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生:論法官慎獨
發布時間:2011-09-05 10:41:21
慎獨,典出《禮記·中庸》:「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莫見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意思是說,道是不可分離的,而分離開來的東西,就不是道了。在最隱蔽的時候最能看出人的品質,在最微小處最能顯示人的靈魂。一個重品行的人在其獨自個人無人監督時,也總是小心謹慎,不做任何不道德之事。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人前人後一個樣」。《大學》解釋說:「小人閑居為不善,無所不至,見君子而後厭然,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視己,如見其肺肝然,則何益矣。此謂誠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在古代的典籍中,人們往往把「慎獨」理解為「在獨處時能謹慎不苟」(《辭源》),或「在獨處無人注意時,自己的行為也要謹慎不苟」(《辭海》)。「慎」就是小心謹慎,隨時戒備;「獨」就是獨處,獨自行事。其意就是做人的道德原則是時刻也不能離開的。一言一蔽之,慎獨就是指內心的專註、專一狀態,尤指在一人獨處、無人監督時,仍能堅持不苟。
漢經學家·鄭玄註解說:「慎獨者,慎其閑居之所為」。宋·朱熹則認為「獨」是「人所不知而己獨知之地」。清·康熙帝將「慎獨」概括為「暗室不欺」,並告誡子孫:「《大學》、《中庸》俱以慎獨為訓」。清·林則徐在居所懸掛一幅醒目中堂,上書「慎獨」二字,以警醒勉勵自己。晚清名臣曾國藩在給子孫遺囑中第一條說道的就是「慎獨」。曰:「慎獨則心安。自修之道,莫難於養心,養心之難,又在慎獨。能慎獨,則內省不疚,可以對天地質鬼神。人無一內愧之事,則天君泰然,此心常快足寬平,是人生第一自強之道,第一尋樂之方,守身之先務也」。我們共產黨人也提倡「慎獨」,劉少奇同志在《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一文中說:「即使在他個人獨立工作,無人監督,有做各種壞事的可能的時候,他能夠『慎獨』,不做任何壞事」。江澤民同志多次強調,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在各方面以身作則,樹立好的榜樣。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既要勤政又要廉政,既要幹事又要乾淨,這是最基本的為政之德」。「領導幹部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為黨和人民事業不懈奮鬥。」「慎獨」講的是修身,修身者正其心也,養心莫善於寡慾。為政者若能做到「慎獨」,便能立身行道,正身清心,否則,就有可能被利祿迷住心竅,走上歧途,遺恨終身。所以,「慎獨」自律既是做人之本,也是立身之本,更是一種美德。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各種社會矛盾糾紛起訴的案件實施終局裁判,掌握著生殺予奪大權,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確實施的最後環節,是保護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途徑。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推進,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法律調整的領域和層面不斷拓展,法律手段已成為調節社會關係的主要手段,大量的社會矛盾和糾紛以案件的形式進入到司法領域,法院收案數量逐年持續增加,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疑難複雜案件和群體性糾紛居高不下,人民群眾對司法需求日益增多。人民法院的作用就在於依照法律對產生爭議的法律問題作出具有最終效力的裁判,並以此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有人說過,立法機關靠制定立法文件(即法律)分配正義,而審判機關靠司法文件(即裁判)分配正義。法院的判決是將法律應用於具體當事人或法律爭議,其直接的結果就是引起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保障,公正既是司法審判的首要價值所在,也是司法審判工作的生命和靈魂。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是人類法制建設的永恆話題。一方面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另一方面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價值目標,要求法官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辦案,目的就是最終實現實體處理結果上的公正。正如美國法學家諾內特.塞爾茲尼克所說,好的法律應該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義。它應該既強有力又公平,應該有助於界定公眾利益並致力於達到實體正義。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質特徵。司法只有實現了公正,才能體現司法為民本質特徵。法院通過依法公正裁判使贏了官司的「心服口服」,輸了官司的「不得不服」。但如果司法不公,輸了官司的不僅難以服判,贏了官司的也未必真心信服。人民法院能否樹立起以公正、高效、權威、廉潔為主要特徵的執法形象和法律權威,直接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我們知道,法律所傳達的是一種超越暴力、超越權利的聲音,它所劃定的權利邊界雖然無形,卻深深地刻畫在人們的心靈之中。「服從法律:無論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束縛」(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法律乃良善允正之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孔子曰:「徒善者不足於為政,徒法者不足於自行,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德沃金說:「在法律帝國里,法院是帝國的首都,而法官則是帝國的王侯。」法官是一種特殊的職業群體,其特殊之處就在於法官被譽為司法公正的守護神,是社會正義的化身。因為無論多麼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終要依賴法官這個特殊的職業群體來實現。如果說司法審判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法官就是這最後一道防線的「守門人」,是實現法律正義的最後保障。
