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流芳:清末民初法政教育、法律仿造及與中國法學...

方流芳:清末民初法政教育、法律仿造及與中國法學...

來自: Faria(要站在歷史對的那一邊)2011-01-07 14:20:56

標題:方流芳:清末民初法政教育、法律仿造及與中國法學知識傳承的關係

按:2010 年1 月7 日,方流芳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昌平校區明法樓306 教室為中歐法學院博士生系列課程做題為「清末民初法政教育、法律仿造及與中國法學知識傳承的關係」的講座。此為講座內容整理。

中國當下法學研究「食洋不化」、「為洋是從」的病症深重,不僅通行的概念、理論,基本的研究方法、思路,甚至「問題」或研究對象都主要來源於西方。不少人不是通過體察、認識所處的時代和社會來確定研究主題,而是通過閱讀外文文獻發現他國的問題,轉而「嫁接」到中國社會,堂而皇之地當做中國固有的問題來高談闊論(「西方是什麼,我們是什麼」),或者通過片段零碎的了解捕捉到中西之間的差異,此差異本身便構成最理直氣壯的討論對象(「西方怎麼樣,我們為什麼不這麼樣」),而所得結論,無論接受或背離都擺脫不了西方既有的制度框架(「西方怎麼辦,我們也該怎麼辦」或者「西方怎麼辦,我們不該這麼辦」)。一言以蔽之,中國法學研究的想像力被放進了西方學術的「盒子」。

方流芳教授真是出於對中國法學自主性缺失的切膚之痛,才追尋歷史,試圖找到這種流弊的起因。諾思說過:「路徑依賴意味著歷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顧制度的漸進演化,我們就不可能理解當今的選擇。」方教授的此番梳理力在清末,意在當下,頗能令人信服。但是,這樣一種知識傳統在建國後有何變化,「撥亂反正」之後又有何新的改變,還是原封不動延續至今,方教授未置一詞,不免遺憾。評論者中有人強調清末與當下背景的相似性,暗示前者的分析能直接套用於後者,也未免太簡單。既然是歷史分析,忽視這一百年來中國的滄桑巨變對法學知識傳統產生的影響,總是說不過去的。此與方流芳教授商榷之處。

(一)緣起:重溫蔡樞衡

首先,方流芳教授通過PPT 文檔的展示,引領聽眾重溫了民國法學家蔡樞衡

先生完稿於上個世紀30 年代、修訂於40 年代、列入自費出版文集的「中國法學

及法學教育」一文。方教授認為,這是中國第一篇反思法學知識生產的論文。雖

然,文章是批判民國時期的法學和法學教育,但今天讀起來,其鋒芒所向,好像

是直指時弊。回憶05 年初讀這篇文章的心情,方教授說,他當時好象有一種「超

越時空的共鳴」。方教授又談到佟柔先生在上個世紀80 年代中期提出的問題:

「為什麼中國沒有產生偉大的法學家?」。蔡樞衡和佟柔,二者激發了他對當代

中國法學及法學教育的反思。此次演講的用意,就是追隨蔡樞衡先生,反思中國

法學知識生產的開局和它的後續影響。

方教授認為,當代中國法學和法學教育的特點是仰視西方的「認祖歸宗」、

偏狹的審美觀和理論的貧乏。他以法學院課堂上老師喜歡談法律沿革為例,提出

了一個問題:「傳授中國法學知識,為什麼要到國外去「認祖歸宗」?」他認為:

