倒食,須取日主,反凶作吉。余並同前,卻以夜生為順。女人皆反此求之,此晝夜氣象,是陰陽配合,剛柔體用也。

  註:納音真五行、化氣之說,擅用者用之,或可將其納入象法範疇。在論日為主的體系中非主導地位,仍需以六神為核心論斷。

  原:凡命,五行下生上曰助氣,主一生自享其福;上生下曰盜氣,主一生供人之福。上克下曰順,主有威勢而制人;下克上曰逆,主多沉滯而難發;死絕尤緊,生旺差慢,四柱納音鬼多,主本當時,名曰官星乘旺;納音財多,主本無氣,名曰財多害身。

  註:下生上乃臣輔君,故曰助氣。上生下則君生臣而臣道得益,故曰盜氣。上克下為君轄臣,故曰順,下克上乃臣犯君故曰逆。納音克身命,若身命旺則為官星,身命克納音則為則,本命無氣則難承擔。

  原:凡命,五行貴陰陽相等。如兩金見兩木,或兩火兩土兩水之類,各自成象方吉;若太過、不及,如三水一木、一水三木等類,俱不為福。假令金人,三金一木,金克木為財,三金爭一木,是分擘其福,多主財物不遂。若一金三火,火多金少,煎熬太過,主一生不閑。又如甲人,逢三壬三已,謂之三吞三偶,主不吉。若逢兩己、兩庚,謂之重偶重傷,視三尤凶,不貧即夭。余以例推。

  註:此皆從納音角度論斷,重在相停而忌在偏執,其理自明。

  原:凡看命,傷官見官而早死,七煞見財夭亡。財逢劫盡死,重財破印凶。水盛木流,終為外鬼;食神逢梟,死於牢獄。劫重見財死,煞旺掛根休。亡神、七煞沖刑,非徒流亦亡縲紲;傷官、羊刃重並,雖全體而死血光。財星見刃,財散人亡。生旺死於庫墓,庫墓絕於生旺。

  註:傷官見官自為禍百端,凶格。七煞見財其凶更甚。財為養命之源被劫則無命。印為生氣,貪財壞印則生氣全無。水多木飄而萍走他鄉。食神被奪必然無食無壽。劫財陽刃重重,見財必然紛奪,七煞坐實再逢財則人命可休,根者,財也,財可生煞之故。命逢七殺、亡神帶沖刑,徒流牢獄之災(縲紲(léi xiè) 捆綁犯人的黑繩索)。傷官、羊刃並凶,難免血光。財星被奪,財失人亡。太旺者逢庫墓則終,衰極者逢生旺反凶,如餓極之人暴飲暴食(需要原局判定為凶,再逢生旺之期則應)。

  原:晚有吉運行兇運,未入死卒何?分有凶運來吉運,未來發福曷論?當究進氣退氣之由,更審已發未發之義,將來而速進,功畢以先歸。

  註:此是言全局局部、己發未發,命中原有幾分福禍,均需要有應,若福未應則禍不及死,若己應福,則禍重、禍急。若福在禍後,禍未至則福亦緩。此外,也體現了命運的「非唯一」性。

  原:一生歲運皆凶,年少早死;末旬命星得地,老壽彌高。老怕生旺,少嫌死絕;

  凡思註:需要原局配合,若三奇真貴得用,何懼殺傷梟刃?又要考究神煞、刑衝破害。人老陽氣消弱,逢生旺反不順應,年少則喜。

  陽刃逢生多惡死,有根煞旺定凶終。春旺火多,宜西北庫是歸期;夏熒金旺,利東南鬼鄉壽地。

  註:陽刃得助克我,七殺見財愈凶。後句言火入墓為應期、金逢巳得長生。

  原:四刃星重,死在正財之下;一官貴淺,終於陽刃之中。四柱俱傷人自死,金神入水溺為災。陽刃倒戈,無頭之鬼;煞星疊刃,半體之徒。制伏中和,煞極全而氣死;生扶太過,印更旺而身終。傷官入墓死,晚局最宜觀。陽生而陰死,陰死而陽生。煞逢三合太過,必傾五行之內。宜細消詳。

  註:陽刃重重,見財必奪,官星休囚再逢陽刃,則無力全制反被刃傷。傷官重重則竊氣(或理解為「傷害」亦可),金神需要火制,見水則失其制。戊戌為倒戈煞,再逢相刃則刎頸、斬身之災。