法官既為正義之事,必先為正義之人。法官要德化於自身,德化於本職,德化於社會,就必須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和法律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和黨性修養,努力培養獨立判斷,不偏不倚,誠實信用的品格和強烈的職業榮譽感、責任感,忠實於憲法和法律,清正廉明,公正審判。因為優秀的法官不僅能夠維護公平正義,而且能夠拓展公平正義的疆域。肖揚院長說,「對每一個法官而言,公正司法,就像陽光對於每一個人那樣,是生命中的一部分。」法官具備率真的人生態度、廣博的人文學識、崇高的道德情操、超凡的人格魅力、清廉的職業操守、敏銳的政治意識、高度的敬業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法官唯有「慎獨」,才能實現公正司法;司法實現了公平正義,法官才算當好了法律的「守門人」。法官應當成為社會公平的象徵,法律精神的化身,公民行為的標竿,社會形象的表率。《法官職業道德規範》要求法官要加強自身修養,保有良好的品行,要具備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一、慎始。萬事皆有始。凡事都有第一次。欲善終,當慎始。任何行為的發生,無不與當初不慎而濕了「第一腳」有直接關係。第一道「閘門」一旦被沖開、第一道「防線」一旦被攻破,慾望的「洪水」就會一瀉千里。史載,明朝張瀚在新任都察御史時,前去拜會都察院長官王廷相,王廷相面對新任都察御史張瀚說:我昨天乘轎進城遇雨,路多泥濘,一個穿了雙新鞋的轎夫,開始小心翼翼地循著乾淨地方落腳,生怕弄髒了自己的新鞋。後來,走著走著一不留神,踩在泥水裡,從此便不復顧惜,不管什麼地方腳都落下去了。隨後王廷相提出:「居身之道,亦尤是耳,倘一失足,將無所不至矣」。張瀚聽了這番話,警懼地說:「受益匪淺,退而佩服公言,終身不敢忘」。都察御史張瀚終生不敢忘者何?第一次不慎之可畏也。第一次踩進「泥窪」,誤也罷,誘也罷,惑也罷,總歸是思想道德防線的難以堅守──陡坡下滑能住腳的不多見。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貪者,政之禍也,民之賊也。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明」才能「公」,而要「明」就要「廉」,「廉」是「明」的基礎和保證,體現著法律和道德的融合。清正廉潔,防腐不貪,警惕「第一次」是緊要的。把好「第一次」關口,防止「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至關重要。終身之名節,千秋之芳穢,只繫於一念之消長,一息之依違。只要黨紀國法所不允,就要牢牢地把握住自己,一塵不染,一念不存。萬不可有「就干這一次,下次不幹了」的自我開脫和希圖僥倖。正如宋代思想家程頤所說:「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禍流於滔天。」其意是初之不慎,後患無窮。《詩經》曰:「靡不有初,鮮克有終」。意思是說,不肯善始者,很少能善終的。宋·蘇詢《上文丞相書》有句話說道:「君子慎始而無後憂」,很對。張瀚做到了慎始,得以善終,官至吏部尚書。
被法學界廣泛引用的英國·培根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冒犯法律——如此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如此污染了水源。」這句名言可以也應當成為我們法官的座右銘,它是法官心靈的印證,是法制天平的表證,是法官職業賴以生存的元素。盧梭在其著名的《社會契約論》一書中說,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馬克思曾經指出:「法官的責任就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法官的審判應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這是法制國家對法官的當然和必然要求。法官的審判也只有忠實於憲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維護,人民才能信賴司法,判決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同樣地法官也必須具備「作為法官的道德」,也就是法官應當具備履行法官職責所要求的個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恩格斯說:「實際上,每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個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須時刻懷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將自己的好惡和情感偏向或偏執等帶入審判之中。理性則要求法官的眼裡只有法律,永不以情代法,時刻忠實於法律且不背離之。合乎道德的情感要求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既要以現實的道德規範為基準,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又不得濫用感情,甚至以情代法。審判過程中如遇到社會道德倫理與法律相衝突或矛盾時,法官應當優先考慮法理並據此對案件作出裁決。所以說,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義的最終保障。法官遵守職業道德是法官忠實於法律的前提,而法官忠實於法律則是法官遵從職業道德的結果和目的。法官只有既忠實於法律又遵守職業道德,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如今客觀現實是,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找人。法官面對金錢、酒色、名利諸種誘惑,若做不到慎始,經不住各種誘惑,從案子受理之初,就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吃吃喝喝,拉拉扯扯,裁判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因此,要實現公正司法,法官應該管住自己的嘴,不該吃的堅決不吃;應該管住自己的手,不該拿的堅決不拿;應該管住自己的腿,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只有堅守意志,把好第一個關口,守住第一道防線,才能清正廉潔,公正司法,永葆本色。
二、慎微。人之常情,多重大而忽小。可是「禍福常積於忽微」,人們似乎總記不住這樣的教訓。很多沉痾重症常始於對小病小災的疏於防範上。古人云:禍患常發於細微。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節。日常工作生活中就是慎習慣、慎嗜好。習慣與嗜好雖說是一些小事小節,但小事小節卻是自身素質的外在表現。歷史和現實的實踐經驗反覆證明,良好的習慣和嗜好是存放在人們神經系統中的道德資本。慎用,可以讓人一生受益;濫用,小則禍及自身,大則禍害一方。清·李汝真在《鏡花緣》中描寫的「自誅陣」就揭示了「高飛之鳥死於食,深潭之魚亡與餌」的生活哲理。孤立地看,小錯誤小毛病或許不足以一下子敗壞一個人的名節。但辨證法認為,事物是發展變化而又相互聯繫的,大與小沒有絕對的界限,大與小也是辨證統一的,大由小發展而來,更多的時候,小也是大。「小德不修,大德鄢存」。北宋鄄城(今屬山東省)人張乖崖,任崇陽(今湖北省)縣令時,某日,見一役吏從庫房中出來,鬢旁頭巾下夾有一文錢,詰問從何而來?經證實是庫錢,且有人舉報說,役吏每天都從縣衙門裡偷一個銅錢帶回家。縣官問他知不知犯了罪。小吏說:「我只是偷了一個銅錢,能犯啥罪?」縣官張乖崖一拍驚堂木道:「一日一錢,千日千錢,繩鋸木斷,水滴石穿」。於是,縣官判了他服5年苦刑。宣判後,縣官對眾人說,小偷小摸的次數多了,同樣可以導致犯大罪。我判他的刑,依據不是他偷了一個銅錢,而是他屢次犯罪。
