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分享】庭前會議要點分析


7月21日中國律師大講堂

主題:刑辯律師參加案件庭前會議的實例經驗點滴分享

主講人:惠君琦,雲南(昆明)亞龍律師事務所主任,2014年成功辦理六件無罪毒品案件。

點評人:錢列陽律師,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曹春風律師,內蒙古守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主持人:龍元富律師,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講座內容實錄

龍元富:請各位群友歡迎三位老師給大家打個招呼。這種講座都是純粹公益,大家都很辛苦,但是不圖任何回報,是樂在其中的一種公益奉獻。

龍元富:大家都知道,庭前會議這個訴訟制度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才確立的,很多律師都不大熟悉,很多人沒有經歷過,這正是今晚要探討這個制度的意義。庭前會議最早規定在2012年刑訴法182條,後來司法解釋183、184條做了細化規定,但是如何進行,解決什麼問題,律師做些什麼工作,怎麼利用庭前會議制度實現辯護目的,都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龍元富:今晚的分享交流現在正式開始,歡迎主講老師惠律師。

惠君琦:大家好,謝謝龍律師的開場白。很榮幸,群主汪律師邀請,點評嘉賓是錢列陽老師和曹春風老師,大家有這份心,做一些公益講座,給年輕律師在一些空白和不熟悉的地方一些幫助。

課題的選定主要是7月9日我代理一個開設賭場罪案件。先介紹下案件情況:該案涉案31個被告人,涉及到公安、工商、稅務等100多公務人員參與其中,在雲南省也引起了不小的地震。雲南省公安廳經過一年七個月的偵破抓捕,抓了一百多人,這些賭場基本都是有背景,比如公安、工商、稅務等,都有一些保護傘。省公安廳偵查完畢後,省高院指定給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審理,涉及罪名量刑在10年以下,但是人數眾多,影響重大,開庭前,主審法官刑庭庭長與律師交換了意見,決定要開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我原來也參加過好幾個案子,比較熟悉。那天庭前會議給我感觸很深,到場二十多個律師,在我之前發言的律師有十多個,到我要發言的時候,剩下的都不想發言了。我比較著急,本來計劃我是不發言的,因為之前工作已經做好了,而且法院主審法官和公訴人已經就我委託的當事人減輕情節交換了意見,事實證明,先入為主,最終材料形成的話效果應該不錯。

21日已經開庭,剛吃完飯到酒店,跟大家分享心得,也是一線案件報道。接下來,我先介紹下庭前會議的法律依據。剛才龍律師也說了一些。庭前會議是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兩高也做了詳細的關於適用範圍、啟用主體、適用簡易程序、證據交換、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等等規定。以下是庭前會議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前準備】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1.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範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對於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參加,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認為,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並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並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鑒此,《解釋》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3.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3)是否申請調取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5)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在召開庭前會議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可以在庭前會議中開展調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庭前會議第一是保證程序公正,第二是提高了訴訟效率,第三是跟辯護律師聯繫密切的,就是辯護範圍的擴展。比如說無罪辯護、證據辯護、程序辯護、證據辯護、量刑辯護,也就是說擴大了律師的辯護內容,還能讓當事人家屬感受到律師的作用,是真真實實存在的。

接下來我按照當天在庭前會議的20多點提綱,結合實例跟大家講下。

法院在這種常態的過程當中,也追求他們自己的利益。法院要通過庭前會議,提高自己的審判效益即用最短的時間審結案件的相關事宜,得到控辯雙方的同意,然後達到統一認識,另外法院想把辯護工作歸到一個他們認為合理的軌道上來。他們的觀點會與辯護律師發生衝突就是限制辯護權,這也是客觀存在的現實。

作為控方來說,他的博弈是使案件提高審判效益,減輕工作量,但是有一點,會與辯方在程序方面、在事實認定、證據、量刑上發生衝突,是公訴人不願意在庭前會議上探討的,也不想在庭前就把對辯方有利的事實固定下來。這是辯方和控方博弈的狀況。

