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辦中的談話技巧

縣紀委副書記   劉  洋

    談話在案件檢查中運用得比較普遍,它是案件檢查的重要工作形式或基本方法之一,同時也是紀檢監察案件檢查人員應該具備的基本技能。從一定意義上講,案件檢查離不開與人談話。談話技能和技巧的高低,運用得是否得當,是衡量案件檢查人員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標誌之一。因此,學習和掌握談話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談話水平,對做好案件檢查工作,順利完成案件檢查任務,提高案件檢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檢查中的談話主要是指與案件關係人的談話,大體包括證人、知情人、檢舉揭發人、和被調查人。這裡主要突出講的是被被調查人的談話,成功的談話可以把小案件辦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辦成窩案和竄案。相反,如果我們不注意這方面的技巧,就會取得相反的效果,大案也辦成了小案或者不稱其為案件。

    一、談話的組織領導和決策指揮

    1、作為案件的組織者,組織談話的技巧的高低是提高案件成功率的保證。談話技巧成功是指通過合法的途徑及時取得被調查人真實可靠和完整徹底的供述,從而獲得對違紀案件的正確認識。

    2、作為案件的指揮者,要不斷指明談話的方向,要有效的控制談話的進程,要樹立談話的必勝信心。要保證談話的連續性和一貫性,要使外圍調查和內部的調查形成合力,要善於獲取再生證據,突破談話對象的心裡防線。

    二、獲取談話成功的方法和技巧

    (一)違紀人員受審時的幾種心理狀態及對策

    違紀人員在受組織審查時,由於他們的文化素質、所任職務、工作社會閱歷、從事的職業以及脾氣性格不一樣,因而所表現出的心態也不一樣,認真研究、準確掌握違紀人員的心理活動,適時把握有利時機,有針對的開展心理攻勢,對突破案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主動服法,爭取從寬處理的心理。這種心理常表現在窩案、串案和違紀問題不太嚴重的涉案人員,他們意識到涉案人多嘴雜,自己不講,他人必講,倒不如自己主動講爭取從寬處理,因此,他們要接受組織審查時,不僅能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查,而且能大但揭發他人問題。辦案人員在查辦這類案件時,一般應速戰速決。組織在對涉案人員處理時,應根據其問題的輕重程度,對舉報他人問題屬實,確有立功表現的應加以保護,從輕或減輕處理。

    2、負隅頑抗,任其處理的抵抗心理。這種心理往往表現在作案人員少,自以為手段高明、隱蔽、他人不知,或是受人恩惠、代人受過不肯講;案發前立有攻守同盟不能講;由於領導壓力或他人威脅不敢講。除此之處,涉案人員性格剛直、脾氣倔強也容易表現出這種情緒,這種心理多表現在受審時的初期階段。

辦案人員在查辦這類案件時,要有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必須要認真細緻、扎紮實實地搞好外圍調查取證工作,充分掌握涉案人員的物證、書證、人證和言證等有效的證據材料,對違法人員進行審查時除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黨紀法規及典型案例教育,化解其對抗心理外,還可以對其問題適時而不破的進行提示,使其意識到組織已掌握其違紀違法的事實,突破其心理防線,一旦打開缺口應閃電式的擴大戰果,不給其喘息的機會。對個別閉口不談或是強詞奪理、無理狡辯、矢口抵賴、拒不認錯的違 紀人員要認真做好調查 取證工作,要證據確鑿充分時,以證據認定其違 紀事實,進行處理,決不能讓其矇混過關。

    3、作賊心虛,心神不定的恐慌心理。俗話說:作賊者心虛,心虛必然造成心理恐慌,其表現為外強內虛,心理矛盾。查辦這類案件首先要造成一種嚴肅的辦案氣氛,給其施加壓力促使其加劇心理恐慌變化,並抓住其交待問題時不能自圓其說的謊話,窮追不捨,使其自己知道說假說已授人以柄,迫使其講真話;其次是對已調查出涉案人員確有違法行為的,藉助司法手段採取強制措施,效果更佳。同時,在放走同案人員時,有意讓未作交待的涉案人員看見,使其知道別人已講,大勢已去,自己頑抗不過去迫使其就範。