這個縣官的話很有道理。我國《刑法》上把這種行為稱之為連續犯,是指犯罪行為人出於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對連續犯的處罪,一般的行為按照同一個罪名從重懲處,危害嚴重的,按照該罪名中有關「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條款規定的法定刑處罰。可見,我國刑法對此罪的處罰是嚴厲的。縣官張乖崖所謂「一日一錢,千日千錢,繩鋸木斷,水滴石穿」是有道理的。涓流不止,溪壑成災,量的積累會導致質的改變。任何事物,總是通過量變,發展到一定程度達到質變而進入另一狀態。同樣的,如果我們平時不注意改掉小毛病,久而久之,就會招來禍患。這是因為不良行為有個數量的積累,一旦達到一定的度,就會由量變而發生質變觸犯刑律。另一方面,犯罪行為人本身對事物的錯誤認識也有一個積累過程,而引起質的變化。現實生活中,從口腹之慾開始,到聲色犬馬、玩斗嫖賭,進而人性變異,瘋狂肆虐者,比比皆是也。廈門特大走私案查處的腐敗官員劉豐、庄如順、楊前線、接培勇諸人無一例外地都能尋找出一個小處不防,貪慾滋生,逐漸蛻化的軌跡。
古人云:「君子不謂小善不足而舍之,小善積而為大善;不謂小不善無傷而為之,小不善積而為大不善。是故積羽沉舟,群輕折軸,故君子禁於微。」可謂警世名言。宋·歐陽修也曾誠懇地苦誡世人:「夫禍患常積於忽微」。清·鄭端這樣告誡後人:「萬分廉潔,止是小善;一點貪污,便是大惡。」此話頗有道理。禍患積於忽微,小惡終成大疾。作為法官,接受當事人一次宴請,就失去一份威信;破一次法律規矩,就留下一個污點;謀取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應自覺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動之妄即改之」。
三、慎欲。孟子曰:「食色,性也」。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論證提出,人有五層次需求。人生在世,食五穀雜糧,皆有七情六慾。正當合理的慾望是人奮鬥的精神支柱,是應該鼓勵和支持的。享樂之欲人皆有之,世人無不尋求衣食住行之所需,無不嚮往人生之美好、生活之優裕。人類正是在綿延不絕的慾望推動下,社會才有了今天的進步和發展。可以說,一個沒有慾望的人,必然是一個喪失活力的人;一個沒有慾望的民族,必然是一個萎靡不振的民族。但歷史與現實向我們昭示:禁欲主義與縱慾主義同樣與健康的社會格格不入。如果說禁欲主義毀損了社會發展的動力機制,從而使社會陷入停滯不前的泥潭,那麼縱慾主義則給社會秩序帶來致命的威協並導致社會共同體的生存危機。因此,否定禁欲主義決不意味著人的為所欲為,對人的慾望加以控制仍然是群體社會與個體人生的永恆課題。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在滿足自我慾望的過程中,也給整個社會帶來生機與活力,推動著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可是,慾望的負面效應也漸漸顯露出來。人慾在許多情況下猶如泛濫的河水肆意漫過合理的邊界到處流淌。不少為官者經不起誘惑而利用職權貪贓枉法,官場上不斷上演邪惡慾念導演的鬧劇與悲劇。公僕群體無時無刻不在受到令人扼腕嘆息的侵蝕。
馬克思主義認為,物質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人皆有七情六慾,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是人,既不能遠離塵世,也沒有仙風道骨,更不可能脫離物質利益而空談精神,其合法正當的私人利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因法官是行使公權力之人,要善於控制自己的慾望,非分之欲不可有。無數事實反覆證明,私慾膨脹是不廉的根源,任何不廉的行為都可歸之於私慾膨脹;私慾膨脹又是不廉之門,任何私慾膨脹的人必然會給不廉大開方便之門;私慾膨脹還是不廉的結果,任何不廉的行為必然會促成私慾更加膨脹,兩者互為因果關係。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認為,法官職業是一群人從事一種有學問修養的藝術,共同發揮著替公眾服務的精神,雖然附帶的以它為生,但仍不失其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因此,法律對於法官來說,從事法律工作不僅是謀生手段,而且是為之獻身的一種事業,是對法律的信仰。如果沒有法律信仰,法律就會成為僵死的教條和隨意處置的物什。對法律表現出的忠誠意識、神聖崇尚、巨大熱情和高度信任,即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官倫理的內化要素
,是法官保有良好品行的基礎,也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內在動力和精神支柱。法律信仰作為法官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既是法官恪守職業操守,確保法官職業享有良好聲譽的有效保證,也是法官遵循司法特質的必然要求。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嚴格遵守。法律信仰是對法官的一種內心約束,促使法官把維護公平與正義作為一種信念,深深地植根於法官心靈,確立法官對法律不可動搖的忠誠。只有這樣,才能經得住各種誘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擾,保持司法的操守和獨立性。法律信仰直接決定了法官的執法動機和價值目標。法官只有獲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堅強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護法品格。對法律終極價值的追求,帶動了法官內心嚴格的理性自律,從而產生巨大的精神動力,在這種動力的推動下,法官會孜孜不倦地從事這一職業,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獲得職業崇高感和成就感。崇尚法律是法官的首選。馬克思曾說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法官就沒有別的上司。」伯爾曼說:「法律只在受到信仰,並且因而並不要求強制力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有賴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於一種深切而又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內在動力和精神支持。只有崇尚法律的法官,才能深刻理解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是一種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職業,在審判中便會對法律負責,不濫用職權,不違背法律實體和程序,不枉法裁判。信仰是源泉,是動力。法官只有視法律為信仰,才能忠誠法律,恪守職責,勇於為法律奉獻自己的一切,就會淡泊名利,清正廉潔,一塵不染,公正司法。
