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讀

——婁秋琴律師

《刑法修正案(八)》已於2011年2月25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相對於刑法的前七次修訂,這次修改的範圍最廣,條文最多,婁秋琴律師通過對照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條文,簡單地就修訂的內容提綱挈領地進行了一些梳理和個人解讀,僅供各位同仁參考。

一、確定了高齡老人犯罪從輕處罰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此次刑法明確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還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首次將「社區矯正」的概念納入刑法

此次刑法明確規定對於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和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刪除了管制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假釋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的規定。

三、將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提升到25年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這大大提升了原來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

四、人民法院判有權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此次修正案新增的規定。

五、進一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人道關懷

不滿十八周歲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不按累犯論處。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業的時候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義務。

六、擴大了特殊累犯的範圍

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外,此次刑法還增加了兩類犯罪分子,一是恐怖活動犯罪的犯罪分子,二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他們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可以按照累犯論處。

七、明確了坦白從輕處罰的原則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八、有期徒刑的刑期提至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雖然仍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此次刑法將原來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過二十年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區分為兩種情況,如果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仍為不能超過二十年;但如果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則修改為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九、進一步細化了宣告緩刑的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除了累犯不適用緩刑的規定外,此次刑法同時還增加了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的規定。

十、提高無期徒刑、死緩實際執行的刑期

對於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將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從不能少於十年提升至不能少於十三年。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明確規定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十、飆車和醉酒駕車入罪

此次刑法首次將飆車和醉酒駕車的行為入罪,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還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處罰

原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需要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才能定罪,而此次修正案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規定,將原來的危險犯改為行為犯,即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理論上就可以定罪處刑,加大了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處罰。

十二、刪除按一定比例或倍數確定罰金的標準

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還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刑法對這些罪名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都限定了按照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標準,此次修正案卻刪除了這些限定標準,這意味著單處或者並處的罰金既可以低於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也可以高於銷售金額二倍以上。

十三、取消了13個罪名中死刑的規定

這13個取消死刑的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十四、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概念化

原刑法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確定了三個量刑幅度,對每個量刑幅度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都規定了明確的數額,此次修訂將這些明確的數額用「數額較大或者因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走私」、「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進行代替,使得法條的規定更具彈性。

十五、將向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入罪

原刑法規定的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僅限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此次修訂,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行為也納入到刑法的規制範圍。

十六、虛開其他發票也可構成犯罪

原刑法只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才能構成犯罪,虛開其他發票的行為只能進行其他行政處罰,此次修訂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也納入刑罰的範圍。

十七、持有假髮票將判刑

此次修正案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

十八、完善了對強迫交易罪的規定

此次修訂將實踐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行為納入強迫交易罪規制的範圍,並將該罪的法定最高刑從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七年有期徒刑。

十九、組織他人出賣器官、非法摘取器官等行為入罪

此次修訂明確將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單獨入罪,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也明確規定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於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侮辱屍體罪定罪處罰。

二十、完善了對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

根據此次修訂,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存在以下五個重大變化:一是主體不再是特殊主體,不再僅限定為用人單位,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構成本罪;二是行為方式也不僅限於限制人身自由,還包括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三是行為對象也不局限於職工,還包括任何其他人;四是不再需要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只要實施了強迫勞動的行為即可構成;五是法定最高刑期從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二十一、盜竊罪增加了兩種行為方式

原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或者多次進行盜竊的才能構成犯罪,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入戶盜竊和攜帶兇器盜竊、扒竊這兩種行為方式,只要實施了這兩種行為,即使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標準,也可以構成盜竊罪,這樣的規定,與同為侵犯財產犯罪的搶劫罪和搶奪罪中關於「入戶」和「攜帶兇器」的規定也是相呼應的。

二十二、提高對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罪的處罰力度

此次修訂降低了對敲詐勒索的入罪門檻,除了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數額雖未達到較大的程度,但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也可以構成犯罪,且敲詐勒索罪法定最高刑也從十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時,與敲詐勒索罪一樣常伴生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也由五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

二十三、惡意欠薪行為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即:「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十四、完善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規定

此次修訂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具備的特徵明確規定在刑法中,同時還增加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可以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規定。

二十五、調整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量刑幅度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修正案刪除了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將該罪的法定最低刑提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將該罪的法定最高刑提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十六、降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門檻

原刑法規定,要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必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此次修訂刪除了這些結果要件,只要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二十七、降低了非法採礦罪的構罪條件

原刑法規定,實施非法採礦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犯罪,一是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二是必須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但此次修訂將這兩個條件同時刪除,只要非法採礦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非法採礦罪。

二十八、增加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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