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維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黨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講話中強調,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建設法治政府,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改革開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須從法治理念、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三個維度上加以認識和推進。

堅定法治理念,明確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取向

  沒有堅定的法治理念,建設法治政府就缺乏理論基礎和主導價值觀,就難以把握正確的前進方向。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就是不斷實踐、落實並進一步豐富、發展與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過程。法治理念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著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興衰成敗。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方面基本內涵,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精髓和指導思想。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動力;執法為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是社會主義法治始終保持正確方向的根本保證,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是立法、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黨和國家根本任務的集中體現,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經驗總結,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由黨的先進性所決定的,是歷史和人民的必然選擇,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根本保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取向從根本上說,取決於我們黨的宗旨和國家性質。「以人為本」集中體現了我們黨的宗旨和國家性質,也必然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取向和社會主義法治追求的目標。法治政府建設必須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辦人民之所盼、做人民之所需。

培育法治思維,把握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途徑

  法治思維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礎之上,其實質就是各級領導幹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必須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必須切實保護公眾權利和尊重保障人權,必須自覺接受監督和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建設法治政府,需要以法治思維樹立憲法法律權威。法治思維要求在政府決策上,執法者必須忠實於法律,特別是領導幹部要以法治思維取代過去的領導思維、管制思維,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行為。在行為方式上,任何政府部門和公職人員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只有牢固樹立憲法法律的法治權威,法治思維形成才能有生存土壤,法治政府建設才能有堅實基礎。

  其次,建設法治政府,需要以法治思維提升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法治思維運用到行政領域,要求各級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須提升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意識和能力。依法行政要求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行使各項權力必須在法律法規授權之內,作出行政決策、實施經濟社會管理必須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行政管理要嚴格遵循法定時限和程序;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明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責任意識。

  再次,建設法治政府,需要以法治思維加大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力度。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要把依法行政擺在更加突出位置,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按照「責權統一」要求加強督促檢查。要按照「科學有效」要求加強評議考核。

運用法治方式,豐富法治政府建設的生動實踐

  我們必須在運用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穩定過程中,不斷豐富法治政府建設的新理念、新內涵,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

  一要運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要運用法治方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程序,轉變行政理念,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得以實現。要按照民生優先、服務為先、基層在先的要求,構建法治政府高效運行的體制機制。

  二要運用法治方式推動發展。按照黨的十八大關於「推動發展」的要求,要運用法治方式加強制度建設,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製度保障,確保「優先發展」;要運用法治方式健全決策機制,改革執法體制,創新執法機制,減少執法層次,下移執法重心,優化執法流程。

  三要運用法治方式維護穩定。按照黨的十八大關於「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要求,要運用法治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行政複議制度,提升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公信力,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低廉高效的救濟途徑;要運用法治方式規範行政裁決程序,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機制,為法治政府建設降低社會運行成本。

(作者系遼寧省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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