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當陪審員 – 勸你不要逃避
05-31
作者:園子
雖然人人都知道當法庭陪審員如同報稅一樣是每一個美國公民的義務,但是似乎人人都懷著盡量能逃避就逃避的心態,因為那畢竟是與自己忙碌的日常生活毫不相關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些人甚至為此不去參加選舉登記,以求名不在冊。
2006年11月里的一天,本人『有幸』被喬治亞州Fulton縣法院召去當陪審員, 經過1天半的漫長過程,儘管在一般性提問中為了逃避被選上,我宣布自己『聽英文有困難』,可是在48位待選人中我還是被莫名其妙地選進了最後的12人陪審團,只好留下來繼續參加一個刑事案件的審理。整整3天時間卻給第一次經歷此類事件的我上了美國司法程序的寶貴一課,先前滿懷的「算我倒霉」的感覺也隨之而去。一.法庭的程序
1. 陪審團的產生過程
整個過程是這樣的。當天召去的二,三百位公民,根據案件的不同需要被分成4-5個組。我這組裡有48位,分別被編上1至48號,我是第5號。然後我們被帶進一個法庭里,法官非常簡略地告訴大家這是一個刑事案件。原告為州政府,被告是兩個中年男子,他們被指控違反交通法規和涉嫌毒品交易。代表州政府的律師坐在原告席上,兩位被告一個白人,一個黑人和他們各自的辯護律師坐在被告席上。法官坐在中間的最高處。 在沒有進一步提供任何有關案子的具體情況下,首先一步是從48人中挑選出12位陪審員。法官先面向全體候選人提問一系列一般性問題,比如:『是否有人認識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是否有人犯過法』,『是否有人曾是犯罪案件的犧牲品(如被偷被搶)』,『是否有人用過大麻作為休閑品』,『是否自己或親友中有過以上經歷』,『是否有人以前做過陪審員』,『是否有人對司法執法部門和警察有什麼正面或反面的印象』等等。然後被告和原告律師分別提出他們的一些類似的補充問題。凡是舉手稱『是』的人的號碼都被記錄下來。我很驚訝很多人都在前面的問題中舉起手來,這些問題卻沒有一個適合於我。終於有一個問題『是否有人有困難聽懂英文』,我立即把手舉了起來,似乎就我一個。心想這第一淘汰的準定是我。 集體提問完後就是從1號開始的逐個提問。問題涉及『你的職業是什麼』,『家裡幾個小孩』,『什麼學歷』,對前面一般性問題回答為『是』的,還要問更具體的情況,如『家裡什麼人犯過法,用過毒品,在何種場合與警察打過交道,對警察的處理結果印象如何』等等。對我的個人提問是,『你在公司里做什麼?做了幾年了』。『似乎你用英文交流沒有問題?』我趕快解釋說『一般交流沒問題,但說到具體複雜的案件,我大概只能聽懂80%』。律師問『你能盡最大努力搞懂案情,給出公正的判斷嗎?』對這樣的問題我當然只能回答『是』。據說原被告雙方的律師可以根據這樣逐個面談的結果刪除他們不希望進入陪審團的人,雙方律師都沒有刪除的人便被選進最終的陪審團,選夠12人為止。由於我們的案件有三個律師,達成一致比起只有兩個律師要難些,所以第一天居然沒選完,法官讓所有的人第二天又來。最終我的感覺是好像沒有什麼『前科』,與政府法院警察沒有什麼瓜葛,沒有什麼明顯偏好的人被選了進來。出奇的是12人中有11位為女性,但各種職業和年齡段都有,黑人有5個,除了性別分布不均外,其他指標分部還比較均勻。我居然沒能因為英文的借口而逃脫,『不幸』入選。其他的36個人,當場就解放了,我們12個人還得留下來開始真正的案件聽審。
2. 陪審團的工作過程
