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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公司的問題被揭露出來以後,各家媒體都發表了批判文章,其實哪家媒體都存在同類問題,差別的只是問題的大小和程度。在各家媒體厲聲批判別人的時候,我更希望看到各家媒體能夠自我解剖、自我揭露問題,並採取措施防範問題的再發生。
現在多數報紙每天都在違反廣告法
文丨陳力丹
原文刊於《新聞界》2014年第20期
原標題:「傳媒反腐從嚴格執行《廣告法》第13條開始」
【本文原載於微信公眾號:新聞界】
▲圖名為《美國新聞業的喜與憂》 來源/百度圖片庫
2014年 9月25日下午,21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沈顥、總經理陳東陽,因涉嫌敲詐犯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此前,已有「21世紀網」總裁劉冬、副總編周斌、《理財周報》社發行人夏日、主編羅光輝等二十幾人被帶走。2014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沈顥被帶走之前的21世紀集團的25人批准逮捕。回顧以往傳媒界發生的這類犯罪和違法案例,實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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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發稿權和輿論監督的無形權力
『尋租現象屢禁不止』
2002年繁峙金礦礦難發生後,爆出11名記者受賄無聞的醜聞。2003年,中央以此事件為起點,在新聞傳播業界開展三項學習活動,提升新聞職業道德,此項學習活動持續11年了,為什麼成效甚微?為什麼傳媒腐敗此伏彼起?是無法可依,無職業道德準則可循嗎?在法律層面,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受賄行賄,都是《刑法》明確規定的罪行;在職業道德層面,《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規定:「堅決反對和抵制各種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行為,不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利用新聞報道發泄私憤,不以任何名義索取、接受採訪報道對象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不向採訪報道對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上世紀90年代以來,還有數不清的關於「有償新聞」的禁止性行政規章和黨的宣傳部的文件頒布。然而,新聞傳播業界利用發稿權和輿論監督的無形權力尋租的現象屢禁不止,甚至新聞傳播業的領導機關和領導人也在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腐敗已非個別行為。
我與沈顥90年代末因為工作關係相識,那時他是南方某報的一版編輯。那時的他,確如他被帶走後所說:「當我夢寐以求地進入南方報業後,在很多前輩的指導下,我一直在堅持一種正義、愛心、良知的新聞價值觀,也只有在這樣一種價值觀的引導下才能去為公眾利益去服務。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堅持的很好。」他那句「沒有什麼可以把人輕易打動。除了真實」的名言,表現了記者剛正不阿的履職氣概。然而,進入媒體領導層後,他變了,「我覺得這種變化讓我有一種被撕裂的感覺;所以,我覺得我違背了當初自己對新聞行業的承諾;所以,我覺得非常後悔。」他沒有說出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變化,但他說的另一句話實際上點出了問題所在:「其實我很早就知道這種新聞敲詐行為涉嫌經濟犯罪。但這種模式在媒體圈內已經不是什麼秘密了,是一種普遍的行為。」他說,出於公司生存和盈利的考慮,他還是在這條非法牟利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我國新聞傳播業沒有穩妥地從計劃經濟過渡到市場經濟
