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報數字報:「外嫁女」土地權益緣何屢受侵害

「外嫁女」土地權益緣何屢受侵害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加強土地確權,積極維護農村婦女合法土地權益。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薛 亮

  吃一口檳榔,就得和本該屬於自己的各種權益「分道揚鑣」?雖然這聽上去有些離譜,但確實是「外嫁女」土地權益問題的真實寫照。

  在海南省,按照當地黎族的風俗,女方只要吃一口男方的檳榔,雙方就算正式「定親」了。雖然雙方可能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只要是舉行過「吃檳榔」的定親儀式,村委會就會認定女方已經嫁人了。當然,自此以後,村裡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集體收益分紅以及其他福利的分配,也就和女方毫無瓜葛了。

  問題由來已久且分布廣泛

  不僅僅是在海南,「外嫁女」土地權益問題在全國都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

  近年來,全國婦聯對30個省市區的202個縣共1212個村進行了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在沒有土地的人群中,婦女佔70%,這其中有26.3%的婦女從來沒有分到過土地,有43.8%的婦女因結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婦女在離婚後失去了土地。

  2012年出版的《農村土地問題立法研究》一書對「外嫁女」土地權益問題進行了更為詳細的探討。

  在對湖北、湖南、貴州、四川、廣東、江蘇、山西、黑龍江、河南、山東10省30縣180村共1799農戶的問卷調查顯示,農村婦女外嫁後,其外嫁前由村集體分配的承包地主要處理方式為:外嫁後戶口遷出時由發包方收回的佔15.23%;外嫁後無論戶口是否遷出均由發包方收回的佔4.61%;如果該外嫁女在婆家村取得承包地,則收回,否則不收回的佔9.06%;無論何種情況,由女孩的家人繼續承包的佔58.48%;其他佔11.73%。

  書中舉例,在河南省,49.44%農村婦女只要外嫁,則戶口必須轉走,原居住地發包方立即收回其承包地。同時,因「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66.70%的外嫁女在婆家不會分得承包地;即使有9.67%的外嫁女因婆家村有機動地,可以分到承包地,但也不可能結婚後馬上分到承包地,通常需等待時機。

  侵權現狀令人堪憂

  以我國珠三角地區為例,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珠三角東部某市70%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未能享受當地同等福利待遇。「外嫁女」在土地權益方面沒有享有與男性同樣平等的權利的事情已經司空見慣。

  近年來,針對「外嫁女」土地權益分配問題的官司屢見不鮮。

  2013年,甘肅天水麥積區馬跑泉鎮的15名「外嫁女」因娘家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在本村徵收土地補償款分配中反對「外嫁女」享有分配權,迫不得已將對方告上法庭,案件歷經一審、二審,這些「外嫁女」最終贏了官司拿到補償款。

  在湖南長沙,因出嫁後戶口未外遷,村委會卻不給「外嫁女」分配征地補償,唐某等6名女子將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告上法庭。2014年6月,長沙市開福區法院近日審理宣判了這起案件,6名外嫁女勝訴……

  「外嫁女」涉土問題緣何頻發且久而未決?

  從客觀上講,我國農村男女出生比例嚴重失衡,在從事非農業勞動的人員構成比例中,女性要比男性低出3~7個百分點。非農就業機會相對不足,造成了她們將更多地依附於土地生存。

  但我國人多地少、生產力水平有限,人口與耕地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了能多分得一點土地,很多村民便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千方百計地剝奪「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權益。

  從主觀上看,受「男尊女卑」等民俗陋習思想的影響,使得「外嫁女」的合法權益長期受到侵害。俗語道:「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更有甚者認為,嫁出去的女人就不能和當地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在這種帶有歧視性的、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影響下,「外嫁女」的土地權益被部分或者完全剝奪。

  但因為村民代表大會之類的權利組織往往沒有她們的聲音,加之部分鄉村基層幹部的法律意識比較單薄,造成「外嫁女」土地權益遭侵害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她們不斷上訪、上訴,與村幹部、村民之間的矛盾也愈發激烈、尖銳,對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婦女地位的鞏固造成了諸多不良影響。

  相關政策法規尚須完善

  其實,在男女享有土地權益平等地位的問題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早有定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早在2001年5月,中辦、國辦就下發《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規定,農村婦女不論是否婚嫁,都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

  2003年3月1日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但不得不承認的是,我國在保護婦女土地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存在過於寬泛、可操作性差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相關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而如何理解「戶」以及宅基地的申請條件等內容卻缺乏相應的內容。再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雖然對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進行了明確的保護性規定,但其只是對土地承包問題進行了原則上的規定,並沒有涉及具體問題。

  因此,有時候保護「外嫁女」土地權益便成了一句「無的放矢」空話。

  解決問題之路依然漫長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在規定「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後,特彆強調要「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這是中央一號文件在論述「三農」問題時第一次明確強調性別權益。

  2015年2月9日,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承包經營權證書載明的戶主或共有人,要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切實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益。

  其實,針對「外嫁女」土地權益的各種問題,各地方也紛紛出台相應的政策辦法,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嘗試。

  3月2日,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婦女與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確權過程中不得剝奪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權利;對出嫁、離婚、喪偶婦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其土地承包權,確保婦女「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在廣東省,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外嫁女」們今後有了一條行之有效的申訴解決途徑。3月18日,廣東省高院明確在目前「外嫁女」直接向村委會提起民事訴訟存在法理爭議的情況下,她們可以採取「要求鎮政府干預——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步走的迂迴途徑,使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妥善解決。

  「背靠大樹好乘涼。」在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作為強大後盾的基礎上,如何有效落實「外嫁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愈發凸顯。

  除了教育、鼓勵「外嫁女」們更多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外,各級政府特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更是要把維護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權益作為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一個方面來認識,要不斷加強與農業、民政、婦聯等部門的合作聯動,在強化農村土地的監督與管理的同時,堅決制止非法剝奪和侵害「外嫁女」土地權益的行為。

  此外,各地還應積極利用全國「土地日」、法制宣傳日的有利契機,在農村基層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和教育,提高廣大村民特別是農村幹部的法律意識,為國家保護「外嫁女」的法律法規順利實施夯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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