    4、避重就輕,逃避處理的僥倖心理。 這也是一種消極抵抗的普遍心理,涉案人因違 紀違法問題暴露後,在其交待問題時總是大談自己的功勞、政績、奉獻而談實質性問題時則避重就輕,尤其是對已構成違紀違法的問題則閉口不談。與這類涉案人員談話時要加大力度,要對他們進行黨的政策和紀律條規及法律教育。還可以採取虛實並舉,引而不發的辦案技巧,抓住其徘徊心理進行心理攻勢,教育其講不清問題過不去,打消其抱有的一絲幻想,曉以利害關係,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審時度勢,有效地抑制其僥倖心理,促使其認罪心理形成,對於經教育拒不交待的可利用已調查掌握的重型炮彈和點而不破的辦案方法,摧毀其僥倖心理防線,促使其主動交待問題。

    (二)影響思想情緒的方法技巧

    1、消除對立。對立情緒,在被調查人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是影響被調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礙。消除對立先要摸清產生對立情緒的原因。被調查人對政策不理解、對案件檢查不理解或由於案件檢查人員執行政策有偏差等都會引起對立情緒。消除對立情緒,首先要認真執行政策,對於執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實事求是地糾正。再則要認真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把被調查人當作同志看待,使其感到調查人員確實是為了教育挽救他,在認識、意志和情感上同時發生轉變,這樣一般都可使對立情緒得以緩解。對立情緒不是單一的心理現象,一般都伴有僥倖、抵觸等現象。因此,要使對立情緒消除,就需要同時解決這些消極的心理現象,要注意方法技巧的綜合運用。

    2、造成緊張。在談話中常常有這種現象,被調查人僥倖心理嚴重,自以為防守嚴密,表現出輕鬆自信,沒有思想壓力,甚至態度惡劣,無視調查人員。對此,調查人員應在被調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備的情況下,使其思想「緊張」起來。可以突然出示具有一定份量的證據。這種出乎被調查人意料之外的舉動會很快造成被調查人的緊張。由於被調查人突然緊張,茫然無措,應付不了所出示的證據,使得被調查人既搞不清他的哪些錯誤暴露了,也無法馬上用編造的謊言欺騙調查人員,狂妄自信的氣焰和僥倖的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斂和轉變,在此基礎上,調查人員不應鬆懈而是要進一步指出其錯誤的嚴重性和惡劣態度的不良後果等。應當說明的是,造成的緊張應保持在正常的限度之內,即法規條規允許的範圍和不超越心理機制所能承受的壓力界限。

    3、減輕壓力。在談話中,被調查人由於懼怕懲處,進行過頂撞、抵賴或說過謊話;或者是由於談話的氣氛、環境異常等因素,加大被調查人的心理壓力,表現得過於緊張和驚恐。在這種狀態下,被調查人或矢口否認或既不拒絕問話,又不進行回答。出現這些情況時,調查人員要通過一定的方式,緩和談話的氣氛和談話的語調,減緩談話的速度,或改變談話的環境,暫避開實質性問題,從被調查人願意談的話題談起,使雙方先實現心理上的接觸,建立起共同談話的基礎。從而使被調查人對調查人員產生信任感,消除雙方的心理隔閡。此時,調查人員要抓住時機,再輔之以其他方法技巧,就會使談話取得進展。

    4、加快談話速度。對於那些閱歷豐富,能言善辯或神經類型屬於強型的被調查人,加快談話以至達到緊迫不舍的地步是必要的。這種方法的實質在於,一方面調查人員利用自己的主動地位,把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利用事先準備好的一連串問題,將被調查人編好的供詞壓下去,不讓他把謊言講出來,避免因此造成談話僵局。另一方面,在快速提出問題的情況下,被調查人被迫接受了這種速度,就會無暇周密考慮和拖延回答,再也不可能深思熟慮地去編造謊言。加快問話速度和頻率,是「造成緊張」的方法之一。

