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比解讀(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二)被依法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仍以原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第七十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萬元以下罰款。被取締一年內又實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禁止其一至三年內申請同類許可。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七十一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信息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二條旅館、房屋出租人等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查驗住宿人員身份證件的;(二)為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人提供住宿服務的;(三)未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館、房屋出租人等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明知住宿人員違反規定將危險物質帶入住宿區域,不予制止的;(二)明知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三)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實施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一年內因實施第一款、第二款行為被處罰二次以上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以責令其停產停業,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電信、互聯網、金融、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經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實施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第七十三條旅館、房屋出租人等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歌舞、遊藝、棋牌、洗浴等服務業場所和印章、印刷、舊貨、機動車修理等行業經營者未按規定將登記信息報公安機關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第七十四條從事編輯、出版、印刷、發行活動的人員在編輯、出版、印刷、發行活動中發現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邪教、淫穢等內容的違法犯罪行為,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七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提供、出售竊聽、竊照、跟蹤定位等器材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六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妨害社會風化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第七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一)典當業、寄賣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寄賣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不向公安機關報送登記信息,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一年內因實施前款第一項行為被處罰二次以上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一)隱藏、轉移、變賣、擅自使用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扣留的財物,或者銷毀、轉移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四)明知是違法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五)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六)違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的禁止令或者職業禁止決定的。實施前款第四項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單位實施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十條依法被關押的違法行為人脫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迹的;(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迹的;(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一)故意破壞、污損墳墓或者毀壞、丟棄屍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五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洗浴業、按摩業及其他服務業的場所實施前款行為或者對發生在本場所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停業,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六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單位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停業,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一)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的。單位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停業,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有第一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九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聚眾、組織吸食、注射毒品的,對首要分子、組織者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時作出禁止其六個月至一年內進入娛樂場所、接觸涉及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禁止令。違反禁止令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一條  強迫、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三條  在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四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第九十五條  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國家規定發布、傳播銷售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違禁品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信息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發布、傳播違法犯罪方法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實施前三款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停業,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第九十六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違法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聊天室、論壇、通訊群組等網路平台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單位實施前兩款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停業,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第九十七條  發布、傳播、銷售、提供非法更改來電號碼程序、工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使用非法更改來電號碼程序、工具實施違法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四章 處罰程序第一節 調  查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第九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接受,並進行登記。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以及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一百零二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治安案件的證據使用。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第一百零五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對因情況緊急當場實施強制傳喚的,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向其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強制傳喚的,應當立即解除。第一百零六條  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扣押。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一百零七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法律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投案自首或者群眾扭送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詢問查證,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到案經過、到案和離開時間。詢問查證時間適用前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詢問查證期間,公安機關應當保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及時將傳喚或者詢問的原因和處所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未成年人詢問通知監護人的規定在64條第二款)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第一百零八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其所在單位、住處或者其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對在異地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詢問,經被詢問人同意的,也可以通過遠程視頻詢問。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第一百零九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或者通過遠程視頻詢問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遠程視頻詢問,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詢問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詢問和宣讀過程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第一百一十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對場所進行檢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檢查證檢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檢查證。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第一百一十二條  為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毛髮、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安全檢查和當場檢查時已經採集的信息,不重複提取、採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拒絕檢查、提取、採集,人民警察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採集。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一百一十三條  檢查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或者其家屬,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被檢查人不在場或者被檢查人、見證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檢查筆錄上註明。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以及物品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但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鑒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需要扣押的物品在異地,不立即扣押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扣押的,可以委託物品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實施扣押,並於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物品移交手續。實施扣押、先行登記保存前應當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因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立即解除。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或者經核實屬於被侵害人或者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第一百一十五條  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讓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辨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人民警察和辨認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調解、詢問、扣押、辨認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並由警務輔助人員輔助;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調解、詢問、扣押、辨認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調解和調查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第二節 決  定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第一百一十八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決定;其中警告、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第一百二十二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行為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併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併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送達被侵害人。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及其他資格罰、對個人處四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或者作出禁止令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案件,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並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治安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人民警察證,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送達被侵害人。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一百二十九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節 執  行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第一百三十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一)被處二百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旅客列車上或者口岸,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一百三十四條  被處罰人未在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二)採取第一項措施,經催告仍不履行,被處罰人有存款、匯款以及固定工資收入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審批後通知金融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進行劃撥。公安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經催告未繳納罰款的信息通報徵信機構,徵信機構應當將信息錄入其信用記錄。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百三十六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整理:小萌有不同意見或者建議,請在下方留言哦!-----------------------------------求關注的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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