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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論壇181:如何做好庭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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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寶建

最高人民法院

閱讀提示:庭審,是案件審理中至關重要的核心環節。做好庭審,則是每一位法官應當具備的最基本也最為重要的專業能力。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就如何做好庭審工作,提出了十點看法。

庭 審作為案件審理的核心 ,直接決定案件裁判質量,直接體現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直接反映著司法公開、司法透明的廣度和深度,直接影響當事人對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和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庭審質量也決定著裁判文書質量。從司法裁判形成的過程來看,裁判文書不應是裁判結論形成後才開始製作,而應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優秀裁判文書不僅僅是在裁判結論形成後「寫」出來的,更是對庭審過程的精鍊和書面化:它如實反映了當事人庭審的訴辯請求,依據庭審採信的證據來認定事實,並客觀再現當事人質證和辯論意見,最終通過文字重構了合議庭聽審形成裁判結論的理由和心證過程。

因此,不妨認為,庭審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裁判文書生成過程;庭審的最高境界就是在當事人最後陳述完畢後,法官自然而然形成心證,水到渠成地將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向當事人宣達。

優秀庭審的功能實現

對於不同類型案件而言,雖然庭審重點會有所不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官個人風格也會影響庭審進程,從而使得每個庭審都獨具特色、難分優劣。但是,也不能否認優秀的庭審仍然具備一些基本特徵,仍有一定模式可循。一般認為,優秀的庭審應實現以下功能:

一是清晰呈現案件是非曲直,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選擇法律規範,為公正裁判打好基礎。

二是讓當事人充分陳述觀點和意見,保障當事人充分參與,避免當事人對審理過程的誤解,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接受程度。

三是讓當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知曉對方對案件的意見和理由,明了彼此的強弱優劣,並對裁判結果形成基本預期,從而促進案件協調和解和糾紛及時化解。

四是將法官認定事實和選擇適用法律的過程公開,從而使得法官心證過程公開,最大限度地減少 「 暗箱操作 」 ,預防司法腐敗。

五是有助於提高民眾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水平,用公正、中立、文明的法官形象來樹立法治信仰,提升司法權威。

庭審現狀的檢視反思

分析當前的審判實踐狀況,庭審的上述功能還遠遠未得到充分發揮,庭審在案件審理中的核心作用仍然有待落實。

從各地法院以及法官的角度看,不少法官對庭審不重視,習慣於在「庭下」通過卷宗裁決案件,而不習慣在 「 庭上 」 通過 「 聽審 」 來裁決案件。庭審中有的法官不注意樹立司法公正形象,庭審禮儀欠缺,庭審程序不規範,形式主義嚴重,甚至出現庭審結果與最終裁判相互矛盾。

從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角度看,隨著司法公開、司法民主的不斷深化,越來越多庭審活動被傳統媒體、網路、微博等傳播途徑放大,一些當事人也有意無意地針對庭審中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缺失提出質疑。可以看到,傳統庭審已經無法適應越來越透明開放的外部監督和當事人的司法需求。

從審判實踐中庭審的效果來看,不少法院雖然從形式上開始重視庭審工作,也一直強調開庭率和當庭宣判率,甚至提倡 「 一步到庭 」 ,即法官在庭審之前不接觸當事人,強調「有理講在庭上」。但這些庭審模式的負面效應已日益顯現。

由於忽視正常的開庭審理前準備,不論證據是否開示、爭點是否整理、案件是否適宜通過言辭方式辯論就直接開庭審理,客觀上導致所有事實和法律只能在庭審中查明。即便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也要通過庭審舉證質證來完成,耗時費力。

由於對案件證據缺乏必要的交換與展示,對事實認定缺少必要的溝通和協商,經常造成當事人舉證不全面、質證不充分、法庭認證難下決心,庭審查明事實的功能嚴重受限,具體表現如:有的當事人熱衷於搞「證據突襲」,讓事實真偽難明;有的當事人不發表有效的質證意見,一味進行「狡辯」;有的當事人利用申請司法鑒定或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等原因,拖延訴訟;有的當事人故意利用訴訟技巧,混淆基本事實,誤導法官心證;還有的各執一詞,莫衷一是,難以判斷,有時法官只能在庭審後調查取證、反覆開庭。

由於缺乏有效的庭前指導,庭審往往偏離重點,爭議焦點無法得到充分辯論,相互對立的觀點不能準確、全面地闡述,當事人不進行真正有效的攻擊防禦,不能闡述實質性的反對意見,反而經常出現不理性的對立和人身攻擊,法官「聽」案的效果大打折扣,難以形成內心確信,裁判結果容易出現偏差。

