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治體制角度看秦至清社會的皇權專制屬性

在秦至清兩千多年的中國帝制社會中,無論是以三公九卿和三省六部為基本體制的中央官僚制度,還是以皇權為中樞的郡縣官僚制度,都是皇權的派生物,其職能都在於保障皇權控制社會的絕對性。官僚體制運作中的宰相制度、封駁制度、諫官制度等等,在制度設計上有著某種合理性成分,但這些制度設計的主旨都在於保障皇權體制的正常運轉,而不是皇權的對立因素,中國歷史上不存在任何限制皇帝權力的制度化規定。判斷秦至清中國社會的皇權專制主義屬性,可以得到歷史論據的堅實支撐。

皇權專制社會 中央官僚制度 郡縣制 宰相制度 封駁制度 諫官制度

作者簡介:李振宏,1952年生,河南大學黃河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史學理論與史學史研究所教授。

將秦至清二千年的帝制時代定性為皇權專制社會,絕非本文的發明,但也非學界之共識;所以,如何將這一命題論證起來,仍然需要大量的研究實踐來證明。本文要做的工作,就是從一個側面來為這一命題做出簡要論證。

中國古代社會的皇權專制性質判斷,主要在於證明其是否有制度性保障,使一切政治權力最終集中於皇帝一人手中。20世紀60年代,鞏紹英先生論述秦漢以來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說,中國古代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包括兩個主要的方面:一個是以皇權為中心的官僚制度,一個是以中央國家政權為中心的郡縣制度」①。那麼,我們的論證就循此展開,看一看這兩項主要的政治制度,是否都在於保障皇權控制社會的絕對性。

一 中央官僚制度對皇權絕對性的保障機制

中國歷史上秦之後的皇帝制度,皇權的威嚴與絕對;圍繞皇權而建制的官僚制度,如秦漢時期的三公九卿、隋唐以後的三省六部等等,都是常識性的問題,無須贅述。我們的論述將圍繞皇權絕對性的制度性保障來展開。揆之歷史,官僚制度的設計,是為著延伸皇權控制社會的能力而提出的。司馬光在《上神宗之體要》的奏摺中,對官僚制度與帝王之關係,有很明確的體認。他說:

臣聞為政有體,治事有要,自古聖帝明王垂拱無為而天下大治者,凡用此道也。何謂為政有體?君為元首,臣為股肱,上下相維,內外相制,若網之有綱,絲之有紀……古之王者,設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綱紀其內;設方伯、州長、卒正、連帥、屬長,以綱紀其外。尊卑有序,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率從。此為政之體也。何為治事有要?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要務,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給矣。是故尊者治眾,卑者治寡,治眾者事不得不約,治寡者事不得不詳,約則舉其大,詳則盡其細,此自然之勢也。②

在這段話中,司馬光關於官僚之設與帝王的關係,有兩點看法值得重視:

一是他指出「君為元首,臣為股肱」,帝王對官僚臣屬的驅使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這就是說,臣屬的作用是帝王權力的延伸,官僚是帝王權力的衍生物,這一點決定了官僚臣屬對帝王的絕對臣服關係。

二是司馬光看到官僚制度的本質,是在帝王權力獨斷情況下,解決主體有限性與社會事務無限性的矛盾的必然性選擇,即所謂「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要務,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給矣」。帝王以一人之力治理天下,無論如何英明都力有不逮。司馬光無意之中涉及了官僚制度設置的本質與使命。

在中國先哲看來,治理國家,只要有一個賢聖明君,再圍繞明君設置一套供其役使的官僚制度貫徹其意志,這個國家就可以得到有效而良好的治理了。這就是自古以來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把治世理想寄託於明君賢相的原因。由此,中國古代所找到的最美好的政治制度,就是以皇權為核心的官僚制度。在這套制度中,皇權是軸心,官僚是副翼。

從本質上說,皇權與官僚的關係是「身之使臂」,但是,事物的邏輯就是這樣,一種事物一旦被某種原因產生出來,它也就有了自己的運行軌跡,而這軌跡卻不一定完全順從著所產生它的原因,並且在某種程度上說成為其對立物,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異化。官僚制度也存在這種異化。官僚制度為皇權而設,但它一旦成型之後,便產生出與皇權的直接矛盾,程度不同地超出皇權的制約和束縛,甚至在某些時候站到皇權的對立面,與皇權產生某種離異或背離,與皇權爭奪控制社會或政治的權力。這就是歷史的辯證法。

