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與心理 | 李偉清 孫煒 徐金坪:我國校園欺凌調查與中美治理對策研究
《教育科學研究》為綜合性教育學術刊物;面向一線教師、校長、教育研究人員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員;重點關注教育理論研究、教育政策評價、教育熱點專論、教育問題調查、教育改革實驗和比較教育研究等文章,強調理論聯繫實際,堅持小問題深挖掘,低重心高質量
摘要關鍵詞
校園欺凌;欺凌行為;欺凌治理
2016年3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校園暴力問題被正式呈交討論,成為當前社會關注和治理校園欺凌的熱點問題。而早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歐美國家就已針對當時較為嚴重的校園欺凌問題進行了學術和立法研究。我國對於校園欺凌問題的關注則相對較晚,校園欺凌問題長久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近年來,隨著媒體對於眾多校園欺凌事件的持續曝光,校園欺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引起了各方重視,對該問題的治理研究成為當前維護校園安全、促進青少年成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強化社會治安的迫切需要。
本研究以我國新聞媒體近五年報道的109個真實校園欺凌事件為研究案例,以案例分析法為主要研究方法,運用量化分析法、量表測量法與文獻法搜集資料,同時運用SPSS16.0軟體分析資料。本文以每個事件的行為主體情況、具體欺凌行為和特點以及造成後果為分析內容,在結合美國治理校園欺凌問題的相關經驗和舉措基礎上,對我國當前治理校園欺凌問題提出相應對策,以期對解決這一社會頑疾有所裨益。
一、校園欺凌的界定
校園欺凌這一概念最早出現於20世紀70年代的北歐國家。早期界定校園欺凌時,很多國家將校園暴力(school violence)與校園欺凌(school bullying)等同,而「暴力」與「欺凌」在程度和手段方面又有顯著區別。美國反校園欺凌政府官方網站將「校園欺凌」定義為:「發生在學齡兒童身上的,具有真實的或可感知的權力失衡狀態下的有害且具有威脅性的行為。」[1]該行為具有重複性或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潛在的重複可能性。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張翼認為:「狹義上的校園欺凌就是指校園暴力,特指發生在學校及其合理輻射地域,由校內或校外人員針對學生身體或心理實施的、達到一定傷害程度的侵害行為。」[2]對於欺凌行為的界定,法律界和學術界尚存在不同的觀點,但包含四個共同元素:重複性、主觀惡意性、侵害性以及權力不平衡的狀態。
目前,我國還沒有就「校園欺凌」這一概念進行法律上的定性,也沒有明確的官方解釋。「校園欺凌」在傳統理解上被定義為發生在校園範圍內的以強力壓迫和侮辱的行為,然而,在當前環境下,「校園」與「欺凌」的範圍和形式產生了複雜變化,欺凌行為以往多發生在中小學內,現在也蔓延至高校。同時,欺凌行為已逐漸從現實世界擴展到虛擬社會,網路欺凌這一新形式在近年來愈發常見。綜合校園欺凌事件的表現特徵,筆者認為校園欺凌即:在權力不平衡的狀態下,建立在校園關係基礎上的個人或群體對其他個人或群體重複實施的暴力、言語、精神或財產上的侵害行為。
二、我國校園欺凌行為的特點分析
我國校園欺凌問題總體呈現「大事較少,小事不斷」的特點。校園欺凌問題頻發,但極為嚴重的暴力傷亡事件則相對較少。根據2012年1月至2016年3月媒體報道的全國範圍內發生的109例校園欺凌事件分析得出,我國校園欺凌行為類型主要分為六種:肢體欺凌、言語欺凌、關係欺凌、性欺凌、網路欺凌和財物欺凌,具體表現為以下24類行為(見圖1)。
(一)肢體欺凌
肢體欺凌即身體或行為暴力的欺凌。具體包括推搡、踢打或強索財物等暴力行為。其中,近五年我國有43%的校園欺凌事件中伴隨肢體欺凌問題,僅通過網路、新聞等媒體曝光出來的典型案例就可以看出,肢體欺凌已成為引發嚴重人身傷害和違法犯罪問題的前兆和凸顯問題。在我國校園欺凌案例中,肢體欺凌發生在女性群體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涉及財物強索的佔比相對較少,原因主要在於欺凌與被欺凌者多同屬於較差經濟環境中,欺凌者傷害的主觀性較強。
(二)言語欺凌
