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中國結算修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規則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 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於2018年1月12日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辦法》),並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深交所、中國結算就規則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徵求意見期結束,共收到73家單位反饋意見。從反饋意見的總體情況看,市場各方普遍認為,相關修訂有利於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同時也對一些具體條款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經認真研究,深交所、中國結算採納了部分意見:一是明確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於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加強專戶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許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融入方,支持創業創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條款的表述。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二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三是進一步規範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減輕對存量業務的影響,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修訂內容僅適用於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在新《辦法》正式實施前,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修訂業務協議、改造技術系統,做好投資者教育和規則解釋工作,確保規則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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