而官僚制度相對於皇權的異化,卻無力改變皇權專制的絕對性。因為,在皇權與官僚制度之間,皇權佔據支配地位,它始終以高度的警惕性來對待官僚制度相對於皇權的異化問題,排除或克服其對於皇權的離心因素。中國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制度的演變,反映的就是這個問題。鞏紹英先生很簡要而清晰地描述過宰相制度演變的軌跡:

秦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秉政。西漢有中外朝之分,東漢雖置三公而事歸台閣,魏以中書掌機密,尚書也成了外圍。隋唐實行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分權,翰林管理文書號為「內相」。唐末五代樞密使奪宰相之權,宋以中書、樞密對掌文武二柄,別置三司使通領鹽鐵、度支和戶部,號為「計相」。明廢丞相,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殿閣大學士組成皇帝的辦公機構,掌握了實際的權力,清又以軍機處代替內閣的地位,內閣變成了空銜。這樣一層一層地像剝筍一樣,無非是「人主之狎近幸而憎尊望者逼己」,就是說,盡量把權力保持在皇帝自己手裡。③

鞏紹英先生的描述,可以說是抓住了宰相制度發展演化的內在線索,即其演變是以皇權對相權的掌控為依據,每一次變革都是以皇帝之近臣控制權力為結果。從秦漢時代的三公九卿,到隋唐之後的三省六部,從秦漢開始的中央官制中一次次地內朝變外朝復又建新的內朝,複雜的官制變革,使人們看得眼花繚亂,其實只要抓住一條主線,即一切權力向皇權集中,一切變化都是為了當下皇帝的絕對權力,問題就會變得極其明了。中國古代政治體制的核心即在於此。

官僚制度源之於皇權,服務於皇權,是保障皇權絕對性、保障皇權控制社會的國家機器,這樣的屬性或本質,是在漢代國家法典中有明文規定的。我們知道,東漢章帝時期有一個關於經學的國家會議——白虎觀會議,會議的最終成果是形成了一部代表皇權意志的經學法典——《白虎通義》。但是在近代以來的學術研究中,很多學者則並不認同《白虎通義》的經學性質,而直接將之判定為代表皇權意志的國家法典或禮典。④筆者認為,《白虎通義》從簡單的形式上看,是禮典,而其實質是法典,在以禮製為基本規範的社會裡,禮典也同時就是法典。就是在這部國家大法中,對皇帝權力、權威的絕對性,對帝制時代的君臣關係,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性表述。

《白虎通義·爵》:天子者,爵稱也。爵所以稱天子者何?王者父天母地,為天之子也……帝王之德有優劣,所以俱稱天子者何?以其俱命於天,而王治五千里內也。《尚書》曰:「天子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⑤

《白虎通義·號》:或稱天子,或稱帝王何?以為接上稱天子者,明以爵事天也。接下稱帝王者,明位號天下至尊之稱,以號令臣下也……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內,所共尊者一人耳。⑥

《白虎通義》明確規定,天子的權力來自上天的授予,他父天母地,是天地之子,是上天賦予他控制人間一切的絕對權力。它不否認天子也是肉體之身,也是一個具體的個人,就其個體性存在說,每個不同的帝王,無論是德質還是才略都會有不同,有差異,甚至不排除帝王的頑劣與不才,但是它卻蠻橫地說,儘管「帝王之德有優劣」,但只要坐在了這個位置上,他就是天子,就應該「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為什麼?就因為他「俱命於天」,是天的授命與安排,不論他是好是壞,你都得接受他,承認他,服從他。

帝王以至尊號令臣下,所謂「至尊」,就排除了一切挑戰他的可能性。普天下億萬民眾,無論官宦士庶,所共尊者只能有天子一人,天子、帝王、皇權,其控制天下的權力的神聖性與絕對性,唯一性和獨一性,是不容懷疑和動搖的。而皇帝的百官或臣僚呢?

