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峰‖法律人共同體概念的三重構造

導語

本文系作者在參加南開大學法學院舉辦的法律共同體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由該校學生整理稿,並由作者進行了修訂。本文主要表達了作者對於法律人共同體建構的幾點看法,核心是認為,法律人要形成穩定的共同體,需要有共同的法知識平台、法律信仰和法律利益的共享。

本文同時授權在南開大學法學院朱桐輝老師的公眾號「司法蘭亭會」 發表,歡迎各位法律界同仁關注朱老師「司法蘭亭會」,搜索添加即可。

本文關鍵詞:法思維、法信仰、法利益

正文

法律人共同體概念的三重構造

今天我們這個組討論的主要是張法官提的司法責任制的問題。張法官把我想說的話都說完了。所以,今天我回到法共體的環節說下我的想法。法共體這個概念來之前也有一些我個人的想法,今天就藉此機會與諸位法律人共享一些我的思考。

關於法律共同體的概念,今天一來到這裡,劉教授就談到,到底是法律人共同體還是法律共同體。我更傾向於法律人共同體的概念設定。那麼,何以法律人應該成為一個共同體呢?我以為,這就在於,這個共同體,具有共同的法思維、法信仰和法利。所以,如果要給我我今天的發言加一個題目的話,就叫《法律人共同體概念的三重構造》吧。

首先,說說法律人的法思維。事實上,今天我們在座的諸位,之所以能夠坐在一起研討法律問題,就在於我們之間具有知識的可交流性,而這個知識的可交流性的基礎和前提,就在於我們首先有共同的法律思維,所以法律人共同體的第一個共識應該從法律人的法律思維這個起點出發來探討。法律人的概念不應拘泥於職業、體制的限制。我們共同的東西就是我們共同的法律思維方式。關於這個問題,我在法大(中國政法大學)學習民法時,記得有個老師曾經說過,現在民法學界有一個令我焦慮的問題,那就是,從英美回來的人就談英美法學,從歐洲留學回來就談大陸法系。這樣,一旦出現針對中國實際問題的討論,往往就首先出現的不是如何解決現實問題,而是首先陷入知識體系之爭。其實,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在本質上都是法知識體系,他們的目的,或者說存在價值都不過是給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的適用過程中間,提供一個解釋學的體系而已。因此,一個國家的法律統一,其首先就需要建構一個法律人的共同知識體系。如果說一個國家沒有共同的法解釋體系,我想就沒有共同的法律人群體,那麼這個時候法律人的交流就會出現障礙,就無法在法律規定的適用上形成理性爭論、理性判斷,形成大家共同接受的法律適用正確與否的法知識標準。所以,在知識層面,我們法律人應該搭建一個共有的知識平台,使知識具有可交流性。

除了法思維,我認為,構成法律人共同體的第二重結構,就是法律人的共同的法信仰。而法信仰,本質上是和法律人的品格聯繫在一起的。我們近些年對法律體制的改革和反思問題的探討尚,有一種我認為是不夠辯證法的傾向性,那就是,我們總是把司法領域中出現的問題,所導致的冤假錯案,都歸結到體制上的問題,從而把個人責任的因素忽略掉了。我認為,要解決中國法治進程中出現的非法治、反法治問題,在進行體制改革的同時,我們還應更多強調一下法律人作為個人對於法信仰的堅持。我們的古代有很多受過傳統儒學訓練的人,在他們的儒家信仰問題上,他們是很講究個人的修養、人格的獨立、理想的堅持。這就是孟子所稱的「我善養吾浩然之氣」。有了這種堅持個人信仰的「浩然之氣」,我們法律人才能成為法律界的大丈夫,才能「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我認為我們每個法律人有了這種堅持,才能有更多對抗非法治體制的能力。如果一個法官在面對一個案件時多一些堅持,可能領導干預案件的情況就會弱化一些,如果十個法官、百個或者更多法官都這樣做,那麼這就形成一個法律人的群體,形成了這個法律人群體的力量。如果來自於不同職業的法律人都有這樣一份法信仰,而且有了這種對於法信仰的堅持,我想這就形成了中國法治建設的中堅力量,成為推動法治的脊樑性群體。

現在很多法律人都在談群體撕裂的問題,感嘆不同職業法律人之間的抵牾。我認為導致群體撕裂的因素有外在的,如受到體制約束,割裂了大家的交流。但也有內在問題,其實,客觀的說,不管律師還是法官、檢察官,還是法學學者,都有在壓力面前、利益面前缺乏個人對於法信仰堅持的問題。我這裡不說律師、法官、檢察官,就說學者吧,這個群體本來大家都認為是遠離現實一點,可能更超脫一點,更有個人堅持一點。但是事實並非完全如此吧!比如政府或者企業把一個法律研究項目委託給一個教授,這個教授可能就不一定是從純學術的角度看這個項目,而是基於我是這個項目負責人,我拿了委託單位的經費,我就要突顯委託單位的想法,替委託單位說一些話,等等,這樣就沒有了個人對於法律人信仰的堅持。

最後,我談談所謂法律人的共同利益的問題。馬克思他老人家的哲學,我歸結為物質決定意識,利益的一致性決定了一個群體的緊密性程度。所以法律人的共同體,也不可能超脫於利益之外。但這個利益不應該是法律之外的利益,而是基於大家維護這個共同體,使這個共同體得到尊嚴,通過尊嚴獲得的利益。比如說,基於職業法律人有共同的對於法信仰的堅持,當一個公訴人再辦理一個案件時,面臨體制的壓力,如果他能得到來自於法律人共同體的聲援、支持,他就不會覺得自己是一個獨立作戰的人。再回到現實中,很多法律人,包括律師,包括檢察官、法官,都在感嘆法律人的境遇不妙,抱怨我們法律人沒有尊嚴。我想外在的法律環境是一個問題,法律人沒有形成共同的利益共同體,我想也是一個因素吧。總體上看,我們現在的法律人,更多的是職業人,因為職業的不同,被分隔在不同群體裡面,形成不同的職業圈子,不同圈子裡的人之間彼此對於另一圈子的法律人遭遇,往往漠不關心,甚至形成互撕的局面。這樣,當我們某一個職業群體的某一個個體,在一個案件中面對體制壓力的時候,就很難能從共同體中得到支持。當然,由於律師的體制化因素少一點,來自體制的壓力下一點,更容易在一些問題上形成抱團取暖。相對而言,體制內的檢察官、法官,可能自由度就少點,檢察官之間,法官之間,在體制內部,個人面臨體制的壓力時,也更難以從同事、同行中獲取抱團取暖的可能性。在一些個案中,比如一些案件是領導交辦的,辦案人個人可能就無力抵制領導,就出現了屈從於體制的現象,從而就會將壓力轉向當事人,轉向案件本身,違心辦案。當然,出了問題,這個辦案人也就成了犧牲品。如果我們法律人能在意識和立場形成同一,大家在法律信仰的基礎上形成相互理解、支持的氛圍,可以說我們也將成為法律共同體的受益者。

以上我就是我談的法律人共同體的三個層次,要促進法律人共同體的形成,我認為就是要形成共同的法思維體系、共同的法信仰堅持和基於上述二者的法律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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