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五個主義」的摒棄與中國法學未來

   【摘要】中國法學60年,以1978年為界,可劃分為兩個階段。就其指導思想即法學認識論和價值論而言,前30年主要是「法學教條主義」、「法律經驗主義」、「法律虛無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法學實用主義」。後30年的進步,主要是摒棄這「五個主義」的結果。經30年的努力,「五個主義」遠未徹底摒棄,有些問題仍還比較嚴重地存在。中國法學如果要起到它指導中國法治建設實踐所應當起的作用,只有繼續反對和徹底拼棄這「五個主義」。

   【關鍵詞】中國法學;法制建設;「五個主義」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又是中國進入改革開放新時代30周年。在這半個多世紀里,我們的國家曾走過一條曲折的道路,甚至出現過十年「文革」的悲劇;但是也取得了光輝的成就,甚至是令世界震驚的經濟發展奇蹟。反思這60年中國法學及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建設進程,可明顯地劃分為前後兩個不同的發展階段。前30年的頭8年,中國的法制建設基本上是健康的,中間的10年是處於停泄不前的狀態,後10年則是那場「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浩劫。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受當時國內外各種複雜因素和條件的影響,形成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政治路線和否定客觀規律的「唯意志論」的思想路線。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中「五個主義」盛行。它們是「法學教條主義」、「法律經驗主義」、「法律虛無主義」、「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學實用主義」。由於這「五個主義」作怪,結果形成了社會主義制度下的人治。而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起點的改革開放新時期,中國能夠走上依法治國的道路,開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其直接的原因,就是經過艱巨努力摒棄了這「五個主義」。當然,直到現在在極少數學者或官員中它們仍然經常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形式頑固地表現出來,成為加快建設法治國家進程的阻力;因此,從認識論和價值論的高度認真反思中國法學60年的基本經驗與教訓,深入剖析這「五個主義」的本質及其危害,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將分別就這「五個主義」的基本內涵與特徵作一探究。

一、「法學教條主義」的基本內涵與特徵

   「法學教條主義」有「土教條」和「洋教條」之分。前30年的主要危害是前者,即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言論當作「教條」,認為句句是真理,無論時間、地點和條件發生了怎樣的變化,都得照辦。將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有關法學與法律的一些言論彙編在一起加以註解,認為這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如果有人對馬克思的法學見解稍有不同看法,就會被視為異端而橫遭討伐。這是在很長一個時期里存在的普遍現象。其實,這種立場和態度是完全同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背道而馳的。人的正確思想不是從天上掉下來和地下冒出來的,也不是人們頭腦中固有的和憑空想像出來的,而只能來源於人們改造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的實踐,是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們已經創造出來的各種文化現象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在人們頭腦中的「映象」。人們的各種理論、觀念、都不能不受他所生活的那個國度和時代現實生活及條件的影響和制約。世界上沒有萬古不變的「教條」。生活在一百多年前的德國的馬克思、恩格斯的各種著述和言論,有的具體結論在當時可能就是不正確的;有的正確,但隨著時間、地點、條件的改變,就會變得不正確或不完全正確;有的具有普遍性,但隨著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社會現實的變遷,它們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都會不斷發生變化。法學教條主義卻與此相背離,把馬克思等革命領袖的話當作金科玉律,而不顧社會的發展。一個典型例子,就是在中國現時代,一些人曾長期堅持馬列的某些觀點,認為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鬥爭的工具,今後必然「消亡」。這是完全不符合歷史與現實狀況的。這種對法的產生、本質、作用與未來發展的看法,在1978年以後已經被我國的絕大多學者所摒棄。我個人認為,法應當是人類社會自始至終都存在的三個基本矛盾的必然產物。它們是社會秩序與個人自由的矛盾,人在物質與精神利益需求上彼此之間的矛盾,社會管理與被管理、權威與服從的矛盾。如果沒有法律這一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去規範這些社會關係和矛盾衝突,社會文明就將不復存在,社會亦難以存續與發展。「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階級和階層存在根本對立的條件下有其合理性,但在當代中國,已經沒有什麼「被統治階級」;既然如此,當然也就沒有了所謂的「統治階級」。因而說社會主義的法仍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就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邏輯。在過去很長一個時期里,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階級分析」曾盛行一時。如果一個刑事被告人出身於地主、富農家庭或參加過國民黨、「三青團」,就很有可能將原本是「無意」說成「有意」,把技術事故定性為政治事故。改革開放以來,這種現象是完全沒有了。已經沒有哪個立法或司法工作者會把法律還當成是「階級鬥爭的工具」。根據差異、矛盾永遠存在的原理和社會三個基本矛盾將永遠存在的事實,國家和法律的性質與特點、內容與形式將不斷發生變化,但它們將永遠存在而不會「消亡」。這一點,毛澤東主席說得很正確:「一萬年以後還會有法庭」。當然,今天我們在反對「土教條」的同時,也要反對「洋教條」,即把西方一些著名法學家的理論當作永恆真理,不顧中國的具體國情而生搬硬套。這種現象是確實存在的。同時,我們也必須堅持,不能用「土教條」去反「洋教條」,或者相反,而是一切應當從中國和世界的現實出發,來提出新理論、新觀念,設計新制度或完善現有制度中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條件的部分內容。