《白虎通義·封公侯》: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王者受命為天地人之職,故分職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一公置三卿,故九卿也。⑦

這裡的表述也是很明確的。所以要設三公九卿,那是「王者受命為天地人之職」的需要,是帝王伸展權力以覆蓋天下的需要,三公九卿的天職就是輔佐皇權承擔天地人之職,所以,從設官之本源上來講,三公九卿是輔佐皇權「以順天成其道」的,不是要你來平分帝王之權力的。說白了,你也就是帝王延伸自己權力的工具而已。這就是官僚制度之本質。於是,在官僚制度中,官僚們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

《白虎通義·三綱六紀》:君為臣綱……君臣法天,取象日月屈信,歸功天也。⑧

《白虎通義·喪服》:臣之於君,猶子之於父,明至尊臣子之義也。⑨

《白虎通義·五行》:子順父,妻順夫,臣順君,何法?法地順天也。⑩

《白虎通義·喪服》:為人臣子,常懷恐懼,深思遠慮,志乃全身。(11)

《白虎通義·諫諍》:事君進思盡忠,退思補過。(12)

「臣順君」「君為臣綱」,這是硬性規定,是法地順天之意,是根據天地運行的法則做出的規定。因為,君臣關係,也應該取法於天,取象於日月,月亮圍繞太陽轉是不會改變的;君臣之間,君是太陽,臣是月亮,那麼君為臣綱就是天經地義的。臣之於君,就是子之於父,除了順從沒有其他選擇。為人臣子,就要常懷恐懼,就要進思盡忠,退思補過,沒有什麼條件可講。盡忠就是臣僚的天職!《白虎通義》作為國家大法,為官僚們作出了明確的角色定位。

本來,關於君為臣綱的思想,在先秦學說中已經發軔並有相當論述;到了西漢武帝時期,董仲舒更是把君臣、父子、夫婦之三綱,附會以陰陽五行思想,發揮出一套系統的三綱五常的倫理體系。但是,不管這些思想學說如何為皇權專制製造理論根據,如果不上升到制度層面的話,它對於皇權來說就不具有實際的意義。秦始皇確立皇帝制度,開始把皇權的絕對性上升到制度層面,但如何處理皇權與官僚制度的關係,並沒有在制度上給予解決。漢劉邦立國之後,終西漢之世,處理皇權與地方王侯的關係,處理皇權與官僚階層的關係,一直在實踐探索之中,而最後還是出現了王莽對劉氏皇權的直接顛覆。東漢白虎觀會議所取得的成果,就最終在制度規範的層面上,把皇權的絕對權威真正確立起來。皇權與官僚制度的位置關係,在國家禮製法典中被明確規範,官僚制度被牢固地定位在皇權附庸的位置上。

二 郡縣制度與皇權絕對性的關係

從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面臨分封制與郡縣制的政治選擇,到後世圍繞郡縣制的一系列論爭,我們都可以感受到,中國歷史之所以選擇郡縣制,其主要原因,即在於它對於維護皇權專制的職能。秦始皇初並天下,關於實行分封制還是郡縣制,有過一場討論。李斯為實行郡縣制找到的根據是:「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13)「皆為郡縣」乃「安寧之術」,而行分封,則會再次造成春秋以來諸侯更相誅伐、天子不能禁的局面,意即只有實行郡縣制,才可能保障天子對天下的絕對控制。秦始皇最後選擇郡縣制,其理由也是如此。

秦漢之後,歷代政治家或文人學士,對分封與郡縣多有議論,有揭示分封制之流弊、贊郡縣之優越者,也有贊分封之優越而斥郡縣之弊者,但無論是褒是貶,在談及郡縣制之特點時,大多都看到了郡縣制有助於皇權之集中。試舉以下數例:

漢家承秦之制,並立郡縣,主有專己之威,臣無百年之柄。(14)

有罪得以黜,有能得以賞。朝拜而不道,夕斥之矣;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設使漢室盡城邑而侯王之,縱令其亂人,戚之而已……秦之所以革之者,其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盡臣畜於我也。(15)

黃仁卿問:「自秦始皇變法之後,後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之法,儘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後世不肯變。且如三皇稱『皇』,五帝稱『帝』,三王稱『王』,秦則兼『皇帝』之號。只此一事,後世如何肯變!」(16)

這些論述中,都指出了郡縣制之行,其要害在於可以保障皇權的「專己之威」,是制度上的「尊君卑臣之事」。柳宗元的《封建論》說得最清楚,這種制度給予了皇權用人的最大便宜。「朝拜而不道」,晚上就可以將其罷免;晚上授予你權力而發現有不法行為,第二天早上就可以罷黜其職位。在這種制度下,皇帝隨時可以收回不受其控制的權力,任之由己,收之隨意,收放自如,專斷而不受任何掣肘,即所謂「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盡臣畜於我也」。朱熹說「秦之法,儘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後世不肯變」,這話最為直接,且夠深刻。秦所立郡縣制度,最能保障皇權的絕對權威,這才是後世帝王百代都行秦政法的真正秘密。