還應當注意的一點是,即便裁判結果是公正的,由於法官與當事人只是在嚴肅的庭審氛圍中短暫交流,無法進行有效溝通,法官難以掌握當事人訴訟真實意圖,當事人對裁判也缺乏參與感和認同感,部分敗訴當事人難以息訴。

近年來的庭審實踐表明,對案件不作必要的審前準備,片面追求「一步到庭」、片面強調開庭率、當庭宣判率已經將庭審改革引入死胡同:它既無法確保司法公正,也不利於提高效率,更難以讓當事人勝敗皆服。

因此,解決庭審存在的上述突出問題,必須對傳統庭審進行必要的變革。開庭審理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但做好庭審不能僅著眼於庭審本身,必須與案件審理其他環節相互銜接,做到庭前、庭審和庭後工作相互配合。

做好庭審工作十條

實際上,庭審方式變革是案件審理方式的變革,核心在於建立一種合議庭主持、當事人充分參與、庭前準備和開庭審理分工明確的公開透明審理新模式。建立這樣的庭審新模式,可以從十個方面入手。

1 . 規範訴答程序,加強舉證指導

庭審的有效進行,有賴於當事人及時準確地知悉對方當事人主張和理由,並進行真正有效的抗辯。因此必須規範並完善訴答程序,及時將起訴狀、答辯狀及所附的證據目錄等書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法院還應及時將案件受理情況、合議庭組成情況、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風險情況告知各方當事人,並通過訴訟指導、案例解讀等多種方式,創造條件讓當事人了解訴訟程序和訴訟過程,答覆當事人有關訴訟程序的疑問,引導當事人積极參加訴訟活動。

在訴答程序階段,法院還應強化對當事人舉證指導,告知當事人需要分別證明的待證事實,並向當事人釋明舉證期限、舉證要求以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引導當事人正確發表質證意見等等。案情複雜、證據較多的案件,可以要求當事人填寫書面質證意見表格的方式來發表意見。

實踐表明,證據失權制度之所以在中國難以真正落實,根本原因即在於當事人訴訟能力普遍不高、法官未能進行有效的舉證指導、不能合理確定舉證期限,從而導致法官不得不接受在一審庭審後提供的證據,或者在第一次庭審後再給對方重新提供證據、重新開庭質證的機會;甚至是二審裁判生效後,還不得不在申請再審階段接受所謂的「新證據」。

2 . 強化庭前準備,推廣預備庭制度

成功的庭審,離不開充分的庭前準備。由於各種原因,現行訴訟法一直缺少庭前準備程序和庭審程序職能劃分的規定,司法實踐對庭前準備程序、庭審程序的關係也存在不同認識。

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前,開庭審理普遍受到忽視,「先定後審」、「未審先定」現象十分普遍,庭審有時只是為了「驗證」裁判結果進行的一場法律規定的「儀式」。到了上世紀九十年代,隨著民事訴訟法修改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法院開始強調一步到庭,並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認證甚至當庭判決當作庭審改革的方向,不少地方還將當庭宣判率納入考核指標。

因此,在堅持把庭審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中心的同時,要更加重視庭前準備程序。較符合現階段司法國情的審前準備程序就是建立和完善合議庭主持、當事人充分參與的預備庭制度。即在法官主持下,由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參加,通過會議形式固定雙方的訴辯請求及理由,推動當事人展示或交換各自證據,確定雙方無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明確當事人爭議問題,同時對庭審步驟予以釋明。預備庭與庭審的主要區別在於,預備庭只確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所有有爭議、有分歧的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都必須通過庭審解決。當事人在預備庭形成的共識,在其後的庭審中如有正當理由就可以推翻。

一般而言,預備庭應在訴答程序結束後、開庭審理前的適當時間進行。法院應當提前告知預備庭時間、地點、形式和基本要求,便於當事人做好準備。對於案情較為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在庭審正式開始的當天,利用適當時間提前召開預備庭,減輕當事人的差旅負擔,避免庭審時在當事人、法官間不斷傳遞證據、盲目質證現象。

預備庭通常由主審法官以圓桌會議形式在調解室而不是在法庭進行,也可以由專門的審前準備法官、立案庭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代為主持。不同於機械、刻板、界線分明的庭審,預備庭不拘泥於特定的形式,更強調溝通互動。它淡化法官職權主義色彩,更重視當事人意思自治;它重視協商對話,對抗性較弱,重在求同存異。從心理學角度看,在輕鬆、融洽的氣氛下,爭議當事人容易形成共識,並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而在激烈的庭審對抗中,當事人出於訴訟策略等原因,甚至會對基本事實予以詭辯,從而增加對方當事人負擔,以求得庭審中的主動,謀取更好的訴訟結果。