二、「法律經驗主義」的基本內涵與特徵

   「法律經驗主義」同「法學教條主義」正好相反,在理論和實踐的關係問題上,走向了另一極端。它的基本特點是否定理論對法治建設實踐的指導意義,或否認理論的普世價值。這種「主義」曾經在一些官員和司法實務工作者中盛行,還美其名曰「摸著石頭過河」。1957年「反右」時,「法的繼承性」理論遭到批判,這是一種對全人類共同創造的法律文化的否定態度。拒絕借鑒他國有益經驗,也同這種否定態度密不可分。其極端表現,就是曾流行一時的「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反對」。「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視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同「西方的」其他各種法律觀絕對對立,水火不能相容。在一個時期里,中國的法學理論,除了照搬前蘇聯的理論,剩下來屬於自己的「創造」,一是「黨的領導」,二是「群眾路線」。其後果,不僅法學理論極其貧乏,法學家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應有的承認與尊重,法制建設實踐則處於可有可無與停泄不前的狀態。其極端的惡果,就是僅有一點點的法律思想,都被當成「封資修的黑貨」,「公檢法」也都被砸爛。中國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後,這種輕視法學理論的狀況很快就得到改變,法學理論開始繁榮起來,各種法學著述如雨後春筍般地湧現出來,法學理論的指導作用得到了執政黨和政府的充分肯定,法學家的地位得到了應有的尊重。這方面近來有兩個最生動的例子,一是黨中央和全國人大的領導帶頭學法,並已形成制度;二是最近召開的中國法學會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胡錦濤同志為首的黨中央政治局五位常委都出席了開幕式。這30年來我國法治建設所取得的飛速進步和舉世公認的成就,同廣大法學家們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同正確的法學理論的指導也是分不開的。