在郡縣制體制下,郡守和縣令都是皇權意志的代表或化身,他們是作為皇帝的代表出現在社會公眾的面前。地方長官的意志就是皇帝的意志,而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定權威,當普天之下的芸芸眾生面對他們可以看得見的地方長官的時候,實際上就是面對了皇權的威嚴,而不敢有絲毫的輕忽和怠慢。於是,皇權便通過他所直接任命的地方長官,實現了對天下眾生的直接控制。

在郡縣制體制下,郡縣的所有命官,都出自皇帝的任命,郡守、縣令的權力來源繫於皇權的唯一性,於是在皇權與地方長官之間就形成了十分明確的「主賣官爵,臣賣智力」(韓非子語)的絕對的臣屬關係。郡守、縣令對皇權必須絕對忠誠,否則就會失去權力,失去富貴榮華,甚至丟掉身家性命;反過來,皇權也因之而獲得地方權力的絕對認同,獲得對全國上下一切權力的獨斷性,獲得對全國範圍內一切事物的絕對控制。自從有了郡縣制,高高在上的皇權,即找到了牢固控制天下一切財富、生命和權力的最佳方式。

以三公九卿和三省六部為基本體制的官僚制度,以皇權為中樞的地方郡縣官僚制度,是國家政治體制的基本建構,而這兩個方面,恰恰都在制度的層面上,構成了皇權絕對專制的牢固基礎。在這樣的政治體制中,基本的權力運作模式,就如申不害所說:「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為人臣者,操契以責其名。」(17)各級各類官僚,都不過是君主的爪牙或工具,而國君則是那個手握乾坤、發號施令的人。在國家權力的運行中,皇帝的個人意志,他的思維的隨意性,他的興趣愛好,他的喜怒哀樂,他的情緒發泄,他的一切言行舉止,都時刻發揮著重要作用。兩千年帝制時代,皇帝一人之作為,即是國家興衰治亂的緣由和根據。這是一個完全由獨夫所控制的國家體制。

三 士人政府說、皇權受限說駁議

但是,近代以來的學術界,也有人並不認同秦至清是皇權專制社會的判斷。錢穆在《國史新論》中,就提出了一個秦漢以後社會是「士人政府」的著名論斷。錢氏論曰:

朝廷內外官僚,皆由士充之。故漢代政府,由武帝以下,乃確然成為一士人政府。(18)

中國自秦以下,傳統政治,論位則君最高,論職則百官分治,論權則各有所掌,各自斟酌。如漢代之選舉,唐代以下之考試,皆有職司,其權不操於君。朝廷用人,則一依選舉考試之所得。故中國自秦以下之傳統政府,僅可稱之曰:「士人政府」(19)。

秦漢之後的歷史確然如此嗎?錢氏判斷漢代「確然成為一士人政府」的根據,是「朝廷內外官僚,皆由士充之」,這的確不假,但問題是,朝廷任用士人就能證明政府的行政權力由士人所主導嗎?士人的被任用,為什麼不能僅僅只是充當了皇權的工具,為什麼不能僅僅是皇權的奴僕?其實,漢代政府中的士大夫,地位非常卑微。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統計,西漢武帝朝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被殺(包括被逼自殺)者有10例,但卻並非都是罪有應得。丞相趙周因酎金案負有失察責任而被下獄致死,有點躺著中槍的味道;而張湯的被自殺,則完全是出於一場誣陷。張湯被三長史誣陷而失去武帝的信任,武帝要置其死地卻不好意思直說、明判,而命趙禹去轉達、暗示聖意,要張湯自我裁決,湯自殺而死。張湯死後家無餘財,家產五百金也都是平時奉賜所得,三長史的誣陷絕對是子虛烏有(事見《漢書·張湯傳》)。然而,沒有經過任何庭審案驗,一個御史大夫的生命,就這樣輕易地消逝了。所謂丞相、御史大夫,這是士大夫們在皇權體制中的最高職掌,他們在專制皇權面前有什麼分量!皇帝殺死一個丞相,就如溺死一隻螻蟻,甚至不用動一根小指頭就可以將其打倒。這樣的士大夫官吏,在朝廷中能主導什麼呢?

