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時期的中國並非「封建社會」(3)

帝制時期的中國並非「封建社會」(3)

2013年08月28日16:47   新浪歷史   作者:馮天瑜   

  專制者,一國中有制者,有被制者,制者全立於被制者之外,而專斷以規定國家機關之行動者也。(《開明專制論》第二章釋專制,《梁啟超全集》第三冊,第1454頁)

  近代日本人用漢語舊名"專制"對譯英語absolutism,井上哲次郎(1855-1944)編譯的《哲學字彙》,在Absolutism條目下,對應的漢字詞為"專制主義"(改正增補《哲學字彙》,明治16年)。

  在西方,Absolutism("專制主義"或"專制制度"),是法國18世紀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在《論法的精神》(中文本,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中提出的一種政制形式。孟德斯鳩在古希臘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的三政體說(君主政體、貴族政體、民主政體)基礎上,提出"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三分法。君主政體、專制政體都由一人主政,然而君主政體的君主遵循成文法治國,專制政體則不然--

  專制政體是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論法的精神·上》,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8頁)

  孟德斯鳩又將"主權者以脅嚇為主義"的政體稱"專制制度",以與"主權者以溫和為主義"的政制相區別。

  嚴復把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譯作《法意》,其三種政體的國家分別譯名為:公治國、君主國、專主國。嚴復在《孟德斯鳩列傳》中還將《法意》的三政制命名為:"曰民主,曰君主,曰專制。其說蓋原於雅理斯多德。"

  關於政治體制,近代日本的分類為:君主專制、君主立憲、貴族專制、民主制(見福澤諭吉《文明論概略》,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34頁)。通常認為,專制制度多與君主政體相共生,也可以依存於貴族政體、共和政體,其特點是最高統治者獨攬國家大權,實行專斷統治。自孟德斯鳩以來,一些西方學者將中國視作專制制度的典型,並認為中國的專制制度與君主政體結合在一起,合稱"專制君主政制"。法國漢學家謝和耐在《中國國家權力的基礎和局限》中指出,中國帝王受到禮制和官僚體制的限約,其專製程度不及西歐中世紀晚期的某些君主;宣稱"朕即國家"的法王路易十四(1638-1715),其專制性便在清朝康熙皇帝(1654-1722)之上。

  誠如錢穆所言,秦漢以降,"王室與政府逐步分離,民眾與政府則逐步接近"(《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48年版,第12頁);又如謝和耐所言,中國的皇權受到禮制與官僚體制的限約。這些都是中國歷史實態的一部分。然而,就總體言之,中國的帝制雖然受到禮制與官僚體制的限定,但禮制與官僚體制又臣服於帝王的威權,"口銜天憲"的帝王隨時可以變制、罷官,故中國皇權的專制性是確定無疑的。自秦以下,皇權至尊、至大,是一個基本的事實。中國的專制等級制固然與宗法制相為表裡,但往往更具強勢,《紅摟夢》第十七至十八回描寫賈元春省親榮國府,祖母(賈母)、父親(賈政)、母親(王夫人)見了貴為帝妃的孫女或女兒元春,或"路旁跪下",或"簾外問安",所謂"未敘家人之情,先行君臣之禮",這正是專制皇權至尊至上的表現。行過君臣大禮之後,接下來才是孫女(女兒)元春"一手攙賈母,一手攙王夫人",以行孝敬。

