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禮循法、禮法合治的傳統治國理念及其當代啟示

儒家思想最重人道,政治是人道中最重要的一環,孔子論政主張德化。德是人心中最真實的內在本性,德的外化即為禮。禮施之於政治,便為禮治。數千年來,「禮」與「德」伴隨中華民族走過一條不同於其他國家和民族的文明發展道路,在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中國古代傳統社會,德是治國的核心,也是最終目標。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法治是和以道德教化為核心的禮治相對立的治國理念。何為法治?簡單地說就是依法辦事,依法治國,社會人際關係及各項事務的處理均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是其精神內核和根本原則。禮治和法治,是傳統中國最為重要的兩種治國理念。禮治主張以德配位,即根據人的德行高低確定其社會地位;法治則主張以功配位,即依據個人對國家和社會貢獻大小來確立社會地位。禮治要求社會行事一準於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為約束方式,同一事因人之尊卑、貴賤等社會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待遇亦不同。法治要求一切一準於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人社會地位的不同而有區別對待。禮治相信人性的力量,主張為政以德,用道德化育人心,勸誘民眾自省。法治相信懲罰的力量,認為維持社會秩序,只有依靠暴力和強制。雖然兩者關於社會等級劃分的標準和治國理政的手段不同,但目的一致,都是為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和統治秩序服務的。在中國的歷史實踐中,這兩種治國理念雖然有爭論,但並不是截然對立、扞格不通的。孔子說:「聖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焉」(《孔子家語·刑政》),荀子說:「治之經,禮與刑」(《荀子·成相》)。先秦儒家設計了一套禮法相參的治國理政方略,之後中國歷史基本上就是按照儒家設計的治國模式發展的。

 

一、禮法關係

 

禮與法作為中國傳統法制文明特有的現象,有著各自獨特的內涵,關係密不可分,都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秩序的兩種手段。在先秦以後中國兩千餘年的傳統社會中,禮法融合是主流,其中禮居於主導地位,法居於輔助地位,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禮為法提供精神指導,法為禮提供製度保障。禮與法從制度上說雖是兩套,但兩者並不是兩個概念的簡單疊加,而是一種禮中有法、法中有禮、兩者相互滲透的治理國家的模式。

(一)禮與法是我國傳統社會治理國家、維護秩序的兩種方式。禮防於內心,訴諸自律,導民向善,禁惡於將然,側重於對犯罪的預防;法防於外表,訴諸他律,禁人為非,禁惡於已然,側重於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和懲罰。禮與法是建立和維繫統治秩序必不可少的軟硬手段,以禮教化百姓,用法懲治奸惡,禮法結合才能使國家安定,社會和諧。

(二)禮與法相輔相成,相互滲透,互為表裡。一方面,禮可以彌補法的不足。禮是社會所公認的普遍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一旦形成便具有巨大的慣性,無論任何人包括皇帝都無法輕易對其進行變更;而法因時因事而制,它是一種形式原則,可隨時制定或廢除,而且法律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以及法律規定和時代發展之間存在的滯後性,都表明法存在著先天的不足。法之不足可由禮來補充,故荀子說:「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荀子·王制》),所謂「類」實際上就是「禮」(韋政通:《荀子與古代哲學》,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17頁)。另一方面,法為禮提供保障,禮主要依靠道德教化和輿論壓力對人進行規制,手段溫和,缺乏效力;法則依靠國家意志和政權威力對非法行為進行懲罰,手段強硬,力量強大。因此法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恰恰可以彌補禮力量的不足,以法的強制力量保證禮的施行。所以禮與法不可偏廢,兩者的作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是故孔子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離婁上》),要塑造和維繫一個安定、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禮與法缺一不可。

(三)禮與法雖為一體兩面,但地位不同。在儒家思想中,禮居於主導地位,是法的依據和總綱;法居於輔助地位,是禮的補充和保障。禮是規範社會存在的根本制度,理所當然的也是指導法的根本原則(湯一介:《論儒家的「禮法合治」》,《北京大學學報》2012年5期),是故荀子說:「故非禮,是無法也」(《荀子·修身》)。在國家的治理中,禮為政教之本,法為政教之用,故荀子說:「禮者,法之大分而類之綱紀也。」(《荀子·勸學》)