筆者以為,以錢氏之熟悉國學,絕不會不知道司馬遷《報任安書》中那句悲涼的名言:「仆之先人非有剖符丹書之功,文史星曆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畜之,流俗之所輕也。」(20)後漢人荀悅在《漢紀》中談到漢武帝時的名臣東方朔,也用了這樣的說法:「朔對問響應,權變鋒出,文章辭令縱橫無窮。上頗倡優畜之,然而時發忠直之言極諫,尤亦以此異焉。」(21)可以說,「倡優畜之」就是漢代士大夫官吏在皇權專制政治架構中的真實地位。

宋代人劉敞,仁宗、英宗時期兩朝為官,仕宦生涯二十餘年,遍歷朝官、地方官多種職位,並曾做過英宗的侍讀,而他對皇權體制中的為官之道有何感想呢?劉敞說:「為人臣者,不可以不自重也。食而廢事,君雖弗誅,則犬豕畜之;媚而廢節,君雖弗誅,則倡優畜之;妒而廢能,君雖弗誅,則婢妾畜之;巧而僥倖,君雖弗誅,則寇竊畜之。此四者,非君予其名也,自予之也。」(22)這是劉敞為官二十餘年刻骨銘心的體驗。皇權對官員,也就是這樣四種境況:犬豕畜之,倡優畜之,婢妾畜之,寇竊畜之。讀來令人心酸!在這樣的體制中為官,劉敞們會感到這是他們的政府嗎?在帝制時代,政府是皇權的辦事機構,主導其運轉的是皇權,政府行政是皇權意志的體現,政府職能是保障皇權對政治與天下事務的掌控。政府是皇家的政府,是帝王家的基業,這是傳至千古的確定不疑的事實與觀念!「士人政府」說,真是讀書人妄自尊大之辭!

學術界還盛行「相權制約君權」說,不斷有人強調相權對皇權的制約問題,以為中國古代的皇權實際上並不自由,皇帝並不握有絕對的獨斷性權力,甚者更認為在某些時代,比如在皇帝與士大夫共天下的宋代,皇帝更是成為被相權「任意搬用的工具」。一篇題為《宋代的皇權》的文章這樣寫道:「君主不得直接發號施令、行下御旨,這並不是君主本人所心甘情願的。在這方面,君臣之間常常產生矛盾,最後多是以臣子將君主納入規範為終結。」「宰相擬旨,皇帝抄寫,天子倒成了權臣的書記官。這種現象在宋代並不是特例,它反映了皇帝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不過是某一政治集團所任意搬用的工具。」(23)此文從「宋代皇權在觀念上的降低」「宋代皇權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受到限制」「宋代君主對自身地位的認識」「士大夫階層的崛起與皇權的降低」等幾個方面論證宋代皇權的衰落,得出在宋代相權重於皇權、皇權受到相權極大約束的結論,並在文章最後總結說:「體現集體領導的相權強化與皇權實體衰微而走向象徵化,這是封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從這一趨勢中,我們看到了古老的中國在封建社會的母體上,由專制走向民主的徵候。」專制走向民主的趨勢,竟然能夠在專制體制自身中演化出來,這實在是一個令人茫然的結論。論證相權對皇權的實質性限制,有多大程度的可信性呢?人類社會歷史的複雜性,使得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內,人們想證明任何一種觀點都不難找到相當的例證;但問題是,我們所用以分析的例證,究竟是反映了歷史的本質,還是一種歷史的表面現象?如果是表面現象,那麼這種現象無論如何真實,都不足以反映歷史本質的真實。我們不否認宋代皇權由於其取得政權的特殊性路徑,使得它在治國策略上選擇了對文人士大夫的優撫政策,並為了達到對士大夫的籠絡和爭取,在施政策略上對士大夫階層實行了某種妥協,更多地照顧到士大夫階層的利益和願望,而這能不能說是皇權就此放棄了對政府的控制,而把國家權力拱手讓渡給了所謂以宰相為代表的士大夫官僚呢?當我們興緻勃勃地大談相權約束皇權的時候,能不能回答相權的合法性來自哪裡呢?一個連自身都需要皇權來決定其命運的權力,有可能去約束授予其權力的權力嗎?

也有人拿古代的諫議制度、封駁制度為君主不夠專制辯護,持此論斷也真是天真得可愛。在皇權專制的政治架構中,的確賦予丞相相當的許可權,也的確有監察制度、封駁制度、諫議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在某些時候可以對皇帝的恣意妄為有所牽制,但是,大概不會有人否定這些制度設立的初衷即在於保障皇權的正常行使,而不是皇權的對立物;這些官吏的任命及其權力授予,都來自皇權的委任。而在人類歷史上,在哪些地方,可以找到被授予的權力能夠有效制約他的授予者的例證呢?