  原:凡看命,五行太過、不及,固不為福,中間亦微不同。如水土不嫌死絕,以盈天地間皆水土,無分四時,豈有死絕之理?但辨輕重,如點水滴眾土之中則干,撮土壅眾水之中則散,當論多寡,分重輕也。金非土不生,木非水不長,故金木欲其生旺,怕見死絕,如金死則沉,木死則灰,與水土不同。火藏於木,宿於土,故不欲旺,旺則焚;亦不欲死,死則滅,惟得其平則佳。五行水土均賴,凡木金火之命,尤為要也。

  註:太過不及皆不為福,唯水土不嫌死絕,在同樣的情況下,水土對旺衰的承受「區間」更大。而金木更喜旺,火最宜中和。

  原:凡五行取象,本象取本象,如甲乙丙丁木火象之類。化象取化象,如戊癸丁壬,亦木火象之類。

  註:本象與化象兩不相「礙」,各取其象,不可因化而失其本。

  原:金水象不可見土,謂土雜水混,金自不清,歲運遇土亦滯,惟金水不雜,生於秋月最貴。如明神宗:癸亥、辛酉、癸亥、辛酉,干支俱金水不雜,水生金月,金助水清,二水二金成象,所謂金白水清,別無夾雜,又合兩干不雜,所以尊為天子。如癸酉、癸亥、庚子、辛巳,金生水月,金反泄氣,沉於亥子之中,所以不免水厄。

  註:明神宗不僅是金白水清、兩干不雜,最主要的是沖合祿馬,雙亥邀出巳火官星,得酉字合住而貴氣不走失,故極貴。而癸酉造,是水冷金沉,食神帶殺反被傷官所濁,又陽刃無制,傷、殺、刃全為凶。

  原:金土象不可見木,謂木克土,則土不能生金,不成象也。土積成金,土多金少,其福厚實,金重土輕,福出艱辛。金火象不可見水,見水則火滅,金沉不能成器。金重火輕,發遲益壽;金輕火重,發早退速,或主壽虧。金木象不宜見火,活木畏金見火成秀,死木得金方成造化;金重木輕,令人骨病;木重金輕,主損錢財或肺疾相攻,惟金木相宜則吉。水木象秀而清高,不可見卯巳,以水死絕;木火象秀而豐富,不可見金,以木受克,流年遇之,俱災。水火象成既濟最妙,或未濟亦得,不可見土,火多性燥,水多眼疾,火怕死,水怕浴,入酉火死水浴,主艱難而死。歲運同。此象日時忌之。水土象不可見火,土重水輕,秀而不實;水重土輕,卻有科名。火土象不可見水,火虛土聚不成物,若同水流,主汩沒。

  註:兩行成象者,其一象被破則不入此論,或兩者不均衡,亦不美。

  原:如戊子、戊午、己丑、己未;丁巳、丁亥、丙辰、丙戌,丙丁與戊己相夾,乃火虛土聚。李九萬以戊子、己丑、戊午、己未、丙辰、丁巳、丙戌、丁亥,皆火土夾雜之象,不可以連珠為貴。時上逢壬癸水,土滯火滅,平生蹇薄。又云:火火見土則暗,土土見火則虛,土輕火重則燥,己卯日見丙寅時是也;火輕土重不明,丁酉日見戊申時是也。如韓學士:戊戌、丁巳、戊戌、丁巳,火土成象,又為鳳凰干支格,故貴。《經》云:「金水多清,金土多厚,以其相生;金火多剛,金木多正,以其相剋。火土多毒;火木多聰;火水多昧;火金多烈。木火文彩,木水清奇,木金方直,本土毒害,水火智慧,水木智仁,水金秀麗,水土重濁。」各以五行之性推之。

  註:火虛土聚之類論象多驗,亦要依託于格局。韓學士造是用梟而遇印,玉樹春榮,又入魁罡格。

  原:凡命,怕同類相破,如己未見甲辰、甲辰見己丑、己丑見甲戌、甲戌見已未,凡在四沖之地,納音同類,逐兩位逆數之,寅中已亥子午卯酉,亦以此取,主平生不足,多不成器。《道經》云:井欄互破,無葯可醫,遇空亡庶幾,歲運亦忌之。

  註:同類相破(非特指地支相破,傷害之謂),可論事象,論格局多不驗,格局乃由六神主導。

  原:凡命,主本逢歲運,不可遇死地。如丙寅火畏乙卯水,辛巳金畏丁酉火,甲申水畏己卯土,戊申土畏壬午木,己亥木畏甲子金,與人生怕死同義,主本生死,同途則不忌。

  註:若身命旺而克我者弱,逢之未必為凶,若鬼旺身弱,逢之不喜。

  (未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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