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檢察機關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典型案例
2013年檢察機關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典型案例 |
徐日丹 |
編者按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4月至12月部署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此次專項監督活動的工作重點,主要是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且群眾反映強烈的領域,如環境資源、食品藥品安全、勞動保障等。專項監督活動的開展,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地方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多發的勢頭,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本報集中展示一批典型案例,以此展現專項監督活動顯著成果,為各地持續打擊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提供參考借鑒。 環境資源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慶武隆濫伐林木案
2013年3月,武隆縣檢察院偵監科在該縣火爐鎮檢務聯絡室開展法制宣傳活動中,有群眾反映,該鎮滄溝鄉滄溝村銅撞岩組「亂石告」山林中的松木被砍伐100餘株,該科檢察官經調查發現,該山林系被高某、汪某、高某某三人砍伐且未辦理任何採伐手續,經折算活立木蓄積大約17立方米,高某等人的行為已涉嫌濫伐林木罪,符合立案標準,遂建議縣林業局將該案移送縣公安局查處。2013年11月8日,武隆縣法院判處高某等三人6至9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江蘇常州某化工公司環境污染案
2013年5月至8月間,江蘇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等7人將化工廢水運輸至滁州向農田、水渠傾倒,嚴重污染環境並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安徽滁州市南譙區檢察院偵監科發現該線索後,立即督促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公安機關於8月25日立案偵查。2013年9月30日,該案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三:湖南株洲李某等3人污染環境案
該案是湖南首起將廢水偷排於城市下水道併流入湘江飲用水源的環境污染案,社會影響惡劣,輿論高度關注。
2013年5月6日,賀某、姜某受李某指使,將工業廢水偷排於株洲城市下水道,接到群眾舉報的株洲市環保局石峰分局監察大隊趕赴現場,將正在往下水道排放廢水的犯罪嫌疑人制止。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過程中,株洲市石峰區檢察院偵監科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做好與公安機關、環保部門的銜接工作。9月26日,石峰區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賀某、姜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案例四:內蒙古扎蘭屯非法佔用草場案
2013年7月,內蒙古扎蘭屯市檢察院偵監科接到舉報稱李某非法佔用草場60餘畝,同時,扎蘭屯市草原監理站向扎蘭屯市檢察院反映公安機關對其移送案件不予立案,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該院偵監科認為可能存在犯罪事實,於是會同市草原站的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對被非法開墾的草場進行實地測量,發現已達到20畝以上。偵監科幹警又前往扎蘭屯市國土資源局、鎮政府、草原站查找航拍圖、土地台賬等相關書證,經過一系列的調查,確認李某非法開墾的土地性質屬於草場。於是,扎蘭屯市檢察院依法向扎蘭屯市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市公安局接到通知後主動立案。扎蘭屯市公安局2013年11月14日依法對涉案人李某、祁某提請批捕,市檢察院依法作出批捕決定。現本案已被移送審查起訴。
案例五:黑龍江伊春毀壞林地案
2013年4月20日,黑龍江省伊春市檢察院偵監處在網上關注到一網民反映伊春區東升鄉生態資源破壞嚴重,希望有關部門迅速制止的帖子,立即派員實地勘查走訪。檢察官發現該鄉人工育林林地破壞嚴重、農用地遭到毀壞的案件線索,並對伊春區資源林政局辦案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了犯罪嫌疑人侯某毀壞林地21畝,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犯罪事實,而林政部門只作了罰款處理。檢察機關遂向林政部門提出「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建議,但移送後公安機關以「被毀壞的農用地能夠恢復」為由不予立案,檢察機關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予以監督糾正,公安機關於5月6日立案偵查。2013年9月17日,侯某被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案例六:湖北蘄春化工廢水泄漏案2013年6月,湖北省蘄春縣檢察院接群眾舉報,該縣約20噸有毒化工廢水泄漏,對周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該院偵監科經走訪現場、諮詢環保專家後,認為已涉嫌犯罪,書面建議縣環保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後,該院偵監科立即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批准逮捕該起污染環境案主犯顧某,並提出了20餘條補充偵查意見。目前顧某已被提起公訴。
食品藥品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南嚴查有毒有害食品
河南省檢察院濟源分院創新工作思路,與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聯合開展為期8個月的「打擊食品犯罪、切實保障民生」專項活動,從各相關執法單位抽調19名執法人員組成6個暗訪組,集中摸排線索、移交案件。自2013年5月底以來,共聯合取締生產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加工窩點四個,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在嫌疑人楊某家中起獲用於非法添加的工業甲醛溶液8瓶,經檢驗,在楊某和賈某生產的牛血中甲醛含量嚴重超標;聶某和王某在生產滷肉中分別使用了工業松香和亞硝酸鹽。目前,這四起案件均已被提起公訴。
案例二:江西新余非法銷售豬肉案2013年4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檢察院偵監處與市商務局在走訪時發現,該市私自屠宰生豬現象嚴重,造成大量未經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帶來隱患。經摸排,發現李某在貫早村私設窩點,長期私屠濫宰。因該地屬城中村,情況複雜,執法部門強制措施有限,對該窩點一直存在打擊不力現象。5月3日,該院偵查監督處向商務執法支隊發出建議移送函。此案被移送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李某立案偵查,查明其違反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非法銷售豬肉價值人民幣62.6萬元。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捕李某。12月12日,新余市渝水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5萬元。
案例三:江蘇南京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辦理的假冒美國新科技公司CELLFOOD營養液案件,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與公安機關相互配合,成功辦理了這起售假時間長達五年、涉及十餘省市的銷售假冒保健食品案件。
