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榮金服預警:高息理財為餌非法集資 「黑火」負責人一審獲刑六年

百榮金服預警:高息理財為餌非法集資 「黑火」負責人一審獲刑六年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投資理財走入千家萬戶,通過平台購買理財產品可獲悉12%-24%的年化受益?一切看起來如此真實的理財方式,實際上卻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誘餌。據百榮金服獲悉,廣東「黑火」公司實際經營者吳某及同案人陳某星、楊某儀、黃某輝、李某光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六年到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向800餘人吸收存款

  白雲區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吳某在其租用的位於廣州市白雲區三元里大道粵海商務中心的寫字樓內,在深圳黑火股權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深圳黑火)、廣州黑火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黑火)未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情況下,通過推介會、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以深圳黑火的名義簽訂《委託投資協議書》等合同約定年收益率為12%-24%及按月結算的委託投資理財方式,以及以廣州黑火的名義簽訂《股權證》約定以投資購買股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800餘人吸收存款40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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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該案庭審結束,已有186名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據百榮金服了解,從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等人共非法吸收上述等186名已報案被害人的存款共計24396740元,其中人民幣20818690元無法返還,造成上述被害人損失。

  被告人黃某輝受雇擔任廣東省黑火集團總裁,以參加推廣會介紹公司業務、發展前景等方式幫助同案人實施犯罪。被告人陳某星擔任融資部三區區長,負責進行活動培訓、組織管理業務員及拓展客戶等。被告人楊某儀擔任合同專員,負責與客戶簽訂《委託投資協議書》、補充協議等文件及整理、計算投資人分紅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光參與上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工作,並從中提成。

  巨額款項至今無法返還

  白雲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黃某輝、李某光、陳某星、楊某儀違反國家法律,結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餘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李某光犯罪有自首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星、楊某儀當庭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因深圳黑火、廣州黑火成立後,被告人吳某即操控上述公司實施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客戶資金均流入被告人吳某的個人名下賬戶並由其控制和隨意支配。其向客戶承諾的12%-24%的年收益率與上述兩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模式、規模不相符,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未提供相關賬目及詳述吸收資金的去向,導致巨額款項至今無法返還。故法院對案件不認定為單位犯罪,而認定為被告人吳某等人的共同犯罪。

  白雲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陳某星、楊某儀、黃某輝、李某光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到一年不等,並處罰金。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財物,按各被害人未收回金額比例發還本案各被害人,追繳不足部分責令上述被告人按各被害人未收回金額比例向各被害人退賠。

  一審宣判後,吳某提起上訴。

  百榮金服提醒投資理財當心高回報陷阱

  風險與收益並存,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老百姓在投資理財過程中尤其要謹慎,切忌心存僥倖,被標註高回報、高利潤等誘餌的陷阱所惑。在選擇投資項目,特別是通過網路平台進行投資時,要選擇受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且獲得正規牌照並具備經營資質的公司,不要貪圖高回報、高收益而失去理智。如發現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線索,務必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或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共同打擊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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