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前方「狼」出沒 潘靜波
猥褻兒童犯罪行為往往會給孩子帶來生理、心理上的雙重創傷,社會危害性很大。
六一兒童節前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猥褻兒童刑事案件進行了調研,2013年至今,該院共審結此類案件17起,涉及被害人24人。一個罪名下,被告人卻各有各的身份掩護,各有各的作案手法,這些案件提醒人們,必須提高警惕,築起防性侵的安全「護欄」。
危險信號一: 鄰居老人的「照顧」
2015年3月,上海一中院就一名七旬老漢趁妻子幫忙照顧鄰居小孩之機,對小孩實施猥褻行為的刑事案件作出二審宣判,被告人章某以猥褻兒童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家住上海郊區的小陳因工作原因經常要出差,她常常請徐阿姨幫忙照顧自己3歲的女兒小菲。2013年3月,小陳搬到了徐阿姨家對門,徐阿姨照顧小菲也更方便了。
2014年7月的一天早上,小陳送小菲上幼兒園,碰到了徐阿姨的老伴章某。「我不喜歡這個爺爺,因為爺爺會親我全身。」事後小菲偷偷跟媽媽說。
這讓小陳吃了一驚,她感覺到女兒最近是有些不太正常,晚上一直睡不好,常常會突然醒過來,她覺得女兒應該是受到了傷害,且內心已經有了心理陰影。為此,小陳報了警。
2014年7月15日,章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後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間,被告人章某在其家中,利用妻子照看小菲的機會,採用手指摳摸等手段實施猥褻,致小菲下體發炎。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採用摳摸等方法,對幼女實施猥褻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同時,考慮到被告人章某的行為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傷害,故對章某酌情從重處罰。一審判決章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章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其並未猥褻被害人,原審證據不足。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小菲雖系未成年人,但對其自身身體所受侵害具有辨別與正確表達能力。公安機關對被害人所作的錄音錄像中,被害人所作陳述亦符合其年齡特徵。上述證據與相關證人證言、案發經過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章某猥褻被害人的犯罪事實。
原判根據章某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並考慮到章某的行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傷害等因素,所作量刑並無不當,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危險信號二:
語文老師的「親熱」
2012年6月底,小莉去學校看期末考試成績,碰到了語文老師金某。金某稱他7月2日和3日在學校值班,讓小莉到時來辦公室找他。
7月3日13點左右,小莉來到金某辦公室。兩人一個坐在沙發上、一個坐在椅子上開始聊天。
可沒過多久,金某竟然向小莉衝過來,強行脫掉小莉短褲後,採用摟抱、親吻、摳摸手段,實施猥褻。十幾分鐘後,金某讓小莉離開,並要求她不要將發生的事告訴別人。
小莉回家後,未跟父母講發生了什麼,她在QQ上約同學小萍見面,把自己的遭遇告訴了她。小萍很氣憤,但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過了兩天,小莉約同學小楠到家中,又把自己的遭遇告訴了小楠,小楠亦不知所措。
8月初,金某再次約小莉出去玩,並用車去接她。金某開車至某咖啡店,在咖啡店的包廂內,又對小莉實施了猥褻行為。
幾天後,小莉在母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金某上訴稱,其沒有實施猥褻被害人的行為。辯護人則提出,金某與被害人存在師生戀關係,小莉對此存在過錯,兩人間有一些親熱的舉動不應構成犯罪,原判量刑過重。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對被害人進行猥褻,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予以證實,且有數名證人的證言及醫院檢驗情況記錄等予以佐證,上訴人到案後對其在學校辦公室以及咖啡店包廂實施摟抱、親吻等行為的事實供認在案。原判認定上訴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根據在案證據,小莉確實對擔任其語文老師的金某存在好感甚至「愛慕」。但由於小莉尚就讀六年級、未滿14周歲,該年齡段的孩子身體、心智發育並不成熟,即使其對金某表達了「愛慕」,亦不能認為其有過錯。
上訴人作為成年人,應具有理性和閱歷,且作為教師,有責任對處於懵懂情感中的孩子進行正確的教育和引導,或及時與學生家長溝通聯繫,幫助學生平穩渡過情感懵懂期,而不是頻繁地與受害人QQ聊天,向受害人示愛,用輕佻、不適當的語言進行引誘,並且利用在學校辦公室單獨與被害人相處的機會主動實施摟抱、親吻等猥褻行為,甚至將被害人單獨帶至咖啡店實施前述行為。因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危險信號三:陌生網友的「見面」
和同齡人一樣,剛上中學的玲玲喜歡上網聊天。有一次,玲玲通過QQ聊天認識了大自己近40歲的湯某。2013年10月的一天,玲玲應湯某之約,來到自己就讀的中學門口和他碰頭。
兩人碰面後,玲玲就被湯某帶到了麵包車上。不顧玲玲的反抗,湯某在車內強行對她實施了猥褻行為,並拍攝了玲玲隱私部位的照片。
玲玲的噩夢尚未結束。同年12月間,湯某先後兩次以發布之前拍攝的照片相要挾,分別將玲玲帶至一賓館及一出租屋內,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並拍攝了玲玲的裸照。
2014年1月14日和15日,玲玲的姑姑發現,湯某通過QQ給玲玲發送了數張裸體照片,並進行語言威脅,她隨即將情況告知玲玲父母,並至公安機關報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湯某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構成猥褻兒童罪;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又構成強姦罪。湯某如實供述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犯猥褻兒童罪從輕處罰;湯某的親屬代為向被害人作出一定的經濟補償,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故一審判決被告人湯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湯某上訴稱,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姦淫,辯護人亦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犯強姦罪證據不足。
上海一中院認為,湯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意見,與本案查證屬實的被害人的陳述、數名證人的證言以及上訴人與被害人的QQ聊天記錄、上訴人向被害人發送的相關照片、賓館旅客基本信息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上訴人是年近五十的成年人,在QQ聊天中竟謊稱自己19歲,其明知被害人是年僅12歲的幼女,仍與之保持聯繫並約見被害人,伺機先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姦淫。此外,上訴人還拍攝被害人數張裸體及下身隱私部位照片,在被害人拒絕與其繼續聯繫後,仍不斷進行糾纏,甚至以在網上發布被害人裸體照片相要挾,迫使被害人再次與其見面,其動機之卑劣可見一斑。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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