預備庭應側重解決以下問題:(一)核對當事人身份、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身份及許可權;(二)引導當事人明確起訴狀或答辯狀模糊之處;(三)確定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材料;(四)確定當事人無爭議事實;(五)就案件的爭議問題徵詢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六)協商當事人擬補充提交證據的交換與展示問題。(七)對庭審方式、步驟和重點等程序內容進行必要訴訟指導。

作為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預備庭實際上分擔了傳統庭審的部分功能,因此應當對預備庭活動進行認真記錄,並在預備庭結束後由參加人員核對後簽名或蓋章,以減少庭審中或者裁判後的爭議。當事人在預備庭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事實主張和證據,經審判人員庭審說明後,可以直接作為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除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一般不得作出相反認定。

3 . 認真製作庭審提綱,做好庭審合理分工

庭審的順利進行,離不開好的劇本。庭審提綱就是整個庭審活動的劇本,它的質量直接影響庭審質量。

主審法官庭審前應認真審閱案件材料,準確歸納當事人訴訟請求和訴辯意見,預先歸納當事人無爭議事實、提前預判庭審爭議焦點,並對庭審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做好預案,並在此基礎上擬定好庭審提綱。庭審提綱應詳略得當,既要反映庭審總體步驟和程序,又要考慮庭審進展保留適時調整的空間,還不能遺漏影響裁判的證據事實、法律事實和法律適用的重大問題。

為了保證庭審活動的深入,避免因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造成實體上的不公正,防止庭審成為單純訴訟技巧的競技場,合議庭應平衡好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關係,依法進行職權探究,發現案件事實和查明法律適用。庭審提綱應預先圍繞爭議焦點設計發問,通過法官的發問,推進法庭審查的深入,準確發現事實和法律。問題設計應簡明扼要,便於當事人聽得准、答得明;要通過由表及裡、環環緊扣、循序漸進地問與答,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當然,合議庭庭審發問應注意把握技巧,堅守法官中立,不能誘導當事人,不能給當事人有偏頗的印象。

合議庭是審理案件和進行裁判的法定組織,庭審應當充分發揮合議庭每個成員作用。除案情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合議庭成員庭審前都應當閱卷,並可以就案件審理問題進行庭前評議,但庭前評議不宜研究實體問題,更不宜對實體問題作出結論,而只研究有關程序性問題,如是否需要變更或追加當事人、是否需要中止、終結訴訟或者合併審理、是否公開開庭審理,並預判案件的審理重點、爭議焦點和可能的突發事件。庭前評議還應結合案情,對合議庭庭審進行合理分工,避免庭審中承辦法官的「一言堂」。

4 . 及時固定訴辯請求和無爭議事實,提高庭審效率

為提升庭審針對性和有效性,應當對傳統庭審形式主義色彩較重的內容進行適當簡化,特別是針對預備庭中已經確認的當事人、代理人身份等基本信息、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均可以以簡略的方式進行。通過減少庭審程序性的繁文縟節,做到繁簡得當。

庭審中,合議庭既要充分尊重當事人以直接言辭方式發表意見的權利,又要充分發揮合議庭歸納、釋明和引導作用。庭審中,除當事人堅持要求宣讀起訴狀和答辯狀外,合議庭可以結合當事人訴答意見,先行歸納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理由,並徵求當事人對合議庭歸納內容的補充意見,保證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又利於庭審的推進。

訴辯意見固定後,合議庭應根據當事人訴辯意見和預備庭筆錄,再次當庭歸納、複述當事人無爭議事實,並根據當事人意見予以修改後,記錄在卷。合議庭歸納無爭議事實應注意方式和方法,無爭議事實盡量使用中性或者當事人均能接受的文字來表述。

如原被告雙方對究竟是原告撞倒被告、還是被告撞倒原告存在不同意見,但雙方對原被告之間發生過相撞事實不持異議,法庭就可以歸納為 「 原被告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相撞 」 或者 「 原被告於某月某日在某地發生了身體接觸 」。

再如原被告對發生金錢往來這一證據事實無異議,但對於金錢往來行為的法律事實或者說法律定性存有不同意見,原告認為此為借款應予返還,而被告認為此為投資款且投資失敗不存在返還問題,法庭就可以歸納為「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收到來自原告的金錢若干,但雙方對金錢性質有不同意見:原告認為此為借款,而被告認為此為投資款 」。

