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的界限

來自專欄破曉時分

作者:順然

啟蒙時代的泰斗伏爾泰曾說過"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雖然有人說這並不是他所著,而是後人編撰,但是即便如此,這一句話仍然與伏爾泰本人支持言論的思想相符,以及許多其他支持言論自由的啟蒙學者和自由主義者們的觀點相符。

這一概念有許多不同的理解,其中很著名的一條就是:"雖然你有說話的自由,但是你要對你說的話付出責任。"乍看是一個很公平的論據,但是,如果進一步思考,這句話套在那些極權政權的立場上,比如二次世界大戰中政治犯監獄裡人滿如患的日本和德國,也說的過去,"你有表達政府不滿的權利,但是你必須為此言付出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上至被關進集中營,下至失去工作或拘留。",這麼一看,這種解釋的言論自由,似乎更像是一個拿著槍對著你的一個搶劫犯對你說:"你有不把錢交出的權利,但是你要為你的行為負責。"

雖然我不認為現代人會將這算作自由,但至少在啟蒙時代許多哲學家眼中,這應該屬於強迫,而非自由。實際上,在經歷過啟蒙思想洗禮後的19世紀的蘇格蘭、英格蘭、美利堅,言論自由大體上被保證了,或者至少公民認識到真的言論自由是什麼。倫敦成為了各種見識過歐洲大陸國家"言論自由"的人士選擇的去處。從拿破崙三世到卡爾·馬克思都選擇了那裡,而馬克思正是在英國完成了他最重要的《資本論》的寫作和出版。根據英國經濟史所說,而在歐洲大陸,經歷啟蒙思想的法國也明顯比其他國家要自由,當時而同時期歐洲許多啟蒙運動的思潮不是特彆強的地方,比如德意志地區,他們的"言論自由"還是"警察能知道你過得每一條街,並且你會因為一句話諷刺權貴而入獄。"

然而,"雖然你有說話的自由,但是你要對你說的話付出責任。"這種說法在20世紀的極權國家中更是比比皆是,光拿德國一個國家就能舉出好幾個例子。在納粹統治的最盛時期,德國人民的確是有著"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話語都可能被曲解當做"顛覆國家"和"通敵"而被鄰居舉報,被蓋世太保發現。如何"負責"自然眾人皆知。在納粹倒台後,在憲法保障人權,有著"言論自由"的民主德國,史塔西的監視管穿著全國,你的一言一行都被監視著,畢竟在判斷你的言論需不需要負責前首先知道你說了什麼。近十萬史塔西(國家安全局)僱員和數十萬被迫或自願的非正式成員,其中可能包括你的朋友,鄰居,甚至是家人和愛人,他們將你的一言一行都匯總成冊,然後根據這些,讓你對你的"自由的言論"來"負責"。1991年兩德統一,史塔西資料庫開放後,許多人都很驚訝資料庫中竟然保留著他們人生如此完整的檔案。

在這些讓人恐懼的事發生前,這種威脅就已經被許多啟蒙運動的哲學家,尤其是其中的自由主義者們所警惕了。很多啟蒙運動的哲學家,以及以理念被英美啟蒙運動體系化的自由主義的覺大多是認同者都將政府視為是一個"惡",需要被限制。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將國家描寫為一隻「利維坦」(聖經中兇惡的海獸);約翰·洛克的《政府論》中表示國家是「必要的惡」;著有《常識》一書的托馬斯·潘恩將其稱為「禍害」。雖然自由主義者們對於這個"惡"程度有些許不同,有的認為政府是"不必要的惡",大多數自由主義者則認為政府為"必要的惡",即雖然是"惡",但是確是有必要,因為有些"惡"只能"以惡制惡"來解決,比如上面提到的脅迫。啟蒙思想家們其將設立政府的目標認為是維持人們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出於政府出現後就會渴求更多權利的"惡"的本質,需要被限制,制止其瘋狂的擴張,吞噬掉人們原先可以免於被剝奪的自由。而言論自由便是很重要的,很容易被任何擁有權利的政府侵蝕的一點,自然招來了啟蒙哲學家的高度關注。

在言論自由的層面,很顯然,很容易被侵犯。因為哪些屬於需要靠"惡"來對付的"惡",即使在自由主義者中也沒有一個詳細的定論。但是,為了思考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基本概括,將所有言論簡化,分為三種類型的言論,以。第一種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言論,第二種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言論,第三種上公民與公民之間涉及武力威脅的言論。而這樣劃分利於我們理解啟蒙思想家原則上強調的言論自由究竟是什麼。

言論自由的第一種言論,是在啟蒙哲學家眼中,人們有權自由評論政府。然而擁有武力且對人們的自由威脅巨大的政府必須被限制,並不應對這些進行報復。而第二種言論,即是人們互相之間的話語是政府管不到的,這也是出自限制政府的因素,比如酒店老闆禁止別人在他的酒店裡罵他,這些是可以的,因為其一,政府的權利如果能干涉隨便兩個人之間的談話和問題,那麼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得到更多的隱私信息和權利,這就需要執行的權利以及做工的政府僱員。而對於支持私人財產和自由市場的大多數自由主義者來說,還有兩點:第二,這裡是地主的私人財產,地主有權規定誰能進誰不能進,而因此也有權利要求人們同意某些條件才能交換服務。第三如果罵酒店老闆真的是人們的需求,那麼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人們就可以選擇允許別人罵他的酒店老闆,這樣不允許別人罵他的酒店老闆就會損失生意,本身已經是限制言論自由的懲罰了。

第三種就是公民之間涉及威脅的言論了,不過,在這裡,作為政府的義務,政府有必要制止威脅,就如同之前搶劫犯的例子一樣,在武力的脅迫下並不存在自由。因為威脅使得人們選擇依靠政府來保護他們最基本的遠離強迫的自由(Freedom from coercion)。

而還有一些言論,比如誹謗、淫色、向少兒傳播少兒不宜言論、種族歧視言論、攻擊宗教或不虔誠言論等,部分人認為但對於這一部分言論也屬於需要國家干涉的,但是自由主義者們,以及許多啟蒙哲學家們也並沒有在此達成共識。比如洛克基於他的基督教信仰,認為無神論言論應該為非法。而伏爾泰則支持可以對宗教進行評價的自由。在宗教仍然強勢的啟蒙時代,宗教、道德和法律之間仍然密不可分。因此,這一方面我將歸屬於灰色區域和"例外",通常那些選擇支持政府需要對此進行干涉的自由主義者們支持的原因較少考慮"必要的惡"和個人自由之間的博弈,而更多是因為文化習俗和道德等所產生的特例。這些的爭議大多在於,政府是否需要強制執行道德和正義的標準,而這和本文討論的區域相差就比較大了,在此不做更多的討論。

讓我們來總結一下。言論自由並不是通常理解的所謂的"你有說話的權利但要對說的話負責",而主要是啟蒙哲學家們基於保證個體自由不受"必要之惡",國家,的侵犯,因而對國家立下的界限。出於對公民自由的保護,國家自然不能限制其對政府的言論,而也沒必要干涉不涉及武力脅迫的公民之間的言論,但是有必要制止那些公民之間的有武力威脅的言論。因為武力威脅下不存在自由。而還有一些重點在道德方面的言論問題,觀點差距巨大,需要特殊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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