言語欺凌包括譏笑謾罵、威脅恐嚇、亂取綽號等。在近五年校園欺凌典型事件中,有30%的校園欺凌事件中存在謾罵與恐嚇,言語欺凌通常是肢體傷害的預兆性問題,大部分校園欺凌事件主要是言語侮辱的升級形式。
(三)關係欺凌
關係欺凌包括孤立排擠、散播謠言、傷害同伴等行為。關係欺凌的現象在校園較為普遍,但根據數據顯示的3%可以看出,其存在往往難以被察覺,但給青少年造成的心理問題更隱性、更嚴重。
(四)性欺凌
性欺凌是通過猥褻、強姦、強迫受害人裸露身體或進行裸照拍攝以及含有性暗示等性侵害行為,具體還包括取笑他人性別、性徵和性取向等方式欺凌受害者。2012年1月至2016年3月的網路曝光中,近10%的案例中出現性欺凌行為,且女性佔主要部分(見圖2)。調查中還發現,通過網路曝光的校園性欺凌事件中,約有28%的性欺凌圖片或視頻被上傳至網路,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二次傷害。
(五)網路欺凌
網路欺凌即通過電子或數字媒體和技術進行的欺凌行為,包括借用網路進行恐嚇、謾罵、散播謠言、上傳被欺凌者受辱圖片或視頻等。與面對面的校園欺凌行為不同的是,網路欺凌者傾向以匿名的形式對受害者進行侮辱與攻擊,其傷害本質不亞於肢體欺凌。[3]與傳統類型相比,建之於權力的不平等狀態在網路欺凌中時常難以評判,因此,網路欺凌與通過網路媒介製造和散播謠言的界定在國際社會中仍處於爭論當中。
(六)財物欺凌
財物欺凌即通過暴力或言語威脅等手段強索錢財或物品甚至破壞受害者財物的欺凌行為,財物欺凌在調查案例佔比相對較低,往往伴隨肢體欺凌和言語欺凌發生。由於我國校園欺凌行為主體年齡相對較小,雙方經濟環境基本處於同等水平,因此欺凌行為中強索財物發生的概率相對較低,但該行為在構成要件上與搶劫性質相同,只是數額較低,由此可能發生的犯罪隱患不容忽視。
三、我國校園欺凌問題總體情況和突出問題
我國校園欺凌問題存在著法律約束力較弱、青少年過度保護與學校管理、家庭教育不足的嚴重矛盾。無論是在中小學還是高校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校園欺凌問題,我國當前校園欺凌現狀總體呈現以下五個突出特點。
(一)女性凌虐現象佔比突出
我國當前校園欺凌問題呈現出少女欺凌現象嚴重,女性作為欺凌者與被欺凌者均超過男性所佔比例的情況。近五年的新聞報道中,女性作為欺凌者佔比63.3%,女性作為被欺凌者佔比56.9%。與男性之間校園欺凌的方式不同,女性之間多通過暴力手段且多具有侮辱性和逼迫性,如扒衣服、拍裸照、錄視頻等,事後將欺凌過程上傳至網路社交媒體進行炫耀,對被害者造成的心理創傷異常嚴重(見圖2和圖3)。
(二)我國校園欺凌問題多集中於初高中階段
我國校園欺凌問題發生的學段以初中和高中較為突出。相較之下,小學校園發生率要略高於高校。主要原因在於中小學階段青少年思維發展迅速卻尚未成熟,叛逆易衝動,缺少基本的罪惡感與罪責感。此外,該階段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和學校相關法治教育水平相對高校較低,相關法律約束力和警示作用較弱,存在對未成年人過度保護的突出問題。
(三)地區經濟水平與校園欺凌的發生呈反比趨勢
在對109個案例的分析中,近78%的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在經濟發展欠發達和落後地區,經濟狀況與教育資源有著密切聯繫(見圖4),尤其是在經濟環境相對落後地區的留守兒童學校以及缺乏父母關心和校園周邊安全治理較差的環境中,更易引發校園欺凌和嚴重暴力事件,且欺凌問題的惡性演化率也相對較高。
(四)網路欺凌成為我國校園欺凌新問題
校園欺凌問題發生的場所並不局限於校園範圍,對近五年校園欺凌案例的調查發現,約14%的欺凌行為中包含不同程度的網路欺凌,且呈現逐年上升趨勢,欺凌者通過QQ、微信對受害人進行謾罵、恐嚇和編造、散播謠言現象尤為突出。網路欺凌較肢體欺凌不易引起學校、監護人和社會公眾的關注,同時受害者也往往羞於或不敢承認遭受欺凌,學校和家庭在問題處置上的重視不足和處理簡單,造成對施暴者的縱容和事件的惡性循環。
(五)我國對校園欺凌的懲治力度嚴重不足
