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趙薇案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及民事賠償|聚法案例
案情介紹
日前,證監會對萬家文化、龍薇傳媒等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7】123號),告知書稱,龍薇傳媒這一空殼公司,在未進行資金的充分籌備、境內可支付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以51倍高槓桿借入資金收購萬家文化約29%的股份,股份轉讓價款合計約30億元,最終因資金無法落實終止股權轉讓,造成了萬家文化(後更名祥源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在這一過程中,龍薇傳媒於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過萬家文化對上交所問詢函發布回復的公告信息中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及披露不及時,構成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對相關公司和責任人員擬給予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其中對黃有龍、趙薇給予警告、處以30萬元罰款,並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以案釋法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進行陳述和申辯,罰款數額較大時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事先告知書只是一種擬處罰,具體是否進行處罰,還需當事人陳述申辯後再定。本案因為涉及到知名演員趙薇,併購消息一公布就在證券市場上產生了很大影響,通讀事先告知書,可以發現有幾個焦點問題值得注意。
焦點一違法行為的具體體現2016年12月27日,萬家文化公告控股權轉讓事項。自身資金6000萬元,向西藏銀必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必信)借款15億元。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剩餘的149990萬元,金融機構股票質押融資審批流程預計於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若龍薇傳媒未能及時足額取得金融機構股票質押融資,龍薇傳媒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同時繼續尋求其他金融機構股票質押融資。
經萬家集團實際控制人孔德永等介紹,中信銀行杭州分行擬為龍薇傳媒提供融資服務,融資金額為30億元。龍薇傳媒打算優先使用銀行質押融資,缺口再找銀必信借入。1月23日,龍薇傳媒向中信銀行杭州分行融資的計劃未通過中信銀行總行審批,銀必信也未能按照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向龍薇傳媒提供後續借款。在中信銀行審批失敗之後,龍薇傳媒無人再聯繫過其他金融機構,但在2月16日回復上交所問詢時,龍薇傳媒謊稱其「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多次溝通」。
《事先告知書》認定:1、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2、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3、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4、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5、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上述行為造成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引起市場和媒體高度關注,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
焦點二黃有龍受到處罰的身份依據
黃有龍並非龍薇傳媒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僅僅作為龍薇傳媒實際控制人趙薇的配偶,證監會擬對其作出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依據是什麼?證監會2011年公布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黃有龍作為龍薇傳媒的代表,組織、策劃、指派相關人員具體實施本次控股權轉讓事項,實際與萬家集團實際控制人孔德永進行控股權轉讓談判,決策收購萬家文化控股權,並指派人員進行融資安排、信息披露。黃有龍為對龍薇傳媒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對其予以頂格處罰。
焦點三萬家文化與孔德永的責任認定從案情來看,萬家文化的負責人孔德永參與到了龍薇傳媒的融資計劃中。經萬家文化實際控制人孔德永介紹,中信銀行杭州分行向總行申請為龍薇傳媒提供不超過30億元的融資資金以支付股權轉讓款。其中,首筆發放12億元,由萬家集團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待完成股權轉讓手續後解除;後續資金以萬家文化股權質押。可是在公告中萬家文化並未將此信息披露。在後續申請未獲批准的情況下,萬家文化也並未及時披露重大影響事項信息。
需要討論的是,萬家文化發布內容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告違反的是《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還是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是由實際控制人「指使」而進行的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指使」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十八條予以解釋即「實際控制人隱瞞、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而《事先告知書》中依據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也就是說,證監會認為萬家文化在融資中的股權質押行為屬於主觀上知情,並非受「指使」。
萬家文化實質上參與到了融資過程中,孔德永作為對萬家文化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全程組織、策劃並參與控股權轉讓、融資過程、股權轉讓的變更等事項,萬家文化與孔德永的行為存在主觀上的知情與客觀上的違法,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萬家文化被處以60萬元罰款,孔德永被處以30萬元罰款。
焦點四投資者所受損失的數額認定
《最高法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侵權案件的通知》(法明傳[2001]43號)實質上將即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為法定義務,違反此義務應當認定為侵權責任。
公司與相關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在《證券法》第六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存在過錯的,應當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萬家文化(現為祥源文化)與其董事和實際控制人孔德永為本案中需要承擔責任的主體。《事先告知書》稱龍薇傳媒實施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按照《侵權責任法》《證券法》的規定,龍薇傳媒也須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號)中投資人的損失在時間範圍上是指其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而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在數額上,包括投資差額損失與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印花稅及利息。
案件最後
本案中知名演員趙薇利用一個註冊資本僅為200萬元的公司,在股東自有金額僅為6000萬元,其他30億元均通過第三方借款與股票質押融資籌得的情況下,希望利用還未經銀行正式批准的借款收購一家市值百億的上市公司,如此蛇吞象式的高槓桿操作刺痛了監管部門的神經,也造成了市場的混亂,從一開始的高調收購,到後來因資金不足降低收購股份數量,再到最後乾脆終止股權轉讓協議,如此過山車一般的過程,致使不明就裡的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
對於終止與萬家文化的股權轉讓協議,趙薇給出的理由是因對方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結果無法預知,交易存在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交易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對此,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在關注函中明確表示,萬家文化被立案調查「並不構成本次股權轉讓的實質障礙」,龍薇傳媒終止合同並且沒有交付違約金,其希望「全身而退」的打算可能被後續民事賠償訴訟打破。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已對此類行為加強了監管,並且司法實踐中民事賠償也逐步規範化,欣泰電氣等投資者總共獲賠億元的案例也警示資本進入市場要注意自身的規範經營,本次處罰昭示了監管的逐步收嚴,也為市場主體敲響了警鐘,誠信經營,才能維持自身良好的信譽。
來源/司法案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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