「欲多則心散,心散則志衰,志衰則思不達」,用古人的話說就是禍患莫大於私慾。身為法官之人,在滿足個人慾望這個問題上必須慎重。對於物質條件,要豁達洒脫,把握此消彼長的道理,知足者貧賤也樂,不知足者富貴亦憂。「平易恬淡,則憂患不能人,邪氣不能襲,故其德全而神不虧。」唐太宗李世民為政之道頗受後人推崇,其寫給當朝文武百官的《百字箴言》令人深思:「耕夫碌碌,多無隔夜之糧;織女波波,少有禦寒之衣。日食三餐,當思農夫之苦;身穿一縷,每念織女之勞。寸絲千命,匙飯百鞭,無功受祿,寢食不安......」一個封建君主,居然有如此「平民襟懷」,慎欲之心,也屬難能可貴。清代明臣林則徐曾寫有這樣一幅自勉聯:「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無欲則剛。」清代禮部尚書張伯行認為:「一絲一粒,我之名節;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寬一分,我受賜不止一分;取一分,我為人不值一文。
然而,歷史上和現實中,能依《百字箴言》立身處事的官員又有多少?可視平民如草芥,貪心如檁,搜刮民脂民膏,而被釘在歷史恥辱柱上者卻比比皆是。原廣西玉林市委書記李乘龍,平素喜歡舞文弄墨,沒有少給自己和下屬寫下褚如《百字箴言》之類的「座右銘」。但他卻沒有把《百字箴言》記入心裡,溶入腦中,而是貪慾膨脹,交有錢之大款,絕無銀之庶民,行受賄賂,擁金抱玉,最終落了個身敗名裂的下場?倒是他在身陷囹圄,臨上刑場前,寫下的《懺悔詩》對後人頗有警示作用:「錢遮眼睛頭髮昏,官迷心竅人沉淪,只因留戀名利地,終究成為犯罪身。功名利祿如糞土,富貴榮華似浮雲。如君能出齎赦手,脫胎換骨重卧薪」。貪慾之心,人皆有之,是人性中「惡」的一面。貪慾的後果,輕則為社會公德所譴責,重則為法律所不容。面對新的社會環境和歷史遺留腐朽思想,無時無刻不伺機侵蝕著法官的肌體和靈魂。面對虛無飄渺的名,金光閃閃的利。有的法官能心靜如水,淡然處之,挺起腰桿當法官,堂堂正正辦鐵案。兩袖清風,一身正氣,不求功名垂竹帛,只存正義在人間。如全國模範法官陳印田、宋魚水、黃學軍等等。而有的法官卻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淡泊,心態發生扭曲,過分強調自已的七情六慾,工作上只比最差的,生活上只比最高的,道德上只比低下的,為政上只比腐敗的,一會兒感嘆「人生苦短」,一會兒沉迷於「及時行樂」,最終滑向犯罪的深淵。因貪贓枉法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官姚小紅、賈永祥、焦玫瑰之流就是前車之鑒。
歷覽前賢國與家,成由勤儉敗由奢。從古至今,凡處在上升階段的國家、民族乃至個人都倡導廉潔,以節理事,以儉為榮。而貪圖安逸,坐享其成,即使有好的物質基礎,也會坐吃山空,走向衰敗,此乃歷史教訓之總結。身為法官之人,應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當然現階段的法官政治待遇和物質待遇與其辛勤勞作付出還不相適應,法官僅憑薪水還不能過上一個體面人的生活,這就要求法官自己用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面對現實,體諒國家的難處,淡泊名利,不慕虛榮。同時要明白,薪水再高亦有限度,而慾望則永無止境,不加節制地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只能跌入慾望的深淵而不能自拔。法官應自覺做到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力謀取私利,權力為公而使,職務為民而用,做一個耐得住寂寞,遠離塵囂、摒棄流俗、漠視時尚的精神貴族。而那些造勢的「明星」法官、媚俗的「市民」法官、跟風的「氣象」法官,不是應然的法官,因為他們總是不甘孤獨和寂寞。孤獨和寂寞是法官的基本職業素養,寂寞使人清醒、使人廉潔、使人莊重、使人權威、使人公正。法官只有在孤獨中才能磨礪自己的意志,也只有在寂寞中才能成就自己的事業。
四、慎權。權力,具有二重性,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給人帶來無上的光榮與驕傲,也可以帶來不盡的恥辱和悔恨;既可以使人崇高,也可以使人墮落;既可用來伸張正義,亦可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既可以構築社會大眾利益的豐碑,也可以開掘人類自我毀滅的墳墓。人不能把錢權帶進墳墓,而錢權卻可以把人帶進墳墓。權力用得好是辦好事,濫用就是辦壞事。法官正確運用權力,掌權為公,執法為民,就會使審判權力造福人民;濫用權力,掌權為己,以權謀私,就會使審判權力禍害人民。因此,法官必須正確地認識手中的審判與執行權力。如何正確對待和使用手中的權力,是用權為公還是用權為私,這對每一位法官都是非常現實嚴峻的考驗。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些法官經不住這種考驗,使手中的權力變了味,有的人認為權力是自己「掙」的,理應「還本付息」,蠅營狗苟,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把為人民服務變成為人民幣服務;或為顯示自己的權力,刮「裙帶風」、「念親友經」,偏袒一方當事人,枉法裁判,把為人民服務變成了為一群一伙人服務。最高人民法院曾通報的武漢中院和深圳中院少數法官枉法裁判、貪污受賄等數起法官集體違法違紀案件就是明證。這等行徑不僅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危害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同時也影響著法官群體自身的形象,使法官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和威信及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法官們應正確地處理好職責與權威的關係,應明白手中的審判與執行權力來自人民,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權力,只有同人民的意志、人民的利益結合起來,才是真正的力量和行得通的憑證;背離了人民的利益,失去人民的信賴,任何權力都是脆弱的不可靠的。
