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宗智:庭審實質化需技術與規則並重
編者按:本文原載於《檢察日報》2016年11月22日。
作者簡介:龍宗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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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庭審為中心」,即實現庭審實質化,是司法權行使的必然要求,是「以審判為中心」的邏輯推演,也是保障刑事案件質量最重要的舉措之一。
刑事庭審虛化的典型表現與形成原因
刑事庭審虛化,是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決的制度性問題。這種虛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庭審調查未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因此證據審查趨於形式化。二是庭審舉證、質證趨於簡化,由此形成普遍性的庭審不充分。庭審虛化的形成,固然與庭審本身的特性有關。因為庭審的集中性,即在一個有限時空中匯聚全部有意義的案件信息,也造成庭審時空的有限性,使得部分有意義的案件信息在有限的庭審中可能未充分反映;庭審的角色依賴性,使得庭審有賴於訴訟雙方的能力及責任心,如果訴訟一方或雙方不能有效履行其角色職能,全面而有效的審理就難以實現。法官也就不得不在案卷中去獲得庭審時未能獲得的信息。
然而,從我國司法實踐看,庭審虛化的形成,主要同刑事訴訟程序設置以及刑事司法的體制、機制和理念有關。包括強大的案卷制度,以及以案卷中的人證代替出庭作證的程序制度和司法習慣。正是訴訟案卷的形成和流轉,實現了從偵查到審判的緊密聯結,導致法庭審判的直接性、實質性與實效性明顯不足。而在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司法體制和機制之下,長期形成的重打擊輕保護的刑事司法理念,對偵查高度信任,並形成司法慣性,因此庭審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
地方有益經驗具有普遍適用價值
推動庭審實質化,既是刑事審判方式的重大變革,也與刑事司法的體制、機制、程序制度以及理念的變革緊密相關。筆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級法院在國內率先推動庭審實質化的試點,可謂難能可貴。其主要意義在於創造了改革的「成都經驗」,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價值。
成都市中級法院在改革試點過程中,尤其注意三個方面:一是充分注意改革的技術層面,探索在我國刑事庭審條件下,合理解決涉及庭審有效性的各種技術問題的方案。例如,就庭前會議及其功效、庭審證據調查的方式和方法、證人包括偵查人員出庭質證、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等問題,進行認真探索,總結合理方法,形成了部分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二是注意將改革試點與規則完善結合起來,形成一系列具有一定普遍指導意義的操作規範。包括制定並試行《刑事訴訟證據開示操作規範》《刑事訴訟庭前會議操作規範》《刑事訴訟舉證規則》《刑事訴訟非法證據調查程序操作規範》《刑事訴訟人證出庭操作規範》《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一審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若干規定》《刑事案件繁簡分流和專業化審判的實施辦法》等10多個相關制度規範。三是改革試點與法官審判觀念的變革及庭審能力的提高相結合。通過各項措施,促使所屬法院刑事審判法官強化程序公正觀念和庭審中心意識,注重庭審、研究庭審,推動了審判方式的變革。
成都市中級法院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與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緊密相關,尤其是離不開成都市檢察院的支持。眾所周知,如果檢察官在庭審中對舉證大而化之、消極應付,庭審趨於法官的「獨角戲」,庭審實質化就肯定「沒戲」。各方面的支持,使改革試點成為公檢法、政法委、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的共同作業,因此此項改革的試點經驗,也是司法各方共同努力之下形成的系統性經驗。改革試點在司法觀念更新方面的作用也許更為重要,這種變革,已經對司法實踐,尤其是庭審質量的提高以及「倒逼」偵查和公訴質量的改善,產生了積極效應。
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的三個重點
在肯定以上地方試點意義的同時,筆者更希望這項改革深入推進,並在普遍意義上進一步取得實效,因而提出三點想法:
其一,注重庭審實質化在審判實踐中的普遍推行。庭審實質化,最難推進的工作,不是試點,而是下一步的全面推進,也就是對全部有爭議的適用普通程序案件,切實發揮庭審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的決定性作用。為此,仍然需要各方面提高認識,增強推動庭審實質化的積極性與自覺性。一是正確認識程序公正與實體正義的關係,明確只有「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才能「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防範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公正」。二是正確認識偵查與審判的關係。查明案件事實,打擊刑事犯罪,偵查是關鍵,審判為中心。應當看到,偵查的多數案件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少數案件仍然受到打擊偏向及偵查能力的影響出現差錯。為此,一定要推動「以審判為中心」和「庭審實質化」。三是正確看待案卷與庭審,包括庭前證言和法庭作證的關係。證人是法庭的證人而不是警察的證人,警察只是為法庭準備證人。應當認識到一條訴訟的公理:證人需要在法庭空間作證,以讓法庭能夠有效審查證言,而庭前警方所取書面證言僅是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具有證據效力,除非有真實性的可靠保障。因此,應當按照「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的精神,促使應出庭證人出庭作證,限制書面證言的效力。此外,還有一些基本關係一定要理清,如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訴訟效率與訴訟公正的關係等,不解決這些基本的認識問題,就很難推動這項難度很大的工作。
其二,深入研究庭審,形成更具可推廣、可複製性的成果。《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完善庭審規則。因為庭審實質化涉及到一些操作性問題、技術性問題,這些問題如不妥善解決,就不能有效推進工作。如各類證據的庭審調查規則,法官引導、控制庭審包括對控辯雙方提出的訴訟異議進行裁判的尺度與方法,法官認證和裁判的方法和要求,以及二審庭審實質化方案,等等。
其三,注意解決庭審實質化推進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就工作內容來講,庭審實質化最大的難點仍然是有爭議案件中的證人出庭問題。因多種因素限制,此項工作實可謂「知易行難」。但無論有多少困難,為保證庭審實質化及案件審理質量,必須克服困難,保證最低限度的證人出庭要求,以增強刑事審判的程序正當性及質量保障。有的人說,證人出庭就可能說假話。我們從實證的角度看,在嚴肅的法庭空間中,在法律責任的重壓之下,除了某些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證人和素質很低的證人,說假話的證人不多。而且如果證人說假話,也可以通過庭審質證機制予以鑒別。因此,庭審實質化,不能搞案件類型例外,特別是要解決一些不實質化的老大難問題,如職務犯罪案件的庭審實質化問題。這才能真正顯示出以程序公正保障案件實體公正的積極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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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Ceci_Zhang, lanceguin, Zj_hsy,泡豇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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