三、「法律虛無主義」的基本內涵與特徵

   「法律虛無主義」是現代中國前30年里為害最烈的一種思潮,其表現形式就是把法律看成是可有可無的東西,其直接的危害則是人治主義。也可以這樣講,法律虛無主義不過是人治主義的代名詞。它開端於1956年末和1957年春。黨的創始人之一董必武同志在中共第八次黨代會上的發言是堅持要走法治道路的,但國外的「波匈事件」和國內積聚已久的個人迷信和「唯意志論」徹底打斷了這一進程。隨後開始的「反右」鬥爭則正式揭開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政治路線序幕。法律虛無主義或人治主義在黨的最高領導人的一段話里有集中而生動的表述,這就是1958年8月21日在北戴河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那段著名談話:「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韓非子是講法制的,後來儒家是講人治的。我們的各種規章制度,大多數,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1]實際上,這裡涉及到的是中外兩千多年歷史上,思想家和政治家們所反覆爭論的究竟法治好還是人治好的一個核心理論認識問題,即一個國家的興旺發達和長治久安,關鍵的決定性因素和條件,是應當寄希望於一兩個聖主賢君,還是良好的和有權威的法律和制度?鄧小平正是憑藉自己豐富的人生閱歷和深厚的理論功底,總結了國際國內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訓,作出了科學的回答。他認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澤東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致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他還指出,「由於毛澤東同志沒有在實際上解決好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它一些原因,才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2]他還認為,「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那樣,只要這個人一有變動,就會出現不穩定」。「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3]這一重要思想,他還在其他場合反覆講過,並且成了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靈魂和精髓,為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從而就結束了法律虛無主義和人治主義的歷史。這是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上一個重大創新和傑出貢獻。當然,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法學家們廣泛而深入開展的關於法治與人治問題的「三大派」論爭,其重大作用也不應低估。

四、「法律工具主義」的基本內涵與特徵

   法律工具主義的特點是,只看到或僅承認法律的工具性價值,而看不到或不尊重法的倫理性價值。新中國成立後的前20年,也不是一點法律都沒有。但即使有一點,也只是將其視為純粹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董必武曾講過:「說到現代文明,法制要算一項」。但是人們並沒有重視這個思想,因為他講話不久就開始了「反右」運動,他自己也遭到內部「批評」。當時,視法製為手段同視民主為手段有著同樣的理論根源。毛澤東曾說過:「民主表面看來似乎是目的,其實是一種手段。歸根到底,它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而這種片面認識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其消極的破壞性後果是顯而易見的。既然法律只是手段和工具,那便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的。講法制和法治是必須講民主、講程序的。講法制使工作「束手束腳」;講民主、講程序導致「效率不高」。這正是在一個很長時期里,以長官意志代替法律,以黨的政策代替法律的主要認識根源。同時,否認法律的倫理價值,不將其視為人類社會文明的一大標誌,就勢必視其為是可有可無的東西。而且將法律所體現的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等價值追求在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中置於不顧。這也正是建國後前20年有「法制」而無「法治」的重要表現和思想根源。

   徹底克服法律工具主義,強調和重視法律的倫理價值,經歷了一個長久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初期,人們的注意力集中在人治與法治的討論上,只是到了爭論的後期,這個問題才凸現出來。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只強調「兩大文明」一起抓就是證明。當然,我們在強調法律的倫理價值時,並沒有也不能否認法的工具性價值,因為它是認識與改造世界的一種重要手段。人們通過民主或多種形式的集思廣益,將調整社會關係的客觀需要和現實條件制定成法律,並使其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觀規律,法律就可以成為認識世界的手段,它比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單純依靠自己的認識和變化不定的看法來決定和處理問題肯定要高明。法律具有規範、指引、統一、預測、評價、教育、懲戒等社會功能,人們又可以運用它能動地改造世界。順便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這種工具性價值,在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條件下,其作用也是受很大局限的。法的倫理性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由其自身的特性所決定,法律具有一般性。它是為社會所有成員制定的,大家就必須一體遵行,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權。法律具有公開性,如果運用他人並不知曉的內部規定去處理人們的行為,那是不公道的。法律具有平等性,如果法律面前可以不平等,法的權威就會遭受嚴重損害。法律具有不溯及既往性,如果用今天才制定的規則去處理過去人們所發生的行為,當然是不公道的。而這些也正是中國古代的法家和西方許多語言的「法」字往往是個多義詞,除規則、規律之意外,還大多具有公平、正義內涵的重要原因。二是由法所產生和存在的社會客觀要求所決定。本文前面談到的社會自始至終存在的三個基本矛盾必須用法來調整,否則就將出現這樣一種狀況,即只有秩序沒有自由或只有自由沒有秩序;要麼無政府主義猖獗,要麼專制主義盛行;他人可能侵犯自己的利益,自己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文明就將不復存在。三是由法所必然承載的社會文明理念與價值以及相關制度所決定。不僅現代社會,即使在奴隸制與封建制的歷史條件下,符合當時發展水平的各種社會文明,各種具有人民性和能夠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進步政策和措施,都不能不通過法律予以認可和保障,從而成為各種社會文明的載體與形式。正是基於這樣的理解,作者在1996年《依法治國的理論根據和重要意義》[4]一文中鄭重地提出了「制度文明」的概念,認為不應當是「兩大文明」一起抓,而應當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這三大文明一起抓。可是直到2003年黨的「十六大」才提出和肯定「政治文明」這一概念,並要求「三大文明」協調發展。

