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的一方,在離婚時就應當凈身出戶嗎?
大家好!歡迎來到《法眼看婚姻》,我是張磊。從今天起,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那些你不知道的婚姻法。
據統計,在所有的離婚案件中,有超過一半的離婚原因是一方有婚外情。在遭遇配偶婚外情的時候,很多人在怒不可遏的同時,都會積極行動起來,或跟蹤盯梢,或竊聽竊照,或安裝定位,或破門捉姦,目的就是要拿到對方婚外情的證據,讓那個出軌的傢伙「凈身出戶」。今天的話題是:有婚外情的一方,在離婚時就應當凈身出戶嗎?
李女士是江蘇常州一家企業的職員,自己帶著七歲的女兒住在常州,丈夫王某常年在南京經商,很少回來。2014年王某離家去南京時,曾經給李女士寫過一個保證書,說自己在外面一定潔身自好,絕不會出軌背叛妻子,否則自願凈身出戶。因此,李女士對丈夫一直很放心。然而,2017年初,李女士在南京的一個親戚告訴她,王某可能在南京包養了一個年輕的情人。聽到這個消息,李女士感到猶如晴天霹靂一般,聯想起最近一年多來丈夫的態度發生的種種變化,她意識到問題嚴重,立即帶上幾個兄弟姐妹趕到南京。經過一番努力,她找到了王某和那個女人租住的地方,並在一個深夜將二人堵在房內。令她沒想到的是,房內還有一個剛出生兩個月的嬰兒!原來,王某不僅和第三者同居在一起,還和第三者生了一個男孩。在現場,李女士繳獲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第三者的暫住證等重要證據,出生醫學證明上,孩子父親的姓名正是自己丈夫王某的,而孩子父母的住址就是這間出租屋。李女士又通過走訪,取得了幾位鄰居和小區保安的證言。原來,這個男孩正是王某和第三者所生,而王某和第三者一起租住在該出租屋已經有一年之久,並且對外以夫妻相稱。於是,李女士將王某告上法院,並將搜集到的證據和王某當年寫下的保證書一起提交給法庭,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要求王某凈身出戶。那麼,最終的判決結果是否如李女士所願,判王某凈身出戶呢?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規定有婚外情的一方就應當凈身出戶,根據婚姻法32條和第46條的規定,如果婚外情達到重婚或者同居的嚴重程度,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應當認定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同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離婚損害賠償;但是,離婚損害賠償只是精神撫慰的性質,與「凈身出戶」有著非常大的差距。
至於王某簽下的凈身出戶的「忠誠協議」,在司法實踐中,對其法律效力,法院通常是不予認可的。
原來,婚外情並不等於凈身出戶,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又不被法院認可。那麼,難道李女士就這麼吃了啞巴虧,無處說理了嗎?
其實,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涉嫌重婚,李女士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自行向法院起訴,追究王某重婚的刑事責任。
於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經法院審查,王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子,其行為構成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離婚案件中,判決李女士與王某離婚,認定忠誠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賠償李女士離婚損害賠償金2萬元。同時,根據離婚分割財產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60%歸李女士所有。
今天所說的,可能都是您以前所不知道的。《法眼看婚姻》,說說那些您不知道的婚姻法,希望對您有所啟發。感謝您的收聽,我們下期節目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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