  (三)中、西、日政制比較

  如果說,西歐中世紀末期形成的專制王權,日益張大,但始終受到教會、貴族、領主、市民的制衡,那麼,中國的專制皇帝卻總領政治、軍事、財經、文教大權,除冥冥上蒼(天)、聖人的教言、祖宗傳下的禮制以外,難有約束帝王的實際力量。以丞相為首的官僚系統秦漢時相當強勁,唐宋便等而下之,明清更不成陣式,而皇權則與日俱增。當然,作為專制帝制產物的農民戰爭,可以推翻舊王朝,另建新王朝(謂之"易姓革命"),此為帝王的一大隱憂,故施行"仁德"以撫慰庶眾、強化鎮壓機制以攝製庶眾,成為專制皇權"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的因由。故爾,被視作柔性的"德治"與被視作剛性的"專制"貌似對立,實則相通,"德治主義,其實與專制主義具有表裡的關係","最為有德的君主同時也是最具專制的君主。"(西島定生:《中國古代帝國形成史論》,《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二卷,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60、61頁)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的專制君主既掌政權,又兼控神權,"皇帝"的稱號便意味著地上君主與上天主宰(至上神)的合一或同一,這與歐洲中世紀神權與王權分離的情形大不相同。歐洲帝王需要執掌神權的教會為之加冕,連蔑視教會的拿破崙一世(Napoleon,1769-1821)在稱帝時也要舉行教會加冕儀式(巴黎的羅浮宮懸掛著描繪此一場面的巨幅油畫,筆者參觀時,在此畫前盤桓良久,拿破崙那種既輕視教會、又要利用教會的神態,在其臉部表情和身體姿勢中隱約可見)。在歐洲列國,帝王得到神權的認可與護佑,是王權取得合法性並得以運行的必要條件。而中國則不然,皇帝高踞宗教之上,以至有皇帝冊封宗教領袖的事例(如清朝雍正帝、乾隆帝向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頒賜金冊),皇帝又往往被尊為至上神(宋徽宗稱"道君"、慈禧太后稱"老佛爺"之類)。

  中國政權、神權一元化的君主專制,也與日本天皇掌神權而多不理庶政的情形頗相徑庭。在日本中世和近世,有"禁里"(天皇)與"公儀"(幕府)兩個中心,存在"二重組織"、"祭政二重主權",所謂"天界信仰的支配者"與"地界信仰的支配者"是分離的,由此形成"天皇不親政傳統"(洞富雄:《天皇不親政的傳統》,新樹社,昭和五十九年,第9-16頁)。日本天皇的皇宮稱"雲居",宮中皇室稱"雲上人",也包含不理世俗政務之意。當然,日本"天皇不親政"也不能一概而論,奈良時代和平安時代的天皇有親政之例,明治、昭和等近代天皇更秉執大權,曾"獨自壟斷精神權威和政治權威"(遠山茂樹:《明治維新時期的天皇及天皇制--對天皇不親政理論的批判》,《日本學》第六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51頁)。但就總體言之,日本存在"祭政二重結構",不同於中國合神權、政權為一體的專制帝制。

  福澤諭吉曾這樣比較中日兩國政制:

  中國是一個把專制神權政府傳之於萬世的國家,日本則是在神權政府的基礎上配合以武力的國家。中國是一個因素,日本則包括兩個因素。(《文明論概略》,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18頁)

  福澤所說"中國是一個因素",指"至尊"而又"至強"的專制君主統治一切;"日本是兩個因素",指"至尊"而無實際政權的天皇與"至強"而無精神最高權威的幕府將軍並列統治。這便是所謂"公·武"二重結構,"公"即公家,指皇室及公卿;"武"即武家,指幕府。中日兩國前近代的政體差異,便是專制君主制的一元結構與公武二元構造的對照。

  秦漢以下,中國的王朝頻繁更迭,但專制君主制卻傳承不輟,所謂"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譚嗣同《仁學》卷二),又所謂"百代都行秦政制"(毛澤東《七律·讀[封建論]呈郭老》)。這種"秦政"式的專制君主政制愈演愈烈。秦漢尚有"掌丞天子,助理萬機"(《漢書·百官公卿表》)的丞相,所謂"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然西漢以下朝廷也一直在尋求控制相權的辦法,如西漢武帝建內朝以削減相權,東漢光武帝以尚書台取代"三公"之權,皆為此例。東漢、魏、晉、隋、唐,高門大族享有政治特權,州牧、方鎮則各領封疆,實權在握,構成中央皇權之外的勢力中心。至宋代,貴族制消弭,武人交權(所謂"杯酒釋兵權"),地方權力被朝廷分割、直轄,終於實現了集權於朝廷。延及明清,更集權於帝王個人,自明太祖以降,廢除丞相制,並相權入君權,六部直接受制於皇帝,號稱"無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實"的內閣大學士,也只有"票擬"權(建議),而無"批紅"權(決策),在多數情形下不過是帝王的秘書。這都是明清君主集權達於極致的突出表現。