大概在諫議制度史上,人們沒有理由忽視明世宗為立興獻王為皇考而對諫官和朝臣大開殺戒的案例。《明史》卷一七《世宗本紀》記載,武宗無子,死後由其叔父興獻王朱祐杬之子朱厚熜繼承帝位,是謂世宗。世宗即位後便讓禮官議定父親朱祐杬的稱謂,想把朱祐杬從興獻王而尊稱為帝,立為皇考,由此引發朝中多數官員依據禮制舉行的集體抗議。嘉靖三年七月十五日,自九卿以下朝官200餘人跪伏在左順門外,從辰時一直跪到午時。世宗惱羞成怒,大開殺戒,將參與跪請的134人下在獄中,分批廷杖,先後有16人廷杖致死,其餘廷杖後罷官戍邊。最終世宗明詔定其父興獻王為皇考,實現了自己的意志。諫議制度在如此蠻橫的皇權面前,能如何作為呢?二百多朝官的跪請、伏闕哭爭,都拿皇權無可奈何,反而為皇帝一人所害!皇帝本不就是一個人嗎?這就是制度的力量,是皇權專制的政治制度賦予了皇帝個人以權力和力量,皇權的絕對性,是沒有法理可以否決的權力!所以,你就是幾百名朝臣,也只能享用他一個人的淫威。

可以說,要限制皇權,在中國歷史上我們還看不到任何制度化的法典性的規定,相反,一切成文的法律的或禮制的規定,則都是對皇權神聖性的無條件捍衛和保護,一切有違皇權的言論或行為,都是大逆不道,都要被處以嚴酷的極刑。即便是皇帝的作為已經嚴重地危害到社會的正常發展,甚至已經造成天下危亂、生靈塗炭,人們也沒有正當的途徑或辦法去制止他,改變他,更不要說去彈劾他,罷黜他!除了揭竿而起這種非法的非常規的造反途徑,人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對皇權無可奈何,沒有可以加諸皇帝身上的法規可以援引。皇帝的至尊、獨尊和神聖性,皇權的至高、獨斷和絕對性,是得到了制度性保障的。

本文無意否定中國古代官僚體制運作的成熟性,也無意否定宰相制度、封駁制度、諫官制度等等在政治制度設計上的合理性成分及其某種程度的科學性,無意否定這些制度設計在保障政治體制正常運轉、保障社會穩定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更無意否定郡縣制這樣的體制性選擇,我們僅僅指出,所有這些都是皇權專制制度的派生物,而不是皇權的對立因素,並不能拿來作為否定中國古代皇權專制政體的論據,因為這一切制度最終都無法突破一個瓶頸,即皇權的絕對性問題。無論我們的制度設計多麼細密,無論在這一制度中運作的人多麼傑出,在制度的最高層面,始終矗立著皇權的絕對權威而不能觸碰!無論他善良還是奸佞,無論他賢明還是昏庸,無論他仁慧還是暴戾,他都始終佔據著法律的、權力的甚至道德的制高點。他「竊持國柄,手握王爵,口含天憲」,謂其專制,非不當矣!

參考文獻:

①鞏紹英:《略論秦漢以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上)》,《歷史教學》1965年第1期。

②黃淮:《歷代名臣奏議》卷三六「治道」,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例如,許四達就曾發表《是「經學」「法典」還是「禮典」?——關於〈白虎通義〉性質的辨析》一文,提出《白虎通義》非經學說。文載《孔子研究》2001年第6期。

⑤陳立:《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第1—4頁。

⑦陳立:《白虎通疏證》,第129—131頁。

⑧陳立:《白虎通疏證》,第375頁。

⑨陳立:《白虎通疏證》,第504頁。

⑩陳立:《白虎通疏證》,第194頁。

(11)陳立:《白虎通疏證》,第524頁。

(12)陳立:《白虎通疏證》,第236頁。

(13)《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59年。

(14)《漢書》卷一○○《敘傳上》,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62年。

(15)柳宗元:《詁訓柳先生文集》卷三《封建論》,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6)《朱子語類》卷一三四,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3218頁。

(17)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文》卷四,《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1冊,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第33頁。

(18)錢穆:《國史新論》,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第46頁。

(20)《漢書》卷六二《司馬遷傳》。

(21)《兩漢紀·孝武皇帝紀》卷一,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161頁。

(22)[宋]劉敞:《公是先生弟子記》卷三,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

(23)王瑞來:《論宋代皇權》,《歷史研究》1989年第1期。

(本文原載於《中國史研究》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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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遇:專制之弊 與「雙典」何干?
黎安友、樂安:「韌性專制」可以持續嗎?
忽必烈朱元璋的專制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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