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一棟︱牛津法理學講席:哲學家的殖民地?

張美露

2017年10月12日,牛津大學法學院任命張美露(Ruth Chang)為法理學首席教授,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轟動。除了張美露的華裔女性身份頗有話題性外,最重要的原因自然是牛津大學法學院的這一法理學講席在法學界的崇高地位,以及張美露的特殊履歷:她是一位哲學家;雖然她在哈佛拿過法學學位,但她一直在哲學系任教,從事倫理學領域的前沿工作;她與當代最頂尖的法哲學家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有著密切的私人關係和理論上的互動,但他們聊的更多的是實踐理性而不是「法律的權威」。

約瑟夫·拉茲

在張美露教授之前,執掌這一講席教鞭有梅因(Sir Henry Maine,1869-1877)、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83-1903)、維諾格拉多夫(Sir Paul Vinogradoff,1903-1925)、古德哈特(Arthur Lehman Goodhart,1931-1951)、哈特(H. L. A. Hart,1952-1968)、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69-1998)和加德納(John Gardner,2000-2016),幾乎每一位都是一時之選,其中梅因、哈特、德沃金更是各自年代毫無疑問的執牛耳者。不誇張地說,根據這份名單就可以寫一部《近二百年英美法學理論史》。

以哈特為界,這份名單可以分出前後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在哈特之前,執掌講席教鞭者多為法律史家。波洛克是《愛德華一世之前的英國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的作者(與梅特蘭合著),維諾格拉多夫著有《中世紀歐洲的羅馬法》(Roman Law in Medieval Europe),而梅因則寫下了大名鼎鼎的《古代法》(Ancient Law),據說這本書的幾乎每一句話都被人引用過,而其中最有名的莫過於他的一個精闢論斷:「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梅因

在法律史蓬勃發展的一百年間,法理學則有些死氣沉沉。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的法律命令說雖然不斷受到挑戰,但從未出現有說服力的替代性理論。打破這一局面的就是哈特。

與張美露類似,哈特雖然受過法學教育,有長期的律師執業經驗,但他對法學並沒有智識上的歸屬感。二戰結束後,哈特從英國情報部門軍情五處的戰時崗位退了下來。幾經猶豫後,他放棄了律師事業,選擇重返牛津,成了一名哲學研究員。當時的牛津是世界哲學的中心,以J. L. 奧斯汀為首的一群哲學家開創了一種新哲學,這種哲學關注日常語言分析,這一哲學群體因此被稱為日常語言學派。除了奧斯汀,這一學派中還有大名鼎鼎的以賽亞·伯林,據伯林說,這種新哲學就是他在自己房間里和奧斯汀、艾耶爾等人聊天的過程中誕生的。哈特在這一哲學家團體中算不上核心人物,他甚至一度擔心自己能否跟上新哲學的發展步伐。

哲學與法學自古以來就有著複雜的關係,許多重要的哲學家都有法學背景,而最終奔向了哲學,如我們最熟悉的馬克思;而像凱爾森等人雖然一直在法學院工作,但依然自我認同於哲學家。在學院內部,法學的地位往往高於哲學,這很好理解,無論是社會影響還是對學生的吸引力,法學院都遠在哲學系之上。正是因為難以忍受這種局面,康德才寫下了《系科之爭》,為哲學的地位辯護。不過在五十年代的牛津,哲學家卻具有極大的話語權。

在古德哈特結束了相對平淡的任期後,大部分人都認為接替古德哈特的應該是一位法學家,但J. L. 奧斯汀卻另有想法。在他的大力鼓動下,哈特成為了古德哈特的繼任者。奧斯汀當時的自我感覺應該相當不錯,頗有一種哲學係為法學院做了知識扶貧的成就感。在給哈特的賀信中,他寫道:「我非常高興地看到哲學帝國用這種方式又侵吞了另一個領域,更不用說為你將在這一領域做出優異成就而歡喜了。」而庫爾特·貝爾(Kurt Baier)的話尤其表現了當時牛津哲學家的智識優越感:「太奇怪了,法學家也能如此有理解力!」

哈特

哈特也確實不負所望。1953年,哈特發表了就職演講,這一演講清楚表明了新哲學可以為法理學作出的貢獻。1961年,哈特的傑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正式出版,徹底改變了英美法理學的發展方向,使法理學科重新煥發了生機。雖然後來頗有些研究者懷疑這部著作是否使用了日常語言哲學的方法,但在一般讀者眼中,這部著作的出版毫無疑問是日常語言哲學的又一次勝利,從書名上就展現了新哲學對法理學的改造——我們知道,同屬日常語言學派的吉爾伯特·賴爾(Gilbert Ryle)的代表作就取名為《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Mind)。

接替哈特的是羅納德·德沃金。德沃金是哈特最重要的批判者,將批判者選為自己的繼任者,這是學術史上的一段美談。不過兩人最後的關係多少有些微妙。哈特時刻關注著德沃金對自己觀點的評論,但又出於某些原因不願直接與德沃金交鋒。哈特的一位學生盧瓦喬在讀博期間一直充當著兩人對話的中介人角色。

德沃金

德沃金雖然沒拿過哲學學位,但他的研究在一般法學家眼中也是「過分哲學化」的。對德沃金的研究風格有些不適應的朗·富勒(Lon L. Fuller)曾挺不厚道地評論他說:「如果一顆平庸的頭腦被過分暴露於日常語言哲學之下,確實會帶來毀滅性的效果。」德沃金和羅爾斯、諾齊克並稱為當代自由主義的三大辯護士,他本人不僅是法學家,也是第一流的政治哲學家,他的著作《至上的美德》(Sovereign Virtue)是分配正義領域無法繞過的傑作。而他晚年那本《刺蝟的正義》(Justice for Hedgehogs)則是一部融貫了倫理學、政治哲學、法哲學、解釋理論的集大成之作,他在之前著作中零散表達過的觀點被整合成了一個融貫的體系。在此書中,德沃金明確提出,「法律是政治道德的一個分支,政治道德本身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道德的一個分支,而個人道德則是更一般意義上的好好生活(live well)理論的一個分支。」就此而言,成為一個法理學家首先得成為一個哲學家。如果還在糾結這是不是自然法的死灰復燃、是不是法律道德化的陰魂不散,那隻能說明我們還沒有進入德沃金的理論視野。在他的解釋理論中,自然法/實證主義之類的二元對立早已喪失了本來的意義。

直到現在,法理學依然處在哈特-德沃金之爭的餘波中,學界討論的問題越來越瑣碎,技術門檻越來越高,漸漸喪失了最初的智識吸引力,更像是不同流派為了分個高下而在自娛自樂。來自哲學系的張美露能攪動這一潭死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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