我國對於校園欺凌問題的重視程度存在嚴重不足,懲治措施多以批評教育為主,涉及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力度較弱,對校園欺凌造成的嚴重後果難以形成有效的應對標準,在問題人群中進行心理輔導的比率較低(見圖5)。我國現階段物質生活水平與青少年身心健康狀況並不同步,青少年生理髮育速度難以匹配其心理成熟度,青少年造成人身傷害後果與成年人暴力行為後果和影響逐步趨同。[4]很多不滿14歲的青少年憑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的粗淺理解,認為可以憑藉未滿14周歲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和未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法律庇護,在校園裡為所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第三方社會組織介入青少年違法犯罪後的教育管理的情形:「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解、制止。」其中,「所在單位、居委會」作為一般的社會組織,其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的專業性以及對父母的約束性都很值得商榷。目前來看,這些社會性組織以及所謂的從事青少年教育的專業機構都還不具備專門的立法來確保其職能和地位,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也很難發揮作用。
四、美國校園欺凌問題的預防與治理
2011年3月,在美國白宮舉行的反校園欺凌會議上,奧巴馬總統坦言約有三分之一的美國中學生都有在學校被欺凌的不愉快經歷。2016年「中國留學生霸凌案在美國被判終身監禁」的終審判決引發了強烈的社會關注。美國對於校園欺凌問題的嚴罰嚴判方式和對於未成年人反校園欺凌保護的嚴格立法舉措甚囂塵上,對於我國現階段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問題具有參考意義。具體而言,美國預防與治理校園欺凌問題可以歸結為以下六點。
(一)欺凌行為劃定細緻,圍觀者亦有責任
美國各州對反欺凌法的定義均有不同,但對於校園欺凌行為的劃定非常明確和細緻,不僅將打人、吐口水、拍裸照等行為納入法律範疇,譏諷辱罵、嘲笑、口頭威脅甚至是網路揭露別人隱私都屬於欺凌範疇。以美國阿肯色州反欺凌法為例,其中明確規定了包括涉及種族、性別、宗教、出身國、殘疾、膚色和血統等16項欺凌行為,並對每項欺凌行為進行了詳細解釋。美國部分州如阿拉斯加州、羅得島州南卡羅來納州等在反欺凌法中明確要求校園欺凌事件目擊者有義務向學校或有關機構反映欺凌事實。[5]
(二)校園欺凌零容忍,未成年者同樣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在美國,如果涉及校園暴力案件的青少年未滿18歲,法院會首先通過警告或輔導的方式告知學生。如果該欺凌行為造成嚴重後果且欺凌者犯有前科,即便其未滿18歲,仍可作為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按照成人犯罪定案、量刑。如,喬治亞州法律規定,6到12年級的學生若在一學年中連續觸犯反欺凌法三次,即被送往公立學校就讀;對違法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或勸誡、懲罰的情況不設最小年齡限制。對於嚴重的網路欺凌行為,愛荷達州、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等9個州規定處以刑事定罪。
(三)明確家校責任,形成制度化防範要求
美國各州反校園欺凌法規定,學校必須明確規定其保障在校學生免受歧視、暴力和欺凌的教育環境,並且承擔舉報、調查和干預的責任。夏威夷、緬因州和新墨西哥州等部分州的反校園欺凌法還詳細制定了學校預防、解決校園欺凌問題的具體要求和舉措。如,對學校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配備有效且適當的工具裝備(印第安納州允許學校安保人員配備槍支和警犬);教師有義務為學生開展反校園欺凌教育;師生對欺凌現象進行必要監督,並設立校園欺凌報告機制;學校年終報告中要對校園欺凌情況進行總結等。[6]在家庭教育方面,縱容校園欺凌,父母不可免責。美國新罕布希爾州、馬薩諸塞州等16個州在反欺凌法中明確要求學校向家長開設反欺凌教育及欺凌防範課程,具體包括校園欺凌的阻止、識別、應對、上報以及網路欺凌制止課程。家長如沒有起到監護作用甚至縱容欺凌行為,會被轉移監護權,上訓導課。[7]
(四)強化社區職能,警察與社區機構組織均有治理義務
學校不是在解決校園欺凌問題中學生的唯一求助機構,受到校園欺凌的受害者還可以向當地社區警察、醫院和社區組織等機構尋求幫助。[8]美國各州法律也明確規定,凡發現校園欺凌問題,任何知情者均有義務反映。在部分州的社區中,許多民眾自發組織了反欺凌交流會,無論是受到欺凌或曾犯有校園欺凌行為的青少年皆可自願參加,以幫助解決校園欺凌帶來的心理問題。
(五)反欺凌舉措各州不一,聯邦行動起積極作用