律師既要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規定程序來做,又要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迫使控方彌補,辯方主要是要考慮自己當事人的利益,那也要巧妙的在這個庭前會議當中把它巧妙固定住,增加辯護力度,最終達到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剛才講了庭前會議就是控辯審三方的博弈。那麼就看控辯雙方哪一方熟悉法律規定,並且能很好地利用這個法律規定,最終達到利用這個庭前會議,使自己的辯護工作效益最大化體現出來,那麼我覺得這個是律師在場面上應該做到的效果。但是如果說律師是對這方面規定都不熟悉,就更不要說技巧了。

說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我今天講這個專題的重要性了吧!我就按照剛才的思路,按照輕重緩急的順序提出問題,大家可以自己考慮下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自己心裡判斷一下就行。

1、舉證質證方式問題。因為我們這個案子涉及到31個被告人,在庭30個,有疑罪撤回1個,案卷有116本,證據比較多,如果說按照傳統審判方式,就是一事一出示一質證一辯論,案子涉及到27台,原定是一個星期審完,其實翻一倍,半個月也審不完。

所以,那天我就提示檢察院證據出示方式是,每案一事一出示一質證一辯論,還是每人出示,進行質證辯論,還是整案進行出示、質證、發問,但是當天檢察院沒有正面回答,法官也不好確定,沒有達成統一的認識。

2、證據出示清單問題。我要求公訴方在庭前把證據出示的清單給律師一份,這樣我們可以更好地做好辯護準備。這一點法官也認同,要求公訴人儘快提供,這個證據清單,公訴方第二天下午就提交了法院,法院通知辯護人去複製。這個拿到手裡,我們在庭上就很主動,很明確知道出示什麼證據,雖然出示方式還沒定,但是被告人、證人、證據的作用等都可以看得出來,這也是博弈的結果。

3、查封財產問題。但是這個是個案的問題了,我提了一個查封財產證據不足的問題。因為這個影響到量刑,這個案子有財產刑,查封的證據方面有問題最終在量刑方面就會產生錯誤和不必要的麻煩,那麼這個對量刑是有影響的。而且最關鍵的問題是什麼,因為一般來說偵查機關,她在偵查過程當中查封財產的都是有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程序的問題在裡面,通過這個問題的提出來迫使法院、檢察院對這個問題引起重視。在公安偵查階段就提出不涉案的財物不可查封,隨身物品要在偵查終結前返還給家屬,公安不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他們也不聽;到了庭審的時候,他們慌了,馬上打電話給當事人家屬,請家屬去領取隨身物品,把不涉案財物返還了。要是按錯誤查封下來,可能就會被沒收,而且,他們凍結了財產之後,要是下一步就算沒有涉案情況,也會通過罰金形式達到沒收目的。涉案財產清單是個技巧,也只有個案特殊存在。

4、全面取證問題。從這個偵查階段一直到審查起訴階段,我其實已經發現了一個問題。我的當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現,這個方面就沒有落實。我是在這個公安階段跟他們提過,公安機關在偵查的過程當中不但要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收集減輕、無罪的證據,但是公安機關只收集有罪證據。那麼對於律師提出的收集罪輕證據這方面,他們一般不太理解,也不會太去做這個事情的。這一次,我在庭前會議上提出來後,法官很支持,認為律師提的對。要求審查起訴部門必須對案件證據收集要有一個全面性,尤其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都要有,希望檢察院按照律師提出的線索查清楚。後來我已經發現檢察院已經把這個意見交給公安機關在做了。

那麼在這個過程當中公安機關打個電話給我詢問線索,在積極收集準備過程當中。因為我這個當事人是第一被告,被定為犯罪集團的首犯,要是找不到到強有力的從輕減輕情節證據的話,那麼這個案子最終會被重判。一個案件三十多個被告人,你說爬樓梯呢,我的當事人可能要被重判了,按照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是不利的。遇到這種情況,律師要提前巧妙的把有利觀點或者技巧植入到庭前會議中。因為當天發現,法官對庭前會議的具體規定、操作方法也不熟悉。主審法官在庭前會議前透露,開庭前會議也是第一次,這麼大案子也沒有審過,我就此判斷法官不熟悉,公訴人也不熟悉,那麼辯護人要想盡辦法,就要把對當事人有利的觀點植入到庭前會議中來,為庭審辯護做好準備。

