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著妻子買套房 離婚仍是共同財產
05-30
背著妻子買套房 離婚仍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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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期間,一方私自購買的房屋是否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報訊(張楊淼龔曉明記者開永麗)在結婚期間,一方私自購買的房屋是否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記者昨(21)日採訪獲悉,成都市青羊區法院日前審結一起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案,確認了林先生在結婚期間私自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支持了宋女士請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 宋女士與林先生因感情不和於1998年登記離婚。但在離婚之前,林先生於1997年在宋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出資8萬元在成都市區中鵬路段購買了一套住房。在離婚時,宋女士不知道林先生擁有這套房屋,因而並沒有要求分割這套房屋。不久前,宋女士偶然得知了這套住房的存在,認為這套房屋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林先生卻認為,購買這套房屋所花的8萬元是自己單獨支付的,因此,房屋應該歸自己所有。宋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這套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先生在購買房屋時還未與宋女士離婚,因此,用於購房的8萬元雖然是由林先生單獨支付,但這8萬元本身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以這8萬元購買的房屋應該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法院最終支持了宋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該處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四川法制報第一版-法制要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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