一般而言,對當事人無爭議事實,在其後的庭審中將不再要求當事人舉證、質證和辯論,並可在裁判文書中直接予以確認。如果當事人對合議庭歸納的無爭議事實中的情節或表述提出不同意見的,也應如實記錄。實踐證明,無爭議事實如果歸納得好,可以大大提高庭審效率,減少庭審的無用功,製作裁判文書時無需對無爭議的證據逐一羅列和認證,而是將無爭議事實直接認定即可。倡導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直接參与撰寫裁判文書中當事人訴訟請求、訴辯意見,當事人無異議事實和對爭議焦點質辯意見的初稿,供法官製作裁判文書時參考。此既高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便於充分吸納當事人意見;又能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讓法官集中精力圍繞爭議焦點辨法析理。

5 . 準確鎖定爭議焦點,確保庭審有的放矢

當事人無爭議事實確定後,合議庭應結合預備庭、庭審情況以及庭前評議情況,依法先行宣告合議庭歸納的爭議焦點,並聽取當事人對爭議焦點的補充意見。

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合議庭的法定職權,法庭可以在吸收當事人合理意見後依職權宣示本案的爭議焦點,並諭知當事人。確定爭議焦點既要明確具體,便於當事人展開辯論,避免寬泛地確定爭議焦點導致庭審重點無法確定,又要圍繞爭議本質和法律事實,避免焦點過於瑣碎,防止當事人對與案件裁判結果無關的問題展開辯論。

基於案情和爭議,可確定一個或多個爭議焦點,爭議焦點可以是證據、事實爭議,也可以是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爭議焦點間既可能有邏輯聯繫,也可能相互獨立。

庭審質量和案件審理的透徹程度,直接取決於爭議焦點的確定,當事人爭議什麼問題,需要法院來解決什麼問題,都要通過爭議焦點來體現。只有準確、完整地確定案件爭議焦點,才能保證庭審有的放矢。爭議焦點確定得好,能增強訴訟中當事人的對抗性,爭議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將得到充分的辯論,更有利於法官形成心證,減少不當裁判的可能性。

從個人的審判經驗來看,如果法庭在庭審前的數日或者庭審當天,能夠提前將爭議焦點確定並且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告知當事人,將十分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和準確陳述意見,有利於在我國真正貫徹集中審理原則,最終有利於法庭及時、準確、全面地形成裁判結論。

6 . 提升庭審技巧,確保辯論質證有序充分

庭審的核心是讓當事人充分、全面闡述對爭議焦點的意見和理由,確保合議庭能夠全面掌握爭議實質,在當事人充分辯論的基礎上形成心證並得出裁判結論。案件無爭議事實和爭議焦點確定後,庭審就應重點圍繞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問題進行。

案件存在多個爭議焦點的,合議庭應當按照各爭議焦點間邏輯順序,逐一引導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發表意見,並相應地開展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存在爭議的,合議庭既可以引導當事人對證據逐一進行舉證、質證,也可以引導當事人分組舉證、質證或者綜合舉證、綜合質證。

主張積極事實的、主張事實成立的當事人可提供本證,主張消極事實的、否定事實成立的當事人可提供反證。舉證質證可以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分別進行。當事人發表的質證意見應圍繞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

為便於準確掌握當事人意見,合議庭可適時對當事人質證意見進行歸納總結。合議庭對一方當事人發表的主張和辯論意見可在徵求該當事人的意見後進行歸納,並詢問對方當事人意見;其他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的,合議庭可以告知當事人對該問題不再進行辯論。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不再出示和質證。

庭審中,法官要準確、全面理解證據法則和證據規定,正確分配舉證責任,適時將舉證責任轉移,以推動庭審的深入,縮小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之間的差距。對法律適用的爭議,要引導當事人及時查明法律、發現法律,引導當事人對法律的事實構成要件充分展開辯論,並通過法學理論、法律解釋方法、既往案例的引入等多種方式,深入就法律適用進行辯論。

法庭應當完整、準確歸納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發表的意見。製作裁判文書時,也應逐一圍繞爭議焦點先分別陳述原被告的辯論意見和證據,然後再分別對法庭就爭議焦點的意見予以陳述。當然,由於對案件認識的逐步深入,庭審中確定的爭議焦點和裁判文書確定的爭議焦點,應當允許存在一定的文字調整甚至各有側重。而當事人庭審圍繞爭議焦點的發言或者庭後提交的書面陳述意見,在經過適當精鍊後,應當完整、準確地載明於裁判文書。