5、臨時休息、請假問題。開庭時庭審人員臨時休息的問題,因為法官也不大熟悉,給他們提供一個制定議案的意見。比如說開庭的時候那麼多律師、那麼多公訴人,要去解個手或者出去抽支煙,怎麼辦,我覺得法官也應該考慮這個問題。那麼當時法官聽了以後,認為大家要是都舉手請示會影響審理秩序,反正都是律師、公訴人經常出庭,根據自己的需要悄悄地離開辯護席、公訴席。這個對我們是好事,特別是對於我們抽煙的人來說真是大好事。我們就可以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抽空出來休息一下。

因為庭審時間比較長,有二十多個律師在上面,可能有其他案子出庭衝突的問題,或者有一個特殊的事情必須離開法庭去處理的問題等,我們怎麼跟法庭明示,離開法庭,怎麼請示。後來,法官決定這個請假說明理由,法庭一般不干涉律師請假,只要能夠衡量好庭審節奏,與當事人家屬交換意見都沒問題。這個案子共有27台,有時候不是自己當事人的案子程序,就可以離開一下。這也是技巧,要是事先沒有約定的話,很容易跟法庭發生衝突。比如解手離開以為是請假離開,要被法庭訓示,嚴重的話要被司法建議被律協處罰。

庭前會議來說呢為了保護律師的權利,另外從這個技巧方面保護律師自身安全。本來可能是一個小事,可能導致在法庭上衝突,如果事先我們都說了,法官和辯護人就不容易發生衝突,因為事先已經統一好了,即使法官決定錯了,他也只有認了。這也是律師博弈的技巧。

6、案件管轄問題。這個案件管轄是有問題的,案發地在官渡區,但是一開始立案偵破省廳指定曲靖市偵查,涉及到好幾個市,這個案件也是從治安案件升級到了刑事案件,從法律方面講也不是特別重大的案子。按理說,偵查機關因為這個案子的特殊性可以指定異地公安偵查。但是偵查完畢後,審查起訴是不是要按照地域管轄,審理階段也要按照地域管轄來做,因為這個案發地是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這樣才合乎法律的規定。

因為這個指定管轄,我們個人認為那是和法律相關規定不相符,我們要提出來給他備案,我們提過給法院備檔,留在卷宗里,只有好處,也可能給法院增加壓力,因為程序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地方,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會考慮從輕,那麼我們的辯護工作,實際上也達到了一定的效果。

7、空投檢察官問題。這在很多案子都存在的,爭議很大。這個案子在偵查階段,市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已經介入了,在審查起訴階段,都以市檢察院工作人員為主導進行工作。那麼,在庭前會議上我提出來了,這個空投檢察官的問題在司法實踐當中是比較大的問題。因為檢察官是人大任命,不能在兩級檢察院同時工作,請法庭注意。我提出來以後,有一個檢察官就主動說了他就是市檢察院的,已經取得區檢察院檢察長的授權。這個授權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提出來給法庭考慮。通過出庭,發現那個檢察官就在庭上,這個問題提出來後就給法庭考慮,假如上訴後,就有發回重審的可能,法官是有壓力的。

8、瑕疵證據問題。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過程當中就發現了一個問題,因為案件一些大,什麼有指示等理由,沒有退偵處理。在審查起訴,邊起訴邊補偵補強證據,每次閱卷都沒有一套完整的卷宗,有些都給公安補偵去了。因此,他們補充的證據會很多,這些證據正好是律師最有用的證據。因為他們檢察官都認為有問題,對於律師來說肯定是有利用價值了。所以這方面也是個經驗。一般來說,在審查起訴階段補證補強的證據,有些案子過了那個時間段就補偵不到,是不能夠補強了,那麼這些證據本身瑕疵就永遠留下了。律師可以利用這些瑕疵更直觀的看到這些東西,那就更好了加強辯護工作的效益。

案子到法院後,我特別注意,原來的116卷宗,並沒有把補充偵查的材料加進去,我就判斷,補偵證據沒有提交給法院。我就在庭前會議提出來,公訴出示的證據必須在庭前10天給辯護律師,否則不能當庭質證,也不認可。當天檢察官就拿到手裡,當面提交給了法院,律師可以馬上閱卷。這下可好,律師很開心,進行閱卷工作。確實在卷宗中,發現很多辯護依據,起到很大的幫助。律師一定要巧妙地進行利用,個案是很複雜,律師要本著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只要對當事人有利,都要在庭前會議上進行博弈,達到我們的目的。