(四)在歷史實踐中,禮法關係的互動也基本上貫徹了先秦儒家國家治理觀念,即禮法相濟,先禮後法,禮主法輔。這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禮指導著法律的制定,禮是立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中國古代歷朝法典大多在禮治思想的框架內製定的。例如《唐律疏議》,這是我國傳統社會法典的典型代表,其開篇就提出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則(《唐律疏議·名例》),立法內容一切都要遵循禮的精神和要求。唐律以國家意志的形式確定了禮的法律地位,禮是唐律的靈魂,唐律是禮的法律化體現。唐律這種「一準乎禮」的法律原則繼承了先秦時期儒家關於禮法合治治理模式的設計,同時也對之後宋元明清各朝的立法產生了深刻影響,宋代的法典《宋刑統》、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等都承襲了唐律以禮為本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其次,禮制規定可直接入律。禮被引入法律始於西漢武帝時的「春秋決獄」,以此為標誌,禮的精神與原則被引入司法領域。漢宣帝時期,又頒布「親親得相首匿」的法令,將儒家禮教中「親親相隱」的仁孝觀念法律化,並以「不孝」入罪。魏晉以後,禮制入律的情況更加普遍。曹魏時期的《新律》將「八議」入律,所謂八議就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這八種人觸犯法律時在法律上享有減免刑罰的特權,八議源於《周禮》中的「八辟」,八議入律將禮治秩序中的等級規定引入法律之中,是禮製法律化的典型表現。《北齊律》中關於「重罪十條」的規定更是集中體現了禮製法律化的特點,所謂「重罪十條」就是後世所說的「十惡」,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凡是觸犯這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八議制度及重罪十條均為唐律所繼承,並一直沿用到明清時期,對中國後世法律影響極大。最後,禮是司法審判的依據。縱觀中國古代法律史,當律法規定與禮制規定有衝突時,法往往屈從於禮。中國古代官員審理案件時,寧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禮。這種情況在關於血親復仇案件的處理中體現得尤為明顯。血親復仇是人類社會初期的普遍現象,這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是一種不可推卸的義務。儒家強調孝道,對於血親復仇的行為持肯定態度,《禮記·曲禮》有云:「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春秋公羊傳》更是說「不復仇,非子也」。復仇於儒家禮制觀念看來合情合理,為血親殺人者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從國家的角度來講,血親復仇容易陷入冤冤相報的惡性循壞,為維護政權和社會穩定,國家必然會禁止私相報仇。在以儒家思想立國的中國古代,對於為血親復仇的殺人者,殺之有傷孝義,動搖立國的道德基礎;活之則有虧國法,悖於國家本性而開相殺之路,國家陷入兩難的境地(梁治平:《法意與人情》,中國法治出版社,2004年,第45頁)。當禮與法的衝突涉及到立國之本時,統治者往往會避開律法規定,遵循禮制規定。下面的例子可以證明。

「同郡緱氏女玉為父報仇,殺夫氏之黨,吏執玉以告外黃令梁配,配欲論殺玉。蟠時年十五,為諸生,進諫曰:『玉之節義,足以感無恥之孫,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時,尚當表旌廬墓,況在清聽,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為讞得減死論。」(《後漢書·周黃徐姜申屠列傳》)

上述例子中,按照殺人償命的法律規定,緱玉應被處以死刑。但在中國古代,司法審判時往往遵循原心定罪的原則,因此緱玉的復仇行為雖然觸犯了法律,為法理所不容,但動機是正義的,並且這種復仇行為也是儒家倫理和禮制規定所允許的,符合我國傳統社會統治者推崇的「以孝治天下」的價值取向,因此,在此類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官員採取了姑息的方式,法律規定讓位於孝義倫理,復仇者獲得了法外開恩的赦免機會。由此可見,在儒家禮制秩序的框架內,人們對倫理綱常的維護遠甚於對法律的執行,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和執行者,皇帝和官員也不能免俗,當法律與儒家強調的禮制發生衝突時,他們不得不屈從於儒家的倫理綱常,對法律規定採取折中的態度,對血親復仇者的犯罪行為予以開脫,甚至獎掖。

 

二、禮法合治與中國古代社會

 

自秦以下,中國歷代政府大都採取外儒內法、禮法合治的治國方略,用儒家思想治民,用法家思想量刑,用禮涵化人心,用法安定秩序,「以禮為主導,以法為準繩;以禮為內涵,以法為外貌;以禮移民於隱微,以法彰善惡於明顯;以禮誇張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禮入法使道德法律化,以法附禮使法律道德化。」(孫喆:《傳統法律文化視野下的禮法關係探視》,《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倡禮循法、禮法相濟成為中國傳統社會的治國傳統,這種傳統的治國模式塑造了古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秩序,構建了傳統中國和諧有序的社會結構,維護了中國古代社會的長期穩定。

