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與「正義」:東西方兩種根本性的文化差異

「義」與「正義」東西方兩種根本性的文化差異魏敦友《漢英詞典》中文中的「義」字被譯成「justice」,而justice是英語的一個基本辭彙,一般是「正義」、「公正」的意思。我頗感驚詫的是,譯者竟然不了解,中國文字中的「義」與西方文字中的「正義」相差十萬八千里。其間的內在含義反映了中西文化間的根本性差異,正是這種差異凸現出當代中國法治建構的艱巨性。中國文化中的「義」是與「利」相對應的一個範疇,有所謂的「義利之辨」,所謂的「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義是什麼?無非是只講奉獻不求索取等,那種在現實世界裡斤斤計較的行為方式被視為勢利小人而為高尚人士所不恥。在這種思想語境中,那種試圖強調個人的權利的話語無立錐之地。在西方文化中,正義這個詞恰好直接地就是利,或者是利所滿足的方式。從歷史上看,正義的觀念是與古羅馬的商品經濟聯繫在一起的,遵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才能被視為正義。在古羅馬,正義與法原是一個字(JUS)。因此,在西方人那裡,法律是維護公正或正義的,而正義的原則就是「是誰的就是誰的」。兩者相較,一個強調無私奉獻,一個倡導平等交換。而其更深的前提是,一個忽略個體人格,一個確證個體人格。這種深刻的區別的確值得我們反思,否則我們就抓不住問題的要害;而抓不住問題的要害,那麼我們所憧憬所呼喚的法治必將流於空洞之言,最後成為一個美好卻不可企及的海市蜃樓。(《法制日報》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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