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中國傳統經濟倫理與商業文明及其現代意義》

 

中國傳統經濟倫理與商業文明及其現代意義

王曙光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導) 

一、融合傳統文化底蘊,塑造當代金融文化

中國人擁有從未間斷過的五千年文化傳統,一脈相傳,亦舊亦新。這種文化,既源遠流長,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又具有極強的包容性與自我更新的特徵。兩千多年以來,中華文明一次次地包容、接納、融匯外來文明,並把其中優秀的成分融入到中華文明主流中,從而使中華文明日新日強。只有自信的文化才更有包容的胸懷,反過來,正因為更為包容則更顯自信與強大。這就是所謂的「盛唐氣象」。我們沒有理由不對我們的文化傳統充滿自信與自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固守我們的文化,排斥外來的文化。正好相反,我們秉承著「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費孝通語)的理念,以開放的胸襟,尋找著與其他文明的平衡與和諧之機。

費孝通先生在《反思·對話·文化自覺》中說:文化自覺是一個艱巨的過程,只有在認識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觸到的多種文化的基礎上,才有條件在這個正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裡確立自己的位置,然後經過自主的適應,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長補短,共同建立一個有共同認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種文化都能和平共處、各抒所長、聯手發展的共處守則。我們現在探討中國的金融文化建設,也要具有這樣的事業和胸襟, 既吸收中國的傳統文化底蘊,又有海納百川的精神,汲取西方的金融文化精華。

二、中國古代經濟倫理與儒家「義利觀」

下面我談談中國古代的經濟倫理。首先我們梳理一下義利觀的演變。義利觀是儒家的核心思想,被很多人稱之為「儒家第一義」。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國傳統經濟思想和倫理思想的源頭即是義利之辯,而貫穿中國幾千年經濟倫理之核心範疇仍然是義利之辯。

在探討義利觀之前,我們需要對義利的概念作一些基本的梳理。「義」字首先表達為一種「合宜」(即「義者,宜也」)的行為方式,是符合道德準則的一套行為方式。我們現在所說的正義、道義等,都指的是對對一個事情的合宜性的價值判斷。明清之際思想家王夫之就曾把「義」分成「一人之私義」、「一時之大義」、「古今之通義」這三個層次和範疇,這個三個範疇一個比一個高,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可以統一,但又經常發生矛盾。而當這三個層次發生矛盾的時候,就要以較高的價值準則為基礎,即「不可以一時廢千古,不可以一人廢天下」[2]。也就是說,當「一人之私義」與「一時之大義」矛盾的時候,就要以天下人所共有之「一時之大義」(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天下所有人的共同的價值準則)為依歸,不能因為自己的一個人的私義而破壞所有人的共同價值準則;當「一時之大義」與「古今之通義」相矛盾的時候,就要以超越時代的古今共同的價值準則為依歸,而不能因為一個時代的道德準則而破壞超越古今時代的人類最高價值準則。

作為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孔子對義利範疇的論述對中國傳統經濟思想史和倫理思想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儘管孔子對「利」採取「罕言」[3]的態度(即很少談論),但是其實在《論語》中還是記錄了很多孔子對「利」以及義利關係的觀點,茲列舉要者如下:

「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與之比」。(《論語·里仁》)

「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論語·里仁》)

「見利思義,見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為成人矣。」(《論語·子張》)

「君子謀道不謀食,……憂道不憂貧。」(《論語·衛靈公》)

「飯疏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論語·述而》)

「群居終日,言不及義,好行小惠,難矣哉!」(《論語·衛靈公》)

「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論語·述而》)

「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論語·述而》)

「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論語·泰伯》)