    5、減緩速度。有時放慢談話速度更為有利。因為在某種情況下,被調查人企圖用加快速度,用籠統的供述跳過某些核心問題或主要情節,而達到掩蓋錯誤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調查人員不要被動地順應被調查人供述的速度,而是要及時打斷被調查人籠而統之的答話,減緩問話速度,深追細問。責令被調查人的回答不得偏離問話的實質內容,迫使被調查人對關鍵細節詳細供述。有時被調查人急於逃避談話,他一再試圖用挑逗調查人員發火或激起調查人員煩躁情緒的方法,加劇談話的緊張氣氛,求得談話草草結束。這時調查人員應首先控制自己的情緒,發揮更大的耐性和堅韌力。用減緩談話速度的方法,來減弱被調查人急於逃脫談話的情緒,有時效果是很明顯的。

    6、環境談話。環境談話是指發揮多人談話的綜合優勢,以主辦人為主,其他辦案人員為輔,進行各種有側重的談話,營造一種不可抗拒的查案環境,這種環境會給違紀者較大的心理壓力,讓其感到無路可逃,只有配合調查才是唯一的明智的選擇。對群體談話不能沒有目的,沒有配合,一哄而上,讓對方識破「弱點」。

    7、出其不意。對於那些僥倖心理嚴重,防禦嚴密或早巳編造好供述的被調查人,調查人員驟然地提出一個與以前談話毫無聯繫,而被調查人又意想不到的問題,或者突然出示一個證據。這種方法就會打亂被調查人編造和準備好的對答,因此不能迅速地找到對答的步驟。利用這種方法的目的,不僅僅在於讓被調查人承認一二個具體錯誤,而是改變了他的情緒,打破了他的自信感和防禦計劃,使其心理上的抗拒力崩潰,這樣就為談話順利進行打開突破口。

    (三)分散注意力的方法技巧

    1、自由交談。這是一種分散被調查人注意力的有效方法。主要用於那些對談話感到壓抑,缺乏談話興趣的被調查人。這種人用緘默寡語或矢口否認的方法對待談話,不和調查人員過多交談和爭論,以免言多語失。對此,調查人員要停止正面強攻或對實質性問題的提問,先緩和談話氣氛,改變談話的威嚴方式,再根據被調查人的個性特點,或從其願意交談的方面人手,在較緩和的氣氛中進一步加深心理接觸,使其對調查人員的信任感增強,壓抑感消除或減小,使其在不知不覺中順從和接受調查人員的談話。這種情況的出現,標誌著被調查人的戒心有所解除,注意力已被分散。此時,調查人員要巧妙地、不動聲色地把談話逐漸引向實質問題。當調查人員認為實質問題或被調查人的「缺口」已經暴露,就可以轉入直接追問違紀違法事實的階段。

    2、聲東擊西。有些被調查人既想逃避責任,拒不供認,又想表現自己「態度老實」,總想和調查人員糾纏在一些次要問題上,或承認一些次要情節時表現得很誠懇,妄想把談話引向歧途。「聲東擊西」的方法技巧就是利用被調查人的這一特點,將計就計,使其產生錯覺。「聲東擊西」的方法技巧在實施中,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示假而隱真」,即「聲東」階段。在談話中,調查人員要煞有介事地向次要問題發動進攻,或從表面上與主要錯誤「無關」的情節談起,隱蔽主攻方面,使被調查人產生錯覺或思想麻痹,覺察不出調查人員的真實意圖。第二階段,「表面攻此,實則攻彼」,即「擊西」階段。當調查人員確認通過「聲東」,已引起被調查人注意力的轉移,而且看準被調查人的防禦已出現漏洞,便要立即扭轉鋒芒,直取其要害,使被調查人猝不及防。當被調查人覺察時,敗局已無法挽回。

成功地運用「聲東擊西」的方法技巧,關鍵是「聲東擊西」的真實目的。「擊西」的時機抓得要准,提前了則時機不成熟,仍然觸動不了被調查人的要害,造成夾生;如果延誤了時機,被調查人覺察到調查人員的真實意圖會立即縮回,調查人員再重新部署,發動攻勢,也難於奏效,反而會使被調查人變得更加頑固。