在大陸法系和我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審判是法院將國家制定的法律適用於自己認定的(案件)事實的活動。法官的審判過程可簡述為:獲得案件事實→擇取法律規範→解釋法律規範→對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係進行內心確信→形成判決。法官司法審判也是一門藝術,完成藝術作品需要法官具有確定案件性質、認定案件事實、駕馭庭審、適用法律、製作裁判文書等方方面面的能力。而法律原則的模糊性意味著法律在運作中對人的因素的引入,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需由解釋者補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須由人操作的機器而不是自行運轉不息的永動機,法律的外延由此成為開放性的。法官可以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在審判理論上通常將法官適用法律的審判活動過程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審判的「邏輯認識活動過程」,二是審判的「實踐意思活動過程」。審判的「邏輯認識活動過程」被高度概括為「法的三段論」或「裁判三段論」,即審判是以法律為大前提,以法院認定的事實為小前提,以「三段論邏輯演繹程序」作出歸結性命題的判決。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理由及依據。從抽象意義上分析,審判就是法院通過法律解釋將國家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法律構成要件適用於具體的案件事實的活動。從具體意義上分析,審判實際上是法官針對個別案件所作出的惟一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正確判斷,其表現形式就是法院判決,也是法官將抽象的法律變成個別的法律的過程。法官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裁判,必須忠實於憲法和法律,這也是法官應當承擔的神聖職責與履行的法定義務。審判活動過程的另一方面是「實踐意思活動過程」。法官根據自己的判斷將法律適用於具體的案件,因而法官在審判活動過程中或者在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方面具有主觀能動性。換言之,審判就是法官將抽象的法律能動地適用於具體案件的解決的實踐過程。既然審判是法官的「實踐意思活動過程」,那麼就決不允許任何非法律性的力量對法官的審判活動進行外力干涉抑或是以外部力量來左右或影響法官在審判活動過程中的主觀獨立性或主觀能動性。如果法官的主觀意志受到外力的干涉或干預,那麼,公正的審判就只能是一句空話。簡而言之,法院判決是經過法官的道德過濾後的法律,是法官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不可不慎。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者能明察秋毫,廉潔者能威信四海。黨的威信,法律的權威,決不是倚仗法官手中掌握的審判和執行權力建立的,而是來自於法官究竟為人民做了些什麼,來自於清正廉明,來自於公道正派,來自於以德服人,來自於以公正服人。應明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人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會採取各種手段,對手握生殺予奪大權的法官千方百計進行腐蝕拉攏。法官們如果稍有不慎,就會滑向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權色交易等蛻化變質的泥潭。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風歧、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振漢、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麥崇楷等違法違紀案件就是最好的反面例證。他們從黨的高級幹部和大法官墮落為腐敗分子,淪為階下囚,其教訓之一就是濫用手中權力。這充分說明法官要慎權,甘於清貧、甘於寂寞、甘於奉獻,坦坦蕩蕩做人、清清白白為官、勤勤懇懇辦案。法官們要明白,當官是一時的,而做人則是一生的。多一份公正,就多一份人心,而多一份人心,就多一份力量,而多一份力量,就多一份成功的把握。法官除靠黨組織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外,加強自我約束,做到慎權尤為重要。常思洪水肆虐之害,方能築牢堤壩;常思貪慾之害,才能築起思想防線。慎獨的日子會讓法官感到生活平淡無奈,但平淡的背後往往蘊育著高尚的節操。君不見青山不墨千古畫,綠水無弦萬古琴。江河正是突破了河岸的層層阻擋後,才得以奔騰到浩瀚無垠的海洋;春筍正是突破了泥石的重重重壓後,才得以破土茁壯成長。法官只有在改革開放的浪潮中,經受住市場經濟的大風大浪衝擊,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實實做事,清清白白做官,才能讓法制的天平更加公正。
五、慎言。中國傳統文化中歷來十分推崇慎言,儒家講君子「訥於言而敏於行」;道家主張「智者不言,言者不智」,這些都是講要慎言。西方有句諺語說:「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就是運用口頭語言和書面語言準確表達自己意思的過程。法官慎言主要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隨意發表對於該案的意見和觀點,以防誤導當事人;在製作法律文書中,對當事人的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等內容要慎重書寫,防止泄密和產生意外後果。
「法官不應介入爭論」,「法官不得與當事人辯論」早已成為國際司法界的定論。可以說,慎言既是法官應當恪守的職業戒律,同時也是法官這一角色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判斷和推理乃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內容。法庭上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觀的裁判角色。法官的使命是通過理性的判斷和縝密的推理對個案作出公正的裁判進而實現司法公正。法官在法庭上主要負責主持庭審和維持正常的訴訟秩序,法官要有意識地引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控辯雙方圍繞訴訟要點和爭議焦點進行辯論並控制法庭秩序。如法國·伏爾泰所說,「你所說的話不一定正確,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英國法學家彼得·斯坦說,「自然公平的第一個原則是:必須給予訴訟當事人各方充分的機會來陳述本方的理由。這意味著必須將訴論程序告知他們,並及時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於他們行使權利。」從一定意義上講,庭審的主要功能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控辯雙方提供一個充分進行陳述、說理、交涉、辯論的機會,法官主動介入雙方的爭論難免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消極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或偏見,也難免引起案件當事人對法官的「合理的懷疑」。