孔子及其早期儒家學派在義利方面的觀點可以概括為「義主利從論」[4],即在義和利的關係中,「義」是核心的價值觀,「利」要服從「義」,謀利要合乎價值準則和倫理規範,但孔子及早期儒家學派並不否定「利」的合理性。在這方面,孔子有很多精闢論述,他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 ,「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有些人把孔子學說中的義利觀理解為「義」和「利」對立的關係,以為孔子倡導「義」而否定「利」,把仁義作為君子的行為準則而完全鄙棄「利」,從而把孔子理解為一個單純強調道德準則而否定功利準則的道德至上主義者,這是極大的誤解。這種片面的理解不利於我們全面理解孔子的經濟倫理觀念。在孔子看來,一個君子,要以社會價值準則為行動指南,而不以自己的私利來破壞這種價值準則;當一個人以正當的方式和合宜的途徑,獲得正當的利益,這是值得肯定的,孔子所批評的,是「不義而富且貴」,而不是簡單地否認一切追求「富貴」的行為。他曾說過這樣的話,「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可見孔子並不鄙薄功利和富貴,只要這種追求富貴的行為不損害公認的社會價值準則和道德觀念。甚至孔子還半開玩笑地對自己的得意弟子顏回說:「使爾多財,吾為爾宰」[5],可見孔子在財富(利)的問題上是很通脫的,完全沒有後來人們誤解的道學家的教條主義色彩。從「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則這句話中,可以看出孔子還是非常實事求是的,他肯定喜富惡貧是所有人的再正常不過的願望,不管這個人是君子還是小人。

孔子的義利觀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見利思義」,我稱之為「儒家經濟倫理第一定理」,這是一個底線原則,也是一個消極原則。其實,「見利思義」、「見得思義」[6]、「義然後取」[7]等類似的話,在《論語》中多處談到。「見利思義」,即是當一個人或企業面臨利益(主要是指物質或非物質的功利)關係時,要以是否合乎「義」為標準,來判斷是否獲得或佔有這些「利」。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也,否則就是「見利忘義」。對於那些損害他人和社會道德準則的獲利機會(其實名譽等也是一種利),則一個正直的人或企業應該毫不猶豫地放棄。當然,在這個「利」中,主要還是指「私利」,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馮友蘭先生認為:「儒家所謂義利之辨之利,是指個人私利。……若所求的不是個人私利,而是社會的公利,則其行為不是求利,而是行義」[8],這個觀點的確有一定道理。但是假若超越這個「私利」的範疇,是否在獲得這種「公利」的時候就可以拋棄「義」的要求而不擇手段呢?在這一點上,孔子的態度也是很明確的,就是即使為了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等「公利」,也要考慮到實現方式的正當性,要符合社會道德準則,而不能不擇手段,即獲取「公利」的前提也要符合「義」。孔子強調「德政」和「仁政」,反對為了國家利益而不擇手段的那種「霸道」和「詭道」,而是提倡那種以正當的方式獲得國家利益和振興國家的「王道」。孔子在評價晉文公和齊桓公兩個人的霸業時,是有褒有貶的,他贊成齊桓公和管仲的「仁道」,而譴責晉文公獲得霸業時使用的「詭道」。他說:「晉文公譎而不正,齊桓公正而不譎」[9],他也曾多次讚歎管仲以「仁道」幫助齊桓公成就春秋首霸之業:「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10]可見,馮友蘭先生所理解的儒家「義利之辨」中的「利」僅為「個人私利」,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在孔子看來,不僅追求個人私利應該以一定的道德準則為前提,就是在追求集團或國家利益時,也要以「義」為前提,反對不擇手段追求集團和國家的利益。這一觀點對我們當今理解企業社會責任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在最低的個人私利的層次上,我們都可以理解,一個企業的員工應該遵守基本的道德準則,應該以正當的方式獲取自己的利益,而不應該破壞職業道德操守獲得不正當的私利。但是,如果為了更高的企業利益,很多企業員工和管理層就認為可以「不擇手段」,因為他們以為,他們的行為不是為了個人私利,而是為了企業發展和生存的目的,所以即使是有些行為破壞了社會道德準則,也是值得讚賞的。如很多投資銀行職員為了企業的高利潤不惜損害客戶和社會的利益而推銷高風險的衍生金融產品,結果這種看起來符合企業「公利」的行為卻恰恰損害了更高層次的社會「公利」。在孔子看來,即使為了企業「公利」,這種不道德的行為也是必須譴責的,這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