究其原因,中國最早的法學知識是進口產品,是根植於西方制度、歷史和文化之

中的進口產品,而中國自身並沒有相應的制度去消化和接納這些進口產品,於是,

法律解釋和知識傳授就必須到國外去尋找理論支持。

然而,進口法學知識的傳授有許多問題,諸如:傳授者的語言障礙、知識局

限以及翻譯的局限等。事實上,追尋起源恰恰是中國學者難以勝任的工作。論及

翻譯的局限,方教授以「常凱申」語言現象(2008 年,一本中文譯著將英文原

著中出現的人名「Chiang Kai-shek」譯成了「常凱申」)為例,他認為:中國法

學面臨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在國際交流中復原外來語,這就好象將「Chiang

Kai-shek」復原為「蔣介石」一樣,缺乏這樣的復原,無法進行國際交流,而將

外來語轉換為初始語言的復原必定有層出不窮的錯誤。結果,外國人聽不懂中國

學者介紹的中國法,一般中國人也聽不懂中國學者介紹的中國法——中國學者的

法學語言就變成一種次生語言,一種只有業內人士能大致明白的行話。

方教授認為,語言障礙、法學教育不足、翻譯的局限性限定了中國法學界的

審美觀。方教授認為,缺乏理論是中國法學知識增長的最大障礙。一方面,西方

理論未必能解釋中國現象,另一方面,中國法學界又沒有理論。因此,有關中國

法律問題的研究恰恰成為中國法學知識的空白,本來應當用來研究中國問題的智

力大都被一些偽問題、偽知識消耗了,諸如:「我們應當學習哪個國家的法律呢?

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如此這般,我們也要如此這般」。

方教授認為,西方中心主義主導的法學知識生產不僅沒有推動中國法學和法

學教育進入所謂「主流」,反而導致了它的極度邊緣化,因為,中國法學從來沒

有建立起自己的學術身份,處於無法被辨認的狀態。第一,法律模仿和法學知識

的簡單複製。中國法學知識的生產常常成為擴大西方法學影響的宣傳。但語言、

教育背景、意識形態、制度的差異又決定了中國法學家不可能準確、全面地傳播

西方法學知識,於是,法學院傳授的西方法學知識常常殘缺不全和充斥謬誤,缺

乏學術信用。第二,「缺乏原創」的惡性循環。因為缺乏思想而藉助西方思想,

因為藉助西方思想而加深了一個知識群體的原創能力的癱瘓狀態,表現為日趨嚴

重的抄襲,把國外的法律問題當做中國的問題討論等等。第三,在國際社會的失

語狀態。西方學者不會重視中國法學家有關西方法律的研究,也不會引用中國法

學家有關西方法律研究的文獻。現在大家都在重視所謂引用率,但是,我可以斷

言:除非中國法學家把注意力放到中國自身的法律問題,例如,研究法律在三十

年經濟改革中的作用,中國法學著述在外文文獻中的引用率是很難提升的。

(二)追溯中國法學知識的來源:法政學堂(廢除科舉)和法律仿造

方教授說,正是看到當代中國法學及法學教育的上述種種「貧困」,促使他

進一步關注中國法學知識的來源和再生產。

他追溯至中國法學知識的起點——清末民初的法政教育。清末民初,中國曾

掀起了為時二十多年的法學教育熱,法政學堂快速擴張。最初,清政府試圖把法

學教育作為京師大學堂獨家經營的壟斷事業,爾後,迫於時勢而妥協遷就,變成

每個省建立一家官辦法政學堂。到宣統年間,清政府放開法政教育,私人也可以

申領牌照。於是,法政學堂在一年之中翻倍增長。到民國初年,法政學堂的在冊

學生已經到達了3 萬多人,超過了其他各科學生的總和,超過了同一時期美國法

學院學生的總和。從1905-1912 年,法政學堂的發展速度是驚人的!

