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品讀 | 其實,愛情像法律——聽法律人談「情」說「愛」

作者‖林維鋼 來源‖智合東方

一、引言英國詩人奧登在《法律像愛情》 一詩中如是寫道:「我們仍歌頌,法律像愛情——未知場所,莫名理由;無法強迫,無力掙脫;淚水常為之而流,結局卻難以渴求。」你也許不會留意,「法律」與「愛情」,兩者看似毫無關聯性可言,卻在某些特質上如此相似,存在神奇的交互與相融。不過,與奧登不同的是,我更樂意換一種視角注目——其實,愛情像法律。二、完美演繹:當愛情邂逅法律在一般人眼中,法律始終給人以「理性」、「冰冷」之感,似乎與「激情」、「浪漫」相去甚遠。殊不知,德國法學宿儒拉德布魯赫早就喟嘆:「很多詩人是從法學院逃逸的學生。」那些法律人中的優秀詩人,我們耳熟能詳——無論是感懷「同根生長的樹枝,卻無法在風中相依」的泰戈爾,還是歌頌「愛情的散步就是天國的跳舞」的歌德;無論是吟詠「你是我的,半截的詩,不許別人更改一個字」的海子,還是讚美「你我的心,像一朵雪白的並蒂蓮,在愛的青梗上秀挺、歡欣、鮮妍」的徐志摩,都似乎在向人們表露——也許,你不曾懂得法律人的情懷。於是乎,我們或許可以嘗試用法律去演繹一段愛情。當愛情邂逅法律,感受法律人眼中的愛情,是怎樣的一番別緻體驗。(一)契約神聖,讓情為標的「契約神聖」,是法律人恪守的理念,更能從中流露出法律人對愛的堅守。所謂「愛情」,不過是我要約,你承諾,你我雙方締結的神聖契約。合同生效時間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我愛你」的那一刻起。作為嚴謹的法律人,你以為我是一不小心忘記在合同中設定履行期限嗎?當然不是!其實從一開始,我便希望這是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換言之,在這份契約中,我願意,許你一生一世。答應對你好,從此我便不會違約,更無需設立合同的解除條件。在遇到你之前,我從來沒想過和誰締約;在遇到你之後,我更是從來沒想過和你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合同固有的相對性,讓我知道,你就是我遇見的那個對的人。遇見了,便不願意錯過。我選擇用合同條款規範你,也同時約束我自己。「我們彼此相愛相親」是你我的義務,也是我們在這份合同項下享有的最美好的權利。「你若不離不棄,我必生死相依」,流露出多麼深刻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主旨理念。「以我之姓,冠子之名」是訂立這份合同所渴望實現的目的,「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這份合同最終的唯一歸宿。(二)許你獨佔,以心為歸依物權排他,所有權唯一而確定。所有權人享有對世權,也就是說:在我的世界裡,唯有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除你之外,再容不下他人。不要問我到哪裡去,我的心依著你。我的心靈世界早已被你承包經營,這是你我雙方的合意。只需經過法定登記,便享有對抗效力。許你獨佔,不牽扯任何相鄰關係;讓你開墾使用,收穫愛的法定孳息。如果可以,我也願意用「愛」為你設立質押,向你交付,擔保這段感情的長久與忠貞。假如可以,我希望設立的擔保期限一直到「山無棱,天地合」。所有權許你唯一,我的心只被你承包經營,愛的質押保證長久。來自北大法學院的徐志摩(徐志摩1916年在北洋大學預科攻讀法科,後北洋大學併入北京大學,徐志摩在北大繼續學習法律——筆者注)在《致梁啟超》一文中,用寥寥數語,將此理論闡述得深刻而透徹——「我將於茫茫人海中訪我唯一靈魂之伴侶,得之,我幸;不得,我命,如此而已。或得則吾生,不或則吾滅。」要麼屬於我,要麼不得而失去。在我的世界裡,唯你而已。這分明是物權的最基本屬性呀!(三)判我無期,用愛的名義「自由」,對於法律人來說,可謂是崇高的價值理念、永恆的追求。儘管匈牙利詩人裴多菲曾在《自由與愛情》一詩中寫道:「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但在這場關於愛的審判里,我心甘情願坐在被告人席,被判無期,用愛的名義。「只因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沒能忘掉你容顏(《傳奇》)」坦率地反映了我的犯罪動機的產生及主觀故意;「我願意為你,被放逐天際,只要你真心拿愛與我回應(《我願意》)」,直白地表明我自願選擇刑罰的種類及其執行方式;「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變老(《最浪漫的事》)」,深刻地揭露了我毫無悔過改善之意,更不奢求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是的,如果打算愛一個人,就願意為她放棄如上帝般自由的心靈,從此心甘情願有了羈絆。愛你的刑期,我選擇用一生去服役。三、我知道你會來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曾說:「如果我們把法律當作我們的情人的話,她是需要持久和孤寂的激情來追求的情人——只有當人們像對待神祗那樣傾盡全部所能才得以贏得她的芳心。」耐得住寂寞,才能經得起長久。其實,無論追求法律,抑或追求心中所愛,都需要持久和孤寂的激情。關於這一點,法律人的傑出代表何以琛先生,那段曾經、正在並且以後還將會衝擊無數少女玻璃心的陳情告白,早已代法律人吐露心聲——「如果世界上曾經有那個人出現過,其他人都會變成將就,而我,不願意將就」。七年的等待,終在一刻修成正果。我知道你會來,所以我等。它好比訴訟時效,有可能中止、中斷,但決不停止起算。法律人有一種情懷,叫做「寧缺毋濫」;還有一種追求,叫做「愛,不將就」。致依舊在等待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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