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對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有哪些】作業幫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

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

記制和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審查,只在出版後構成違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責任;

2)後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聞審查,經批准並登記後才能出版的制度

.

3)從禁止出版的範圍看,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為各國所普遍禁止.

(四)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以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

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我

國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

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

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動.

※ 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如下特點:

1)它是由公民自發舉行的,而非由國家機關組織進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場所公開舉行的,而非在室內秘密進行;

3)它的目的是表達某種意願,而非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較為激烈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客

觀上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因而,世界各國法律對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都給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種:

1)申報制,即僅須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

過相關機關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會、遊行、示威須取得有關機關許可方能舉行的制

度;

3)追懲制,即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也無須

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有違法行為時才依

法予以懲罰的制度.

※上述各種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為嚴格;追懲制限制最為寬鬆

;申報制處於兩者之間--它既不會不當限制公民集會、遊行、示

威權利的行使,同時又使相應的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機關可以有所

防範,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種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

使這些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

利;

3)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內容

進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組織某

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2.結社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不以

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又可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以營利

為目的的結社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結社如組織政黨,非政治性結

社如組建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自由,在我國一般不包括此項內

容,因為我國由共產黨一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

共產黨領導的參政黨,故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198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

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

法干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

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歐洲在反對宗教壓迫的鬥爭中確立的,是言

論自由的先驅.

(二)我國仍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象,有它產生、發展和消

亡的過程,宗教存在的認識根源還遠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觀

基礎;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眾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民族團結;

3.宗教信仰屬於思想領域問題,無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

4.宗教具有國際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進國際交往;

5.在現階段,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經濟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

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應當:

1.公開的、有組織的;

2.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

序;

3.與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離;

4.非封建迷信活動;

5.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不受外國宗教勢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一)人身權利的範圍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

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

嚴不受侵犯,禁止採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

2)公民人格權的範圍:

①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榮譽權;

②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

③個人隱私權與個人意見權.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權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

不得非法拆封、毀棄、偷閱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進行:

①決定權--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②法定原因--國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偵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證件或者情況緊急的也要製作搜查筆錄.

(二)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進行限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合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及行使

公安機關權力的機關.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現行犯罪、搜集犯罪證據、國家安全需要和

刑事偵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著裝、出示證件、人數和筆錄等.

四、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一)批評建議權

1.批評權是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與

作風有權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有提出改進的主張和方案的權

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

1.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可向有關國家機關

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它有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的申

訴之分.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裁判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的行

為.它一般在申訴主體、申訴對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

訴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向其上級

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在申訴主體、申訴對

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訴效力等方面一般沒有特別的限

制.

2.控告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

有提出指控與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者予以制裁的權利.

3.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

行揭發和舉報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並處理,任

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該權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三)取得賠償權

1.取得賠償權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

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

取得賠償的範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內容,從種類上看,國

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

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 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

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

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範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

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

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

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

活和教育.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

(一)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品德等方面教育訓練的權利

.

2.受教育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義務,主要包括九年制義務、崗前培

訓義務.

(二)科研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學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工作

,同時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科學工作中自由地探討問題,發表意

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各種學派持有自己的見解.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和興趣從事各項

文藝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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