對陪審員的要求主要是一個『聽』字。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能說話,不能提問,包括在中間休息,午飯,以及晚上休庭的任何時間內,陪審員不能與法庭上的任何人(原告,被告,律師,法官)有任何交談接觸,相互間也不能談論有關案子的話題。 案子本身是這樣的:兩個被告在七月的一個傍晚,白人開車帶著黑人闖紅燈被警察扣住,在索要駕照和保險卡的時候警察聞出車裡有毒品大麻的味道,就問駕車的白人怎麼回事。白人從兜里掏出一盒大麻。警察問到黑人時他一句話也沒說。該警察馬上叫來另一位警察,兩人搜查車子,從中找出一個黑包,裡面裝了七包大麻。車子隸屬白人,但兩個人誰都稱這個包不是自己的,也不知道是哪來的。喬治亞州的法律規定,攜帶大麻超過1盎司就算犯法,他們的大麻經後來警察署驗證為2.77盎司,所以警察把兩個人都逮捕了。但是兩個人不認罪,所以提交法庭審理。 在法官的主持下,三位律師分別陳述,找證人作證和法庭辯論,一天沒完第二天又來。直到雙方陳述辯論全部完畢,我們12位陪審員才單獨在一間屋子裡開始對案件進行討論,並要求我們對兩位原告是否有罪統一意見以後做出判決。 在兩天半的聽審過程中,我們12個人嚴守規矩不談任何一句關於案情的話題,所以我完全不知道別人心裡對兩位被告有罪無罪是怎麼想的。我只能極為認真地聽取雙方律師對每一個細節的描述,和對每一個疑點的提示,然後基於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斷。輪到我們開始討論的時候,我發現大家一致地認為那個駕車的白人有攜帶毒品罪。但是對坐車的黑人是否有罪卻有一些疑義。因為他完全可能只是搭了朋友的車,而不知道那個白人身上和車上有毒品。法庭審理整個過程中並沒有有關黑人為什麼要做白人的車,他們從哪裡來到哪裡去,被抓時上車多久了等等細節的證詞和信息。我們所知道的只是黑人在警察問他時沒說一句話,另外裝毒品的袋子里有一瓶護髮產品,被認為通常是黑人愛用的。沒有人願意放過壞人,但是我們更怕的是冤枉了好人。所以討論進行了近兩個小時的時間,最後大家達成共識是兩個被告都 『 有罪 』 。共識是如此,但還是有心腸軟者為此惴惴不安甚至掉下眼淚。想到黑人的律師激動地說 『 今天對我的客人來說是最為重要的一天。他有家有孩子有工作要照顧 …., 他是無辜的 』 ;想到我們的判決將對一個人的命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雖然當時我們並不知道犯這樣的罪要判多少年,事後知道是 2 到 15 年),大家都倍感這份權利的沉重與莊嚴。 二. 幾分感慨 1 . 如此就事論事 判決宣布了。陪審團的使命完成了。在我們準備回家前,按照法庭慣例,法官要來禮節性地看望大家一下,一方面對大家幾天來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謝,一方面回答大家的問題。這可是幾天來法庭上的人第一次走近我們陪審員和我們說話,我們當然很是興奮與珍惜。有人問法官, 『 你們是否知道這兩個人的背景材料,以往有什麼犯罪記錄? 』 法官說 『 有,這個白人十年前就因販毒可卡因被捕過, 這個黑人也有前科,其實他現在還在警察的監外察看中 』 。哇,鬧了半天兩個人都不是什麼初犯,早知如此,我們完全不用在 『 有罪無罪 』 中猶豫,判斷起來會輕鬆多了。 可是當我問及法官他知道的這個信息為什麼不事先告訴我們時,他說,告訴你們就是不合法的了。陪審員只能基於法庭上提供的關於事件本身的事實與證詞做出判斷,也就是說只能純粹地 『 就事論事 』 ,這樣才能保證判斷的公正。從我們事後的感受中也可看出,如果人們在對一件事情的判斷上預先對當事人本身有所成見,這將會對事件本身的判斷起著多麼大的影響作用。雖然社會學家會告訴我們,根據統計規律賊的兒子比一般人更容易做賊,以前做過賊的人比沒做過賊的人更容易做賊,但是法庭所要做到的卻恰恰是讓人們忘記和遠離這種統計規律,完全基於事實和證據,從而保證判斷的公正無偏。在偏差不可避免時,哪怕放過一個壞人,盡量不冤枉一個好人。這種理念與很多專制社會裡所奉行的寧肯錯殺一千,決不放過一個的原則大相徑庭。 2 . 律師的職業
