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敗多勝少 難舉證損名譽多數女性吞聲-搜狐新聞
當「職場性騷擾」發生時
時下,「職場性騷擾」的事件時有發生,而且進入訴訟後,作為原告的女性往往敗訴,原因何在?今天刊發的案件為讀者做一個嘗試性的法律提醒:所謂的騷擾,往往是不斷實施的行為,「職場性騷擾」的一方通常不會一次終止。作為被侵害者應收集事件發生的證據至關重要。
——編輯手記
新聞
日前,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就一起「職場性騷擾 案」作出判決。
廣州某塑件有限公司品質部(簡稱公司)女職員劉妍(化名)長得漂亮,其外籍上司總是在工作期間尋找各種機會對其進行騷擾,甚至當著劉妍同事也毫不收斂。
2008年12月26日,在公司的聯歡會上,外籍上司不顧劉妍的躲避和哀求,對其毫無顧忌地進行侵犯。
劉妍父母得知女兒的事情後專程從廣西趕到廣州,要求公司為劉妍受騷擾一事召開會議。會後不久,公司將劉妍開除。
之後,劉妍以外籍上司對其進行性騷擾為由,訴至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中,因知道或看到此事的同事拒絕出庭作證,劉妍是否能提交被告對其進行「職場性騷擾 」的有效證據成為關鍵,反之此案將同國內其他「職場性騷擾 案」一樣,由於原告缺乏證據而敗訴。
劉妍的「噩夢」
2007年7月,28歲的廣西南寧姑娘劉妍從大學日語系畢業後,進入廣州某塑件有限公司品質部工作。
2008年8月13日,公司總經理向大家介紹新上任的某外籍員工任品質部副部長。
此後,劉妍因工作關係與外籍上司常有往來,但不久她發現有點不對勁兒……
一天,劉妍到外籍上司辦公室遞交報告,對方有意無意地與劉妍進行肢體接觸……之後,類似事情不斷發生,而且對方毫無顧忌。
2008年9月的一天,劉妍想將外籍上司騷擾自己的事情向公司總經理反映,但同事們表示反對:「你要是把那個人得罪了,以後的日子會更難過……」
第二天,劉妍趁著送文件的機會,委婉地向外籍上司暗示,希望其有所收斂,對方點了點頭,劉妍以為「噩夢」結束了。幾天後,外籍上司似乎忘了劉妍的暗示,「噩夢」又開始了……
那年國慶節期間,神情憔悴的劉妍回到廣西,向母親說了她在公司的狀況,母親表示要和女兒一起去找公司領導,因劉妍擔心會影響自己名譽而作罷。
國慶節假期結束後,劉妍回到公司上班,「噩夢」再次開始,劉妍只能一再忍讓。
2008年12月26日,公司舉辦年終聯歡晚會,劉妍正跟同事聊天,突然外籍上司當著眾人「又來了」,劉妍苦苦哀求,可對方毫不收斂,嚇得劉妍鑽到一張桌子底下躲避,外籍上司不由分說將劉妍從桌子底下拖了出來……後在同事勸阻下,劉妍方得脫身。
劉妍忍不住了,哭著打電話把事情告訴了父母。父母放下電話,收拾幾件衣服連夜從南寧趕到廣州。
劉妍被開除
父母趕到時劉妍因驚恐把自己關在家裡,並委託同事向公司請了假。兩位老人拽著女兒來到公司,把事情告訴了公司總經理之後,提出兩項要求,一、外籍上司必須向劉妍書面道歉;二,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劉妍今後不會再受到騷擾。
2009年1月7日,公司就劉妍一事召開會議。公司總經理在表示一定會公正處理的同時認為,聯歡會上,因兩國文化差異,外籍上司的行為是無心之過,如果讓其書面道歉會留下污點,能不能口頭道歉?對此,劉妍堅持對方必須書面道歉。
會議後,公司總經理讓劉妍在家休息兩天等待公司答覆。
幾天後,劉妍收到了公司發來的一封郵件:外籍上司今後會注意自己的言行,但不會書面向她道歉,如果劉妍同意既往不咎,可以繼續上班。
劉妍隨即聯繫律師,律師受劉妍委託就此事向公司發出律師函。
2009年1月22日,劉妍接到公司書面通知,劉妍因無故曠工,公司將其開除。
艱難的取證
2009年3月5日,劉妍以外籍上司「職場性騷擾」侵犯其人格權為由,向廣州市蘿崗區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廣州某塑件有限公司和外籍上司賠償40萬元,書面賠禮道歉。
法院受理該案後,本案代理律師告知劉妍,目前性騷擾案敗多勝少,最大的原因就是騷擾發生時一般只有原被告兩人在場,即使有他人能夠證明確實發生,但證人往往因各種因素不願作證,取證十分困難,沒有證據證明騷擾的發生,法庭無法支持劉妍的訴訟請求。
果然,劉妍找到知道、目睹事件發生的數位同事,他們均怕得罪公司丟了飯碗而拒絕作證。
律師提出,當晚聯歡會,不少同事一定留有音像資料之類的證據。於是,劉妍分別找同事,打聽聯歡會那天誰帶了相機。
一天,一個同事來電讓她到家裡去。劉妍進門後被同事拽到電腦前,指著上面的三張照片說:「你看這有沒有用?」劉妍一看,正是外籍上司對其進行侵犯的照片,拍得清清楚楚……
判決「騷擾」成立
2009年5月20日,廣州市蘿崗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就「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進行舉證。劉妍提交的證據主要有兩項:同事在晚會上拍的三張能夠證明外籍上司對原告進行侵犯的照片、公司就此事召開會議的錄音。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日前,法院根據劉妍提交的證據,結合被告在其證據《外籍上司對其在1月7日會議上發表意見的說明》、《關於1月7日會議內容的說明》所承認的事實,判定被告行為構成性騷擾,必須向劉妍書面道歉並賠償人民幣3000元。
