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重新界定校園暴力了:精神貶低、言語暴力都要納入懲戒範圍
面對學校里那些具有暴力傾向的「熊孩子」,現行的法律到底管不管用?當越來越多的校園暴力也開始出現「互聯網+」等新形式,給受害者留下的心理陰影明顯增大,司法界是否該有所行動?快來聽聽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劉憲權和講師李振林的專業解答吧——
時下,我國法律對於校園暴力問題仍處於「事故化」處理階段,在立法上對校園暴力的處理實際上採取了迴避的姿態。
我們的立法對於校園暴力事件往往以傷害事故或事件予以代替,相關處理和應對措施分散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宏觀性法律,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章之中。因此,對於相當數量的校園暴力行為,我們的學校僅進行了批評教育等非法律化處理,這實際上是規避或減輕了施暴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縮減了責任範圍。
從對校園暴力事件的處理實際情況來看,學校對施暴者使用的矯治手段並不多,大部分還局限於傳統的教育管理、空間隔離、要求道歉、調換班級等辦法。
問題1:對大量校園暴力事件的處理受到民眾強烈質疑,到底為什麼?
對於校園暴力中的嚴重施暴行為,我們雖然也會通過司法途徑給予治安處罰或刑事懲戒,但近年來國內發生的大量校園暴力事件仍引起了民眾的強烈質疑。
其主要原因在於這些案件的施暴者因年齡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導致被害人輕傷或重傷等嚴重危害後果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儘管有時情節惡劣但卻無法適用《刑法》予以刑事懲戒。
此外,公安機關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量,採取的處理方式也通常是由施暴者家長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促使雙方達成和解,施暴者本人則由其家長和學校進行批評教育。
那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者就可以胡作非為,不受法律約束了嗎?其實並非如此。
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同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規定,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接受矯治和教育。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如果是初次違法,則不執行行政拘留。
遺憾的是,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法律規定並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並發揮應有的作用。
比如責令父母嚴加管教,基本屬於空話,有些父母要麼不知道怎麼管要麼根本就管不了;而送專門學校,由於法律並沒有規定為強制性措施,而是由監護人或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但試問,一般情況下哪個父母會主動將自己的孩子送進這種專門學校?!由此,走進專門學校的「問題少年」非常有限。
對於不予刑事處罰的施暴者,實際上最多口頭訓誡了之,根本起不了警示和教育作用,以致其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直至在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時鋃鐺入獄。
這實際上也反映了我國缺乏以教代刑的少年司法制度,只能陷入「養豬困局」——等養肥了再殺,即等這些人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再打擊。
問題2:有哪些舉措可以增加校園安全係數,抑制校園暴力產生?
校園暴力不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而且關係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長,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及早發現,儘早治理。
我們認為,針對校園暴力頻發的主要因素,必須充分運用政府、社會、學校、家庭等各方面的資源,分工有序、職責明確、責任到位,形成校園暴力治理的合力,並健全、完善和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比如,在學校方面,應加強校園安全教育,增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一線教師的安全意識,要從低齡學生開始加強法治教育。
尤其要指出的是,法治教育和法治意識不僅僅是教孩子學習法律常識以及自身權益保護,更要讓他們學會尊重別人,從小就學會用法律的標準來要求自己。
此外,要重視對學生反欺凌意識的培養,開設包括生活和安全常識、培養個人決策能力、保證人身安全等內容在內的生存教育安全課程;採取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嘗試建立校園警察制度和機構,配備專門的校園警察或專業保安人員,並在有條件時裝備金屬探測器等安全設施,以查看學生是否攜帶武器進入校園。
在社會方面,網媒、報刊、電視台等媒體應對犯罪情節的報道有選擇地加以節制,避免為賺取利潤,以誇大、煽情的方式將案件膨脹處理。文化管理部門應對媒體實行分級制度,審慎處理暴力在媒體上的傳播。
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專門的青少年反暴力網站,除了對反暴力政策和法規進行宣傳,對校園暴力行為的界定和認識,更重要的是建立渠道,讓遭受校園暴力者可以通過網站進行求助。
從對近年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的執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唯有寬嚴相濟,才能公平地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從重主義和姑息放縱都會戕害法律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對於校園暴力中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能簡單批評幾句便一放了之,但也不能以暴制暴,否則都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唯有秉承「寬容而不縱容」的原則,在刑罰之外規定專門的矯治措施。比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措施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禁止令、賠償損失、罰款、賠禮道歉、訓誡、社會服務令、責令父母嚴加管教、假期輔導等具體且切實可行的懲戒措施,從而真正將部分「半睡眠」的法律條文激活。
問題3:是否該對「校園暴力」的行為進行重新擴展或認定?
此外,還應通過加強立法,明確學校、家庭等各方面的職責,以及對受害者救濟和施暴者矯治的基本原則和措施,並實現對校園暴力認定的逐漸擴展。這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首先,應明確學校在校園暴力事件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責任,規定學校必須制定預防校園暴力的規定及執法、員工培訓等細則,提供校園暴力事件暢通快捷的舉報渠道,並且學校一旦發現校園暴力必須舉報、調查和干預,否則將面臨處罰。
其次,應明確家長對孩子的管教責任,規定當未成年人因實施校園暴力被送到法院,父母也要共同進入司法程序,承擔所有可能面臨的民事賠償責任。應重視家庭環境影響和家庭教育作用,如認定父母吸毒、酗酒、毆打等不法行為促發孩子出現暴力行為,即可剝奪其對孩子的監護權。如父母在管教方法上出現問題,則應要求父母上訓導課程,學習如何合法合理管教子女。
最後,應逐漸擴展對校園暴力的認定。校園暴力不應僅限於身體傷害的暴力事件,而應逐步將精神上的貶低行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言語暴力行為 (如辱罵、口頭威脅和在公眾場合故意嘲笑他人殘障、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信仰等),以及網路上的辱罵、攻擊或披露同學隱私等行為納入校園暴力的範疇,以實現對校園暴力最大程度的防治。
毋庸置疑,矯正和預防校園暴力是一項綜合治理工作,不能僅靠學校或家庭等任何一方,而是需要聯合教育矯正組織、心理諮詢機構、相關司法和執法部門等打出「組合拳」。總之,我們需要做的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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