(一)禮法理念有助於人的道德人格培育

禮法合治的社會重視發揮禮的作用,用禮來規範人倫關係和社會等級秩序,而德是禮的核心,它以無形的力量對人的內在精神進行潛移默化的影響,使人能夠自覺遵守禮的要求和準則。由於禮是緣人情而制,稱情而立,合乎人性、人心,禮一方面能夠「養人之欲,給人之求」(《荀子·禮論》),使人的情感和欲求得以合理髮泄,另一方面也保證了情感發泄的分寸和尺度,避免了人性泛濫帶來的弊端,所以禮對人的道德修養具有涵化、培育的作用,因此荀子說:「禮者,養也」(《荀子·禮論》)。禮不是硬性的約束機制,而是強調人心自律和道德培育,它是同一共同體中多數人在心理上的認同,在情感上接受的行為規範,其根本精神表現在對人或物的尊重(方朝暉:《禮治與法治:中西方制度的基礎研究》,《邯鄲學院學報》2015年第1期)。禮是個人成人的必修課,「不學禮,無以立」(《論語·季氏》)。在禮法合治的古代中國,對個人的道德培育從兒童時期就開始了。古代童蒙教育的目的不只是識字斷句,更重要的是讓孩子學會如何處理人際關係,在洒掃應對中學習禮的規範,了解禮的內涵,培育孩子的德性。禮作為一種涵蓋面極廣的行為規範和道德情感,包括了人們生活的方法面面,對人的言行舉止、人際關係等都有具體規定。人的一切視聽言行都要合乎禮,「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論語·顏淵》);人際交往時,與長幼上下朋友相交也要遵循禮的規範,對父母孝、對長者敬、對上忠誠、對下寬仁、對朋友信,也就是孔子所說的:「賢賢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與朋友交言而有信」(《論語·學而》)。禮能全面提升個人立身處世的道德修養,個人道德修養的提高為和諧的人際關係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條件,人際關係和諧,社會穩定方可實現。另一方面,禮對人提出了極高的道德要求,這種道德要求帶有理想的超越性,即使古聖先賢也無法成為一言一行都合乎禮的「完人」,因此對於道德和禮的追求永遠是古代中國人做人的目標。對道德和禮的永恆追求使人始終堅持道德人格的培育,從而使人際關係保持了長久的和諧,社會秩序也得以保持長期的穩定。

(二)禮法理念對國家秩序的構建

中國自漢代以來,就社會、國家的管理方式而言,禮與法一直貫穿其中,漢代是禮法合治的開端,到了唐代,禮法合治的模式臻於完備,成熟的禮法社會形成,之後的宋元明清一直沿用了這種治理模式,直到清末歐美叩關。在這兩千多年的歷史中,經歷了數十次的王朝興衰更替,禮法合治、德法相濟的社會控制傳統卻一直延續不衰,從未中斷,不論是漢族王朝,還是非漢族政權,都自覺不自覺的傳承著這種禮法秩序和禮法精神。究其原因,是因為在歷次新舊王朝的鼎革過程中,有三個基本的東西是不被動搖的,即:以道德為核心的國家意識形態、奉行儒學的文官制度及以父兄為中心的家族宗法制度。

首先,禮法思想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統治思想的基礎。西漢中期,儒家被定為一尊,不同於先秦的儒家思想,這是一個全新的儒學思想體系,它揉合了法家、陰陽家等思想,主張「天人感應」、「君權神授」,提倡「天人合一」,要求實現天下一統。在治國方式上,主張「德主刑輔」,其中「陽為德,陰為刑」(《漢書·董仲舒傳》),「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春秋繁露·天辨在人》),德主刑輔的治理模式是天道賦予的,是不可置疑的。禮法思想又將儒家的君臣父子夫婦等倫理綱常與「陽尊陰卑」的理論相結合,為三綱五常的倫理秩序提供了一種天賦的合理性和權威性,人人必須遵守。在中國古代,當這種陽尊陰卑的宇宙觀不能被否定時,由這種宇宙秩序推演出來的禮法思想和禮法秩序便具有毋庸置疑的合理性,不容隨意變更。因此歷代開國之君在總結前朝滅亡教訓、革除先朝積弊時,都是在禮法思想的框架內進行的,這種改良式的修補並未動搖以禮法思想為基礎的社會框架,中國的社會結構在禮法秩序下保持了長久穩定。