    3、四面出擊。這是一種使被調查人摸不著頭腦,抓不住談話規律的戰術技巧。有些被調查人為了逃避懲處,想把每個問題都隱瞞住,其心理總是處於高度緊張狀態。「四面出擊」的方法,就是針對被調查人的這種心理狀態使用的。在運用這種方法技巧時,要精心選擇出擊點,使被調查人猜想不到調查人員所針對的是哪個問題。談話提問轉得要突然,使被調查人忙於應付,完全處於被動之中,造成其顧此失彼,防不勝防的局面。「四面出擊」的結果,使被調查人對這個問題剛剛緊張起來,又被另一個問題分散了注意力,很難集中精力進行防禦。待被調查人感到心慌意亂,首尾難顧之時,調查人員要及時打出過硬證據,首先攻下他一條比較要害的錯誤,這樣,就會從精神上擊垮其防禦能力。

    運用「四面出擊」的戰術技巧要注意:一是必須區別對象,不能對任何作全面防禦的被調查人都適用,特別是對那些閱歷豐富,職務較高,頭腦精明,防禦極嚴,甚至有幾套反調查、反談話本領的被調查人使用時,不但不能奏效,反而會造成攻不破、放不下的局面。二是保持進攻的節奏感。攻擊點的不斷轉移,不是隨心所欲毫無目的的,而是每攻一個問題都要使其注意力有所分散。也只有在其注意力無法集中時,他的漏洞、矛盾才會暴露。

    (四)促使被調查人形成一定觀念的方法技巧

    1、造成錯覺。錯覺是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對客觀事物的不正確的知覺。這裡所說的錯覺,是指被調查人在一定心理狀態影響下,對調查人員的問話產生的判斷推理上的錯誤。在談話中,被調查人為掩蓋或減輕責任,總是希望達到某種願望或不願出現某種結果。在這種心理狀態下,調查人員向被調查人輸入一定的信息,這時被調查人就會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進行錯誤的推理判斷,從而形成錯覺。這種錯誤觀念的形成,往往是由於被調查人個人的主觀意願在思維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在談話中,調查人員可以利用被調查人的某些願望或不希望的結果等,憑藉證據中的某個情節和過程,用巧妙的問話使被調查人產生錯覺。

要說明的是,製造假象,決不允許違反政策,對被調查人使用引誘和欺騙的手段。關鍵是製造假象、造成其錯覺的事實、情節、過程、證據都必須是真實的。這裡最重要的不是調查人員輸出信息的本身,而是在這個信息影響下被調查人根據自己的願望所作的思維推理,而不是外在力量驅使的非法逼供、誘供和騙供。

    2、連續使用證據。在談話中,有些被調查人對自己錯誤的隱蔽性深信不疑,認為紀檢監察機關掌握不了證據,不管調查人如何做工作,仍然頑固地進行抗拒。為了打破被調查人的自信,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調查人員針對被調查人的一個或幾個錯誤,選擇一些直接或間接的證據,連續、猛烈地向被調查人「打」過去,即"排炮式"的使用證據,這樣會給被調查人強烈的刺激,即使他故作鎮靜,內心也會產生巨大壓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緒上升,並會迅速對自己的防禦進行重新評價。「調查人員並不是不掌握他的錯誤」的新觀念隨之形成,引起是承認錯誤還是繼續頑抗的新的動機鬥爭。

運用這種方法的目的就在於讓被調查人形成新的觀念,引起新的動機鬥爭。但這並不是結束,調查人員要抓住這個時機,有效地進行攻心,使其原有的觀念徹底消除,為其如實承認錯誤打開通道。

    3、揭露謊言。撒謊是被調查人逃避責任,對抗談話的最基本的手段。揭露謊言,則使對抗失去最起碼的效能。揭露謊言重點是要揭得准,即掌握確實的證據,對被調查人的不同情況和掌握證據的情況,選擇不同時機,或是在被調查人撒謊之初,就迎頭痛擊;或是在其表演「精彩」時,將其從「興頭」上打下去;或是讓其謊言全部講出,已收不回去時,再從整體上進行揭露。這三種時機雖然在被調查人心理上會產生不同的反應,但其作用是相同的,即被調查人會形成這樣的觀念:「靠撒謊是不能混過去的,調查人員是不容易被欺騙的。」被調查人的謊言被揭露之後,調查人員不能給其喘息的機會,應繼續使用其他方法技巧,把被調查人引導到如實承認錯誤上來。