我國的媒體在一段較長的時期內不是一個社會行業,而是各級黨政機關的一部分,沒有創收盈利的任務。改革開放以後,媒體逐步納入市場經濟,然而什麼是市場經濟,作為文化產業一部分的新聞傳播業應該如何規範自己的行為,從媒體的領導人到記者編輯並不清楚。1985-1986年,當時唯一的全國性新聞學術期刊《新聞學刊》的討論欄由社科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新聞業務研究室主任主持,他組織的第一場討論,主導觀點為「廣告新聞」,認為這是一種媒體創新。因為我們各管一攤,雜誌出版後才看到,我和其他人堅決反對這樣做,後來的討論才扭轉為批評這種觀點。這當然不是一個人的認識,而是當時相當多的人不懂得什麼是商品經濟(1992年以後改稱「市場經濟」),也沒有媒體的職業意識,不清楚媒體作為新聞的提供者所具有的公共服務性質,不知道媒體的新聞編輯部必須與媒體經營部門在職能上分開的職業道德規範。
另一方面的問題也同時存在:媒體已經進入市場經濟了,通訊社每天都在出售新聞,報紙每天都在銷售,理論上卻不承認新聞是商品,報紙是商品。這也妨礙了媒體自覺遵循媒體商品交換的特殊規律,按照商業規範運作新聞的生產與消費。1992年以後,媒體幾乎一夜之間變成了一個個利益單元,但沒有可操作執行和受到監督的職業規範(1991年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是六句無法具體執行的話),追求利潤成了第一位的目標,「有償新聞」這個並不準確的表達一度甚至成為新聞就得收費的理由。那時在理念上,我國相當多的新聞人不懂得新聞的公共屬性、廣告的私利屬性。儘管後來一再制止所謂「有償新聞」,但至今禁而不止,這與新聞人對新聞、廣告性質的認識差誤有關,當然更與我國的媒介經濟體制有關。
新聞媒體作為產業,與其他文化產業有很大的不同,即其中提供新聞的部分屬於公共服務性質,不能要求這一部分直接提供利潤,必須全額資助。這部分做好了,媒體有了公信力,媒體的經營部門才有可能以此作為基礎,做大做強媒體產業,這才是媒體的良性運轉。然而,我國的媒體經濟體制似乎不管新聞媒體與其他文化產業的不同,一概要求媒體的所有部門、版面、頻道、節目都要提供利潤,都要拉廣告,都要尋租。於是一方面是一個又一個禁止「有償新聞」的行政規章和文件出台,另一方面是媒體的所有部門都被要求提供利潤或至少自己養自己,而且提出的利潤指標一年高於一年。
對於新聞編輯部來說,他們除了拿新聞尋租,沒有獲得利益的途徑。在這種情況下,從把廣告寫成新聞(有償有聞)到領取封口費(有償無聞),再到新聞敲詐、強迫交易,這是循著這種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常聽到一些有良心的新聞人說,他們處於「逼良為娼」的生存空間中,這恰恰點到了問題的要害。只要存在這樣的媒體經濟體制,抓出一個沈顥,還會再度產生王顥、李顥。要防範新聞傳播界的腐敗,就不得對新聞編輯部提出追求利潤的要求,讓編輯部一心一意做好新聞服務,在鍛造媒體的公信力方面為媒體集團(公司)做出貢獻。
還要認識到,以提供新聞為主的媒體產業(例如通訊社、報紙)通常不可能是暴利產業,在這個領域追求暴利,等於竭澤而漁。1996年開始的世界性的對媒體的兼并浪潮,幾乎都是其他更大的企業集團兼并媒體公司,而不是相反,因為媒體公司一般不可能做到極大,媒體擔負的公共職能會對媒體公司無限追求利益有所限制。以娛樂為主的媒體產業與以提供新聞為主的媒體產業很不相同,例如電視業。電視除了新聞頻道外,其他頻道可以完全或部分實行市場化,各種植入式廣告可以在娛樂、體育、知識、綜藝頻道做(當然也不能過度),但絕對不能植入新聞節目。一旦把廣告新聞、植入式廣告做到新聞節目,這個電視公司的負面聲譽會造成整個電視公司的衰敗。
由於我國媒體的生死不受這個規律的影響,又有一定的權力壟斷特徵,因而媒體公信力的高低似乎無關大局,於是不論是新聞媒體產業還是娛樂媒體產業,都可以無顧忌地追求暴利,從初期的違反職業道德和規範,發展到新聞敲詐、強迫交易和受賄行賄。
從落實《廣告法》第13條開始亡羊補牢
21世紀媒體公司的新聞運作已經完全被納入追求利益的體系,拿下這個媒體經濟犯罪做到極端的案件理所當然。那麼其他媒體呢?既然我國媒體的這類違法行為是普遍的,現有的媒體經濟體制一時還難以變化,那麼亡羊補牢,請各家媒體先從擯除廣告新聞、軟文開始自律,從落實《廣告法》第13條開始反腐。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現在的多數報紙每天都在違反《廣告法》第13條。最常見的是情形是:廣告版不註明是廣告,而使用「專版」、「專題」、「企業經緯」、「健康下午茶」、「健康專遞」、「人財榜」等等,以混淆視聽。更有將廣告寫成新聞,從標題到訊頭、導語,以及報道記者的姓名俱全,形式上都很像新聞,塞在普通新聞版以欺騙公眾的眼球。