法官者雖不都是金口玉言,也不是在所有場合都守口如瓶,但的確也不能不分場合、不分地點、不分對象信口開河地亂說一通。歷史和現實中,一些無謂禍端的發生,一些案件案結事不了,當事人反覆申訴上訪,往往與法官不注意言語有關。因此,對法官來講,出語一定要三思。可現今,有些法官講話,既不注意內容的選擇,也不注意範圍的把握,本來只能對個別人講的,卻對許多人講了,本來只能談某一方面的,卻全盤托出了,本來應雙方當事人在場說的話,卻只有一方當事人在場說,特別是涉及到對案件的評價上,不分時機,不擇場合,不看對象,輕易下結論,會造成很不好的影響。法官者與普通群眾不同,有時輕率和不經意的一句話,既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傷害,也可能給工作帶來損害,甚至可能會影響改變別人的命運。法官對待當事人的態度應慎獨,不要偏聽偏信,先入為主,強詞奪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場上說話,而應時刻警覺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獨立性,不受外來因素的干擾和影響。法官意志要獨立,就須持中立性居中裁判的謹慎態度。因為法官的嚴謹態度是法官居中裁判的根基。
法律是無私的,對誰都一視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說過,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法官是為公眾服務的,其言行就被賦予了公眾化的意義。法官的言行是否得體適當,關係到國家法律的尊嚴。所以,法官應當隨時注重態度莊重、衣冠整潔、儀錶端正、儀態和善、行為審慎廉潔。法官職業是道德素質要求其在履行職責時,保持公正中立,但這種公正與中立並不意味著對當事人的困境熟視無睹,麻木不仁,而應當充分意識到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保障訴訟各方平等且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法官對人要有人文關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只有熱愛人的人才可以審判人。人民群眾最歡迎的法官是哪些言行一致,言必兌現,言之有物,言而有信者。可現在,有的法官或是脫離實際,盲目攀比,好大喜功,熱衷於裝潢門面,滿足於花拳繡腿,陶醉於製作「盆景」;或是審判作風懈怠飄浮,片面地理解司法權的被動性,鮮少深入基層、案件現場和群眾中去,忙於迎來送往,紛雜應酬,不察實情,不求實效,官話連篇,空話閑話累牘;或是文過飾非,只許說好,不許說壞,對成績誇大其辭,對問題百般遮掩,對上一套對下一套。
光明磊落,襟懷坦白,言行一致,實事求是,這是黨對共產黨人的一貫要求,也是法官做人的基本準則。當然,法官慎言絕不是不言,而在於言什麼,何時言,言當謹慎,言當恰當,言當實事求是。西方法諺曾說過:「正義如果有聲音的話,裁判才是正義的聲音。」司法行為不僅僅是通過行使裁判權來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並且行使司法權這種過程本身,實際上是在向案件當事人及其相關群體宣示法律正義的準則。法官之所以威嚴,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剛性外,還有法官其人的人格魅力。作為法官,從法律角度的思考問題是其天職,但也要學會從道德、良心上去檢查自己的言行。這樣,法官就能不斷地矯正自己的言行,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和操守。法官慎言也要求法官要善於運用多彩的語言,做好案件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在判決書製作時善於運用質樸、準確的語言,說理透徹、論證慎密、事實認定準確、法律運用適當,高水準製作出裁判文書。讓當事人從判決書中看到法官是如何公開、公正地做出判決的,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法官在慎言的同時也應慎行,俗話說:「一失足成千古恨」。人生是很短暫有限的,經不起一再犯錯,這就要求法官遇事當謹慎,行為當慎為。
六、慎隱。人生如屋,信念是柱,柱折屋塌,柱堅屋固。明朝永樂年間魯穆有一句座右銘:「咬得菜根,百事可做」。他認為,為人只有咬得下菜根,才能有所作為,若一味地追求享受,終將一事無成。一個人應該怎樣進行慎獨?實踐告訴我們,講慎獨,首先要在「隱蔽」處下功夫,別人看不見、聽不到的地方,是一個人鍛煉自己的道德品格的重要場所。因為制度再嚴密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一切都規定死,這既不現實也不利於提高工作效率。制度總是有它不徹底的一面,如果真的想做壞事,誰都可以把制度玩弄一番。因此,我們對制度十分完美的國度和單位里出現腐敗者,完全沒有必要感到驚訝。而良心卻不同了,因為良心的法庭永遠不會休庭,一個人什麼都有可能逃避,但逃避不了自己的良心。良心是心頭上的崗哨,時刻監督著自己別做出不義之事。良心的監督是最徹底的監督。屈原在《橘頌》中說:「閉心自慎,終不過失兮;秉德無私,參天地兮」。古希臘哲學家·德漠克利特也說過:「要留心,即使當你獨自一人時,也不要說壞話或做壞事,而要學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別人面前更知恥」。康德說:「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所說: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慎隱就是在自己獨知而無人知的情況下,或者是個人獨處,無人監督,或者是還只是自己在想,沒有見諸行動,甚至只是一閃念的情況下,謹慎小心,自覺不作非分之想,違規之行。一個人在獨處的時候,便是考驗他修養是否高深的時候;一個人獨處的時候,便是考驗他立場是否堅定的時候;一個人獨處的時候,便是考驗他能力是否強大的時候。
史載,明代曹鼎任泰和縣典吏,相當於現在的公檢法幹部。在一次捕捉盜賊時,他抓獲了一絕色美貌的女賊,由於離縣衙路遠,夜宿於一座廟宇中。月光之下,女賊使出渾身解術,千方百計以色相誘惑他。當曹鼎實在頂不住時,就寫了「曹鼎不可」四個字貼在牆上提醒自己。但轉念一想,在這荒郊野外之處誰能知曉。於是,他把紙條撕下來,便要破門而入與女賊溫存一番。這時他又覺得不妥,感到這是因私慾而廢公法的行為,又退回來把紙條重新貼上;轉念又一想,送到嘴邊的「可餐秀色」不吃豈不是太傻了嗎?於是他又把紙條撕掉,可又一想還是覺得不妥,我乃典吏,吃朝廷俸祿,這是明知故犯的行為,又把紙條貼上;過了一會兒又產生一念,她是犯罪嫌疑人,我做了壞事她也不敢說,更不敢把我怎麼樣,又把紙條撕下來,剛要進門,又一想不行,這是乘人之危,是不道德的行為。就這樣,曹鼎一夜折騰了十幾次,終於保住了清白之身。由此可見,慎獨是很難的,其思想鬥爭激烈程度不亞於同盜賊兵戎相見。謹慎是一條重要的為政之道。古人云,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對於法官來說,謹慎是一種責任心,用權審判案件時,要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小心翼翼;謹慎是一種作風,辦理案件中要多做少說,敏於事而慎於言;謹慎是一種能力,日常辦案工作時要見微知著,防患未然;謹慎也是一種品格,審理案件時要慎權自警。保持謹慎決不是因循守舊,謹小慎微,而是始終保持清醒頭腦,謹言細緻,慎終如始。