    4、跳躍發問。有一些被調查人對紀檢監察工作並不陌生,熟悉我們的談話方法,他們所制定的防禦計劃,不是大概的、原則的,而是有詳細的對抗步驟,甚至能預測調查人員將要問些什麼內容,怎樣發問,他應該怎樣回答等詳細方案。對於這樣的被調查人,如果採用常規的方法技巧,很難打破他的防禦。這種人往往憑著過去的經驗過高地估計自己,過低地估計調查人員的能力。形成一種「你有千條妙計,我有一定之規」的觀念。跳躍發問的方法技巧,正是打消被調查人這種觀念,破壞其防禦的有力措施之一。

這種方法技巧的運用,是在摸清被調查人的防禦計劃和自信心的情況下進行的。調查人員可以不動聲色地在進行常規問話的過程中,突然跳過其防線,直取其尚未進行防禦的要害問題。這種發問以證據為王牌,不容被調查人置疑。這樣被調查人心理會頓時混亂,無言以對,陷人被動境地。很可能形成一個新觀念: 「我的防禦是徒勞的,我的問題調查人員是清楚的。」此種觀念一旦形成,就可能削弱被調查人的防禦體系。

運用這種方法技巧的關鍵,是對被調查人防禦體系結構摸得要准。發問跳躍的幅度和時機要適當。使其出乎意料之外,感到防禦已不起作用。

    5、引而不發。在談話中經常有這種情況,調查人員綜合被調查人各方面情況進行分析,感到被調查人除了我們已掌握的情況之外,還有其他錯誤,而被調查人又不肯輕易就範,「引而不發」的方法技巧,常常是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的。「引而不發」原意是拉開弓不放箭。我們把它的含義引申為一種方法技巧。這種方法技巧的模式是:調查人員發出一種信息,讓被調查人明顯地意識到已經掌握了他的證據,但又不清楚具體是掌握了他哪一條錯誤的證據,使他感到不承認錯誤又滑不過去;承認,又不知該承認哪一條錯誤,最後被迫只得把問題全部供述出來。

    「引而不發」是使被調查人產生一種既「明顯意識到,又不完全清楚」的觀念。怎樣做到這一點,我們認為,首先,對被調查人的錯誤數量和性質要判斷準確。其次,調查人員的問話要沉著、堅定,使被調查人感到調查人員是胸有成竹的,不追出他的錯誤是不肯罷休的。再次,「引而不發」不是虛張聲勢,調查人員所設計的問話都是以確實的證據為基礎,而發問的指向卻是被調查人隱瞞錯誤的方面。「引而不發」的作用,是使被調查人認識到調查人員並不是沒有證據,而是給其一個爭取從輕處理的機會,由於這種方法技巧是原則的提出問題,具體內容較少,使被調查人無法猜測出調查人員掌握了他什麼和多少證據,因此,對被調查人有較大的威懾作用。

    (五)針對被調查人個性施加影響的方法技巧

    1、喚起榮譽感。有的被調查人是相當一級領導幹部,他們普遍有一個好的過去和歷史表現,有些曾經是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工作者甚至是勞動模範,在這些人中,絕大多數是偶然犯錯誤,他們的榮譽感尚未完全泯滅。這些榮譽感很強的被調查人在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後,除了極度悔恨之外,還極易產生絕望、悲觀、沮喪的心理。他們雖然不一定有反調查的經驗,但為了顧全自己的名聲、地位和前途,常不顧一切地進行盲目對抗。喚起榮譽感是克服他們消極心理傾向的一個有效方法。在談話中要針對每個被調查人的具體情況,善於利用他們尚未泯滅的榮譽感進行工作。在指出他們錯誤所造成的危害之後,要儘力激發他們的榮譽心,指明如果知錯改錯還是有光明前途的。這種人由於調查人員沒有因為他們犯錯誤而把他們「全盤否定」,說成一無是處,沒有忘記他們過去的榮譽或貢獻,並且把他們與沒有犯錯誤的同志一樣對待,他們會因此受到感動而激發起榮譽感。而這種榮譽感所產生的激情,往往會轉化成促其承認錯誤的動力。