7 . 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法官保持公正中立

公正與中立是現代司法主要特徵,法官作為庭審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引導著庭審活動順利進行,但法官並非庭審活動的主角。庭審是當事人的舞台,當事人以直接言辭方式發表辯論意見時,法官應高度尊重他們的訴訟權利。

不論當事人的主張和發言是否正確,是否有法律依據,合議庭都應當保持應有的寬容,耐心傾聽。即使是制止那些與案件無關或者人身攻擊性的言論,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形成法官與當事人間的對立。

當事人錯誤理解法律和事實的,合議庭可以適當方式進行釋明,由當事人自行衡量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而不能要求當事人改變意見。合議庭認為一方當事人陳述存在明顯邏輯上的錯誤或者前後不一致的,不得直接予以糾正,只能提請當事人進一步明確。

一方當事人誤解另一方當事人陳述訴訟主張或者訴訟理由的,合議庭不得替代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說明,應當提示另一方當事人重新陳述或者進行說明。合議庭引導當事人之間進行辯論,避免合議庭與當事人發生辯論。

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逐一辯論終結後,合議庭可引導當事人圍繞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綜合辯論。合議庭認為當事人的辯論意見已經得到清楚闡述,當事人也無新的辯論意見發表時,應適時結束綜合辯論,然後引導當事人作最後陳述。最後陳述完畢後,由審判長宣布休庭。

8 . 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

庭審既是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過程,也是當事人重新認識糾紛、正確看待糾紛的過程。庭審的有序推進和辯法析理,為當事人了解、吸納對方的意見提供了較好的時機。合議庭在庭審中應注意控制好庭審氛圍,緩解當事人間的對立情緒,把庭審變為溝通、協商和交流的平台,為當事人之間的依法、平等協商對話創造條件。

庭審中或者休庭後,在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的前提下,合議庭可以就案件的協調和解問題徵詢當事人意見。各方當事人同意協調和解的,合議庭可當庭或庭後徵詢各方當事人協調意見並開展協調。合議庭也可以提供具體協調意見,供各方當事人參考,力爭在分清是非、尊重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通過協調和解解決爭議,促進糾紛解決。

9 . 重視庭審活動固定工作,確保庭審記錄準確完備

庭審記錄是反映庭審活動全部真實情況的重要依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活動完整予以記錄備查。有條件的,還應按照最高法院 《 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 》 對庭審活動錄音或者錄像。

庭審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休庭後 5 日內閱讀。如果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閱讀有障礙的,由書記員宣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記錄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當事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名的,書記員應當向審判長報告,並記明情況附卷。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筆錄有誤或者有遺漏,申請補正的,可以在筆錄上修改或者另頁補正;重要修改、補正內容,書記員應向合議庭作出報告。庭審結束後書記員應將庭審筆錄交由各方當事人核對,核對無誤的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10 . 及時進行案件評議,適時宣告裁判結果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應立即對案件審理情況進行評議。

及時開展評議,既能避免因時間原因遺忘庭審細節,也能及時發現庭審中的不足,並可及時恢復庭審以彌補缺陷,避免庭審活動的重大遺漏。評議後即使暫時尚不能形成案件裁判結論,也應對庭審情況作一小結,對能夠認證或者能夠確認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認定,並釋明下一步的審理程序。能夠當庭宣判的,則應當在評議後當庭宣判。

是否需要在庭審後即時宣告判決,應結合案情通盤考慮,要防範當庭宣判結果與當事人心裡預期不一致而引發抵觸情緒,誘發過激行為。當事人對裁判結果有異議的,合議庭可以通過判後答疑等方式予以釋明,並就當事人有異議的內容,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良好統一。

總之,庭審質量的有效提升,涉及到庭前、庭審和庭後諸多環節,它離不開與庭審相配套的庭前準備,離不開當事人有效參與,更離不開法官庭審駕馭能力和高超的庭審技巧。庭審直接考驗法官組織指揮能力、應變控制能力、當庭認證能力和歸納總結能力,而這些能力的提升需要每一位法官經年累月地學習和摸索。

一個優秀的庭審不但要實現實體公正,還要體現程序公正;不但要以群眾可接受、可感知的方式來實現公正,還要以法官公正、文明、中立的公正形象來體現公正。唯其如此,才能說庭審功能真正發揮,庭審中心作用真正顯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真正落到了實處。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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