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

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朱景文

《 人民日報 》( 2014年11月17日   07 版)

  堅持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習近平同志對《決定》所作的說明在談到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時強調:「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要向幹部群眾講清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視聽。」那種把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對立起來,認為堅持法治就不能提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就不能提法治的看法,是站不住腳的。

  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沒有黨的領導這一政治基礎,就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事實證明,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依法治國方略落到實處須臾離不開黨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憲法序言反映了我們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所取得的偉大成就,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第一條所確定的我國國體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具體體現。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除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黨的領導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才能確保依法治國的正確政治方向;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才能真正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西方法治建立在多黨制、三權分立的基礎上,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重要前提和政治基礎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人無視我國憲法關於國體、政體的重要規定,無視中國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現實國情而空談所謂憲政,認為今天中國強調法治就意味著必須削弱乃至取消黨的領導,這實質上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論的邏輯觀察中國法治問題;認為只有走西方憲政之路即搞多黨制、三權分立才能實現法治,這實質上是鼓吹走西方資本主義的法治道路,而不是主張走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動搖黨的領導,就動搖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根基,動搖了社會主義法治最重要的保證,就不可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關係我們黨執政興國、關係人民幸福安康、關係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問題,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團結帶領全國人民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就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

  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堅持依法執政,從本質上說就是用法律來規範和約束公權力,使之在法治的軌道上健康運行。公權力如何得到制約、如何得到科學運用是世界性問題,也是共產黨執政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在社會主義發展史上,也確實出現過公權力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況。「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鄧小平同志的這段名言告訴我們:有效制約和科學運用公權力,必須通過法治的方式。雖然他用的是法制這個詞,但已完全體現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正是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基礎上,我們黨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式。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這是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對黨的領導能否和法治相結合的明確回答。

  《決定》指出,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這是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領導的根本要求。黨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領導者、組織者、實踐者,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黨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各級黨組織必須轉變領導方式、執政方式,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實現黨、國家、社會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這深刻體現了黨既領導法治建設、又受到法治制約的辯證統一關係。這裡並不存在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把它們對立起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現實中都是站不住腳的。

  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決定》把黨內法規體系納入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的執政黨,在保證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方面具有決定性作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從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兩個緊密聯繫的方面同時進行。法律制度是國家制度,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得到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反映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則是由黨制定的,反映的是黨的意志,受到黨的章程和紀律的保證。二者之間存在緊密聯繫。特別是在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條件下,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黨的紀律、黨對黨員的要求等,對於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具有重要作用。習近平同志強調,我們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要自覺維護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權威性,確保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得到統一正確實施。在考慮我國制度建設、法制建設的總體布局時,必須將法律制度和黨的制度、黨規黨紀聯繫在一起考慮。

  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

  黨的領導包括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其中每一方面都與法治密切相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加強和改善黨的政治領導,就是要保證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變為國家意志,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這也就是說,黨的政治領導是通過依法執政實現的。但依法執政並不是黨的政治領導的全部,黨需要根據形勢發展變化作出路線、方針、政策調整,這些都會帶來法律的變化。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把依法執政確定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式,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政治保障。

  堅持黨管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黨管意識形態,加強和改善黨的思想領導,堅持正確的思想輿論導向,在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根本性問題上形成價值共識與思想認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思想保障。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要有效擔負思想領導的職責,就必須堅持黨管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黨管意識形態。法律是規範和調整人們行為的,如果思想不涉及行為,法律則不作規範和調整。因此,思想問題只能用思想方法解決,而不能簡單套用法律條文或行政命令來解決。從黨自身的思想理論建設來說,具有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信仰是成為黨員的思想前提,不信仰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就不能入黨,入了黨也應該被清除出黨。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對於不信仰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生活腐化墮落,紙醉金迷、意志消沉的黨員幹部,必須按照黨規黨紀從嚴處理。

  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發揮組織領導作用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管理幹部,這是黨規黨紀所規定的,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保障。而保證黨推薦的人選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是一個至關緊要的原則。政治路線確定以後,幹部就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也是法治能否得到有效實施的決定性因素。雖然國家政權機關領導人員的任命要經過法定程序,但對幹部的考察、審核和推薦則是黨的組織部門的職能。「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堅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具備依法執政能力的幹部,社會主義法治就是一句空話。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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