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冒充神醫行騙案看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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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的一天,張某、陳某、甘某三人流竄到陝西省寶雞市鳳翔縣,三人合夥冒充「神醫」與中年農婦劉某搭訕,以測算到劉某家人三日之內有血光之災需請符消災為名,誘騙劉某從銀行取出9500元作為引子讓「神醫」施法請符,劉某將錢交出後,三人藉機將錢掉包後溜走。 

  二、分歧意見 

  對張某等三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是認為三人構成詐騙罪,張某等人互相分工,以神醫施法請符消災的迷信誘騙被害人劉某,使其陷入錯誤認識從銀行提款並進而交出9500元,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 

  二是認為三人構成盜竊罪。被害人劉某雖將9500元交給了張某等人,但其沒有處分的意識,只是讓神醫「施法」,張某等人卻藉機掉包,符合盜取罪秘密竊取的特徵。 

  三、案件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張某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詐騙罪。我們知道構成詐騙罪有四個基本要素:一是行為人採用了欺詐的手段,二是受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三是受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而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四是行為人獲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且數額較大。第三點中的處分財產行為便是實質性行為,這是區分詐騙罪和盜竊罪的關鍵。 

  處分行為做具體解釋是受害人對財產做出處分而失去佔有的行為。這裡需要把握兩點:一是受害人做出處分行為是意在失去佔有的行為。二是受害人失去佔有的財物有經過了受害人的處分。如甲在商場里試衣服,穿上衣服後借口上廁所而乘機逃跑,雖然營業員允許甲帶著試穿的衣服暫時離開,但並不意味著對商場衣服失去佔有的一種處分,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處分行為通常情況下表現為交付行為,但在有些情況下處分行為卻表現出其它形式。如在「掉包案」中,行為人經常以各種理由和借口讓受害人交出財物,在財物交手後再進行掉包。受害人交給行為人財物的行為稱不上處分行為,因為行為人根本沒有處分意識,也就是說沒有轉移佔有的意思,所以這裡的財物交手並不是構成詐騙罪的特徵。 

  本案中被害人劉某的確受騙了,而且因受騙取出了自己存在銀行的9500元錢,但這些都是張某等人著手實施「掉包」行為的前提,是為最終竊取這9500元做準備。受害人劉某隻是將錢交給張某等人讓「神醫」施法,而沒有將金錢處分給他們的意思,不符合詐騙罪中被害人處分行為特徵,不宜認定為詐騙罪。在張某等三人剛拿到9500元現金的當時,財物依然由被害人劉某佔有,張某等人此時乘其不備便秘密實施「掉包」行為,變他人佔有為自己所有,這才是本案的關鍵。可見三嫌疑人是通過秘密竊取行為才取得這9500元現金的,與詐騙罪中受害人的處分行為有本質區別,所以張某等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作者單位:陝西省鳳翔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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