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當「雲計算」遇到87號令

10月1日就要到了,全國人民歡欣鼓舞,準備迎接偉大祖國建國68周年大慶。政采界也滿懷期盼,等待著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正式施行。近期以來,IT市場風氣「雲」涌,眾多運營商、互聯網公司、硬體廠商和IT集成商百舸爭流,全力角逐政務雲市場。有些公司不惜成本,不懼違規,採用極低報價的策略進行投標,佔得了部分市場的先機。隨著87號令的頒布和施行,將來雲供應商只拼價格的方式還行得通嗎?在政采新規的指引下,我們應該如何招標與競標,才能使政務雲市場走上規範之路?筆者作為IT界和政采界的跨圈人,嘗試分析一下87號令給政務雲採購帶來的影響,欠妥之處請各位多指正。

集采目錄服務含「雲」

我們先來看看87號令第九條:「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招標」。本條也可以理解為「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需要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在《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中,已將「雲計算服務」列入服務類的品目中:目錄項目適用範圍備  注三、服務類雲計算服務指單項或批量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基礎設施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雲主機、塊存儲、對象存儲等,系統集成項目除外根據備註的描述,可以確定如果採購100萬元以上的雲基礎設施服務,需要委託給集中採購機構。未納入集中採購的雲服務有哪些?筆者認為有兩類情況:一是備註中提到的系統集成項目,例如主要部署在採購人機房,需要進行軟硬體集成的私有雲項目;二是含有軟體服務層 (SaaS)、平台服務層(PaaS)的公有雲項目。第一類較好區分,而在第二類項目中IaaS和PaaS的界面有些模糊,例如分散式緩存,原先是PaaS層面的技術,現在多視為IaaS方面的應用;再如,雲服務組合項目以IaaS為主,SaaS或PaaS只佔預算的一部分,是集采IaaS自采SaaS?還是可以全部自采?此類情況在未來的採購實踐中還需進一步明確。

需求明確從容上「雲」

87號令第十一條提出了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明確功能或者目標;明確需要執行的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和規範;明確採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服務標準、驗收標準等。本條雖然是通用性條款,從政務雲項目角度看卻是關係緊密,特別是在公有雲和混合雲項目中,部署和運維與傳統IT系統集成項目存在差異。採購人在制定需求時,應將傳統IT項目需求轉變為適應雲項目的技術需求。在參數規格方面,從分類硬體參數為主轉變為主機配件數量和帶寬參數;在系統性能方面,從簡單要求網頁的響應速度轉變為主機、網路、資料庫、運行監控等各環節性能要求;在執行國家標準和規範方面,國家有關部門專門針對雲計算服務出台了相應的推薦標準,例如《信息安全技術 雲計算服務安全指南》(GB/T 31167-2014),此類標準是政務雲進行等級保護測評的重要依據;在服務與驗收標準方面,從著重於故障響應和驗收測試,轉變為關注系統運維和系統穩定性。服務模式的轉變必然帶來採購需求的轉變,明確完善且符合雲項目特點的採購需求,將為項目的順利實施奠定良好基礎。

相同品牌「雲」定一朵

87號令第三十一條令筆者印象深刻,本條規定了通過審查的不同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後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另外還規定如果是多產品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核心產品,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也按一家投標人計算。本條款的限定,旨在鼓勵市場進行充分競爭,我們不會再看到幾家供應商用同一型號的產品投標,也不會看到同品牌不同產品的競標。在採購人信息系統體系中,政務雲處於關鍵環節,即使是在多產品採購項目中,也會被列入核心產品。因此如果投標政務雲項目,一個雲品牌只能派出一位「選手」,或自己親自上場,或綁定一個代理商。預計未來政務雲的競爭,特別是公有雲和混合雲,雲品牌廠商為了增強項目把控力度,將展開直接競爭。而在私有雲方面,集成商、代理商將會和硬體及雲平台廠商形成更加緊密的共同體,力爭形成組合優勢。良好的示範效應、較高的用戶粘合度、長期的擴展需求,成功中標政務雲項目會給雲供應商帶來諸多利益,這將提振雲供應商希望中標的決心,減少違規圍標現象的發生,政務雲的市場競爭將更加趨於理性、規範。

