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12項調查措施之「談話」

漫畫: 馮大美

【我該怎麼辦】

小王是剛從檢察院反貪局轉隸到紀委監委的人員。近日,單位收到某市屬國企黨委書記何某可能存在貪污受賄行為的相關線索材料,決定由小王與同事老李對何某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然而何某心存僥倖,拒不承認自己的違紀違法問題,於是老李建議與其他涉案人員、證人開展談話。小王心存疑慮,「談話」真的管用嗎?

【「紀律君」如是說】

談話是法律法規賦予監察機關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按照規定,監察機關只有在掌握了監察對象部分違紀或者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條件下,才可以立案調查,這就對監察機關在立案之前做好紮實的初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談話主要用於在採取初核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期間,向被核查人及相關涉案人員調查違紀和職務違法事實。

運用談話措施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進行處理,有兩方面需要重點注意:一是談話的對象和要件。談話的對象應當是監察對象,要件是其可能發生職務違法,這主要是指監察對象有相關問題線索反映,或者有職務違法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等。二是談話的主體和方式。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要按程序報批。談話應由監察機關直接或者委託被談話人所在機關、組織、企業等單位人員進行,談話結束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做出相應處置。

具體到案例中,小王之所以對「談話」的效用產生懷疑,很大程度可能跟他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性質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了解不夠深入有關。紀檢監察工作抓早抓小、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使得談話作為一項最基本的調查措施在監察機關案件初核過程中被大量運用,對於獲取證據、突破案件、教育挽救黨員幹部起到了關鍵作用。可見,小王在以後的工作中應當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認識,在案件調查中靈活運用各種調查措施。

【相關案例】

2017年3月22日,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某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山西省紀委監委僅用80多天就查清了郭某的違紀、瀆職、受賄問題,其中,23天初核工作中談話等措施的大量運用就為案件的快速突破奠定了堅實基礎。談話初期,郭某抱有僥倖心理,不承認自己的瀆職犯罪問題,核查組對郭某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同時與其他涉案人員、證人開展大量談話,並進行外圍取證,發現郭某存在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問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一系列談話筆錄、書證、物證形成紮實的證據鏈條,將郭某「團團圍住」,立案時機終於成熟。縱觀郭某案調查全過程,調查人員先後談話取證280餘人次。

【延伸閱讀】

談話,是監察機關與被核查人的「正面較量」,這一措施運用起來可謂充滿藝術性、政治性和政策性。談話需要講解策略,一方面,要用法律事實和外圍調查取得的鐵證攻破被談話人的僥倖心理和對抗態度;另一方面,則要通過安排被談話人學習黨章黨規和法律法規,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向被談話人亮明黨的政策,使被談話人在思想上發生積極轉變,讓他們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主動交代問題,真誠悔錯改錯。

談話要講技巧,更要講程序。監察機關採取談話措施,要嚴格遵循審批和執行程序,嚴防「燈下黑」。和誰談、何時談、在哪裡談、怎麼談,都應當事先提出談話方案,必須符合安全防範的要求,經批准後才能具體實施。談話方案必須嚴格執行,談話期間應當充分保障被談話人的合法權利,不得隨意縮小或者擴大範圍、變更調查方向和事項。為了防止跑風漏氣等情況的發生,談話人員不能私下與被談話人接觸,也不能直接與被談話人聯絡。(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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