儒家經濟倫理的第二個層次是「義以生利」,我把這個原則稱為「儒家經濟倫理第二定理」,這是一個更高的經濟倫理原則,是一個更為積極的原則。「義以生利」這個命題意味深遠。孔子雖然「罕言利」,但是他也非常清楚,「利」是人之「大欲」,他是承認人的正當的利益需求和功利慾望的,並不是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道學家。但他為什麼又「罕言利」呢?這可以從兩個層面去理解。第一個層面,孔子認為,在「義」和「禮」的範圍之外,不能言利,「義」對於「利」有道德價值上的優先性,不能破壞道德準則去獲利;第二個層面,在「義」和「禮」的範圍之內,不必談「利」,因為在孔子看來,只要符合「義」和「禮」,利就自然而然獲得了。恩師趙靖先生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中,曾經精闢地談到: 「『義』以外的『利』是『君子』所不當言,『義』以內的『利』是君子所不需言——這就是孔丘『罕言利』的秘密所在。……在孔丘看來,『義』不但體現著君子之德和君子之質;而且義對利既有約束、規範的作用,又有保證的作用,所以在義和利的關係中,必須把義放在主導的地位,而利只能處於從屬的地位。」[11]如果抽象掉孔子說「義以生利」的歷史背景和階級背景,那麼這句話對於我們今天理解企業社會責任有什麼現實意義呢?我認為,「義以生利」的觀點,從現代經濟學的視角來看,也是有很深刻的合理性的。「義」作為一種道德準則體系和行為規範,如果被行為主體(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切實地實行,必然為行為主體帶來極大的社會聲譽,其社會信用度和美譽度就會極大地提升,從而積累極為珍貴的「社會資本」。社會資本比物質資本、金融資本、知識資本更重要,是決定行為主體經濟效率和經濟利益的重要變數。因此,如果一個行為主體在經濟運行和企業實踐中遵循了「義」,模範地執行了道德準則,為社會創造了價值和福利,則其社會資本就會增多,其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也就是說,「義」直接帶來了「利」。這就是用現代經濟學和社會資本觀點來重新闡釋的「義以生利」。可見,如果拋開具體的歷史環境和階級背景,「義以生利」對現代社會運行也是有巨大的借鑒意義的。這難道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最精彩的闡釋嗎?一個企業為什麼應該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為什麼應該為社會創造價值和福利而不是損害社會價值和福利,就是因為「義以生利」,就是因為模範地履行社會責任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社會資本,從而贏得更高社會認同,從而獲得更多商業利潤。如一個銀行如果模範地履行其社會責任,在促進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增進性別平等、促進社區發展和民族文化多樣性以及扶持弱勢群體等方面做得很優秀,它必然贏得巨大的社會聲譽,這種社會聲譽對於銀行而言就是一筆巨大的難以替代的「社會資本」,它贏得了社會的廣泛信任,因而其客戶美譽度和信任度就會大幅提升,從而會贏得大量的商業機會和利潤。再如,一個會計師事務所如果能夠嚴格地履行其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維護自己的信用,那麼它必然會奠定長久發展的堅實基礎,對於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堅守道德準則這樣的符合「義」的行為,直接就可以為它帶來「利」,這就使「義以生利」。反之,如果這個會計師事務所採取欺詐的手段破壞誠信,為整個社會提供假信息,那麼它存在的根基就會坍塌,沒有了「義」,「利」就隨之消失,安達信的覆滅不就是一個生動例證嗎?可見,對於企業來說,「見利思義」是一個基本的道德自律原則,是一個消極的底線原則,而「義以生利」則是一個更加積極的商業原則。

自荀子以來,秦漢以降迄於宋明,儒家傳統義利觀發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變化,出現了一批敢於批判和矯正舊的倫理傳統,肯定人的利益需求的功利主義學派。戰國後期的荀子基於他的「人性惡」的人性論,提出了「義利兩有」的價值觀。漢代司馬遷也提出了順應自然的人性觀和接近於功利主義的經濟倫理觀。他根據人的趨利避害的自然本性,提出了著名的「善因論」:「夫神農以前,吾不知已。至若詩書所述,虞夏以來,耳目欲極聲色之好,口欲窮芻豢之味,身安逸樂,而心誇矜勢能之榮,使俗之漸民久矣。雖戶說以眇論,終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司馬遷認為只要善於充分利用和引導人的這種自然本性,這種本性就可以成為發展經濟的動力來源,最壞的情況是違逆人的自然本性,限制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則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和每個人才能的發揮。

