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是非法集資犯罪?

到底什麼是非法集資犯罪?

來自專欄金牙大狀刑事辯護

本文連載於《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未經本人授權不得轉載與抄襲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非法集資犯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辭彙,不少人疑惑,他們都是什麼意思?他們間有什麼關係?

非法集資犯罪是集資類犯罪的統稱,在《刑法》中並沒有單獨的這樣一個罪名,它包括我們所見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在非法集資犯罪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基礎性意義,屬於非法集資犯罪的一般法規定,其他非法集資罪名則屬特別法規定。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同時具備「非法性、社會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詐騙手段非法向公眾集資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加重罪名。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另外也包括我們並不特別常見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

其中非法經營罪有諸多犯罪行為,並不是其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非法集資類犯罪,比如說未經許可經營食鹽香煙的行業就屬於普通的非法經營罪,而不是非法集資犯罪,非法經營當中的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基金業務,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這五個罪名屬於刑法上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主體罪名;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可以視為是非法集資的準備行為,或者說是廣義上的非法集資行為。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在國內,某些地方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都是先建立農村合作社、自建銀行等形式為先行行為的,這種行為就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後,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宜實行數罪併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吸收公眾存款,而且事實上也是如此,則可以認定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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