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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有償?無償?

南京一家公司「信息服務」引爭議失物招領,有償?無償?本報記者 王偉健《 人民日報 》( 2010年09月29日   11 版)

吳之如繪(人民圖片)9月25日,在南京某早教中心工作的徐小姐接到一個電話:「你丟失的東西在我們公司,請過來認領。」正為丟失證件而苦惱的徐小姐連聲感謝,立即請假趕到南京定邦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在公司里,徐小姐看到了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代金卡、電影卡、U盤、鑰匙等物件。但徐小姐想取回時,對方卻要她支付300多元的費用。徐小姐不能理解,氣憤地說:「你們是非法經營。」「我們是一家遺失物品信息中介服務公司,屬於信息服務,在工商局註冊登記的。」工作人員解釋說:「你丟失了物品,就丟失了物品的信息,撿拾人撿到東西交給了我們,我們再通過各種渠道找到了你,就是架起了一座信息溝通的橋樑,我們是不是付出了努力?是不是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而且,為了感謝撿拾人,我們還要付30%的費用給他們。」公司負責人趙先生表示,「撿拾人把錢包送過來,公司要委託銀行、超市、銀行卡中心等聯絡失主,還要開支房租、業務員人工費、保管費等,初創時期公司計劃每個月先投資2萬元。公司成立前是經過前期調查的,認為有償失物招領大有市場。」從9月20日開張以來,已經收到失物60多件,找到失主近10位。記者在該公司看到,每一個失物都登記在冊,公司在收到失物後,出具一張收據作為憑證,上面寫著撿拾的時間、地點、撿拾人姓名和聯繫方式、何時交到公司、失物編號等等,一式三聯,一張給撿拾人,一張公司留底,一張給失主。雙方僵持了半個多小時後,徐小姐交了310元,拿到了遺失的物品,然後氣呼呼地摔門而出。收回自己的失物,還要付出不菲的金錢,這家公司的行為是否妥當?失物招領能否商業化操作?這在當地引起熱議。碰撞能鼓勵拾金不昧公司為失主服務了,理所當然獲得回報。撿拾人撿到東西能主動交到招領公司,也應該得到物質鼓勵。這不僅不違背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而且還能鼓勵更多的人去做好事。失主 季吉興付費標準不好定為失主找到失物是好事,失主付出點費用也是應該的,但付費標準由誰說了算?而且,失物招領不應以盈利為目的,應該由非盈利的公益機構負責。南京市民 徐璐璐涉嫌「非法所得」根據相關法律,撿拾人拾到東西後有保管的義務,失主可向撿拾人給予酬謝。但是這家公司既沒有直接撿到失物,也不具備行政權力,其提成收費的行為過程相當於「收購」,這樣「橫刀奪金」所獲利潤涉嫌「非法所得」。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羅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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