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與不信可以結婚嗎?
理由是主耶穌對信與不信者均一視同仁。耶穌基督從來沒有岐視那些不信的人。若主耶穌歧視他們,那你和我直到今天都不會得救。就是因主耶穌從來沒有岐視不信的人,我們今天才有機會得到他的救恩。既然連主耶穌基督也不歧視他們,那為何今天我們倒要岐視他們呢?
他們說有很多信徒與不信者結合後婚姻很幸福,反而有時信徒的結合卻不見得一定美滿。他們更舉了例子,某某執事不是離婚嗎?某某牧師的婚姻不是亂七八糟嗎?反而某弟兄與那位不信的女士在婚後卻和諧幸福。他們認為只要男女之間互相尊重,彼此又有感情,那即使信與不信也可以結合。與其強要一對沒有感情的信徒結合在一起,倒不如讓一對有感情的「信仰不同者」結合,不是更好嗎?
他們的第二個理由是哥林多後書並沒有說信與不信不能結婚,哥林多後書第六章14節:「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根據他們的理解,聖經從來沒有說過「你們和不信的不能相配」,而是「原不相配」,這「不相配」的意思並不是指婚姻,只不過是說互不配襯而已。贊成信與不信能結合的人,認為經文只是說二人走不同的方向罷了,卻從來沒有說過他們不能結婚。這同負一軛與結婚根本是兩回事。
他們說聖經也有記載信與不信結合的夫婦:彼得前書3章1節:「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在這段聖經里,明顯指出在當時教會中,有信與不信的人通婚。於是他們就說,既然聖經也有記載這種情形,亦即得到教會容許。
還有,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目前教會陰盛陽衰,太執著是沒生路的。有位姊妹曾對我說,她原不想選擇一個不信的伴侶,並懇求我介紹一位弟兄給她,因教會內陰盛陽衰,在教會裡她找不到合適的對象,亦沒有選擇的機會。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教會和團契都是女多於男,而且二者差距還很大。有些教會姊妹與弟兄的人數比例是四比一,還有些更是十五比一。以聚會出席率而言,仍是陰盛陽衰,因男的時常都以藉口缺席,而姊妹通常較為熱心。因此,要是真的太過執著,肯定沒有出路,許多姊妹只能守獨身。
以上是人們支持信與不信可以結合的理由。
下面我們再來探討一下第二種立場的觀點,這也是目前教會裡的主流立場,即信與不信不可以結合。
首先,「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肯定包括婚姻。我們實在不能說這段經文的教導專指信徒在婚姻上的選擇,但卻也不能否認這個原則不能應用在信徒的婚姻上。哥林多後書六章14節雖然並非特別針對婚姻,但可以肯定所言絕對包括婚姻在內。按這段聖經的原則來說,信與不信的人不但不能結婚,甚至如合夥做生意,或一齊合作做一件事也需要考慮清楚。因「不能同負一軛」的意思是大家的原則不一樣、路向不同、目標不一致,以致大家不能同心並肩而走。就如在犁田的時候,兩頭牛必須是同負一軛,向著同一方向,以相同步伐前進,所犁的田才能成一直線。其實這裡所說的,不單是信與不信的問題,還包括了義與不義的問題,即是我們在道德上、原則上和對神的觀念上不同。光明與黑暗是絕對牽涉是非黑白的,信徒與非信徒看黑與白、是與非、對或錯等立場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神禁止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結合主要是為了信仰,因為這樣會敗壞基督徒的屬靈生命,使屬神的人遠離神。特別是在婚姻上,信與不信的結合是違背聖經原則的。「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二人若不同心,豈能同行呢?」(阿摩司書3章3節)在神的眼裡,一個屬神的人和一個不屬神的人在婚姻上連成一體是一種故意犯罪,一個既然是服侍神,是聖潔公義的;另一個是侍奉罪和撒但的,怎能連為一體呢?方向如此不同,怎能成為同行的伴侶呢?
聖經對信與不信者結合的看法,瑪拉基書二章11節這樣說:「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這段聖經非常清楚指出猶大人是褻瀆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這段聖經清楚告訴我們,猶大人與外邦人結合是褻瀆了神的聖潔,而外邦人是指那些事奉外邦神的人。所以問題的關鍵,並不在異族通婚,而是在信仰的不同。
從聖經里我們可以看到,所羅門因娶外邦女子為妻而拜偶像。即使是精明的國王所羅門,深蒙神所愛,被立作以色列全國的君,但他與異教徒通婚,仍不能因此帶人信主。我們對真理的認識比所羅門還多嗎?我們的智慧比所羅門還高嗎?我們經歷神比所羅門還豐富嗎?想想看,連所羅門也應付不來,我們又憑什麼認為自己可以應付呢?