    2、利用感情脆弱。有的被調查人由於各種原因,在不正常的狀態下犯了錯誤,當恢復常態之後,固有的個性特點又會表現出來。感情脆弱的特點,調查人員往往可以加以利用。例如,被調查人違紀違法侵害的是國家財產利益或他人權益,調查人員可以生動形象地講述由於他的錯誤行為給國家財產、單位名譽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由於這種人感情脆弱,很容易產生「惻隱之心」,甚至會感到良心受譴責,感到自己錯誤後果的嚴重,從而產生悔恨和痛苦,進而以如實承認自己的錯誤作為贖過的條件。

    3、利用感情衝動。有的被調查人脾氣暴躁,感情容易衝動,一觸即發,或"義氣"用事,一怒就什麼都說。這種人的心理弱點,調查人員可以加以利用。調查人員要注意觀察被調查人在什麼情況下容易發火,什麼問題上容易發火,從而激發其衝動。調查人員對被調查人的發問要觸到痛處,使他忍無可忍,感到如果這場火不發不行,而就會不顧一切地爆發。被調查人由於發火造成的精神緊張,使抑制能力大大減弱,甚至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在這種情緒狀態下,被調查人的陳述就會出現漏洞,甚至在無意中將錯誤泄露出來。當然,調查人員絕不能採用羞辱人格、揭露隱私,無是生非,挑撥離間等辦法來激發被調查人的衝動。

    4、利用夸夸其談。運用這種方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調查人能言善辯,總想用花言巧語掩蓋或開脫責任,說起來沒完沒了。另一種情況是被調查人總是有一種和調查人員進行辯論的慾望,想用自己的「雄辯」駁倒調查人員,把調查人員的鋒芒壓下去而耐何自己不得。對於前一種人,一般情況下,調查人員要讓他盡量陳述。由於他總想掩蓋和開脫責任,必然就會說很多的假話,邏輯性也不會強,結果還是出現「言多語失」。調查人員要抓住其「把柄」,猛然反攻,使他不能自圓其說,處於十分難堪的地步,然後義正辭嚴地對其進行教育,這樣,被調查人就會比較老實地承認錯誤。對後一種人,調查人員在準備充分之後,有意向被調查人挑起「辯論」,並在開始階段有意讓被調查人佔領上風,他就會自以為得計,而控制不住自己,陷入到「勝辯」之中而不願出來,這時調查人員要把「辯論」有步驟、有目的地引向證據充足的問題上去。被調查人由於前一段的「勝辯」自為得意,但是這一輪由於調查人員論據充足,邏輯嚴密,被調查人是不能取勝的。

    5、利用職業心理。職業心理是被調查人在長期從事某種工作中形成的特殊心理。在談話中,特別是一些利用職業或自己的特長進行違紀違法的被調查人,自恃自己手段高明,別人不知底細,而拒不承認,企圖僥倖過關,這些人往往憑藉這種職業優勢和專業特長與調查人員周旋。這種優勢、特長心理是被調查人賴以抗拒的屏障,相反,也可以成為攻破他的最有力的武器。調查人員一旦掌握和運用有關專業技術知識,把他的屏障打破,被調查人的氣勢就會跌落。因為他比任何人都懂得專業技術知識是科學的,狡辯抵賴是徒勞的,只有如實承認錯誤了事。

    (六)獲取信息的方法技巧

    1、重複談話。這種方法技巧一般用於證據掌握不足,尚無法完全認定錯誤時使用。具體的運用是:對一個問題或一個錯誤事實進行反覆地提問,讓被調查人作反覆陳述。一般情況下,如果被調查人的陳述是真實的,那麼數次陳述都會是一致的;如果他的陳述是假的,那麼每次總會有不一樣的,尤其是複雜的違紀違法事實,總會出現前後陳述矛盾。從被調查人數次的矛盾陳述中,調查人員就獲得了其編造的假內容,以及掌握他想掩蓋什麼問題等信息。