其次,禮法思想是中國古代官員理政牧民的指導思想。文官制度是維繫中國古代社會統一和穩定的制度性力量,中國的文官制度定型於秦漢時期,隋唐時科舉制的實行使文官制度趨於成熟。不管是漢代的察舉選官還是隋唐以後的科舉取士,都是以對儒家思想的掌握程度為標準。這些受過儒學專業化訓練的官員施政時必然會積極踐行儒家禮法,這裡舉一個例子就可說明。

「(孔)淵之,大明中為尚書比部郎。時安陸應城縣民張江陵與妻吳共罵母黃令死,黃忿恨自經死,值赦。律文,子賊殺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值赦,免刑補冶。江陵罵母,母以之自裁,重於傷毆。若同殺科,則疑重;用毆傷及罵科,則疑輕。制唯有打母,遇赦猶梟首,無罵母致死值赦之科。淵之議曰:『夫題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人事。故毆傷咒詛,法所不原,詈之致盡,則理無可宥。罰有從輕,蓋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謂。江陵雖值赦恩,故合梟首。婦本以義,愛非天屬,黃之所恨,情不在吳,原死補冶,有允正法。』詔如淵之議,吳免棄市。」(《宋書》卷54《孔淵之傳》)

這是一件極為典型的禮法結合判案的案例,故事中夫妻二人同罪不同罰說明禮的等差秩序在起作用,孔淵之通過法的強制手段維護了禮的權威性。中國古代官員就是這樣按照禮法規定的原則來行事的,他們通過這種方式實現了對中國傳統社會的有效控制。古代文官除了積極踐行禮法原則外,還重視對禮法思想和精神的弘揚。古代地方行政長官多是儒家飽學之士,他們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往往突出道德倫理教化,在地方建立府學、州學、縣學等教育機構,在鄉村設立鄉校、義塾、家塾等,同時廣泛建立廟、祠、堂、牌坊等祭祀設施,用以旌表賢良,地方官員通過這種方式宣揚儒家的禮法思想,使儒家的禮法秩序和思想逐漸滲透到民間基層生活,使普通百姓能夠安分隨時、循禮守法,由此社會秩序也就相對穩定。

最後,禮法是維護家族宗法制度的重要手段。中國傳統社會是農業立國,小農自然經濟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一直佔據主導地位,從而導致中華民族敬天、法祖,重視血緣,家族組織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基層組織。小農經濟需要生產協作,因此人際關係的協調至關重要;家族的興盛與發展使家庭成員之間的倫理關係變得複雜,而禮所體現的道德規範正是生產協作和穩固家族所必需的,因此禮便成為協調生產時人際關係和處理家族成員倫理關係的主要手段,講究親親尊尊、上下尊卑和諧有序的家族秩序也被建構起來,並在禮法的作用下得到強化。特別是宋代以後,伴隨著家法族規的大量出現,禮法對家族成員行為的節制和約束作用更加凸顯,加之宋元明清時期統治者的刻意引導,禮具有了至高無上的權威,道德倫理成為人們脖子上無形的枷鎖,它在維繫中國基層社會長期穩定的同時,也禁錮了地方的發展,使中國基層社會形態日益固化,很難實現新的超越。

禮法精神和禮法制度在中國古代對個人素養的培育、對社會國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是顯而易見的。這種禮法綜治、德主刑輔的治國模式保持了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長期穩定,使中國兩千多年來未發生巨大的變化。禮法秩序勾勒了一個人人講信修睦、遵紀守法、四海賓服、祥和安定、和諧有序的理想社會,這是歷代每位有為君主和有識之士孜孜以求的目標,這個理想目標看似遙不可及,卻又有著現實的可操作性,中國歷史便在這種現實和理想之間不斷的發展、演化,不斷地實現自我的完善。在這一禮法社會中,中國社會始終具有上升的空間和可迴旋的餘地,新的能動的歷史因素很難成長為分化傳統社會結構的力量,客觀上使中國古代社會的發展陷於停滯,但是如果換一個視角,從保障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統一的角度出發,中國古代的禮法精神仍然有許多今人可以借鑒的地方(李寶臣:《禮法社會的政治秩序——唐宋以來民族認同史反思》,《北京社會科學》1996年第1期)。

 

三、禮制文明亟待重建

 