在我過往的經歷,我亦看見不少例子,當信與不信者在一起或結婚,不信的一方受到配偶的影響並不多,而絕大部分是信徒受到不信配偶的影響。不少姊妹在未結婚前非常熱心,但和不信的人結婚後,受丈夫影響,以致漸漸無影無蹤。「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這段聖經告訴我們,不要以為跟對方結婚就能改變對方,婚姻不是用來改變人的,如想藉著婚姻來改變對方,不如嘗試在婚前引導對方改變。婚前也不能改變對方,婚後就更不能改變了。若改變對方成為我們結婚的目的,只會使雙方都感到絕望。那強要改變他人的或被人強逼改變的,都會不高興,最終弄致兩敗俱傷,所以我們不應抱著這樣的目的去結婚。再者,保羅強調信徒嫁娶必須是主內的人。哥林多前書七章39節:「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這裡所說的,是當我們不再受婚約規限的時候,我們是絕對有權再嫁或再娶的。重點是「只是要嫁(或娶)在主裡面的人」,意即若不是在主裡面的人,我們就絕不能與他談婚論嫁。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聖經原則,我們只能與在主裡面的人結婚。
還有,因為信與不信的人看事物難有完全相同的立場,婚後的生活會難以協調。例如信的一方飯前禱告,而不信的一方對此難免反感,結果會令孩子們無所適從。信的一方以神為家庭的主,每事都以神為本,對不信的人來說,這是完全沒有意思的,更會有被遺棄的感覺。對於教導子女來說,更加會出現矛盾。當我們教養小孩子的時候,除了要他們跟著神的原則來行事為人之外,還要他們按著自己的恩賜、喜好或特長來走人生的路。不在乎收入多少,也不在乎將來的前途或名利,乃在乎神給我們的恩賜是什麼,他給我們的喜好或特長是在哪一方面,而我們須按著自己的恩賜和特長,儘力發揮至淋離盡致。若對非信徒提出這樣的價值觀是無效的,因為他們的看法跟我們不一樣。若兒女告訴他們要讀文科,他們會說讀文學、歷史等科目將來不能賺錢,為何不讀法律、醫學、會計?必要時,將來做政府的官員也不錯。在管教兒女上的許多分岐,都是由於夫婦信仰和價值觀不同引致的。
我們必須承認,世上再沒有別種的軛比婚姻的軛更需要兩人同負了。如果二人連信仰都不同,那麼其他的就無從談起了。信仰對信徒提出的呼召是全人的,同樣婚姻中的信仰呼召一樣也是對男女雙方共同有效的。假如兩人不能有相同的信仰,那麼這個婚姻將不可避免的會在彼此的合一上缺乏基礎,在彼此的人生選擇上無法同步,在共同的家庭建造上遇到矛盾。神要我們透過婚姻來榮耀他、見證他,若信與不信的結合,就很難達到這個目的。創世記二章23至24節:「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若兩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及婚姻觀都不同,怎可能成為一體呢?
說到這裡,我們回過頭來看看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這段經文:「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在原文中,不能同負一軛的「軛」,是指耕田的牛隻負在頸項拖著犁頭向前走的器具,不能同負一軛的意思就是指兩隻牛走不同的方向,一隻向東走,另一隻卻向西走,以致不能用同一個「軛」來牽著它們走。但是,如果兩隻牛能同心及朝著同一方向,它們就能共負一軛,向前走成直線了。在此我不打算對這段經文做更深入的探討。我想做一個簡單的結論,就是「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應該是一個原則而不是律法,是提醒而非限制。作為一個傳道人,我也不得不承認,從目前教會實際情形來看,神並沒有揀選等量的男女得救,卻又沒有讓多數的姊妹們有獨身的恩賜。因此,根據我個人的負擔和感動,我認為不可以只是簡單地把「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當作律法去限制弟兄姊妹們。「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應該是恩典,是提醒,而非律法,好叫基督徒在一切的事上(包含婚姻)都能從世界中分別出來。
對於姊妹們,我想說的是,請不要失去等候和盼望。雖然教會中弟兄少,但神為你預備的那一位卻也跟你一樣,也在等候。我們應當記得的是,並不是只有我們自己獨自面對這個難處,別忘了還有神正和我們一同面對啊。我們在此事上的責任是:存著一顆敬畏神的心,為著討神喜悅,甘願忍受這暫時的孤獨(其實我們不孤獨,因有主的同在);要把婚姻大事的主權交託給主,在此事上尊主為大,把這段等候的時間看成一種考驗,一個榮耀主、讓主掌權的機會,愛我們的主必為我們負責。另外,我想主內的弟兄們說一句話:請留心教會內的深谷幽蘭,她們正等這著你的發掘與欣賞。
就我個人的觀點,信仰不同者可以做朋友,但卻不應急於發展感情。先帶領對方信主,然後再考慮結婚,這不失為一種折中的辦法。但必須等到對方有相當的靈命基礎方可考慮結婚,否則也是很危險。我就見過不少的先例:其中一個例子是一方為了結婚,假稱自己信了主,更受了洗。但結婚之後就原形畢露,原來他根本不信主,後來更經常為了子女教育、奉獻等問題整天吵個不停,雙方都非常痛苦。還有,僅僅是雙方都信主這還不夠,還需要有相同的靈命程度,否則一個靈命很高,一個很低,結果也是同樣的危險。還記得約伯和他的妻子嗎?兩人靈命程度的差別在幸福的日子看不出來,在患難來臨時就顯露出來了,結果帶來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那些一方為了結婚而被迫信主的婚姻也是極其危險的,兩人靈命程度的差異在患難來臨的時候就會顯露出來。盼望弟兄姊妹在婚姻這件事情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免得後悔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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