究竟什麼原因導致了法政學堂的井噴式增長?方教授認為,清朝末年發生了

一件初看與法學教育毫不相關,但又決定了中國法學教育初始面貌和未來走向的

大事,這就是廢除科舉。廢除科舉是一件斷送成千上萬人前程的大事,因為進入

仕途是中國讀書人唯一的就業渠道。大量的讀書人需要重新找到出路。於是,晚

清政府創辦學堂並推行「獎勵出身」和「獎勵遊學」政策。入仕考試從科舉變成

學堂和留學。為什麼是法政學堂呢?方教授認為,除了當時變法改制導致的需求

外,與國學相比,法政科易學、速成,降低了謀取「出身」的成本,也是一個很

重要的原因。法政學堂開闢了一條比科舉、比實業學堂、高等學堂和大學堂簡捷

得多的、謀取出身的途徑。

中國以前沒有法學教育,一下子辦這麼多學堂,教什麼?誰來教?在這個問

題上,知識精英和當局的意見是驚人的一致,也是驚人的簡單:學習日本,到日

本去法律,請日本人來立法!日本東京的私立法政大學就是為中國人開設的,什

么速成班、預科,都是按照中國人需求量體裁衣,定身量制的。中國的法政學堂

當時不教中國法律,只教日本法律,而中國學生又不懂日語。於是,日本教授當

堂宣講,翻譯當場翻譯,學生當場記筆記——法學知識在中國的傳授,最初大致

是這樣的過程:(1)外國人講授外國法;(2)中文翻譯將外國人的講話翻譯成中

文;( 3)中國學生在課堂上悶頭記錄翻譯的講話。這是一種謬誤百出、低效率的

知識傳授,由於受眾缺乏糾正錯誤的能力,錯誤可能延續一兩代人而得不到糾正。

同一時期,中國自身的法律創製也影響著法律知識的生產。方教授認為,從

清末到上個世紀40 年代,中國的法律創製都是「一根筋」主導,這根筋就是「廢

除治外法權」。晚清修律是「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同一律」,民國也是如此。清末

第一批現代化的法律草案不是來自日本,而是直接由日本法學家執筆。從戊戍變

法到新政,取法日本一直是清政府和知識界精英的共識,即使是勢不兩立的政治

派別,取法日本也是他們的共識,維新派和保守派在這個問題上是沒有任何分歧

的。當時人們所持的邏輯是,日本因變法而強大,日本變法就是接受西方法律;

中國要強大,也要學習西方,但學習西方成功的日本就在身邊,所以,中國不必

舍近而求遠,凡是學習日本就可以了。一些外國法學家,如龐德,也認為中國選

擇效法日本和大陸法系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北洋政府、民國政府初期,修法仍然

是受廢除治外法權的思路的支配。在中國法學界,對於通過修法而廢除治外法權,

很少有人表示異議。倒是有個別在華外國法學家指出了其中的弊端:把能否廢除

治外法權,作為立法的主導,謬誤甚矣。

所以,無論法政學堂也好,法律仿造也好,在尋求知識來源的時候,中國人

最初的目光是上下一致地投向了日本。

(三)結論:中國要有自主的法學知識生產

清末民初的法律知識生產影響巨深。「好象是將一個磁碟格式化,刪除所有

的信息,同時,輸入新的信息。新的信息一旦填補真空之後,就產生先入為主

的影響,而後續的知識生產不可避免地受其制約。」「 中國不僅僅是轉道日本,輸

入了一套日語化的西方法律術語,而且是輸入了支配西方法律術語的『語言規

則』,這就是福柯所說的『話語』—有關西方法律的話語。一旦中國靠西方法律

話語重建自身法律之後,它的法學註定是低層次的。」 方教授說,學術開放是一

回事,受外來法學支配是另一回事;受某一種外國法學傳統支配,本身就是一種

封閉性,封閉性造成知識生成的低水平。

經過探析中國法學知識來源及形成過程,方教授認為,法律仿造、廢除科舉

生成的法政教育,造成了中國法學的先天不足。中國法學自始缺乏原創性。西方

法學話語的統治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中國形成自身的法學理論,缺乏理論的法律、

法學知識都是無根之木。外來語主導的法學思維、法學表達都無法貼近中國現實。

法學教育從一開始就和傳統仕途接軌,成為科舉制度非正式的繼承人。既然學法

律是為了做官,中國的法律職業人士就不會象托克維爾所描寫的那樣,成為對抗

民主社會可能出現的多數人暴政的一種民間力量,相反,他們和當權者是連體共

生的。法律的創設不是為了治國安邦,經世致用,而是一種讓人觀賞的裝飾,一

種表示趨同的示好,誠如西諺所云:「模仿乃最佳之恭維(The imitation is the best

compliment.)。」

最後,方教授說,演講的動因在於提醒人們注意中國法學知識生產的局限性。

只有意識到這種局限性,才有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創新,才可能形成蔡樞衡先生

提到的那種法律意識——植根於中國社會而又放眼世界的法律意識。在此基礎上

才可能發展中國的法學,也才會有佟柔老師等待的偉大的法學家出現。

(四)張生教授評議:

我覺得方老師今天的演講是一個知識譜系的、知識考古學的作品,這樣的作

品我們法史學者也還做不到,所以很欽佩方老師。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談我的

感想:

首先,我對方老師演講的切入點很感興趣,方老師開場提到了蔡樞衡先生。

我自己把中國近代的法學家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進化論(諸如清末的法理派、

民國的革命派均屬此類);一種是類型論(以馮桂芬、張之洞、勞乃宣等為代表);

還有一種是主體論,這一類型的學者少之又少,蔡樞衡、張知本、黃右昌可為其

代表,蔡樞衡恰是其中很難得的一個。我認為蔡樞衡的經歷有點像馮友蘭,早年

嚮往西學,晚年重視傳統,並試圖融合二者創立新的學說。蔡樞衡先生認為中國

可能需要一點兒進化,但是中國所處的位階絕不是西方的低級階段,中國有自己

的主體意識和價值體系。

其次,方老師提到的法政教育,我認為近代法政教育至少需要考察三種類型。

一是,綜合大學的法政科。綜合大學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京師大學堂那樣的,一

定程度上保存了中國傳統法的教育;另一類是北洋大學那樣的,課程設立與中國

法無相關,不講中國法,採用全英文教學。第二類是專門的法政學堂,方老師的

講座即以法政學堂為主。第三類是留學法政教育,方老師也提到過,主要是學習

西方和日本,在清末,張之洞首推學習日本。

方老師的演講中著重闡述的清末民初法政學堂,我認為其興起與當時的一個

事件關係十分密切,即1904-1905 的日俄戰爭。這場戰爭對當時的朝野和知識界

產生了極大地衝擊,極大地強化了當政者的防衛主義和理想主義。清政府和知識

界一致認為日本的強大在於實施憲政,而俄國的失敗在於沙皇沒有進行憲政改

革,於是要想強大就必須學習日本,建立以憲法為統系的近代法律體系。另外,

法政教育的興盛還源於地方政府和士子們的功利追求,對主辦法政學堂的地方政

府來說,法政教育資金投入少(不需要理工農醫那樣的實驗設備),周期短,容

易出成績;對個人來說,方老師也說過,成本低,又為入仕之終南捷徑。

第三,我覺得對於清末民初的法政教育,我們可以批評它,也要有一種同情

的理解。其實,那不全是法政人的過錯,而是根源於當時的人們整體上處於知識

體系崩潰和價值理念迷失的困境中。舊的體系難以延續;新的、能被社會各階層

認同,並符合官方意識形態的價值體系尚未形成。法學也就只能停留在功用層面,

在價值層面上難以突破。另外我們也要看到,社會模式對法學仍有一種制約。直

到今天,法制在某種程度上還具有較濃的工具化色彩。強大的國家力量在塑造著

法律人,因此法律人不可能突破國家價值的限制。但沈家本所提出的「會通中西」

至今還沒有實現,如果出現了學術界公認的法學大家,那一定是會通中西、學貫

古今的學者。

另外,方老師的演講中還提到了領事裁判權和治外法權問題。我們法史學界

對兩者的使用還是有一定的區分的。有學者(茅海建)提出一種觀點認為,領事

裁判權不是西方人強加我們的,而是廣州的一個知府,因為考慮到中國人裁判涉

外案件可能引發外交風險,而偷偷地加到與英國的條約草案中。

(五)范忠信教授評議:

方老師剛才的講座,讓我有一種「洗腦」的或「洗禮」的感覺。聽了他的精

彩演講,我更加確信這樣一句話,即我們今天所經歷的三十年相當於過去的三千

年。這也就是我昨天演講時提到的「三十年等於三千年。」結合方老師的剛才的

演講,我有一個基本判斷,就是:改革開放後法制建設和法學教育,重演了清末

民國時期的法制建設和法學教育歷程。也許「背景」和「演員」換了,但基本的

「劇情」、「劇本」不變。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證這種相似性:

第一,從歷史背景來看,我們三十年前(即改革開放之前)遭遇的內憂外患

(所謂開除球籍的危險)以及國門被打開的方式,與清末民初時期被列強虎狼環

窺並以船堅炮利打開國門的情形十分相似。

第二,從經濟方面來看,三十年來的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舉國運動,與清

末民初的洋務運動極為相似。這種運動導致了我們對西方法制和法律知識了解的

強烈需要,並與日俱增。

第三,從法制建設來看,改革開放後引發的國際法熱、外國法律文本翻譯熱,

西方法學著作翻譯熱,出洋考察法制熱,以及西式的法律機關與法律職業的大規

模興起或重建,也無不與清末民初法制維新改革熱潮相似。

第四,從法學教育來看,法政學堂與法學院、留洋與出國、洋教師與海龜派、

官學一體化與「學而優則仕」等等,近三十年與清末民初也有著驚人的相似性;