廣告新聞、軟文和權錢交易後刊播出的「新聞」,把沒有新聞價值的東西冒充為具有新聞價值的新聞,把市場行為冒充為公益行為,把廣告主的利益冒充為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對公眾分享新聞權益的侵犯。十幾年來,我幾乎每年都要就此發表文章,針對不同的案例,指出這樣做違法《廣告法》,但只有讀者的回饋,而無媒體的理會,以致近年我都懶得再說什麼了。
2014年春季學期,我有意指導本科生就某晚報將廣告寫成新聞的做法進行分析,讓他們以學生的身份直接將作業發給報紙編輯部,請報紙做出解釋。經再三詢問,對方回復說,那是廣告部做的,而廣告部與編輯部在集團內是平行的部門,他們管不了廣告部的行為。顯然,問題又回到了媒體集團(公司)層面:新聞編輯部與經營部門的工作混淆,實際上編輯部為了集團的利益而任由經營部門分割新聞版面,越是公眾關注的新聞版面,塞的廣告新聞越多(這也是根據廣告客戶提出的要求做的。現在報紙拉來廣告不易,因而為留住廣告做違反《廣告法》規定的事情已經熟視無睹),而且作為記者的人員同時又是公關人員。
其實,除了集團廣告部製作廣告新聞、軟文外,報紙編輯部自身寫的新聞中,也有一部分實為廣告新聞,記者從中的獲利到哪兒去了?或部分上交集團或報社(這說明這種行為得到媒體上層的認可),或部分上交本部門(這說明本部門是直接參与者),或私分。
以上的情況司空見慣,媒體的上級管理機關要說不知道肯定是假話,只要「政治正確」,一般沒人管。長久的違法變得習以為常,發展到新聞敲詐、規模化地主動出擊強迫交易和天文數字的受賄行賄,還奇怪嗎?
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媒體幾乎沒有廣告,以為那是資本主義。1979年為廣告正名,媒體搞活了。1994年廣告法出台,既是對媒體廣告的法律保障,也是對媒體廣告行為的規範。廣告屬於媒體的經營範疇,經營的本質是對利益的追求,若沒有法律的限制,利益的追求是不會有限度的。馬克思引證說:「如果有20%的利潤,資本就會蠢蠢欲動;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冒絞首的危險;如果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踐踏人間一切的法律」。這一點,不論在美國還是在中國,都一個樣。
《廣告法》作為媒體廣告行為的法律規範,本來應該得到執行,但是《廣告法》出台整整20年了,我國的媒體為了追求超越法律的利益,踐踏《廣告法》也整整20年!無人遵循《廣告法》第13條,也沒有見到因為違反《廣告法》第13條而執行《廣告法》第40條的處罰案例(如果有,請告知分享)。這與該法缺乏法律執行的監督機制有關,與《廣告法》的執行者(工商管理局)實際上無法管到媒體的體制性問題有關,也與媒體管理者和新聞人缺乏職業道德規範的理念有關。
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決反腐,監督別人的媒體不是真空地帶,也要被監督。去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抓出了一批涉嫌犯罪的媒體領人和新聞人,讓人們認識到我國傳媒「有償新聞」現象的普遍存在。我們有太多的方面需要完善,從法律執行的監督,到媒體的經濟體制。但對每天仍在運行的媒體來說,與其等著被整肅,不如馬上自律起來,正身方能正人。那麼,從落實《廣告法》第13條開始吧。《廣告法》保護廣告商和媒體以合法的方式刊播廣告的權益,但也禁止以廣告新聞、植入式新聞、軟文和其他各種變相的新聞權錢交易來侵犯公眾的權益。在媒體經濟犯罪和違反職業道德方面,我們不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紅頭文件,有《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缺的是執行和落實。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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