目前,美國還沒有任何一條具體的聯邦法律適用於校園欺凌,原因在於涉及種族、膚色、出身國、性別、殘疾以及宗教的校園欺凌行為與美國教育部、司法部關於公民權的法律規定相重疊,因此,全國統一的反欺凌法還難以設立。在美國50個州中,尚有10個州沒有制定相應的反欺凌行政法規,各州反欺凌法在欺凌認定、處罰、責任追究的範圍和舉措上也有所不同。雖然聯邦法律對校園欺凌問題沒有各州立法措施那樣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但較為完善的聯邦民權法、聯邦刑法和多個聯邦行動項目對反校園欺凌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9]
(六)校園欺凌預防與社會矯正機制
在預防與矯正方面,美國各州採取的措施主要有三個亮點:一是設立反校園欺凌法務官(compliance officer),專門監督反欺凌法落實情況。法務官不僅具備調查取證權力,且負責監管和匯總學校上報的總結材料、組織反欺凌宣傳教育工作,培訓和招募志願者。二是建立校園安全中心(school safety center),協助本地區學校制定校園安全計劃和突發事件的緊急救助。校園安全中心與各中小學保持緊密合作,並通過「學校安全諮詢委員會」召開的定期會議確保所有校園安全項目與反欺凌計劃得以妥善實施。三是聯合多家單位,明確懲罰與矯正措施,具體根據各州、郡、縣的反欺凌法規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勸誡、批評教育或轉入相關執法部門處理;對不同年齡和年級的學生會根據其欺凌行為的性質、學生的發育年齡、是否有前科和歷史表現等分別進行處理。[10]
五、治理我國校園欺凌問題的對策建議
在治理校園欺凌問題上,美國有著較為突出的治理經驗和成效顯著的治理手段,但我國基本國情和青少年教育環境以及制度政策與美國存在著諸多不同。筆者通過對比中美校園欺凌問題,針對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設立反校園欺凌法
設立反校園欺凌法是引導學生樹立敬畏法律之心的重要舉措,設定相應的法律懲戒不僅是「管小」,也是「管早」,對校園欺凌問題不能過度寬容,更不能放縱。我國目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當中規定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採取批評教育、嚴加看管等處置要求外,工讀學校作為處理校園欺凌事件中犯有刑法規定的嚴重違法犯罪青少年的重要懲治舉措在現實中的效果往往不盡人意。大多數校園「霸王」缺乏家庭管教,而青少年能否接受必要的工讀學校矯正則取決於監護人的申請。在監護人放任縱容的情況下,校園欺凌只會變本加厲,欺凌者恣意妄為。因此,為防止「法律不張,則道德不力」的情況出現,設立反校園欺凌法應對校園欺凌行為進行細緻定性,根據行為人手段、案件惡性程度的不同,對相關責任學生採取有針對性的硬性懲治措施,避免對未成年人的過度保護。如,反校園欺凌法中應當規定,學校對犯有言語欺凌、網路欺凌等行為者應當給予警告、處分等不同程度的批評懲罰,情形嚴重者予以社區矯正或完成一定的社會服務作為懲罰,不履行相關規定者可不經監護人同意送往工讀學校或相關社會矯正機構;對犯有嚴重校園暴力者則明確要求其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學校、家庭、公安機關、居委會以及個人和社會組織都有對正在發生的校園欺凌行為進行制止及舉報的義務,要對被欺凌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法律援助。
(二)強化社區警務,增強公安機關對校園欺凌問題的監督和治理
公安派出所對所在轄區校園應當具有治安管理和提供法律援助及教育的義務,各中小學校應當配備專職警務聯絡人員,社區民警可定期對校園欺凌問題進行抽查,提高對校園欺凌現象的重視程度。筆者在分析案例時發現,我國校園欺凌事件有相當比例發生於校外,尤其是校園周邊的居民區和人員往來相對較少的區域等。社區警務在強化治安防控的過程中,應當重點覆蓋學生上下學路徑和鎖定學生活動較為頻繁的範圍,強化公安機關對校園欺凌現象發生的警示作用。
此外,公安機關可在學區範圍內設立校園欺凌舉報信箱,在基層公安機關網站上增加反校園欺凌法相關知識、法律援助以及求助渠道,為學生增設專門的諮詢熱線,儘可能在問題發生的第一時間進行有效管控。校園欺凌事件的案發時間數據顯示,欺凌問題多發於五、六月份和十一月至次年一月,社區警務工作應著重在此高發時段加強巡邏。
(三)明確監護責任,對涉案家校一併處罰
