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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扣的進項稅和無法沖減的銷項稅如何處理2011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和無法沖減的銷項稅如何處理 近日,河南省某市國稅局在對轄區某企業進行納稅輔導時,財務人員向稅務人員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該企業有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因超過規定期限沒能及時抵扣,財務處理計入了購入貨物的成本,有人說增值稅是價外稅,沒按期抵扣是納稅人自願放棄了抵扣權利,不能計入成本,那麼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需不需要調整?第二個問題是企業收到客戶退回的貨物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已超過180天,而客戶在180天內並未認證抵扣,由於未及時認證也就無法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形成了多繳稅款,這些多繳的稅款在申報所得稅該如何處理,能不能被視為損失?無法用紅字沖減的發票屬不屬於虛開發票?不能抵扣的進項稅可計入貨物成本部分貨物因超過規定期限沒能及時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計入貨物成本,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不用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雖然沒有進行抵扣,但是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另外,還屬於「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稅金,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稅金支出,應該同購入的材料一同記入成本,在結轉收入時同比結轉成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未及時認證的專用發票不能開具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018號)規定,超過90天認證期限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又將發票認證期限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180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所以,該企業開具超過180天認證期的專用發票的也就無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額也就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用紅字沖銷的發票不是虛開的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210號)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企業取得的購貨方退回的無法用紅字發票沖銷的發票,沒有交由對方抵扣,仍保留在開票方,形成的原因是違犯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特徵,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沖減的增值稅額不是資產損失有觀點認為,由於購貨方未及時到稅務機關認證,導致退貨時無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此筆多繳稅款造成的損失應由購物方負擔,視為向購物方的損失索賠類的應收項目,如果確實收不回時,應當作為應收款項的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扣除。但是,這只是購貨方未及時到稅務機關認證的責任,如果責任在銷貨的開票方,則無法向對方索賠,形成銷貨方企業的多繳稅款。從法理上講,稅款不存在索賠的可能,稅款是企業對國家的義務,不是企業的損失,不能因為多負擔稅款而向對方索賠。《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沖減的增值稅額不屬於此類損失中的前五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也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此筆多繳稅款如果對方不負擔,不能作為資產損失扣除。多繳稅款符合條件可以申請退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及時認證對購銷雙方都有影響,一種是購貨方無法抵扣進項稅,一種是銷貨方不能開具紅字發票形成當期多繳稅金。購貨方無法抵扣的進項稅可以視為企業失去了抵扣權,增加了購貨成本。而不能開具紅字發票形成的多繳稅金,由於企業實際並沒有相應的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就應當沒有納稅義務產生,符合條件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這條規定是為了加強增值稅鏈條管理的一種措施,對於符合增值稅管理規定又確實形成了多繳的稅款,可以申請退稅或抵稅。《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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