9、被告人服飾、戒具問題。我就跟法官提出被告人不能穿馬甲,也不能戴戒具上法庭。當天法官沒有答覆,我還開了玩笑,我說不行的話,法院出錢給被告人買T恤。後來開庭看出來,法院真的買了不同顏色的T恤給他們穿上了。而且,30個被告人進法庭都沒有戴戒具。這也是法律規定,本來對於戒具問題,要是從安全形度講,要給被告人戴手銬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院很重視,都沒有戴。這方面也體現律師的專業水平,律師在法律又規定的情況下都要提,要是不提的話就是沒有做到工作。

10、辯護席問題。很多法庭就會給辯護律師一個凳子,卷宗就大腿上放著辯護。我提出來,這個案子必須要找最大的法庭,辯護席擺好,還要有插線板。法庭不給錄音,律師錄音給不給,要明確。律師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在法庭上能不能夠使用手機,法庭決定只要不影響開庭的情況下使用手機。後來,這些都得到了解決。今昨兩天的開庭看,我們律師的權利都得到了實現。法庭都給每個律師提供了辯護席,就是擠了點,還在桌子上貼了一個小溫馨提示:因為地方小,辯護席有點窄,請律師諒解。小小的條子,感覺到律師的地位和權利得到了認可和法庭的重視。這也是律師在庭前會議上爭取的博弈的,這是我們律師的權利,一定要爭取到平等。

11、法庭裁定問題。如果,辯護人在庭審和法庭發生的衝突、提出迴避申請或者其他一些意見的情況下,法官要怎麼做裁定。法官是否要合議討論,還是直接駁回等,我們提了後,由法庭來決定。裁定的問題就是避免隨意裁定,損害律師權利。

12、穿律師袍問題。這裡天氣比較熱,一般來說不使用空調的。但是,這個三十被告人,家屬近百個,那天法庭上肯定比較熱。我就提出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是否要穿律師袍的問題,法庭有沒有特殊要求,後來法庭讓律師自由選擇。有些律師也穿了律師袍,但是太熱,沒有堅持十分鐘就脫了。法官穿著法官袍,看著也難受,每人用紙巾不停的擦汗。這個律師也要考慮,要是環境好了,工作也輕鬆。

13、律師發言抗議示意的問題。每個法官的認識習慣都不同,提前統一了就不會為了小事發生衝突。因此提早約定,有效避免衝突,畢竟只要是衝突,吃虧的總是律師。

14、法警維持秩序問題。法警一般是對公訴人網開一面,對律師不公平對待的比較多。比如安檢、入庭、登記、物品保管等。有些法院會有一些不公平待遇,因此我首先提出來,跟控辯雙方地位平等,要一致對待,不能對律師有特殊要求。

15、查看庭審錄音錄像問題。假如書記員沒有記錄有利於當事人的文字,通過查看了錄音錄像後,要求書記員補記。有些法院給看,有些法院不給看,我提出後,法庭要是允許的話,到時候操作不允許的話,有抗議的依據。通過事先約定,固定有利情況。

16、庭審休息等問題。因為法官和檢察官可以在食堂吃飯,律師要外出吃飯,時間要約定好。

17、會見當事人的問題。待審期間能否會見溝通被告人,因為有時候被告人需要一些安慰,或許有些問題需要溝通。

18、當事人家屬旁聽問題。要確定旁聽證發放範圍,律師可以輔導當事人家屬配合法院庭審。

19、鑒定意見問題。非法所得的鑒定,因為自己是學會計出身的,有些鑒定不合理,跟客觀事實有不符的地方。本案中,在合法項目下的違法活動,有合法所得也有非法所得,因此鑒定合法性有異議。公訴人看到自己提到了很多專業意見,就提出了撤回鑒定意見,這直接影響量刑。

20、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非法證據要提出排除申請和線索,如果成功,當事人可能出現無罪狀態。

21、一事不二罰問題。案件原來是治安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件,很多賭點都有被行政處罰的記錄,現在要追究刑事責任,我就可以一事不二罰來做無罪辯護。

時間過得很快,很多問題沒有時間詳細說,下面還有錢律師和曹律師的點評,以後再交流吧。謝謝大家!