筆者採訪得知,劉妍被公司開除後,沒有經濟來源,儘管她精通外語,但因為此事傳得沸沸揚揚,用人單位認為她是「刺頭」不敢留用。「打贏了官司,可好像失敗的還是我!」劉妍一臉迷茫。
觀點
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陳 明
職場中,一些女性因種種原因受到性侵害或騷擾的事件時有發生,當被侵害者選擇法律阻止侵害行為或索取賠償時,她們將面臨諸多問題:侵害發生時,一般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場,很難獲取到第三方的證實或其他相關證據;知情者趨於利害關係迴避作證;侵害行為發生在兩人之間,女性選擇訴訟維權的同時,也將他人並不知曉的事實公之於眾,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一定損害;如果缺乏證據證明侵害行為的發生將面臨敗訴、單位的處罰,甚至另一方控告女方侵犯了男方的名譽權……上訴因素是女性面臨侵害時往往忍氣吞聲以及「職場騷擾案」訴訟敗多勝少的原因所在。
任何一起事件的發生,當事人選擇訴訟,將面臨兩種事實:即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客觀事實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發生了某某事情;法律事實是能夠證明某某事件確實發生過的事實,即證據。張三向李四借錢是客觀事實,李四手中存有張三的借條是法律事實;本案中,外籍上司侵害劉妍是客觀事實,三張照片證明侵害的發生是法律事實。
法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原則是:誰提出,誰舉證。本案中,劉妍提出外籍上司對其進行侵犯,她必須在陳述客觀事實的同時,拿出法律事實加以證明。
通常,一起事件的發生,人們習慣於陳述客觀事實而忽略法律事實,借錢的手中沒有他人出具的借條,卻讓人還錢;受到侵害的女性缺少證據狀告他人「騷擾」,這些行為僅僅是道德指控而非法律行為,人民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並非事件發生時在場的雙方當事人,它作出裁定的依據往往是法律事實,僅有客觀事實的訴訟主張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生活中,男女同事接觸在所難免,認為對方「職場騷擾」是過於敏感還是確有侵害,作為女性個體尺度並非一致,一旦進入訴訟,法律事實不僅可以說明事實真相,還可以證明是否構成侵害。
我國法律規定獲取法律事實的手段、或法院認可的7種證據類型有:書證(合同、借據、證明等)、物證、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照片)、證人證言、勘驗筆錄(主要是司法機關對案件現場偵查行為所作的記錄)、鑒定結論(醫院、司法鑒定、質量鑒定、價格鑒定部門出具的結論)、當事人的陳述。
鏈接
敗多勝少的「性騷擾案」
案例一:
2001年7月,陝西省西安市30歲的國企職工童女士向法院起訴,指控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這是我國首例進入法律程序的性騷擾案件。經過近兩個月的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性騷擾事實的存在,起訴被駁回。
案例二:
2002年4月,貴陽市某供電局29歲的女工王某的父親,以監護人身份對該局局長俞某提起訴訟。訴狀稱俞某在2001年5月以談工作為由,強行對王某猥褻、侮辱,遭到反抗時對王某進行威脅,王某因恐懼逐漸患上精神分裂症。
法院最終因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請求。
案例三:
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趙小姐在就診過程中,被醫生觸摸了胸部和下體,她以 「性騷擾」為由將上海市一家三甲醫院及其一位骨科醫生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精神損失費。經過法院兩次審理,均認為醫生對趙小姐所做的身體檢查符合腰椎間盤突出症的檢查規範,遂駁回了趙小姐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
2006年9月26日,重慶女教師性騷擾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對巴南區南湖小學女教師文靜狀告校長鬍某簡訊性騷擾一案,法院認為,從雙方發送的簡訊內容看,當事女教師文靜並未反感和拒絕,性騷擾缺乏充分事實依據,故判文靜敗訴。
案例五:
2003年6月9日,武漢女教師狀告上司性騷擾案經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一審判定:被告侵擾原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在此前全國沒有一例性騷擾案勝訴。
(責任編輯:李夏冰)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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