   長期以來,人們把民主制度與法律制度同民主思想與法律理念混為一談,因而將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納入「精神文明」的範疇。這同我們以往的哲學思想存在重大失誤直接有關。本來,依照人們的常識並不難理解,民主思想和法制觀念存在於人們的頭腦里,當然是屬於「精神文明」的範疇。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則與此完全不同。儘管法律及其相關制度是立法者通過有意識的活動制定和確立下來的,但一旦制定出和確立後,它們就存在於人們的理念之外,成為了獨立於人們思想之外的一種客觀存在,一種社會現象。過去之所以將民主和法律錯誤地視為精神現象,同人們不正確地解讀了所謂「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有關,即將「上層建築」中的政治法律制度解釋為是一種精神現象,是所謂「思想的外殼」。同時又將「上層建築」中這一部分同所謂「社會意識」劃等號,並對「社會存在」作了內容很狹窄的理解,即相當於「社會物質生活」——按斯大林的說法是「生產方式加人口、地理」。政治、法律以致家庭、民族等獨立於人們的社會意識之外的看得見、摸得著的活生生的社會現象,不被視為是「社會存在」,反而成了「社會意識」。[5]

   批判與澄清法律工具主義,重視和彰顯法律的倫理價值,對於堅持和實行「實質法治」也很重要。有人曾提出「形式法治」比「實質法治」好,意思和理由是「法的形式」和程序法比「法的內容」和實體法還重要。這是一種不正確的理解。因為它同中外歷史上人們通過「約定俗成」所形成的對「實質法治」和「形式法治」的通常理解完全不同,即前者是指「良法之治」;後者是不論法律的好壞,只要「嚴格依法辦事」就行。近30年來,筆者一直主張將「法制」和「法治」這兩個概念區別開來,一個重要理由也是出於這一考慮。因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未包括「法律要好」。現代法治應當體現和貫徹人權保障、權力制約以及民主、平等、正義、公平等價值。

五、「法學實用主義」的基本內涵與特徵

   法學實用主義和法律實用主義,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涉及到的主要問題都是法律和法學同「政治」的關係問題。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的,又是可分的。立法、執法、司法同政治分不開,也是廣義上的政治行為,但在某些領域或在某種意義上法律和政治又是可分的。例如,我們說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並不只是代表哪個黨或哪個派,哪個地區或哪個階層的利益和意志。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統一制定和實施的;中國的執政黨和各合作黨的綱領和政策是通過各自黨的代表大會制定的,並通過不同的方式予以實現。不同政黨的黨綱和政策是代表該黨該派的政治主張,其章程也只能對自己的黨組織和黨員具有約束力。這同憲法和法律對該國全體公民都具有約束力是完全不同的。正是基於這樣一些憲政最簡單明白的道理,1989年7月江澤民同志曾經這樣鄭重宣告:「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絕不能以黨代法。這也是新聞界講的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我想我們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針。」[6]為了解決前30年長期存在的「以黨代政」、「以黨代法」的問題,鄧小平同志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曾經作出過重大努力,尤其是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其主要表現是:黨的權力和國家權力相比,權力過分集中在執政黨;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相比,權力過分集中在中央;領導個人和領導集體相比,權力過分集中在個人;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相比,權力過分集中在國家。他甚至在自己的文選第一卷中重新發表那篇振聾發聵的文章,即1942年寫的《黨與抗日民主政權》。該文說:「我們決不能像國民黨那樣搞以黨治國」。因為那是「麻痹黨、腐化黨、破環黨、使黨脫離群眾的最有效的辦法。」[7]實行改革開放以後的30年,我們在改革政治體制的這些方面都取得了重大進步。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開始摒棄法律實用主義。因為它的基本含義就是,為了這樣或那樣的「政治」考慮而置現代法律和法治的基本價值、原則和自身的特殊規律於不顧。除了「以黨代政」和「以黨代法」,曾一度實行黨委審批案件,取消律師制度,審判不公開,搞「有罪推定」等同現代法治原則完全背道而馳的作法,都是法律實用主義的表現。

