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擬定特首終身吃「皇糧」
南都訊 澳門立法會經5個月小組討論,通過了管理特首等高官離職的法案。記者昨日獲悉《意見書》及修改後法案:擬全澳僅特首一人能終身「吃皇糧」(獲發在職月薪70%),直至其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等情況;非公務員出身的主要官員一次性獲發在職總月薪的30%,公務員出身的則獲發12%,但參加退休或公積金制度(類似內地社保)由政府供款的工作時間不計入。
特首等高官離職後還設置了2-3年禁止從事盈利私人工作的期限,違者最高可判刑2年。禁止工作期間內另發放70%薪酬。法案還豁免特首在任期間的刑事豁免權。法案在民間引起爭議,如司長離職獲發千萬是否過高?如何防範特首違法?立法緣何未公開諮詢?
離任特首:享7成薪水加福利
按《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俗稱「高官離補法案」)法案文本,特首離任後獲發離任月補貼,至其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終止。但因任職出現意外或患病導致長期絕對無工作能力時,月補貼成為終身補貼。假如特首任職滿5年,月補貼為在職月薪的70%;若不滿5年,則以月薪乘以就職月數再除以60再乘以70%。
對於特首離任後的各項福利也明確規定:適當的辦公場所、行政後勤,供個人使用的車輛並配司機,市場的人身保護;離任特首及其家屬保留享有醫療護理、藥物、外科手術及最高等級住院的權利,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相同。但這些福利保障自其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之日起終止。
離任司長:最高獲在職總薪30%
主要官員(指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及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離任時享有一次性的離任補償。假如屬於公務員出身,補償相當於其就職期間月薪的14%乘以就職月數;假如非公務員出身(如企業家或學者直接任命為司長),這一比例為30%。法案文本規定上述補償免除納稅。
但是如果主要官員已參加了退休及撫恤制度或公積金制度(有些類似內地社保制度),政府為其供款的時間將不計入離任補償。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作為該法案在立法會引介的提案人代表,她表示其在職期間特區政府一直為其供款,故不會因該法案獲取離任補償。
法案文本未列出有對主要官員提供任何行政、辦公、車輛、醫療的保障。換言之,全澳僅特首一人能在離任後享有7成月薪、公車、醫療保障。法案文本規定上述補償免除納稅。
離任禁工期:加70%月薪補償
澳門在2009年通過另一項規範高官離任的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特首及主要官員於離任後一年內不得從事任何私人業務。離任特首在禁止期滿後兩年內,擬從事任何私人業務,得向現任特首取得許可(俗稱「過冷河」)。主要官員則為禁止期滿後一年從事私人業務需取得許可。違者最高可判刑兩年。
而在高官離補法案中補充規定,上述「1加1」「1加2」的禁止工作期間內,可另外獲發其離任時月薪的70%作為禁止工作補償。
另外法案文本還在司法保障方面提出,行政長官在任職期間不適用刑事程序。
澳門特區政府在去年12月份向立法會提出草案文本,經立法會通過其立法方向後,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討論並出具意見書(俗稱小組討論),將於本周二進行全體大會細則討論並表決。
關注焦點
1
司長離任拿千萬是否太多?
特區政府最初提交的文本,所有主要官員均按14%比例領取月補償。但是立法會小組討論時有議員指出,制度設計從長遠和宏觀上看,不利於甚至會阻礙非公務員人士就任主要官員的意願,恐難吸引社會精英出任主要官員。例如一名商界人士有諸多建樹,若要出任主要官員就需放棄原有工作,在其離任後也沒有保障;而公務員出身的人士在離任主要官員後能享有原工作系統的福利退休保障。
立法會小組討論提出20 %、30%、40%的數字供政府參考,要求修改文本。澳府後來提交的文本對非公務員出身的高官按30%計算。
但這一數字在坊間引起較大的討論,以司長現任月薪約18萬元(澳門元,下同)計算,現任商界出身的司長若在今年年底離職(已任職15年),可一次性獲發約千萬的補償。法案文本也因此被形容為高官「自肥」。
立法會意見書則記錄了政府的依據:退休及撫恤制度中政府供款20%、個人供10%,公積金制度中政府供款14%、個人供7%,但後者的結算有權益歸屬計算且有投資成分。而離任補償只是一次性支付,沒有投資成分,沒有滾存,也沒有權益歸屬。故按參加退休及撫恤制度中政府及個人供款率之和,以吸引非公務員人才出任主要官員。
立法會小組意見書顯示,小組多數成員表示認同,也有成員堅持不同意見,認為主要官員月薪已超過18萬元,相當具有吸引力,沒有必要在離任補償方面再增加百分比。不同意見還指出:離任補償和禁止工作補償是重複補償,既然有了離任補償再設禁止工作補償不合理。
2
法案緣何從沒有公開諮詢?
法案文本在社會引發討論的另一個焦點是,從政府提交法案文本到立法會小組通過,一直無進行公開諮詢。立法會小組《意見書》披露,曾有意見提出面臨爭議應該進行公開諮詢。但是小組經討論多數意見認為,即使公開諮詢,社會聲音各異,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恐怕只會拖延時間而沒有結果。
坊間又有輿論指出,目前預算綱要法、官員問責制度等遲遲未能出台,質疑該法案推出的時機不當和速度過快。但《意見書》披露,原本立法會主要要求2月17日前完成討論,申請後才獲准延期至5月底。
立法會小組對比世界範圍內,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離任行政首長設置一定的保障制度。如葡萄牙為離任總統提供在職時月薪80%的月補貼。另外,美國、新加坡、加拿大和德國等也有相應的制度。
3
特首任內違法將如何處理?
另一個焦點是特首在任期間享有刑事豁免權。有社會意見不滿,假如特首在任時犯法也可免刑事拘控。
議員陳澤武回憶說,小組討論時一共10個議員無人對該條款提出問題,其認為若特首在任期間受到檢控,其工作繁忙,經常上庭作證會影響工作。澳門大學副教授余永逸則表示,特首在任期間免被拘控,不代表離任後毋須究責;按基本法規定,若2/3議員認同特首嚴重違法或瀆職時,有權行使彈劾權,再報請中央政府決定,待特首下台便可追究。余永逸說,這並非澳門獨有,其他國家或地區都有相同法律,目的旨在保障特首免受政治、司法壓力,具獨立性執行政策。
香港經驗
港高官月薪高 但無退休金
港澳主要官員薪酬架構不盡相同,若單以月薪計算,香港的特首、司長及局長,比澳門的同級官員高。但香港的問責官員不設任何約滿酬金或長俸,一旦離開政府,不論是正常任期還是中途解僱,就會即時失去薪金。並且須在離職後首年接受獨立委員會規管,如要再就業必須向該委員會申請並得到批准。
現屆港府中,特首月薪為35.2萬港元,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月薪介乎29.2萬港元至31.3萬港元,12名問責局長月薪則有28.2萬港元。除現金薪酬外,香港政治委任官員每年有22個工作天為年假,與公務員一樣享有醫療及牙科福利,及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等,但離任後不設任何約滿酬金或長俸。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會獲提一定待遇,包括提供前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行政支援、官方車輛連司機的運載服務。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視乎香港警務處的風險評估,前任行政長官會獲得保安服務。
但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的就業規管。同時,根據現行香港法例,香港行政長官並無任何刑事或司法豁免權,在任內或卸任後,均可被執法機構拘捕或起訴。
本版統籌:南都記者 蔣生 采寫:南都記者 蔣生 康殷 圖片均為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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