經查,2009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王某、張某銷售給上海客戶假冒「CELLFOOD」營養液金額達44萬餘元,贓款由二人共同分得。2013年3月29日,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發現該案線索後遂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偵查,4月27日提請逮捕。檢察機關於2013年5月3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12月20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
案例四:內蒙古東烏珠穆沁旗倒賣死畜肉
2013年4月1日,內蒙古東烏珠穆沁旗檢察院在走訪衛生局等行政執法機關時,發現一起倒賣死畜肉涉嫌犯罪線索,當日即通知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督促動物檢驗檢疫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跟蹤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多次與公安機關召開案件討論會,引導偵查取證,明確案件定性,同時高檢院和公安部也將該案列為督辦案件。2013年6月20日,東烏珠穆沁旗檢察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6月25日糾正漏捕同案嫌疑人賈某,並結合本案,於2013年6月20日向負有監管職責的商務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六個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經查,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王某大量收購病死、凍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羊,銷售2000多隻帶皮的羊、20餘噸白條羊。經鑒定,王某收購未銷售的牛羊肉中檢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病菌。2014年1月10日,東烏珠穆沁旗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王某和賈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8萬元。
案例五:江西南昌縣「毒皮蛋」案
2013年6月14日,中央電視台《朝聞天下》、《新聞30分》等欄目曝光江西省南昌縣幾家禽蛋加工廠使用工業硫酸銅腌制皮蛋,引起民眾廣泛關注。南昌縣檢察院於6月15日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監督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將該案移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日,縣公安局對羅某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偵查。該院指派相關業務骨幹監督現場勘查,參加案情分析會,引導取證,並及時批捕羅某。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中。
案例六:新疆伊犁非法加工病死牛、馬肉案
2010年至2013年3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王某夥同弟弟王某某等人在昭蘇縣私自設立收購、屠宰點,以每頭500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非法收購未經檢疫的病、死牛、馬肉10餘噸銷售給多家肉食品廠,生產加工肉製品、馬腸子投放市場銷售,時間長達4年之久。2013年3月7日,新疆伊犁州檢察院走訪發現線索後,經審查於3月13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並派出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會同公安機關研究偵查方案,引導取證。2013年11月11日,王某被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62萬元;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通過對此案的突破,執法司法部門另查明涉案非法生產加工肉製品企業3家,涉案人員12人,公安機關均立案偵查。
勞動保障領域典型案例
2013年6月28日,遼寧省鞍山市人社局到鞍山市檢察院就該局受理的建築工程承包者拖欠近百名農民工薪金60餘萬元的三起案件進行諮詢。鞍山市檢察院就案件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認為其中兩起案件(周某,遼寧省大連市人,拖欠農民工工資近30餘萬元;屈某,遼寧鞍山市人,拖欠農民工工資32萬餘元)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移送公安機關;另一起因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條件,應予以行政處罰。對此,鞍山市人社局將上述兩起涉嫌犯罪案件三次移送公安機關,但公安機關均不予立案。鞍山市檢察院於2013年10月30日召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三方現場聯席會議,取得共識。10月31日,檢察機關及時跟進,主動到公安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當日對該兩起案件予以立案。目前,其中一案已處於審判階段,且欠薪方同意償付農民工工資近30萬元;另一案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欠薪方已支付農民工工資32萬元,目前案件仍在偵查取證過程中。近百名農民工對檢察機關、勞動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表示感謝。該案的辦理,在鞍山地區引起很大反響,包括建築等諸多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有很大改善,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嚴打「保護傘」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3年以來,福建省各級偵監部門配合自偵部門共查辦環保、林業和耕地保護等生態文明建設領域貪污賄賂犯罪159件330人,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的瀆職侵權職務犯罪252人。福建省檢察院和福州、寧德、廈門、南平市檢察院先後依法決定逮捕了省環保廳原副廳長王國長、霞浦縣環保局原局長陳小平等職務犯罪嫌疑人16人。
案例二:專項監督活動中,黑龍江省檢察機關偵監部門注重加強與自偵部門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向自偵部門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線索17件17人,均已立案。如鶴崗市院在專項監督活動中獲取蘿北縣可能存在濫伐林木的犯罪線索,與反貪部門聯合調閱林業局執法卷宗,通過調查發現趙某6人在該林業局5個林場超采濫伐林木2313立方米,已涉嫌犯罪,遂立即監督林業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深挖背後隱藏的職務犯罪線索,發現8名林業局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犯罪線索,全部移送反瀆部門立案偵查。
案例三:專項監督活動期間,河南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與自偵部門有力配合,深挖危害民生案件背後的瀆職犯罪線索,堅決查辦相關瀆職犯罪。2013年5月,河南省檢察院濟源分院偵監處在審查一起公安機關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的合同詐騙案件時,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張某還涉嫌夥同他人以高利為誘餌誘騙省民政廳所屬2個單位轉移銀行賬戶,然後趁機偷開網銀,盜竊對方資金7500多萬元,而公安機關對該犯罪線索未予處置,該院隨即監督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並抓獲另外2名同案犯,目前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同時,對該案涉及的省民政廳有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的線索移送反瀆部門立案查辦,3名嫌疑人受到查處,其中正處級幹部孟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文稿統籌 本報記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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