嘉賓點評

錢列陽:大家好,因為我以為今天是關於庭前會議小專題。後來發現講的是他現在正在辦的一個完整一個刑事案件,方方面面比較豐富、比較複雜,在我意料之外。他講的很好,各方面都涉獵到了一些尤其是一些細節上到抽煙、上廁所等具體的問題與法院的溝通上,我覺得總體來講他講的還是非常好的。

作為庭前會議這項規定在國外早就有,在國內也就是這次新刑訴法把它放進來,主要是為了在庭審中突出重點,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引進國外庭前會議進入中國最直接的動因就是貴陽小河案件,開了這麼長時間,準備好了開庭了,又被庭前會議相關內容如申請迴避這些問題給擾亂了,這次立法的層面上促使庭前會議進入了法律程序之內。

其實庭前會議,作為法官就是要保證庭審能夠順利的開完,便於把握案情、把控全局。作為檢察官他想知道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的理由,給他們有所準備。當然作為辯護律師主要是要把我們的問題說清楚。

庭前會議有幾個特點,第一對外不公開,第二法官主導,第三可以開好幾次庭前會議,第四庭前會議上控辯審的所有發言記錄在案,與正式庭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所以作為庭前會議,從法條顧名思義來看,是不能攝入案情的,只是就庭前就案件的主要問題進行程序上的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包括證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開庭時間、使用語言、翻譯等問題。但是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針對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部分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可以在庭前出示,這樣一句話就使庭前會議可以攝入案情。

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庭前會議想達到的目的是簡化庭審。這樣一來,加上百分之八十被告人不出庭,這就意味著對於被告人的質證權能否確實得到保障,辯護人承擔更大的責任。

我個人認為,庭前會議,一個是公訴人想套辯護人的辯護思路,一個辯護人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當事人的質證權,不要在庭審會議上被忽略,因為公訴人在正式庭審舉證的時候會把有些個問題迅速的略過,而把相關的責任將來推到了律師身上,會說你的律師在庭前會議中已經對這些證據給予認可,以至於在庭審時不需要詳細出示,引起當事人對我們的不滿,這是我們要非常注意的細節問題。

總體來講,庭前會議是一個開庭的一個前置,絕對不能夠把他小看了,輕視了,和正式庭審對於一個案件審理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種意義上講比庭審更加重要。

好了,對於惠律師講到的一個這麼大的一個毒品案審理中的方方面面細節問題,我也學習了很多,也向惠律師表示感謝,我也就不再做點評了,那我就簡單講這些供大家批判啊!下面請曹春風律師給出他的點評,謝謝大家。

曹春風:謝謝錢老師的推薦,惠律師今天的講座其實回應了現實生活中律師在庭前會議中能做哪些事的問題。

其實這個話題,由於這個制度像錢老師剛才所說的,這項制度在我國落地比較晚,在很多情況下,包括公訴人,法院,在全國各地都是這樣,對這個程序的操作以及想操作的內容、具體操作的方法、能解決什麼問題也都不是很熟練。但是,做一個刑辯律師,實踐法律的法律職業人,如何去操作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課題。因為庭前會議解決了一些問題,以後可能會在未來的一審、二審甚至到最高法院死刑複核階段都打下的基礎都起到一個至關重要的作用。

那麼今天,惠律師用二十一個問題或者二十幾個點來給我們做了一個分解,針對庭前會議,如何操作的問題還做了一個很很周到很詳細很精彩的分享。惠律師真的是從實踐從宏觀到微觀做的都非常好,尤其有一些生活中的一些細節問題,比如涉及到抽煙、休息、基本生活的這種權利的保障問題。

總體來講,惠律師今天所做的一切,如有些問題突破了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最高法一百八三條、一百八十條以及最高檢的四百三十一條的法律規定。其實這是驗證了一句話「權利是靠爭取來的」。我非常贊同惠律師把我們曾經在實踐中沒有做的事情也把這個點報出來,我非常贊同。因為這些東西雖然表面上看,不涉及到案件實質問題,但是,從一個角度或者從一個側面給我們辯護權的這個充分保障,給做了一個示範,非常好。