第五,在法制建設和法學教育的根本缺陷方面,近三十年與清末民初也有驚

人的相似:就法學和法制建設而言,在最根本的、民族意識和民族精神的整理方

面,當下與民國時期存在同樣的失職

最後,我想談一下領事裁判權問題。剛才張生老師提到,領事裁判權最初可

能是廣州知府的一時權宜之計。我想補充一下。其實,歐洲國家之間很早就有相

互承認領事裁判權的做法。我們通常認為領事裁判權是列強欺負中國的標識,其

實不一定。在歐洲,義大利和法國在葡萄牙搞過領事裁判權;在第三世界國家之

間,巴西、智利這樣的當時還比較落後國家,也在中國搞過領事裁判權。所以,

我覺得對領事裁判權的看法應當重新審思一下。在我看來,它是亨廷頓所講的文

明差異與衝突的必然反應,直到今天也可能還有存在的必要。比如,在某些伊斯

蘭教國家,偷盜者要砍手腳,通姦要石刑處死。假如我們中國人到那裡去做生意,

不小心涉嫌偷盜,或是跟某個穆斯林家庭婦女真的戀愛了,當你面臨著砍手或村

民集體用千百塊石頭對你行刑時,你是不是也希望中國在那裡擁有領事裁判權

呢?

(六)與學生的問答交流

兩位嘉賓點評後,方教授還與現場的學生聽眾進行了問答交流。學生們提出

的問題主要有:如果我們把目光放在中國的現實問題上,是否會更加妨礙我們跟

國際之間的交流,從而使中國法學更加邊緣化?中國法學知識是否有『輸出』的

能力?我們已經無法『回頭』,西方法學知識已經融入我們,中國法學該怎麼重

建自己的語言表達?歐洲大陸國家也曾掀起一股學習羅馬法的熱潮,並且將之移

植到自己的民法典中,某種程度上,類似於我們清末以及改革開放後學習和仿造

西方法的情形,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方教授如此回答:清末的法律創製實際上是一種「法律革命」,相當於信息

「被磁碟格式化後又錄入新的內容」。中國法學實際上存在著嚴重的「路徑依賴」

問題。如果走不出來,中國將一代又一代地重演前述知識生產的過程。所以,我

們要超越,不能再處於失語狀態。我們要運用批判性的思維,去看待西方的法學

知識,思考我們自身的問題,努力推進知識的增長。事實上,西方國家對中國法

有著強烈的理解的願望和需求,而我們缺乏向西方國家解釋自己和表達自己的能

力。我們甚至沒有一本令人滿意的向世界介紹當代中國法的著作。目前中國實踐

中出現的某些問題已經對西方的理論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戰。研究這些特殊性的問

題才是中國法學的貢獻。關於德、法學習羅馬法這個問題上,我與薩維尼的看法

在某種程度上相似,知識的學習是一回事,是需要的,而是否要搞「法典嫁接」

則是另外一回事,是政治問題。中國的法學家要擺脫那種「以官方法律活動為主

導」的思維模式,區分開政治問題和法律問題,不要把精力無端地耗費在「是否

要制定民法典」、「侵權法是否單獨成編」這樣的政治問題上。

講座從上午9 點開始,到12 點15 分結束。

在講座之前,博士生已經讀完了方教授指定閱讀的以下文獻:

(1)葉龍彥,清末民初之法政學堂(1974)

(2)西法東漸,王健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 居正,為什麼要重建中國法系,范忠信等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9)

(4)張生,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5)孫曉樓,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6)陳新宇,近代清華法政教育研究,政法論壇,第27 卷第4 期(2009 年

7 月)

(7)宋方青,科舉革廢與清末法政教育,廈門大學學報,2009 年第5 期

(8)威羅貝(W.Willoughby),外人在華特權和利益,王紹訪譯,三聯書

店(1957)

(9)蔡樞衡,中國法學及法學教育,清華法學,第四輯(2005)

(韓曉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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