過去因為從未上過法庭,因而也從未見過真正的辯護律師,這次卻是大開了眼界。為黑人辯護的那位白人律師年輕氣盛,感情激動,慷慨激昂。他還經常拍著黑人被告的肩膀,彷彿他是在為自己受了冤屈的好兄弟打抱不平。原告州政府方是一位年輕的黑人女律師,看上去非常專業 , 說話語氣堅定鏗鏘,有板有眼,毫不示弱。這兩位律師好像冤家對頭,唇槍舌劍,針鋒相對。兩個人從選陪審員一開始到後來的辯論過程中不斷對對方在提問過程中的內容和方式向法官提出抗議( Objection ),法官坐在高高的中間位置,一副不偏不倚的姿態,或接受抗議,讓被抗議的一方停止發言,或駁回抗議,讓被抗議方繼續。好幾次法官也不得不宣布休庭,讓我們退出法庭,他們調節好後我們再回來。 辯護律師對原告方證人(當事警察)提供的證詞的每一個細節都要提出質疑。比如說,那個裝大麻的黑包有可能是後來趕來的警察放進車裡的;這個包在被送到警察署檢驗的過程中有可能被人有意地調換過;檢驗員只對七包大麻中的兩包抽查不能證明其他五包也是大麻等等。很多這些辯護給人感覺是在無理攪理,顛倒黑白,但這樣做確實是把造成結果的各種可能性全部擺在陪審團面前,讓你去思考和判斷。 在案子審理結束後,大法官還告訴我們,白人的律師是自己請的,黑人由於請不起律師,而法律又要求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一位律師為其辯護,所以那是州政府為他指派的一位律師。回想這位州政府為黑人指派的律師與那位州政府原告律師勢不兩立的架勢,我不禁又大吃一驚 , 他們倆其實就是同事。 3. 公平與效率 - 永遠的一對矛盾 其實我們所遇到的案子應當屬於一個很普通很簡單的刑事案件。但是僅僅挑選陪審員就花去一天半的時間。這一天半里所有有關的人員:原告,被告,律師,法官,法院警察都必須在場, 48 位公民也從頭陪到尾。這 48 位公民中有大公司高級主管,小公司老闆,有醫生,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商人,家庭主婦。家住 Fulton 縣各個角落,每個人無一例外地要一大早準時趕到位於市中心的法院大樓。我從家到那裡單程至少花掉 1 小時 15 分鐘。第一天我們 48 位候選人被面試到 30 幾位,由於沒選完 12 個人,第二天所有 48 人又都要重新來過。 每個候選人都在惦記,訴說自己出來這些天身邊的工作生活要受到怎樣的影響,作為社會來說其中損失的經濟效益可想而知。想想要是用某種高壓強硬的手段讓兩位被告一開始就認罪服法,這整個一大套程序就省略了,效率會高出很多;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認,唯有這樣一套司法程序才能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利。犧牲效率來保證人之權利的公平雖然是一種奢侈,但它也代表著社會發達的一個境界。
總之,我感到這次經歷是難得而寶貴的。如同公司給新僱員的最初指導( Orientation )對他們了解和融入公司文化很有幫助一樣,當陪審員則是我們這些新移民了解學習美國司法程序的一次生動的實地考察。誰保得齊自己在美國永遠不跟法庭打交道?這一課是不可缺的。所以如果你有機會參與,勸你千萬不要躲避。 - 寫於2006年12月@亞特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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