在司法活動中,法官除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不能有自己的特殊的利益。司法職責不是法官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為人民群眾謀取利益的公器。法官如果沒有「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理念,在司法活動中摻雜著個人私心雜念就無法做到公正,無法主持正義。一心為民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這根支柱一旦倒塌,法官將淪為私利的俘虜,司法將成為違法者的幫凶。台灣著名法學家史尚寬說,「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苦受外界之引誘,物慾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姦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法官審判工作的特殊性,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獨自工作的情形較多,領導不可能事事都過問、監督,也難以時時在身邊。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越是獨處,無人監督、無人知曉時,越是對法官慎獨的考驗,越要堅守信念,嚴於律己,不枉法紀;越要遵守職業操守,抵制各種誘惑,嚴格約束自己,視名利淡如水,視事業重如山。作為法官獨處時應銘記「法律人的尊榮,在於法律人的寂寞」,領會「涇溪石險人謹慎,終歲不聞傾覆人;卻是平流無險處,時時聞說有沉淪」的深刻內涵。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任憑風浪起,穩坐釣魚船。
七、慎友。人是社會中人,人生活在社會之中,必然要與他人交往,這是由人的社會屬性所決定的。在錯綜複雜的人際關係中,人不可以沒有朋友,交友是人際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古希臘哲學家·西塞羅說:「世界上沒有比友誼更美好、更令人愉快的東西了;沒有友誼,世界彷彿失去了太陽。普希金說過:「不論是多情的詞句,漂亮的文章,還是閑暇的歡樂,什麼都不能代替無比親密的友情」。科學家·愛因斯坦說:「世間最美好的東西,莫過於有幾個頭腦和心地都很正直、嚴正的朋友」。我國古代偉大詩人屈原把結識知心朋友視為最大的快樂——樂莫樂兮新相知。曾子吾日三省吾身之一就是反省「與朋友交而不信乎?」人非草木,孰能無情。誰不知「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誰不懂得「多一個朋友多一條路」的道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由於血緣關係、地緣關係、親緣關係、工作關係,總能形成這樣或那樣的「圈子」,如老鄉圈、同學圈、戰友圈、朋友圈等等,即大家常講的社交圈。但交友也有風險,韓愈曾說:「指天日,涕泣誓,生死不相背負,真若可信。一旦臨小利,僅如毛髮比,反目若不相識,落陷阱不一引乎,反擠之,又下石焉」。你看,涕淚交流,對天盟誓,生死不背叛朋友,使人不能不以為真。可是,一旦發生利益衝突,哪怕是為了毛髮般的小利,竟然反目成仇,視朋友如路人,甚至落井下石!正所謂:「以勢交者,勢盡則疏;以利交者,利盡則散;以色交者,色衰則盡」。「交人交心,澆心澆根」。友誼珍貴,交友於人生有益。然,交友須善辯友誼,區分善友惡人。孔子曰:「益者三友,損者三友。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損矣」。諸葛亮在《論交》中說:「士之相知,溫不增華,寒不改葉,能四時而不衰,歷夷險而益固」。鄧小平同志也說過:「朋友要交,但心中要有數」。交好友,一生受益;交惡友,抱憾終身。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與善人交,如入芝蘭之室,久而不聞其香;與不善人交,如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歐陽修說:「君子與君子以同道為朋,小人與小人以同利為朋」。點明了君子與小人交朋友最根本的區別。法官沒有生活在真空里也要交友,但法官交友決非生活小節,交友須慎之又慎,謹慎交友,冷靜交友,從善交友,擇廉交友。法官交友要有選擇,多與道德純潔的人、情操高尚的人交往,多交能幫助自己的諍友。因為與強者來往能給你力量,與品德高尚的人來往能給你精神,與智者學者來往能給你知識,與品行正直者來往能給你勇氣,與聰明者來往能給你智慧。相反,與市儈來往你得到的是庸俗,與無為者來往你得到的是消沉。英國有句諺語:「神與法官不可交友」,就是說法官要少社會交往,在社會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獨性」,與社會產生一定的距離。法官不能做公關人物,廣交朋友,沉陷於推杯換盞、輕歌曼舞之中。否則,為人情所困擾,執法難免有失公正,損害司法形象和司法權威。
人都是有感情的,講感情是人之常情,法官肯定也要講感情,不講感情的法官難以讓當事人信服。但法官又不能感情用事,因為對法官來說,不徇私情秉公辦案是最基本的要求。法官作為執行公權人物,掌握和行使著國家審判與執行公共權力,與什麼人交往,怎樣交往,受到各方面的關注,關係到人民群眾對法官隊伍的評價。如果法官交友不慎,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會打著交友的旗號,千方百計地靠近你,甚至用金錢、名利、美色拉攏腐蝕你,其目的就是想利用你手中的審判權力謀取自己利益。司法本質是公正,法官職業要求必須對當事人雙方不偏不倚。法官的最高職責就是賢明地依據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換言之,法官的天職就是服從法律。若法官與當事人、律師關係不規範,必然對司法公正性造成極大的損害。如果法官私自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律師,或法官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業務,或法官接受當事人一方及律師的宴請吃喝、收取財物或其他利益等行為,實際上就意味著從開始就形成了司法形式和司法程序的不公正,而這種形式和程序的不公正將可能導致對實體公正的嚴重危害。如果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因為「有情」而作出偏袒一方的判決,則是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無情」。因此,法官應有與地位相稱的社交圈子,所結交的朋友應少而精,人生得一知己足矣。
