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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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能承受之重作者:宋媛來源:國際先驅導報來源日期:2011-8-19財產是婚姻存續的孳息,婚姻無問題則財產不會有疑問,如果婚姻發生問題,財產則是導火索。與其質疑法律,不如認真經營婚姻《國際先驅導報》記者宋媛發自北京 ——「明明知道房子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那你為何還要找有房子的男人?為何面對一再重申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如此激動?」——「因為我試圖想在婚後讓那些最終成為我的。」一位嫁給了富二代的80後曾這樣告訴本報記者,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之後,像這樣的80後開啟了自己惴惴不安的心路歷程:有些後悔了,真應該找個一起奮鬥的潛力股,那樣一定比現在更有安全感。公婆笑?丈母娘哭?婚姻法解釋(三)這個「新婚姻法」有不少新增的法則,但其中關於房產的部分尤其令人關注。其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解釋(三)一經公布,網民及社會各界對其中關於房產歸屬問題的這兩點表現出極大關注。公交車上、單位食堂、辦公室里、微博論壇中,大家各持己見,紛紛發表對新婚姻法解釋的看法,甚至不乏幽默的調侃中,能夠看出對當下婚姻財產中房產問題的深刻解讀。記者採訪中,多數「公公婆婆」、無房男士對婚姻法新解釋表示贊同。在北京亦庄開發區上班的蔣先生說:「我前一任女友也是因為我現在無錢買房總在相處中挑我的毛病,導致最後分手。新司法解釋真好,給那些『想在寶馬車裡哭』甚至想嫁『富二代』、『官二代』的女孩當頭一棒,讓她們清醒,如果房子、家庭背景成為首要考慮因素,最後合不來離婚,還不是『凈身出戶』」。也有女生表示贊成,認為如果婚姻法新解能抑制「傍大款」這種扭曲的愛情觀,也不錯,如果一起奮鬥的婚姻不牢靠,那麼坐享其成的婚姻更加不牢靠。而一些「丈母娘」和未婚女士則表示強烈反對。在北京宣武門附近上班的未婚女士小馬說:「這個婚姻法新解為男人出軌掃清最後障礙,使得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離婚率大大攀升。」家庭主婦趙女士也說:「我從外地嫁到北京,在我們當地,嫁出去的女兒就沒有娘家的財產繼承權,萬一離婚,房子也是人家的,自己啥也沒有,誰來保護我們這些弱勢群體的權益呢?」網路上更有人大聲疾呼: 咱們女性同胞還是自己掙錢,自己買房,到醫院弄個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用陪車出嫁,不用陪家電陪裝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務活,不用侍奉公婆,不用擔心丈夫出軌,不用擔心人老珠黃的時候凈身出門……當然,也有一些人站在比較理性中立的角度看待,「不能期望法律來承載太多的功能,去處理糾紛以外的社會問題。」在中央機關工作的孫女士這樣告訴本報記者,婚姻法從來就管不了男歡女愛、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輸光一切感情時還能給你維持生存的尊嚴和權利。所以即便醜話說在前面,也能夠理解。法律其實很公平「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該司法解釋其實突破並不多,基本是在已有框架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很多人有如此大的反彈是因為他們只關注了婚姻法一法而已,對其他相關法律知之不多。」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王振中這樣表示。這個司法解釋出來前,我國早已頒布《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這些法律與《婚姻法》因為在效力層級上完全不衝突,所以在離婚案件中,適用以上法律很普遍,也完全符合法學原理。最新司法解釋只是把這些法律用明文的方式合併到一起,方便審理,也能使審判結果更加統一。」王振中舉例說,比如該司法解釋中「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適用的就是《合同法》和《物權法》中的贈與規定。當然,該條此次在新解釋的突破在於「婚後」二字,強調了尊重贈與人意願的立法宗旨,突出了贈與的真實意思。第十條規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依然適用的是《物權法》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關原則。在離婚糾紛中,房產日益成為焦點。