    2、利用矛盾。這種方法技巧多運用於共同違紀或團體違紀。由於每個被調查人在違紀違法中的角色、地位不同,在案件中的作用不同,互相之間總會存在矛盾,在個別和多次談話中,他們的陳述也難以完全一致。他們陳述的不一致,就為我們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信息。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可以充分利用他們之間的矛盾,造成同案人之間互相指責,互相揭發。這樣,我們就可以獲得整個案件的情況,查清每一個違紀違法者的錯誤事實。

    3、「容許」編造謊言。在某種情況下,調查人員可允許被調查人編造案情。雖然調查人員也知道被調查人講的是謊話,但仍然耐心聽下去,並如實作好記錄。被調查人被允許自由陳述他想說的一切,並看到調查人員認真聽取他的陳述,這樣,他就會詳細論證自己的說法,或者證明自己沒有錯誤。給被調查人以編謊說謊的「自由」可以消除其戒備心,也能為我們提供可資研究的信息和素材。例如,從謊話的側面完全可以弄清楚他想迴避什麼,他特別注意什麼。從這些謊言中也找出打穿謊言的子彈,促使其作出真實陳述。

    這裡還需要強調兩點:一是實際談話中,應注意各種方法技巧的結合運用,防止「單打一」,不然,則難以獲得成功;二是談話技巧產生於實踐,並在實踐中才能獲得發展。因此,進一步探討談話技巧的科學性,使其日臻完善,有待於廣大案件檢查人員的共同努力。

    (七)「一對一」取證的方法與技巧:

    所謂「一對一」取證,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查辦違紀案件遇到的違紀者僅有雙方,而無第三者在場或了解違紀事實的一種情況,它既包括證人證言,也包括違紀者個人交待。「一對一」取證是當前查辦違紀案件的重點和難點,查辦「一對一」案件,證人與違紀者既是一對矛盾,同時也是「一根繩子栓的兩隻螞蚱」,一旦問題暴露,違紀的雙方互相保護,「包庇」推託責任,隱瞞事實真相,交代起來相當困難。查辦「一對一」案件難度很大,但有些案件只要多做一些準備工作,認真分析案情,利用矛盾,發揮關鍵證人作用,也是容易突破的。

    1、抓住行賄人的錯誤行為,獲取確鑿的證據進行突破。送與收,行賄與受賄雖然這兩方面都要調查取證,但在方法步驟上一般以先查送方。因為行賄與收賄雙方所持的動機目的不同,雖有攻守同盟,但雙方的責任不同,其自我保護的意識也不同。相比之下,行賄方往往是薄弱環節。故在查辦「一對一」經濟受賄案的實際工作中,應注重在突破行賄方下功夫,以獲取人證和旁證。實際操作中,我們採用「揪尾巴」戰術,即先找行賄人員的污點,抓住其「辮子」不放,使之感到強大的威懾力,產生唯恐坦白、立功不及的心理狀態。

    2、圍繞贓款贓物的去向,索取證據進行突破。行賄受賄活動總會引起外界事物的某種變化,留下這樣或那樣的痕迹,這就提供了用贓款贓物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可能性。經濟賄賂案的物證是客觀存在的。如財務往來,原始憑證等等。面對這些證據,當事人往往無法狡辨抵賴。因而,圍繞贓款贓物的去向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是突破「一對一」經濟賄賂案的一條有效路子。

    3、通過收集間接證據加以引證,獲取直接證據進行突破。實踐證明,掌握間接證據往往是發現違紀事實和違紀人員的先導。「一對一」的經濟案件雖然是私下交易,行蹤詭秘,但總是留有蛛絲馬跡。如果我們能夠正確使用間接證據,就可以突破防禦能力較為薄弱的一方當事人。這種「一對一」經濟賄賂案中一方「聯盟」的瓦解,對另一方當事人是一種強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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