到了南宋,功利主義經濟倫理思潮方興未艾,永康學派的陳亮和永嘉學派的葉適倡導功利之學,成為當時反理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們所建立的以「事功」為核心的功利主義思想體系,是宋代功利學的最完善的形態,也是中國倫理思想史上功利主義倫理思想的成熟形態,反映了當時時代的要求和進步的趨勢,對南宋時期的哲學和倫理思想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12]陳亮和葉適都提出了以「事功」為核心的功利主義思想,主張道德和功利、理和欲的統一,反對朱熹等理學派提出的「存天理、滅人慾」的命題。

三、中國古代商業倫理的實踐

下面我們談談我國古代商業倫理的實踐。我國古代雖然在正統的儒家倫理思想中一直強調「重本抑末」,商人的地位在正統儒家規範中並不高,但是歷代以來均有很多成功的商人,在其商業實踐中不僅展現了較高的經營才華,而且反映出值得稱讚的道德倫理水平。其中後人尊稱為「商聖」的范蠡,就是一個將經營才能與倫理道德完美結合的商人典範。范蠡,字少伯,春秋楚國宛(今河南南陽)人,是春秋末期越國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和實業家。古人「富者皆稱陶朱公」,說的就是范蠡。在中國先秦以降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陶朱公的名字一直被商人們所稱道,直到近代社會,在從事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們中仍然流傳著「陶朱事業,端木生涯」,「經營不讓陶朱公,貨殖何妨子貢賢」的聯語。范蠡出身貧賤,但博學多才,輔佐越王勾踐,卧薪嘗膽,勵精圖治,越國終於轉弱為強,滅吳稱霸。范蠡在功成名就之後激流勇退,相傳一襲白衣與西施西出姑蘇,泛一葉扁舟於五湖之中,遨遊於七十二峰之間。他先到齊國經商,化名鴟夷子皮,後又到陶地(山東定陶縣境),在這個當時中原的商業中心定居下來,並化名陶朱公,期間三次經商成巨富,並三散家財,成為我國儒商之鼻祖。范蠡提出了一系列「富國之術」和「積著之理」。陶朱公無疑是歷史上最成功的大商人之一,他「治產積居」,「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但是他的財富觀更加值得學習和讚賞。他誠然是一個巨賈,但是他不僅重視積累財富,還善於「散財」,《史記·貨殖列傳》中說他雖然「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卻「再分散與貧交疏昆弟」,司馬遷說「此所謂富好行其德者也」。他的財產都散給自己的窮朋友和窮親戚,這種善行無疑給范蠡帶來巨大的社會聲望。趙靖先生就很精闢地指出:「這件事不能單純地看作一種善行,而是有著宣揚自己『多財善賈』的作用。在古代缺乏信息傳播手段的情況下,通過這種辦法向人們較廣泛地散布陶朱公買賣殷實、經營本領高強的信息,對提高自己的商業信譽是有作用的」[13],這句話實際上揭示了商人的慈善行為與其商譽和利潤之間的關係。現在大家所熱衷討論的企業社會責任,不就是基於這樣的思想嗎?可見,范蠡在兩千多年前就已經領悟到這一點了。范蠡以智與誠經商,以善行與仁義處世,成就了彪炳史冊的功業。

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還提到另外一個大商人白圭,此人約與孟子同時,有很深刻的商業經營管理思想,他以「治生之術」教人,並以「智、勇、仁、強」四個條件作為選拔學生的標準,認為:「其智不足以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能以取予,強不能有所守,雖欲學吾術,終不告之矣」。白圭對於「仁」的解釋是「能以取予」,即懂得並善於處理「取」和「予」之間的關係。現在人們常常說,能舍才能得,就是這個意思。從事商業活動一定要有利潤,但是利潤不是憑空取得,而是通過與交易對手的交換以及通過自己的團隊的努力而獲得的,因此在從事商業活動的過程中,一定要正確地處理好與商業夥伴(交易對手)和企業員工的關係,這也是現代管理學中「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精髓。白圭深刻地理解「取」和「予」之間的辯證法,只有很好地「予」,才能更多地「取」。對交易對手,要秉持誠信的原則,要給人最好的商品(即「務完物」),對於自己的助手和員工,他認為要「與用事童僕同苦樂。」這才能「以取為予」,這不能不說是較高的經商智慧。