  三、秦至清是地主經濟、專制政治基礎上的非封建的"皇權時代"

  以上分述秦漢至明清的貫穿性兩制度,以下試作綜論。

  (一)"宗法制"、"地主制"、"專制政治"共存並行

  秦漢至明清的兩千餘年間,社會制度層面雖多有變化,但"宗法制"、"地主制"與"專制帝制"三項要素貫穿始終。

  宗法制是列朝皇統及貴族繼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間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態,所謂家有廟、祠有產、宗有譜、族有規,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網路。建立其上的宗法觀念,則被加工為官方哲學和普世倫常,由"忠、孝、節、義"等德目構成的宗法倫理,為朝野所共認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專制帝制倚為社會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為特徵,是秦漢至明清間農業社會的常態性制度(魏晉至唐中葉,領主經濟、貴族政治較為強勢,唐中葉以下,地主經濟、專制政治癒佔上風),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參政的物質基礎,選舉、科舉制的取代世卿世祿制,專制政治的取代貴族政治,均深植於地主-自耕農經濟的土壤之中。秦以下兩千餘年社會的非封建性質,蓋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決定,此制奠定了專制帝制的寬闊深厚的物質基石。

  專制政治自秦漢以下傳承不輟,改朝換代而此制神髓不變,所謂"漢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顯示了專制帝制及其各相關制度的強勁延續力。帝王"以制命為職"(朱熹語),反映帝王意志的"詔令"通過垂直的官僚系統布達四方,經由郡縣制、流官制,實現中央對廣土眾民的掌控。朝廷又經由選舉、科舉,君主與庶民對接,從而擴大了專制政治的社會基礎,具有流動性而又臣服於朝廷的士大夫階層,是高度分散的農業社會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與"專制政治"三者並非獨立並列,而是互為表裡、彼此補充的,它們相與共生、渾然一體——男耕女織、土地私有、城鄉一元的自然經濟,是宗法制與專制帝制存在的經濟基礎,又被其反哺並受其保護。

  集權而又流動的官僚體系與自在自律的宗族組織形成二重結構: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權的郡縣制,而在民間社會又有宗法制織造的廣大而富於韌性的網路,形成國家"專制權力"與"社會基層權力"的彼此分工,"國法"與"人情"的相互契合(參見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第213-219頁)。這種"宗法-專制"二重社會結構與地主-自耕農制的經濟形態相互維繫。

  官學私學並存互動、學仕一體的文教-選官體制,儒釋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會結構、經濟形態內繁衍,並為之培養人才、提供觀念支撐。

  以上諸層面融匯成的自足性機體,具有頑強的延傳能力。直至近代,在工業文明煥發的內外因素作用下,宗法專制帝制才逐漸解體。作為秦漢至明清兩千餘年一貫政制退出歷史舞台的標誌,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詔書說:

  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榮,拂兆民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內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辛亥革命》資料叢刊第8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3頁)

  歷史沉重的冊頁終於翻過,然而其神髓未滅,餘韻流風影響久遠。

  (二)秦以下社會擬名:宗法地主專制社會

  綜論之,秦漢以降兩千餘年間,在中國長期延續的,不是漸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綜合而成的社會形態。在西歐、日本有典型表現的封建化的三特徵——農人農奴化、土地莊園化、政權多元化,中國秦漢至明清的大勢與之背反,故秦漢至明清冠以"封建社會",顯然不得要領,而稱之"宗法地主專制社會",似可昭示這兩千餘年間社會組織、經濟結構、政治體制諸層面的基本特徵,又可簡稱"皇權時代"。

  對於此一擬名,筆者不敢自是。

  這一點睛之筆,還須求之高明,並寄望於來日。

  來源:作者授權新浪歷史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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