學校和家庭作為學生教育和監護的兩個主要責任主體,對校園欺凌問題有著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不允許學校與監護人在學生涉及違法犯罪問題時互相推責,即使校園欺凌問題發生在校外或寒暑假期間,學校也不應免責。監護人監管不力,應要求家長參加相關訓導課程或到校陪讀,課程出資應由學校和家長共同承擔,可交由當地公安機關組織安排。此外,學校應當將校園法治教育常態化,規定中小學法治課的課時要求,並列入成績或畢業考核範圍;設立制度化機制,建立反校園欺凌宣傳、預警、處置機制;加強教師培訓,提升教師處置校園欺凌的素養和能力。當前,各地教育局將平安校園建設作為學校管理水平的重要評判環節,而校園欺凌以及學校周邊範圍內的整體安全情況往往被忽視。因此,學校主管部門應將校園欺凌納入學校管理綜合考核的範圍,在制度上強化對學校的管理。
(四)強化社會組織職能,為反校園欺凌提供更多民間支持
我國可借鑒美國經驗,成立反校園欺凌基金組織、幫扶機構以及心理諮詢服務中心等,一方面,加大財政支出對該類社會組織的支持力度,為校園欺凌受害者提供無償幫助。加強社區在反校園欺凌工作中的作用,避免法律懲戒負載過大,同時可對學校、家長提供專業的指導和幫助,積極吸納更多的個人參與反校園欺凌行動。另一方面,對於反校園欺凌的社會公益組織,應對其資質進行法律審核和認定,獲得相應資質的社會組織可承擔問題青少年的矯正工作。此外,學生心理輔導工作不容忽視,在對案例的研究中,筆者發現,對校園欺凌行為實施者和受害者進行心理輔導的佔比僅有11.92%。一旦長期不被制止的欺凌行為給欺凌者或受害者心理上造成扭曲,潛伏的心理問題就極可能呈現冰山效應,嚴重的暴力事件甚至犯罪問題就如同靜待噴發的火山,隨時有爆發的危險。應支持心理輔導機構積極加入到教育部門及政法機關的反校園欺凌的合作中,為問題青少年提供專業輔導。
[注釋]
[1] New Data Show a Decline in School-based Bullying [DB/OL]. (2015-03-15)[2016-01-02].https://www.ed.gov/news/press-releases/new-data-show-decline-school-based-bullying.
[2] 張翼.破解校園暴力之殤[EB/OL].(2015-07-27)[2016-03-09].http: //zqb.cyol.com/html / 2015-07/27/ nw. D110000zgqnb_20150727_1-02.htm.
[3] 王俊秀,楊宜音.社會心態藍皮書:中國社會心態研究報告(2015)[R].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1-17.
[4][7] 庄翎.校園暴力視角下學生被害防控和援助對策[D].杭州:浙江大學,2012.
[5] Dena,S.,Katharine,B. S.,Felipe,C.,et al.An overview of state anti-bullying legislation and other related laws[J].Ssrn Electronic Journal,2012.
[6] Langer,C. S.Title I of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J].Michigan Law Review,2004,103(2):217-277.
[8] Ericson,N.Addressing the problem of juvenile bullying FS–200127[J].Drugs of the Future,2001.
[9] Dietrich,J. W.,& Dietrich,J. W.Title V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2,11(2):945-975.
[10] Forseth,R.,Karam,J.,& Sobocinski,E. J.Progress in gender equity: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and future of 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Act of 1972[J]. Vill.sports & Ent.l.f,1995,(1):51.
(責任編輯: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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