我認為惠律師今天的講座可圈可點,第一個問題就是舉證順序問題,公訴人的舉證順序問題在庭前會議解決了,而我們很多律師就排非問題、管轄問題、迴避問題提出來了,其他就不去提了。在法庭上公訴人喜歡用打包質證,或者說編排證據來進行舉證,那麼律師,雖然手裡拿著案卷,但是他對他的舉證順序、每份證據想要證明的問題怎麼樣來進行質證,這是一個必須面臨的話題。今天的講座,舉證順序的問題在庭前會議與法官檢察官進行溝通,對將來我們在應對公訴人的舉證就做了一個很充分的準備工作。我覺得這是今天晚上最精彩的一點!

涉及這個被告人的馬甲、戒具問題,這個是一直以來我們每次在開庭時提出。法官認為涉及到一些被告人眾多、場地的問題、旁聽人員的問題、其他看不到的如人員介入問題,比如涉及到一些高院、高檢指導的問題,難以應對的問題,可能就不會給你解決。儘管最高院有法警執勤的規定,其中包括戒具問題,還有著裝問題,陸陸續續都把這些問題解決了。表面上與辯護無關,其實是維護被告人權利的的另一個側面,律師要是能夠爭取到這個權利,讓被告人有一個平等地位去對抗公訴人的指控。惠律師一直在爭取,是非常難得的。

我倒認為現在有幾個問題那就是涉及到庭前會議要解決的,惠律師沒提到的。雖然庭前會議是法官在主導,但是律師擅於運用好申請權。庭前會議並不是完完全全由法官來啟動,包括法官,檢察官即公訴人和律師都有啟動的權利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由於這項制度或者這個法律條文制度上的設計有這麼多的好處和優點,那麼律師如果要達到讓你的辯護能夠做到有效辯護,或者說做到最佳辯護,就要充分的運用好這樣的一個權利。即便法官沒有啟動,律師也要申請。

律師在開庭過程中,往往發現新情況新證據要證人出庭,在庭審時不能打動法官,根本不會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檢查,包括證人到庭、警察證人出庭等,在法庭上提效果很差。要是在庭前會議上解決的話,可能給法官從時間上考慮,從請示流程上考慮,會給法官很好的空間,律師有了這個權利的行使,包括傳警察到庭、鑒定人到庭等的權利保障。在庭前會議中申請的話,更能夠打動法官,即便打動不了法官,也有一點就是啟動了申請程序,在庭審重新申請解決,工作時限延長了。由於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即使庭前會議提到了,這個期間,給了法官更多思考機會,考慮到內部流程安排,一些領導人或者關注案件的人的提示,律師在這項工作中可以做到盡善盡美。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做毒品案件和死刑案件是職業生涯中比較成功的。毒品案件中稱量筆錄問題,是解決量刑和社會危害性問題。這個毒品理化報告也是跟稱量筆錄一起來證明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和量刑問題。毒品理化報告可能就是一張很簡單的紙,寫明案件來源,送檢人員,檢材,送檢過程,結論等。由於律師對檢驗報告形成的原理、方法、操作程序、背後的行業慣例等都不熟悉,我們的質證可能會處在一個虛化的狀態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五條死刑證據規定第二十四條對什麼樣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有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律師能夠充分運用好,這個案件會因為鑒定意見或毒品理化報告多處被質疑甚至說可能無效、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話,就有可能使整個案件的證據體系崩潰或者處在一個證明能力降低的狀態。這時候,我們如果能夠在庭前會議申請到調取這個內檔,然後做專業比對毒品理化如甲基苯丙胺的操作標準和方法,再比對公安機關鑒定規則,包括鑒定人員的能力、資格、從業培訓情況,了解送檢人員和鑒定人員交接問題,鑒定事項確認書等這些內檔材料,就相當於律師想要推翻已生效判決就要看這個判決的背後依託的卷宗一樣。