現代中國法治體系受西方法治影響極深,但這種法治模式對於中國並不適合。一百多年前的中國,面臨「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李鴻章:《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十九》,同治十一年五月《籌議製造輪船未可裁撤折》),禮法構築的中國社會發生了全面而深刻的變革。在西方強勢文明的映襯下,中國的發展陷入了停頓。為實現民族獨立和國家富強,中國人開始學習西方,但由於求成之心過於急切和民族自信心的喪失,導致國人盲目崇信西方文明,拋棄本民族固有文化,無視本國國情和民族特色,全盤吸收西方制度,包括西方的法治。這種根因於西方的文化土壤的法治觀念,其歷史記憶、知識傳承、宗教信仰等都與中國大相徑庭,必然會與中國傳統的禮法觀念及本土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模式產生衝突,出現水土不服的情況勢所難免。西方的法理觀念崇信法治,一切事情的處理都訴諸法律法規,但是法律只是因事因時而作,不具備道德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缺乏對人性的關懷和人心的培育,無法使人從內心真正的趨善避惡。法律只對當前的事情糾紛負責,無視具體情境的一刀切的治理模式違背了事物發展的特殊性規律,導致法律對人類社會無法進行歷史和整體的把握,缺乏預見性和全局性;而且在西方的法治體系下,社會評價體系日益趨向單一,一味的寄望於利益和獎懲,這種治理思路無視中國人的心理需要和精神追求,導致人心狡詐、世風澆漓、道德淪喪。因此,西方法治並非萬能,現代西方社會的發展也證明其法治已經出現了問題,教條化、僵化的趨向日益明顯。而照搬西方法治模式,無視中國具體國情和制度的做法更是不可取。

今天中國的法治,傳統的痕迹已逐漸消散,道德禮教逐漸被從法律中清除,以禮立法的原則蕩然無存。在現代法治的建設過程中,現行法治體系和傳統理念產生了很深的隔膜。當今中國正處於一個深刻的社會轉型期,不論是經濟體制,還是社會結構,抑或是社會形態都正在發生轉折性的變化。在這樣一個關鍵的社會轉折期,如果現行法治體系和傳統理念的衝突處理不好,就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已經表明,現在的社會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已經破壞了中國傳統的社會秩序,現代城鎮的急劇擴張和新農村建設使數以億計的農民離鄉背井,大量的家庭殘破甚至解體;現代法治觀念也改變了中國家庭傳統的代際關係和夫妻關係,父母對子女不再享有絕對的權威,現代的婚姻法更使家庭變得像一個公司,雙方合則留,不合則去(梁治平:《禮教與法律——法律移植時代的文化衝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39頁)。作為禮法秩序存在的基礎——家族制度和家族倫理便因家庭的解體和代際關係的變化而難以維繫(梁治平:《禮教與法律——法律移植時代的文化衝突》,第138頁),舊有的禮法秩序解體,傳統被割裂。但是能夠維持中國社會健康、平穩、持續發展的現代社會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現代與傳統的割裂使中國不僅沒有享受到在西方運行良好的現代法治的好處,反而受到了原有禮法秩序被破壞後所帶來的反噬。現代的法治體系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發展,發展的速度和規模是其他任何時代都無法比擬的。但是現代法治對於個人權利的強調一方面解放了個性,但是也放縱了慾望、瓦解了秩序;另一方面,由於社會評價體系與效益價值目標的高度契合,使人們捨去了對道德的追求,轉而競相逐利,導致人心敗壞、道德滑坡,社會弊端日益凸顯。因此必須從整體上重新思考中國社會的制度建設問題,將傳承數千年的傳統禮治引入現代社會制度的建設中是現在比較可行的一條道路。然而,在中國社會的轉型過程中,中國古禮漸漸消失在現代化的建設中,偏僻的鄉村因未完全融入到現代文明中,便成了中國古禮賴以生存的最后土壤。但是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和城鎮化的迅速發展,中國禮治依存的鄉土社會也即將消失。因此,對中國傳統禮治文明的恢復和重建已迫在眉睫。我們當今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應當吸取中國傳統禮治內涵的天人合一、禮讓和諧的道德精神和治人治其心的治國理念,弘揚和借鑒倡禮循法、德法相濟的古代中國治國傳統,既要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要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保證人的下限,以德、禮釋放人的上限,實現法治和禮治相得益彰,不斷推動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何雪芹,孔子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原載《孔子文化季刊》總第25期。)


推薦閱讀:

依法治國與當代中國發展需要哲學思維
持續深入推進依法治國實踐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法治思維是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提干必讀:依法治國的本質就是要用良法治國

TAG:傳統 | 理念 | 統治 | 治國 | 當代 | 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