   法學同法律有著很大的區別。法學就更不能搞「實用主義」。法學研究是一種認識活動。它的生命在創新。它要求能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新見解,找到存在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方案。真理是客觀的,不是根據某種「政治需要」而可以任意剪裁的「布娃娃」或任意捏鼓的「小泥人」。人們經常說「學術無禁區,宣傳有紀律」。提出新問題、新觀點、新方案是學者的職責;否則,他們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學者的意見和建議是否採納,那是政治家們的權力,沒有哪個學者有權力可以強迫執政黨或政府該做什麼,不做什麼,也沒有哪位政治家有權力可以命令某位學者該說什麼,不該說什麼。搞研究,就難免有對有錯,對那些即使是被證明觀點已經錯了的人,也要寬容與不施加任何壓力,這是實行「雙百方針」的起碼要求。倡導和保護學術自由,是繁榮和發展學術的客觀規律,違背這一規律勢必受到懲罰,這是古今中外的歷史所一再證明了的。法學實用主義,就是從這樣或那樣的「政治」需要出發,實行「鳥籠」政策,不允許對現行政策或制度說個「不」字,甚至對領導人講的話只能說對,不能說不對,否則就動輒「抓辮子、扣帽子、打棍子。」前30年,黨和國家吃這樣的虧太多太大了。從1957年反右到1959年黨內反右傾,結果是把黨外和黨內的嘴都封了。「文化大革命」這場歷史浩劫,也是發端於對知識分子言論和學術觀點的批判和鎮壓。

   1976年天安門前的「四五」人民運動和1978年的真理標準問題大討論,為衝破思想理論禁區奠定了第一塊政治基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就是一次號召全黨全國人民思想大解放的動員大會。從此,中國的法學研究也迎來了新的春天。在這以後的30年里,中國法學家們之所以能夠為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作出自己應有貢獻,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應當歸功於黨和國家所創造的寬鬆的學術環境,對學者的職責和政治家的權力的定位比較適當,基本上摒棄了「法學實用主義」。

六、結語

   必須指出,本文提出的這「五個主義」並不是彼此沒有聯繫和孤立的,而是相互影響與制約。雖然它們涉及認識論和價值論的不同領域,但是同人類所共同創造的文明都是不能相容的,不僅同馬克思主義的哲學世界觀格格不入,也同一切進步的科學的哲學世界觀背道而馳;因此,認真開展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研究,對繁榮中國法學,使其在世界法學之林也能獨樹一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應當看到,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還需要經歷一個長久的過程。儘管經過30年的努力,對這五個主義的克服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但遠未徹底摒棄,有些問題還仍然比較嚴重地存在。中國法學如果要起到它指導中國法治建設實踐所應當起的作用,並為人類法律文化寶庫作出貢獻,繼續反對和徹底拼棄這「五個主義」具有決定性作用。ML

   參考文獻:

   [1]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人民代表大會四十年[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102.

   [2]鄧小平文選(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3.

   [3]鄧小平文選(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2-273.

   [4]李步雲.依法治國的理論根據和重要意義[J].人大工作通訊,1996(11).

   [5]李步雲.法律意識的本原[J].中國法學,1992(5).

   [6]江澤民.在人民大會堂答中外記者問[N].人民日報,1989-7-27.

   [7]鄧小平文選(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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