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天經地義的懲罰,是否會讓你感到不舒服?

原本天經地義的懲罰,是否會讓你感到不舒服?

本文節選自北京大學出版社新書:加繆《思索死刑》

這是父親生平第一次想去看處決

他從不曾告訴別人,他那天早上看見了些什麼

父親飛奔回家時,神色慌亂,也不答話,就在床上躺了下來

不一會兒,就翻過身,嘔吐了起來

在1914年的大戰之前不久,一名罪行格外令人髮指的殺手,在阿爾及爾被判處死刑(一戶農家被他滅門,連幾個孩子也未能倖免)。犯人原本是農場的僱工,他在殺人時因為見血而亢奮,將被害人的財物洗劫一空則更顯出他的惡性重大。此案引起輿論一片嘩然。大家普遍認為,就算是判他殺頭,都太便宜這等禽獸了。有人同我說,我父親就是這麼想的,而殺害小朋友這件事又特別令我父親痛恨。我對父親的事情所知不多,其中一件就是:這是他生平第一次想去看處決。他天還沒亮就起床,前往本市另一頭的刑場,此時刑場周圍已擠滿人。他從不曾告訴別人,他那天早上看見了些什麼。我母親只說,父親飛奔回家時,神色慌亂,也不答話,就在床上躺了下來;不一會兒,就翻過身,嘔吐了起來。他剛發現了,在漂亮的說辭底下,被掩蓋的那關於死刑的真相。這時他還能想到的,已不是那些遇害的孩童,反而只剩那具剛被人扔上斷頭台斬斷脖子的、仍在抽搐的屍首。

我們不得不相信,這個儀式性的做法是如此駭人,以至於能壓過一個單純正直男子漢的義憤填膺,甚至這項他原本認為天經地義的懲罰,到頭來卻只讓他感到噁心。司法的終極形態原本是要保護這個老實人才對,結果司法卻只是讓他嘔吐,此時似乎就不好再主張,司法可以達成它的預期功能:為城邦帶來平靜與秩序。相反地,司法引人嫌惡的程度似乎不亞於犯罪本身,像這樣再殺一次人,不但不能彌補社會大眾所受到的傷害,反而會在原本的污點上又增添新的污點。正因為這事是如此的鮮活真切,才沒人敢直接談論這場儀典。而那些基於職責不得不提及這事的公務員與記者,彷彿是意識到了這場典禮表現得既煽情又不光彩,為其創立了某種慣用的術語,但也就是些經過簡化的陳腔濫調而已。如此一來,我們就會在吃早餐時,從報紙一角讀到:某某人犯「已經償還了他欠這社會的債」,或是他已「付出代價」,或是「已於五點鐘執法完畢」。公務員將犯人稱為「當事人」或是「受刑人」,或是只用縮寫稱他為:「那個CAM」。容我這樣說,大家通常都只敢用低調的筆觸來描述死刑。在我們這個如此講究教養的社會裡,如果什麼疾病是我們不敢直呼其名的,我們就知道那是個重病。有很長一段時間,在資產階級家庭里,因為擔心聽上去不光彩,所以就算得了肺結核,我們也只說大女兒的胸腔有些虛弱;明明得了癌症,卻要說爸爸犯了「腫塊」的毛病。至於死刑可能也是如此,因為大家都儘可能拐彎抹角地來談這件事。死刑之於政治組織,就像癌症之於身體組織一樣,差別只在於沒人會說癌症是必要的。相反地,我們不介意在平時就把死刑說成一種無奈但必要的舉措,因為必要,所以我們殺人也是應該的,因為無奈,所以我們絕口不提。

但我卻想把這件事攤開來談。不是我喜歡引人非議,也不是因為我天生有什麼病態傾向。身為作家,我始終討厭迎合奉承;身為人,我相信:那些我們的處境中難以迴避的醜惡面向,我們必須要默默地對抗它們。但若是這份沉默或是文字遊戲,被用來維持某種本應節制的濫權,或某種原可寬慰的不幸,那麼我們別無他法,只能把話清楚明白地講出來,並揭穿那藏在辭藻背後的下流骯髒。法國、西班牙與英國都是鐵幕這一側最後幾個還把死刑保留起來當作鎮壓工具的國家,這件事也夠光彩了。公共輿論漠不關心,或是只知重複別人灌輸的冠冕堂皇句型,才造成了大家的愚昧無知,才使得這種原始儀式得以在我國殘存至今。當想像力陷入沉睡,辭彙就失去了意義:也只有一群充耳不聞的民眾,才會用漫不經心的態度對待別人的死刑判決。但是,一旦我們呈現出機器的模樣、讓大家碰觸到木材與鐵片的質感、聽到人頭落地的聲響,公眾的想像力就會頓時蘇醒,同時也會拋棄這種遣詞和酷刑。

當納粹在波蘭公開處決人質時,為了不讓這些人質呼喊抗爭與自由之類的口號,納粹就把他們的嘴用繃帶包紮起來、再打上石膏。我們不是要把無辜受難者跟罪犯的遭遇拿來相提並論,那樣太無恥了。然而,暫且不論那些不是罪犯卻在我們國家被送上斷頭台的例子,除此之外,我們採用的辦法也是一樣的。我們用閃爍的言辭來掩蓋這種凌虐,而這種酷刑究竟具不具有正當性,在檢驗過這種酷刑的實際情形之前,是根本無法確定的。我們不但不該說:死刑就是有必要,所以不用浪費唇舌,相反地,我們應該說出它實際的樣貌,而且還要去辨明,既然死刑的真實樣貌如此,我們是不是還應該認為死刑是必要的。

