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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想當議員?沒門!亂港禍國分子上訴失敗,判詞如下!

香港資訊·本期導讀

上訴庭上周聽取各方陳詞後,11月30日頒發判詞。上訴庭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決定,並須支付全部訟費。

兩位亂港禍國分子——香港「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在立法會宣誓時「宣獨」,並以「支那」字眼辱華,隨後人大釋法,二人於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及取消議員資格。

二人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上周聽取各方陳詞後,11月30日頒發判詞。上訴庭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決定,並須支付全部訟費。二人的代表律師說會研究判詞,決定下一步行動。

判詞指,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而法院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並不適用,強調「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法庭的判詞摘要指出,《基本法》在香港享最高法律地位,而《基本法》亦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於坊間一直爭議司法干預立法機關,破壞三權分立,判詞指當爭議點為《基本法》中的憲法規定,三權分立及不干預原則,均不可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

圖/香港01

判詞同時強調,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權力,並不損害立法會權力或功能,也沒有削弱選民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

判詞續指,履行《基本法》第104條的憲法規定,亦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法院有憲法權力及責任就立法會議員是否履行憲法規定,並對不履行者作審判,稱「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圖/大公網

至於有關立法會監誓者的權力,判詞指監誓者看法具證據價值,但對法院並無約束力。判詞又指根據《基本法》第48(2)條,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亦可按《高等法院條例》借司法覆核履行並責任。

圖/大公網

對於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有何影響,判詞稱「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稱釋法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真正意思,故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至於釋法內容有否修改《基本法》,判詞指《基本法》並無賦予法院司法管轄權處理「釋法是否企圖修改《基本法》故並無約束力」,並強調上訴人亦無提供任何證據支持此論點。

圖/大公網

另外,《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在會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判詞指此條文並不適用於議員就職時宣誓。判詞亦總結指,按釋法所解釋的《基本法》條文,梁頌恆及游蕙禎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資格及離任,強調「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不僅敗訴 梁頌恆及游蕙禎還需支付所有訟費

敗訴的梁游需支付所有訟費,包括立法會主席於2016年11月17日到高院處理申請上訴通知的費用。

梁頌恆及游蕙禎並未有到高等法院聽取裁決,代表律師文浩表示,將研究判辭才決定上訴與否。不過上訴庭亦預留12月1日早上9時30分開庭,處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

上訴庭裁決重點:

  • 《基本法》而非立法會享有最高法律地位;

  • 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 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

  • 履行《基本法》第104條之下的憲法規定,並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

  • 唯獨法院具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就一位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該憲法規定,和不履行該規定的後果作出審判,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 《基本法》第77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並不適用於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宣誓的情況;

  • 《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 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 按《釋法》解釋的《基本法》第104條和法例第11章第21條規定,上訴人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宣誓風波事件簿

10月12日  |  亂港禍國分子梁頌恆、游蕙禎在新一屆立法會宣誓時使用侮辱性辭彙及道具,未完成宣誓。

10月18日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姚松炎、梁頌恆、游蕙禎等5名議員宣誓無效,並批准5人次日再誓。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裁決,阻止梁、游再誓。

10月19日  |  在黃定光及姚松炎宣誓完成後,建制派議員離場抗議觸發流會,梁頌恆、游蕙禎及劉小麗無法再誓。

10月25日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布押後為梁游監誓,並禁止二人進入議事廳。

10月26日  |  梁游硬闖議事廳,導致立法會混亂,梁君彥宣布休會。

11月02日  |  劉小麗完成宣誓後,梁游強闖議事廳並試圖自行宣誓,會議現場混亂不堪,6名立法會保安受傷送院,梁君彥宣布休會。

11月03日  |  司法覆核案開審,在各方代表律師陳述理據後,法官宣布押後裁決。

11月07日  |  全國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釋法文件對宣誓的形式或要求作出清楚的界定。

11月15日  |  香港高等法院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梁游二人宣誓無效,取消二人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無權再為兩人監誓,相關議席懸空。

11月17日  |  梁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1月24日  |  香港高院上訴庭審理梁游提出的上訴,次日續審。立法會行管會召開特別會議,梁君彥會後見記者時表示,將全數追討梁游薪津,共涉186萬港元。

11月25日  |  香港高院續審梁游上訴並押後宣判。

11月30日  |  上訴庭駁回梁游上訴申請,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裁決,訴訟費全由梁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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