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一、申請對象:

1、持「Q1」字簽證或者其他種類簽證入境因家庭團聚需要長期探望在連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外籍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外籍華人、華僑在大連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

2、因居留證件登記事項(姓名、居留事由、護照號碼、偕行人等)發生變更後須換髮的;

3、因護照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領取新護照後需補發的。

二、提交材料:

1、有效護照;

2、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3、在連居住地派出所開具的《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或在連旅店業開具的住宿證明(電子信息必須已通過計算機系統上傳我局);

4、探親人員提交如下材料:

①被探望人出具的說明家庭成員關係的函件:內容包括被探望人和申請人自然情況介紹、申請理由、親屬關係、在連擬停留時間、被探望人保證其各項費用及遵守中國法律等事項,落款處須由被探望人簽字。被探望人未滿18周歲的,由申請人自己出具上述函件;

②被探望人的身份證明:被探望人為大連市居民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大連市居民或華僑或港澳台居民或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除必須提交在連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外,還須分別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中國護照和國外定居證明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③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所屬國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可直接使用;

④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還須提交出生證明(所屬國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出生證明可直接使用)、父母護照,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國籍的,還應提交境外定居證明。

5、寄養子女提交如下材料:

①出生證明。所屬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出生證明可直接使用;

②父母護照,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國籍的,還應提交境外定居證明;

③申請人父母出具的經公證的監護人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撫養或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在連受託人出具的經公證的受託書。所屬國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委託書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④受託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其中非大連市居民還須提交在連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6、已滿18周歲首次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須提交在連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縣級以上衛生醫療部門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證實申請人未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該證明自開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7、申請延期的,須根據申請對象分別提交上述1至4或1、2、3、5項材料;

8、居留證件登記事項(姓名、居留事由、護照號碼、偕行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並換髮。根據變更事項不同還須分別提交個人基本信息變更證明材料、居留事由變更證明材料、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的相關證明、偕行人的出生證明。

所屬國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出生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可直接使用;

9、護照遺失或者被盜搶的,還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

10、護照損毀的,還應當出示損毀的護照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

11、我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有關規範文件。

四、辦理流程

  受理-審批-制證

五、辦理時限

申請材料齊全後,我局將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簽發的決定。此決定為最終決定。未交費的、需補齊申請材料的和接受調查的期限不計入工作日內。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請參看《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及依據指南》

七、受理窗口

   大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國人簽證科  大連市出入境管理局2樓

地址:大連市甘井子區中華東路600號(泉水二十高中東行1500米)

大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開發區綜合科  金州新區行政服務中心2樓

地址;大連市開發區金馬路197號

大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高新園區綜合科 高新區行政服務中心2樓

地址:大連市高新區高新街1號後樓

八、窗口諮詢電話

   大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國人簽證科   0411-86766108

   大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開發區綜合科   0411-87618304

   大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高新園區綜合科 0411-84791249

九、注意事項:

1、持「Q1」字簽證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2、申請居留證件延期,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

3、外國人申請簽證證件時,應當接受詢問。我局認為必要時,申請人及相關單位(個人)須按要求接受面談。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我局將不予簽發證件;

4、首次申請居留證件者須本人到場辦理,申請延期的可以由親屬代為辦理;

5、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收養證明、其他親屬關係證明以及相關公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

6、護照有效期必須大於180日並留有足夠的空白簽證頁;

7、外文申請材料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

8、申請材料均交驗原件並留存複印件。其中護照需提供申請人自然項目頁、有效簽證頁、本次入境章頁複印件;

9、未註銷中國戶籍的外籍華人,應註銷中國戶籍和所持有的中國出入境證件後再提出申請;

10、申請人護照被收存的,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旅行;具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臨時取回證件,但應當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交還,以免影響簽發籤證證件;

11、出具各項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相關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提供、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出入境證件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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