對我來說,我相信死刑不但不能帶來好處,反而會帶來相當的壞處,而且我必須在進入這個話題之前,就先在此坦承這個立場。要是讓人誤以為,我剛剛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幾個禮拜的調查研究,然後才得出了這個結論,那就太不誠實了。但若只是把我的信念解釋成單純的多愁善感,也不是什麼誠懇的表現。相反地,我會儘可能避免這種軟弱無力的慈悲心,我不像那些人道主義者那樣會以此自滿,因為這種慈悲心把價值與責任混為一談,沒有區分罪行的輕重,最終也使得清白無辜者喪失了他們的應有權益。與當前許多名流的觀點相反,我並不相信人類天生就是一種社會動物。坦白說,我認為恰恰相反。我相信的是個很不一樣的觀點:今天的人無法脫離社會而生活,因為他的人身存續有賴這個社會的法律來保障。因此,社會本身必須依據一套合理而有效的等級秩序來確立大家各自的責任為何。但是法律存在的最終理由,還是要看這部法律能否為某時某地的社會帶來某些善果。這些年來,我在死刑當中只見到一種連我的想像力都無法負荷的凌虐,以及我的理性所無法苟同的、一種因怠惰而造成的紊亂。我原本還擔心我的感性想像會影響到我的理性判斷。但事實上,我這幾周以來所經歷的思索探究,無一不能強化我的信念、也無一可以修改我的論證。相反地,除了那些原有的論點之外,我又增加了一些其他的新論點。今天,我絕對與凱斯特勒(Koestler)持相同的信念:死刑玷污了我們的社會,而那些死刑的支持者,則無法為死刑進行合理的辯護。我不必重複他的關鍵辯詞,也不必再堆積事實與數據,因為讓·布洛赫米歇爾(Jean BlochMichel)

在他的文章中都提過了,我只會發展一些推論,這些推論不但是凱斯特勒推論的延伸,同時也會與他的推論一起證明:為何應該立即廢除死刑。

我們知道,死刑支持者的主要論點就是:刑罰有殺一儆百的功能。我們砍下這幾顆人頭不只是為了懲罰其主人,也是為了用一個嚇人的例子來恫嚇那些可能試圖效法的人。這個社會不是在報仇雪恨,他只是要防患未然。這個社會把人斬首示眾,好讓那些准殺人犯從中讀出自己的下場,並因此退卻。

這樣的論點看似有力,卻經不起以下幾點的挑戰:

一、 社會本身就不相信自己所說的殺一儆百功能;

二、 無法證明死刑阻止了任何一個決意痛下殺手的罪犯,反之,死刑對這成千上萬的罪犯並無任何嚇阻效果,說不定反而還讓他們著迷不已;

三、 就其他方面而言,死刑則構成了一個可憎的示範,而其後果是難以預料的。

首先,這社會從沒相信過自己說的話。要是這社會真的相信這一套,大家就會把砍下的腦袋掛出來展示了。這社會大可用打廣告的方式來宣傳處決,就像平常給政府公債或者新品牌的開胃酒打廣告一樣。然而我們知道,我國的處決已不再公開進行,而是在監獄的中庭里、

在幾名為數不多的專家面前處理掉的。我們不太清楚的是這樣做的理由以及開始這樣做的時間。這應該是個相對晚近的措施。最後一次公開處決是在1939年,處決的對象是魏特曼(Weidmann),犯下多起命案的兇手,因其「戰績可觀」而名噪一時。那天早上,大批人湧入凡爾賽,其中又有許多是攝影師。魏特曼露面之後、直到被斬首為止,被人拍下了許多照片。幾小時之後,《巴黎晚報》(ParisSoir)就給這條適合配飯的消息刊登了一整版的圖片。巴黎的老百姓這才曉得,劊子手操作的那一架輕巧精密機器是如此不同於大家印象里的那組古董刑具,那個差距就像捷豹(Jaguar)跑車跟我們的德迪翁布東(de DionBouton)老爺車之間的差距一樣大。行政機關與政府首長非但沒有依照大家的期望趁機打一回精彩絕倫的廣告,反倒抨擊媒體是在迎合讀者的虐待狂本能。從此便決定不再公開進行處決,此一措施稍後也使得佔領當局的工作變得更加輕鬆。

在這件事情上,立法者的邏輯是說不通的。相反地,應該要額外頒個獎章給《巴黎晚報》的主編,好鼓勵他下次再接再厲才對。要是我們希望刑罰有警世效果,我們不但要大量加印照片,還應該把相機架在斷頭台上面拍,刑場要設在協和廣場,時間就選在下午兩點,把大家通通叫來,還要用電視轉播好讓不能到場的人也能躬逢其盛。要是做不到這些,就別再提什麼警世效果。大半夜偷偷摸摸在監獄中庭宰個人,能警什麼世?最多就是定期告知這些公民,要是他們哪天殺了人,他們就會死;可是就算他們沒殺人,他們早晚還是會死啊。若想要這刑罰真有警世效果,這個刑罰就必須讓人害怕。布弗里(Bouverie)是1791年的民意代表,同時也是公開處決的支持者,他在國民議會演講時就要有邏輯得多:「一定要有恐怖的景象,才鎮得住老百姓。」

節選自加繆《思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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