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繼承優良傳統 積極改革創新 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2】

孟建柱:繼承優良傳統 積極改革創新 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2】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 孟建柱

2013年10月30日10:24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繼承優良傳統 積極改革創新 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獨特優勢,努力把矛盾糾紛消除在源頭、化解在基層

人民調解工作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項基礎性工作。50年前,浙江楓橋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經驗。毛澤東同志非常重視,作出重要批示:「要各地效仿,經過試點,推廣去做。」經過不懈探索和創新發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成為「楓橋經驗」的最大亮點,也成為人民調解工作最突出的特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紀念毛澤東同志為「楓橋經驗」批示50周年為契機,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積極推動人民調解工作思路、方法創新,進一步拓展領域、健全機制,努力在更高層次、更廣領域發揮好人民調解的重要作用。

(一)以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著力構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任務,也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價值所在。多年實踐證明,矛盾糾紛在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解決,效果最好。一要堅持源頭預防,努力防患於未然。要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制度和反饋機制,努力變被動調解為主動化解、事後調處為事先預防,確保對潛在矛盾糾紛早發現、早控制、早疏導、早化解。二要堅持抓早抓小,依法就地解決。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網路健全和人民調解員紮根基層、面向群眾的優勢,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要主動深入到矛盾問題多的地方開展排查工作。對排查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依法、及時、就地進行調解,儘可能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防止因調解不及時、不到位而引發民轉刑案件。三要堅持「應調盡調」,積極拓展人民調解領域。要主動適應社會矛盾糾紛發展變化的新特點,準確把握人民群眾對化解矛盾糾紛的新要求。建立健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及時有效地解決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

(二)以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為重點,推動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要緊密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加快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機制,形成分工合理、權責明確、優勢互補、協調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體系,努力使絕大多數案件都能得到及時公正處理,絕大多數矛盾糾紛都能得到有效化解。一要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有機銜接。通過在基層行政主管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方式,建立健全公調對接、交調對接、訪調對接、醫調對接等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機制,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由行政部門委託或移交人民調解組織解決,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協調配合、良性互動。二要完善訴調對接機制。要積極推動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室或工作窗口,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通過訴前告知人民調解、訴中委託人民調解、訴後執行和解等方式,做到主動介入、積極作為,努力減輕當事人訴累,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定分止爭的作用,實現案結事了。要認真落實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對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做出的合法調解協議,人民法院給予法律效力確認,促進訴訟與人民調解程序的無縫對接,維護人民調解制度的權威性,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三、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民調解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廣大人民群眾對調解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和制度建設,努力提高化解矛盾、服務群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和水平。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人民調解工作能否發揮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關鍵要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組織網路,真正做到「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哪裡就有調解工作」。要按照網格化服務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鞏固和完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別要緊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建設步伐,及時調整人民調解組織,確保人民調解組織不缺位、人民調解職能不缺失。要按照化解矛盾糾紛的需要,積極發展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大力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構建遍布城鄉、覆蓋重點行業和領域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要按照便民利民的需要,依法規範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主體和人員組成,確保人民調解組織的自治性、群眾性、民間性,同時進一步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標牌、標識,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二)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加強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力量。加快建設一支業務能力強、群眾威信高、專兼職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推動人民調解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要認真做好人民調解員選任工作,注重把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識的人員選任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特別要注重從離退休法官、檢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以及不同行業、部門離退休基層幹部中發展人民調解員,注重邀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發揮好他們懂法律、懂政策、懂業務、會做群眾工作的優勢。要大力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員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途徑。要加強法律知識、社會公德和調解實務等方面的培訓,著力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素質和能力,確保他們更好地履行職責使命。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法相配套的制度體系,加快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員選任和培訓、人民調解工作統計等配套制度,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開展。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疑難糾紛集體討論、矛盾糾紛調處跟蹤、重大糾紛報告等制度,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到位、調解到位。要及時總結人民調解工作實踐中的成功做法,用制度固定下來,逐步探索形成一整套有效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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