從2001年開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針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問題,第二次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等款項的認定問題,而這次是針對房屋所有權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對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問題,第二次司法解釋已有規定,但並不詳細,本次進一步明晰,正是社會發展現實需要的結果——在離婚率高、糾紛也日益增多的現實情況下,用法律來明確財產歸屬,是解決糾紛的必然選擇。如今在中國,許多地方結婚時仍然是男方買房,女方一般出裝修的錢或嫁妝。但隨著房價的上漲,父母往往傾注全部或大部分積蓄為孩子買房,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侵害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王振中告訴本報記者,新的婚姻法解釋只是釐清了這樣一個界限,婚前貸款買房歸誰,父母出資買房歸誰。有人認為婚姻法新解沒有保護弱者,但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雖然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只登記一方名字的,不是共有財產,但法律沒有禁止對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並且,在實際操作中,夫妻是可以書面約定婚後財產所有權的。況且「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明顯不是針對男女一方的,而是針對男女雙方的,不僅是兒媳婦不能分公婆的財產,而且上門女婿也不能分丈母娘家的財產。「總體上說,該解釋確立了個人財產權優先原則,重視契約精神完善夫妻財產權立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自治權,有利於家庭的穩定和睦——要離的,少了糾紛;想結的,動機單純。就此而言,司法解釋很好地強調了現代婚姻、財產以及法治觀,並無太多可指責之處。」北京市君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韓佳益也認為,所謂婚姻法的最新解釋偏向強者是誤讀。別讓房子成為婚姻的障礙在「全民住公房」的年代,婚姻中的財產糾紛比較簡單。但是如今社會的經濟形態和道德形態發生很大變化:首付款之高讓一家人無法承受,頻發的離婚案件讓長達30年的高額還貸期沒法承諾,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如果上市買賣的代價和收益問題越來越複雜,想從婚姻中不勞而獲的小三多了,離婚案件已經不像以前那樣簡單。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張秦靈告訴本報記者,婚姻法解釋(三)雖然本無驚人的改變,但引發如此大的民間爭議凸顯了更多社會心理問題,凸顯了人們對房價居高不下的不滿。或許,正因為房子扮演了太重要的角色,無論愛情還是婚姻都被房子介入,變得有些不正常不純粹。王石川在《重慶商報》發文分析了這一現象,「住房」也許是這個時代最堅挺的硬通貨了,它涵蓋了太多的愛情悲歡,也具有一言難盡的世俗想像。今天,房子成了愛情、婚姻中最不容迴避的話題之一,與其說男女太世俗,房子有原罪,毋寧說這折射出我們生存的集體焦慮。「只見房子不見婚姻」式的社會大討論,可以看作是「計算的婚姻」藉此進一步發酵。《新安晚報》刊發燕農評論指出,經過市場經濟的急劇解構,婚姻中的財產公證、約定、協議,成了最富市場經濟色彩的契約領域。財產是最不穩定的婚姻鏈接,於是,「計算的婚姻」越來越多,婚前的計算,婚後的計算,離婚的計算,經濟學常識普及的結果讓利益最大化概念侵襲了被稱為「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的婚姻家庭,芝麻點的事,有些人就會拿「再也不相信愛情了」來造句。當現實與功利驟然成了婚姻的主題,以至需要以司法解釋來規制一年過百萬的婚姻財產糾紛,實在是一種社會悲涼。法律能做的,只是釐清界限,明晰權利,而婚姻家庭關係,更大程度上得依靠倫理道德來調節。所以,能讓婚姻告別謀利時代,回歸情感本質,本身就是一次對情感的重大救贖。《新華每日電訊》刊發評論說,愛情的保鮮與婚姻的保質,不會因為經濟手段獲得永遠,就像得到敞亮的房子卻未必擁有輕鬆自由的情感。現代人在文化價值上的偏執與錯位,註定會讓以前成為無數人生活港灣的婚姻,變成心靈的桎梏。理性的婚姻應該告別謀利時代,當然,要真正回歸到情感交融的本質,最後還是需要一種讓這個時代擁有普遍認同的文化價值來救贖。一名網友的話似乎更能驚醒眾人:「不管財產如何,沒有感情的婚姻里終究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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