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欠條不還欠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05-30
【案情】 2011年7月5日,吳某向鄒某借款15萬元用於服裝採購,並於當日寫下欠條。在雙方約定的欠款日期至,吳某打電話給鄒某稱他準備好錢還款了。吳某便鄒某家裡,發現鄒某一人在家,便產生騙回欠條不還欠款的犯罪思想,他從包中拿出四萬元錢給鄒某核實,因吳某並未將錢捆好,而是散亂的放在桌上,這邊叫鄒某將欠條拿出,等吳某拿到欠條時,便假裝外出接電話逃跑了,鄒某發現後立即報案。後案發,吳某對收回欠條,部分還款的行為供認不諱。 【分岐】
對吳某收回欠條,不歸還全部借款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吳某收回借條,趁鄒某核實數額時假裝外出接電話而逃跑;致使鄒某日後沒有證據向其追索借款及利息,其手段屬於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以盜竊罪追究吳某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吳某明知自己無力償還對鄒某的所有欠款,而故意將四萬元錢散放在桌上,讓鄒某更難核實還款數額,為自己拿回欠條並逃跑創造有利的環境,符合搶奪罪的特徵。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其理由是:
第一,張某故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張某先是打電話給鄒某要歸還借款及利息,然後把4萬元散放在桌子上,鄒某看到4萬元後認為是15萬元現金,因此,鄒某在未清點鈔票時認為吳某今天會全部還清自己的借款及利息,在這樣的情形下鄒某才將吳某立的借條交還給吳某。吳某想將4萬元充15萬元還給鄒某,故才假裝接電話而逃跑,這樣致使鄒某沒有證據再向自己追索借款及利息。吳某就非法佔有他人財物11萬元,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搶奪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乘人不備是指被害人沒有注意、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實施了搶奪行為。公然奪取財物是指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後,被害人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公然不限於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者當著眾人的面進行搶奪,而應理解為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場的情況下,行為人當面採用使被害人能夠立即發現的方法奪取財物。奪取的方式不限於從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手中、身上奪取財物,還包括當著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未經其同意拿取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吳某明知自己無力償還對鄒某的所有欠款,而故意將四萬元錢散放在桌上,讓鄒某更難核實還款數額,為自己拿回欠條並逃跑創造有利的環境,鄒某在發現吳某逃跑後,也立即報案,即表示其已經立即發現了吳某搶奪財物的行為。因此,吳某的客觀方面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張某實施的行為不符合其它犯罪的客觀要件。張某非法佔有鄒某的11萬元現金,採用的行為方式是公然奪取,而不是秘密竊取,其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主要特徵。它是指犯罪嫌疑人採取自認為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財物。而本案當中,吳某收回欠條是鄒某自己主動拿出交到吳某手上的。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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