所以說,這就是庭前會議的重要性,不管是老律師還是青年律師,應該從多角度多維度去思考對刑事有效辯護,庭前會議是個很值得我們玩味、探究的程序。

我們申請專家輔助人到庭的問題也是能夠在庭前會議里解決的問題。

因為申請專家輔助人到庭要讓公訴人和法院知道,卷宗筆錄是有記載的。如果我們單方面去申請不是走庭前會議這個程序走,你一個書面申請,在這種封閉的審判情況下,檢察官是不知道的,尤其是在一審做出判決,可能二審要啟動的程序中,如果要是在庭前會議沒有把這申請表達出去,以後怎麼能支持請求?這個申請比開庭或者不是通過庭前會議程度提出的而是直接寫申請可能他的效果來的更快、更直接、更有效。

因為啟動的是庭前會議程序,即便在很多案件中並不是非常必要的特別前置程序,但是只要你申請了,法院准許召開了,那麼就成為與庭審程序直接遙相呼應,形成一個完整的一個審判程序。從程序上,庭前會議解決程序,庭審既解決程序也解決實體,如果你的庭前會議中提到,在二審中又提到而不給解決,法院就有可能違反了一百一十五條剝奪和限制當事人權利的問題。

如果從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考慮,可能涉及到律師的辯護權被限制被剝奪的問題,在很多重大疑難件可能僅僅就這一個理由的提出,如果你遇到了一個開明的法官而且法律素養非常高的法官的話,可能這就是啟動發回重審程序的一個法定理由。這樣的話,律師在二審中解決不了,發回重審後回到一審程序,律師的辯護方法、角度、流程就有更多的選擇餘地。

我注意到,惠律師從12點開始就已經關注到了當事人細節性程序性的權利,我認為這是惠律師是給我最大的收穫。惠律師的辯護觀點是一個老律師多年來刑事辯護經驗的積累,很多青年律師可能就考慮的不這麼周到,那麼有可能在未來的辯護就不能得心應手,或者不能控場。刑事辯護律師的控場能力和氣場的大小,對整個程序的把握息息相關。把庭前會議做的這麼細緻,在庭審中就起到控場作用,這些就是真正抗衡公訴人的方法和手段。

庭前會議是個新鮮事物,律師如何思考,還有什麼可以突破,是共同面臨的問題。這刑事辯護做到有效辯護,不是法律規範的確立而是對法律解釋的問題。個案中,對法律規範的解釋和適用是個很重要的課題。就個案而言,每個律師都在解釋法律,不管是無權、無效解釋或者說是學理解釋,針對個案可能無權解釋能夠迎合法官對案件的把握控制,那麼這樣的無權解釋比那個司法解釋和條文更具有可操作性。

通過今天晚上的惠律師的講座,另外一個體會就是,律師如何在已經寫好的條文中去找到條文的有效解釋問題。一個刑辯律師,對具體條文都模糊的情況下,能條分縷析地去解開,解釋的更寬闊,那麼辯護的空間可能會越來越大。鑒於時間問題,我說的不是很到位,單方面的理解,還請大家多多原諒啊,尤其是我的老師錢列陽律師。最後借用美國的霍姆斯大法官一句話作為結語: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謝謝大家。

龍元富:被告人出庭時的戒具問題、著裝問題等,雖然最高法已經有了明文規定,但是仍然很多司法機關的司法官員有意無意地不解除被告人的戒具,不脫下看守所的「號衣」,我們律師務必堅定不移地爭取。

庭前會議的「啟動權」問題,雖然法律規定是由法官主持會議,但是我們律師務必將「申請工作」做足做夠做充分,竭盡所能去爭取,因為在很多案件的審判過程之中,庭前會議往往是一個極端重要的強化辯護效果的關鍵環節。例如對司法鑒定的質證從一般性的質證延伸到以此作為切入口,想方設法拿到相關的「內檔」即法院內卷之中的相關材料乃至於整個「內卷」,那將是極大的辯護律師的勝利及其整個案件勝利的關鍵時刻。

如何將庭前會議與被告人的細節性的權利或者被告人權利爭取的細節密切勾連起來,直接關聯起來至少埋下伏筆,這也是很重要的辯護策略與技巧。

庭前會議制度,庭前會議程序與有效辯護之間的息息相關,總而言之,庭前會議許許多多的寶藏需要我們去挖掘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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