這些優秀的商業倫理,在歷代商業和金融業實踐中不斷得以豐富和完善,形成我國極為寶貴的經濟文化和倫理遺產。山西票號和中國近代私營銀行家們,實際上都繼承了我國古代的優秀商業文化和經濟倫理,從而獲得了巨大的商業成功,這些對於我們現在構建金融文化都具有十分巨大的借鑒意義。

四、中國傳統經濟倫理與現代企業社會責任運動

近半個世紀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在全球已經發展成為一場規模浩大的運動,儘管學術界和企業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實踐尚存在很多爭議,但是毫無疑問,這場運動已經深刻地影響了現代企業的外部行動模式和內部治理結構。一個必然的後果是,假如一個現代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完全處於無知的狀態,假如一個現代企業不能理性地、有意識地將社會責任理念有機地融入到它的經營管理和治理結構之中,那麼這個企業就註定不可能成為一個社會公眾公認的卓越企業。基於這樣一個現實,中國企業在迅速成長的同時,也應該清醒地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體系構建的重要性,並將其作為系統的制度架構嵌入到企業經營管理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各個層面。

儘管「企業社會責任」這個辭彙在中國尚屬舶來品,但是並不意味著中國人對於企業(或廣義上的商業)的社會責任沒有深刻而系統的認識。正好相反,作為一個有著悠久商業傳統和文化積澱的古國,中國的傳統經濟倫理和商業文明中積累了大量的有關企業(商業)之社會責任與社會功能的閃光的思想,這些偉大的倫理思想,與當今風靡全球的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思潮是極端契合的。全面理解儒家經濟倫理中的義利觀,對於我們深刻把握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也是極其有益的。

從我們上面的梳理來看,中國傳統經濟倫理與我們今天提倡的企業社會責任理念是高度契合的,中國的儒商傳統幾千年綿延不衰,明清以來的晉商與徽商等都為我們留下了古代商業倫理的豐富遺產,這些倫理遺產的核心是公平交易、誠信從商、重視信譽、秉持義利合一的價值觀和財富觀、以及對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高度關注。這些優秀的企業倫理,值得進一步挖掘和弘揚,並與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相互借鑒和融合。

現代企業社會責任思想中值得關注的是其層級化思想,即企業社會責任乃是一個包含不同層級的社會責任體系,層級之間雖然包含著各種矛盾,但是從總體來看,越是底下的層級越具有優先性,越具有底線倫理的特徵。卡羅爾(Archie B. Carroll)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意指某一特定時期社會對組織所寄託的經濟、法律、倫理和自由決定(慈善)的期望。」[14]這一包括四類責任的定義是在麥奎爾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基礎上發展起來的[15],試圖把社會對企業的經濟、法律期望與一些更具社會導向性的關注聯繫起來,這些社會關注包括倫理責任和慈善(自願的/自由處理)責任。在這個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中,經濟責任是基本責任,處於這個金字塔的底部。與此同時社會期望企業遵守法律,這是社會關於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行為的法規集成。再上去就是企業倫理責任這一層次。在這一層次上,企業有義務去做那些正確的、正義的、公平的事情,還要避免或盡量減少對利益相關者(僱員、消費者、環境等)的損害。在該金字塔的最上層,寄望企業成為一位好的企業公民,也就是說期望企業履行其自願/自由決定或慈善責任,為社區生活質量的改善做出財力和人力資源方面的貢獻。在這個層級化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中,包含著企業面臨相互矛盾的發展約束時所必須作出的選擇,同時也包含著企業對於不同層級的社會責任的優先順序的判斷。