法官是一個孤獨的職業,應具有高尚的品德,因為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法官不僅辦案是公正的,而且日常生活中被看上去也應是公正的。法律是不講感情的智慧,法官審理案件就是居中裁判,無論是對善者還是惡者,都不能流露出自己的內心情感。按照法律依法進行裁決,最難的就是做到情、理、法的平衡。要做到依法獨立審判,就要避免關係、人情、權力、金錢等諸因素對案件的不當影響。在社會交往中堅持講黨性、講原則、守紀律,友在明處交,話在明處說,事在明處辦。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禮,不去不乾不淨的場所,更不能做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權權交易等違法亂紀的事,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和政治品德,依法獨立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權,從而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
八、慎終。善始不易,善終更難。重視開頭而忽視結尾是生活中常見的現象,俗話「虎頭蛇尾」就是講這種現象。因為開頭總多艱難,總要奮鬥。奮鬥的經歷,既使人充滿豪氣,充滿希望,也容易滋生滿足或心生懊悔,滿足和懊悔都可能放鬆原有的警誡。所以闖過激流險灘的人也可能毀舟於最後一道河汊,能抵禦虺蛇之惡者競不料受惑於淫狐之魅。
古人云:「慎終如始,則無敗事」。古今成熟的從政者無不具備「慎終如始」的品格。古羅馬的愷撒,沉浮政海多年,深知貪慾乃得民眾信賴之大忌,他向他的羅馬平民申明:「我死之後,棺木兩側各開一洞,伸出我的雙手,讓大家看見我是空手而去的。」愷撒是否保持了終生廉潔不得而知,但我們共產黨的許多偉大的無產階級政治家和優秀共產黨員,從毛澤東、周恩來到焦裕祿、孔繁森,卻無一不是保持了終生清廉如水的美德。
慎始,更需要慎終。對多數人來講,後者也許更重要。特別是在當今既繁榮昌盛又充滿誘惑的世界裡,在市場經濟大潮拍擊著整個社會也拍擊所有人心靈的時候,那些事業垂成的法官,應更多一些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更多一些慎終的自覺。因為人民法院的全部審判活動,無論是打擊懲罰犯罪,還是調節各類民商事經濟關係,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無一不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歸根到底都必須以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答應不答應、人民擁護不擁護為根本出發點和歸宿。這是因為,若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訴訟是一種平衡社會矛盾的技術。在訴訟過程中法官需要綜合考慮現行法律、公眾的道德觀念、社會利益的平衡諸種因素,通過對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準確的理解和熟練的運用,辯法析理,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維護穩定,還人間公道。裁判的社會效果是法的價值的實現,是法的創製依據和實施的動因。而裁判的法律效果的實現,也應該導致法的價值即裁判的社會效果的實現。因此,任何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個效果」背離的裁判,都是不當的裁判。法官的職責和智慧就是把兩者有效地統一起來。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從人民滿意的地方做起,從人民不滿意的地方改起。
是非明於學習,境界發於內省,名譽源於修養,腐敗止於正氣。西方學者講,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經驗本身也是邏輯的結果。演繹是邏輯,歸納也是邏輯。因此,法律的生命既來自經驗,也來自邏輯。法官應該諳知法律。然而法律是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法國·馬布利說:只要愛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國。但是,能夠維護共和國和使它繁榮的,只有愛法律。法官只有堅持終身學習,通過不斷地學習,才能不斷增強政治理論和法律知識修養,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用黨紀國法約束自己,依法辦案,秉公執法,也才能不斷強化司法公正意識、效率意識、權威意識。著名學者王國維論述治學有三種境界:一曰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二曰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三曰眾里尋它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法官抓政治理論和法律知識學習同樣也要有這三種境界:首先,學習上要有「望盡天涯路」那樣志存高遠的追求,有耐得住「昨夜西風凋碧樹」的清冷和「獨上高樓」的寂寞,靜下心來通讀苦讀;其次,學習上要勤奮努力,刻苦鑽研,捨得付出,百折不撓,下真功夫、苦功夫、細功夫,即使是「衣帶漸寬」也「終不悔」,「人憔悴」也心甘情願;再次,學習貴在獨立思考,學用結合,學有所悟,用有所得,在學習和實踐中「眾里尋它千百度」,最終「驀然回首」,在「燈火闌珊處」領悟法律真諦。
結 束 語
最隱蔽的東西最能看出人的品質,最微小的東西最能顯示人的靈魂。慎獨是一種情操,慎獨是一種修養,慎獨是一種自律,慎獨是一種坦蕩。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守護者,可謂「公堂一言斷勝負,硃筆一落命攸關」,其審判結果與法官的良知和人格魅力密切相關。因此,法官必須加強政治理論和法律業務知識學習,不斷強化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建設。做一個守得住清貧的人,一個經得住誘惑的人,一個熬得住艱苦的人,一個頂得住歪風的人,一個管得住小節的人,一個受得住委屈的人,一個無愧於祖國、無愧於人民、無愧於法律的人。法官只要做到時時警誡,處處慎思,事事篤行,從小事做起,從自我做起,就一定能耐得起寂寞,吃得起清苦,永葆共產黨人的革命本色,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慎獨」乃人生的至高境界。無私才能無畏,無畏才能無為,無為才能有所不為,有所不為才能無所不為。法官從自己內心真正建立起拒腐防鏽的思想防線,不貪錢財酒色的道德防線,秉公執法而不因私廢法的法紀防線,常思貪慾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常懷律己之心,常修為官之德,才能夠做到「慎獨」。「慎獨」是一種內在的需求,而不是一種外在的裝飾品。只有把慎獨變成自己內心的一種需求,才能夠真正地實踐「慎獨」。我們講的「慎獨」並不是為了別人,而是為了自己。「慎獨」時我們面對的是自己赤裸裸的靈魂,我們可以無情地剖析自己,即使剖析得鮮血淋淋也不為過。正如孔子所言,「慎獨」最高境界是「隨心所欲」。這裡講的隨心所欲不是我們日常所說的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而是指道德修養到一定程度後所達到的一種道德境界。只要法官們從「慎獨」開始,持之以恆,就能實現從道德修養的「必然王國」到「自由王國」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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