明顯低價澄清所「雲」

前文提到,近期政務雲市場0元、1元中標的案例屢見不鮮。從某些供應商角度看,趨於同質化的雲IaaS服務要想贏得市場,只能展開價格戰。但從市場角度看,如果放任極低價格不斷出現,勢必會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判定是否低價,87號令第六十條沒有沿用其它法規中的「成本價」,而是提出了與其它合格投標人對比報價的概念。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報價明顯偏低,則投標人要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則投標無效。本條款中判定低價分為兩步:第一步是與其它投標人對比是否明顯偏低。筆者認為,在政務雲項目價格方面,如果一方報價低於其它所有投標商報價算數平均值30%以上,可以視為價格明顯偏低。第二步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報價偏低,要求提供哪些證明價格合理的材料?筆者建議仍可以從成本角度提出要求,公有雲涵蓋租賃成本和運維成本,私有雲則包括硬體成本和人工成本。成本的計算辦法具體可參考筆者另一篇文章——《如何判定低於成本價投標》。單純依靠超低價中標的路如今已走不通了,唯有在合理價格基礎上提供優質服務,才是雲供應商競標成功的關鍵。

價格評審「雲」起十分

87號令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分比重,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相對原來的18號令,價格分值比重沒有設置上限,採購人可根據項目需求靈活設定。按照總體價格分100分設定,公有雲項目為服務類,價格分最低為10分;私有雲項目,硬體或軟體產品大多已納入中央和地方的集中採購目錄,此類貨物項目最低為30分;含有部分貨物採購的混合雲項目,需要判斷貨物預算佔總體項目預算的比例,本著有利於雲項目實施、提升雲服務水平的原則,筆者認為產品預算不超過總體預算50%的項目均可以按服務類設定價格分,即價格分最低可為10分。

企業規模「雲」里不見

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以前採購人將企業規模作為評分因素的情況比較常見,主要是基於企業規模和產品服務質量有必然關係這一假設。而本條款的限定明確了企業規模與產品和服務沒有必然關係,有利於提升中小企業的競爭力。評分因素的設定應緊密圍繞用戶的實際需求,政務雲項目也不例外。在公有雲項目中,依照本條的立法本意,筆者認為公有雲廠商的IDC機房總數量、機房總面積、裝機總容量、總體帶寬等總體性參數不宜加入到評分因素中。過去將生產廠家授權和服務承諾作為資格要求最為常見,許多潛在投標人因此失去了競標機會。本條款禁止將廠家證明當作資格門檻,保障了供應商之間競爭的公平性,候選供應商即使沒有廠商證明,也有入圍參評的資格。具體到雲項目,廠商直接參与競標公有雲項目的情況正逐漸增多,提供原廠授權或證明這一類要求將來會逐步弱化;私有雲項目現階段集成商和代理商參與較多,由於原廠商證明能夠增加廠家擔保、降低採購風險,此類證明仍可以作為評分要素,但建議分值不宜過高。

落實政策「雲」中有責

87號令第五條要求採購人應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等政府採購政策。財政部每半年公布一期《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鼓勵採購節能環保產品。在這兩個清單中,我們注意到伺服器產品均列在第一項。如果採購公有雲服務,租賃雲主機會代替採購伺服器產品。筆者認為節能和環保要求可以延伸到公有雲廠商的機房中,如果候選廠商提供的雲主機伺服器硬體列入了節能環保清單,在綜合評審中可以適當加分。落實了政府政策,節約了供應商資源,鼓勵了廠商的創新,將帶來多贏的結果。87號令為 「雲計算」採購指明了方向,今後的採購過程會更加聚焦需求、鼓勵競爭、體現公平、實現公正。沿著這條「天梯」,我們一定會踏入「雲」中那個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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