就企業社會責任目標之間的矛盾性而言,如企業的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有時就存在著衝突,企業的經濟責任強調的是企業實現股東的經濟利益,不需法律的特別要求;法律責任強調的是企業在法律框架下負有的責任和義務,會以犧牲利潤為代價。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念顛覆了傳統的企業假定,企業不再作為一個「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實現主體,不再作為一個盲目追求經濟利益而不顧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勞工福利等社會弊端的單純的理性人而存在,而是作為一個負責人的企業而存在。因此,西方國家紛紛修改企業法,加強了對公司行為的限制,使企業承擔起更多的對社會其他相關群體的法律責任。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開始拋棄過去那種漠視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等相關群體的做法,不再以股東的利潤為單一目標,而是引入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的治理。這一點,尤其需要中國企業在引入企業社會責任理念時加以特別關注,當企業面臨經濟利益和法律責任相抵觸的時候,切忌採取急功近利的做法,而應該將法律責任視為必要的、具有硬約束力的責任來看待,在追求企業利潤的同時不以犧牲環境、浪費資源、損害社會福利、影響公共安全為代價。

就企業社會目標的優先順序而言,企業應該首先履行其經濟、法律責任,然後再履行其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倫理責任要求無論是否在法律制度的強制下,企業都要做正確的、公正合理的事情,承擔倫理責任是企業的自律責任,是企業內在的、自願的、主動的責任選擇;而慈善責任是企業按規定的價值觀和社會期望而採取的額外行動,如支持社區項目和慈善事業等。這些責任完全是自願的,是不受法律強制約束的,甚至也不是社會所期望的,只取決於商業銀行從事這些社會活動的意願。它與倫理責任的主要區別在於,慈善責任一般不是道德上的要求[16]。當下一些中國企業,在談到企業社會責任的時候,往往誤以為是企業的慈善責任,往往在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大篇幅地宣揚自己對社會的慈善捐贈,這是對企業社會責任優先順序的誤解。如果一個企業不能履行其基本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不能給這個社會帶來符合社會利益和社會安全的產品與服務,那麼它還侈談什麼慈善責任呢?舉例來說,一個銀行,更應該以自己的良好的服務和金融產品創新以滿足更多客戶的需求,甚至滿足那些最弱勢的群體的金融需求(如孟加拉鄉村銀行所做的那樣),這樣才算是履行社會責任;如果一個銀行無視那些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需求,不能給那些弱勢群體提供最基本的金融服務,而只是給這些弱勢群體捐贈一些衣物或者兒童學慣用品,這不能被視為履行了社會責任。這一點,也是需要我國企業給以高度關注的,要全面正確地理解企業社會責任,而不是本末倒置。

我國企業還應該致力於將社會責任體系制度化,將社會責任更有機地融入到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之中。現代企業社會責任思潮更強調把社會責任視為企業治理的一部分,使其嵌入到公司治理的制度設計中,這種制度化了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已經成為企業內部治理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僅僅成為企業偶然性的行動,更不僅僅是企業對外宣傳時使用的噱頭。因此,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和內部治理化,是中國企業在引入企業社會責任理念時更應該關注的方向。

本文由「135編輯器」提供技術支持本文是作者在2012年12月8日「第三屆中國金融文化論壇」上的講話稿。

本文是作者在2012年12月8日「第三屆中國金融文化論壇」上的講話稿。

[2] 王夫之《讀通鑒論》卷十四

[3] 《論語·子罕》

[4] 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第1卷,第四章,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5] 司馬遷:《史記·孔子世家》。

[6] 《論語·季氏》

[7] 《論語·憲問》

[8] 馮友蘭:《馮友蘭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第282頁,1992年版。

[9] 《論語·憲問》

[10] 《論語·憲問》

[11] 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第1卷,第四章,第87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12]羅國傑主編:《中國倫理思想史》,上卷,第585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3] 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第1卷,第309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14] 卡羅爾(美)、巴克霍爾茨(美),2004:《企業與社會:倫理與利益相關者管理(原書第5版)》,中譯本,機械工業出版社,p23。

[15] McGuire, Joseph W, 1963, Business and Society, McGraw-Hill.

[16] 王曙光等:《金融倫理學》,第十三章,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壹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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